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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主 要 内 容. 公司治理概念及问题由来 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论 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与发展 法律框架与监管环境 内部治理机制 外部治理机制 政府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 总结. 第一章 公司治理概念及问题由来. 本章主要内容. 公司治理的概念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公司外部治理市场 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 公司治理理论兴起的背景与原因 机构投资者的兴起与股东参与意识的提高 公司的高管人员薪酬增长过快、引起股东和社会的普遍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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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主 要 内 容 • 公司治理概念及问题由来 • 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论 • 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 •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与发展 • 法律框架与监管环境 • 内部治理机制 • 外部治理机制 • 政府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 • 总结
本章主要内容 • 公司治理的概念 •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 公司外部治理市场 • 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 • 公司治理理论兴起的背景与原因 • 机构投资者的兴起与股东参与意识的提高 • 公司的高管人员薪酬增长过快、引起股东和社会的普遍不满 • 西方许多大公司在近20年的兼并重组过程中大量裁员,促使人们重新认识现行的公司治理模式 •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性
公司治理的概念 •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又译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或公司督导机制,在我国的台湾地区称为公司统制,香港则译为公司管制。公司治理的概念最早出现于经济学文献中的时间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英国经济学家Bob Tricker在1984年出版的《公司治理》一书中,首先论述了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 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一组联结并规范公司股东、董事会、经理人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 • 广义上,公司治理还包括公司与其他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社区等)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
公司治理的概念 • 从内容上看,公司治理包括三个层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公司外部治理市场、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 •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在公司内部构造一个合理的权力结构,从而在股东、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与制衡机制,以保证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实现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 公司外部治理市场主要是指公司外部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才市场通过产品与价格竞争、公司控制权竞争、经理人才竞争等方式对公司产生的激励约束作用。 • 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政府及监管部门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遵守国家法律与社会道德规范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包括董事的法律责任、会计准则、信息披露要求等,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有关司治理的法律约束。 •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既包括一个有效的公司内部激励、约束与制衡机制,也包括一个有效的公司外部治理市场,同时还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系统。
公司治理理论兴起的背景与原因 • 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完全形态产生于19世纪,随着公司股权的日益分散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权力和股东大会逐渐空壳化与形式化,管理层开始在公司中处于支配地位。Berle和Means最早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并于1932年出版了《现代公司和私人产权》一书,对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股东主权思想提出了挑战。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公司治理问题并没有受到人们的注意和重视,其原因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30多年间,公司总体上来说运作的非常好,股东们大体上都得到了满意的回报,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也得到不断的提高,虽然各国法律都强调股东主权主义,公司必须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实践中许多公司并没有忽视其社会责任。 • 对公司治理问题的重视与广泛研究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的,各国的学者、企业家、决策者及新闻媒介都对其表现出空前的关注,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形成了一个公司治理运动的浪潮。正如一个著名经济学家所说的:“从来没有一个问题象公司治理那样,由一个为人所忽视的问题变成了专家和决策者日思夜想的焦点。
公司治理理论兴起的背景与原因 • 公司治理问题之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 1、机构投资者的兴起与股东参与意识的提高。英美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强调的是外部市场对公司的压力,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主要采用被动的“用脚投票”的方式,即通过买进买出股票对公司的管理层施加影响。然而,这种方式有时是不情愿的或者代价较高的。20世纪四十年代以来,尤其是过去的二十年,以养老基金和共同基金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已拥有上市公司越来越多的股份,到20世纪90年代,机构投资者总体上已持有所有上市公司近一半的股权。尽管个别基金很少持有某一公司超过1%或2%的股票,但是作为一个整体,机构投资者常持有某些大公司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票。 • 机构投资者在实践中逐渐发现,单纯使用“用脚投票”的方法有时比较困难。机构投资者一般持股数量较大,当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很难象小股东那样‘用脚投票’,将手中的股票及时抛出。一旦他们决定出售某只股票,由于持股数量较大,通常会对该股票的价格造成较大冲击。这就在客观上迫使机构股东长期持有股票。由于机构股东不能象小股东那样单纯通过出售股票来影响公司治理,它们逐渐将目光转移到公司内部,试图通过影响诸如公司董事的聘选、激励与约束机制、重大事项表决等发挥治理作用。
公司治理理论兴起的背景与原因 • 2、公司的高管人员薪酬增长过快、引起股东和社会的普遍不满。尽管公司的业绩增长缓慢,但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首席执行官(CEO)却从公司获得天文数字般的薪金,引起股东和社会的普遍不满。美国《商业周刊》杂志每年都出版一份关于美国365家最大的公众公司的两名最高级经理的薪酬情况调查。根据1991年的调查报告(关于1990年的收入),这些公司首席执行官的薪酬在八十年代增长了212%,是工人同期工资增长率的四倍(工人的同期工资增长率是52%),工程师工资增长率的三倍。而同期公司股票的每股收益平均增长率为78%。1990年,《商业周刊》调查中的公司首席执行官平均工资和奖金达到120万美元,如果加上股票期权和其它长期薪酬计划的收入,平均总薪酬则达到195万美元。按1990年的工资率计算,这相当于工人85年的工资,工程师45年的工资。 • 3、西方许多大公司在近20年的兼并重组过程中大量裁员,促使人们重新认识现行的公司治理模式。传统的公司治理的基本逻辑是:股东承担公司的风险,而员工领取固定工资,因此公司的所有权应该归股东。然而,从1980年到1993年,仅美国九大公司裁员就达100万人以上,大公司如此,更不用说小公司了,员工根本没有安全感,所谓的“固定”工资并不固定,他们面临的风险实际上比股东还大。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传统公司治理的逻辑进行反思。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性 •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日益全球化,公司治理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形成了一个公司治理运动的浪潮。亚洲金融危机产生以后,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其中引发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公司治理更是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热点。各国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及国际机构纷纷加入到推动全球公司治理运动的行列,推出了各种有关公司治理的原则、指引、最佳行为准则等。 •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之所以如此重要,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 第一,有利于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能使经营者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确保公司在法律法规和商业信用约束下,为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而经营。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可能会导致管理层滥用职权、进行高风险投资,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对债权人进行掠夺,等等,从而大大提高公司的代理成本,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公司财务困难、最终不得不宣告破产。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性 • 第二,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提高公司的价值。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确保公司谨慎、妥善地使用投资者的资金,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由于股东深知自己的资金投入到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中不会被滥用,资金保值、增值的可能性较大,他们一般都愿意为这类公司的股票付更多的钱,从而提升了公司的价值,并且使公司能够在出让较少比例股份的情况下筹集到所需数量的资金,大大降低了融资的代价。国际著名的咨询公司(McKinsey & Co.)(麦肯锡)2001年发表的一份投资者意向报告表明,四分之三的投资者表示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会的结构和绩效与该公司的财务指标一样重要。80%的投资者表示,对于治理结构好的公司,他们愿意为其股票出更高的价钱。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性 • 第三,有利于吸引长期稳定的国际资本。国际资本,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资本在选择对外投资的地区、形式、时间长短时,公司治理结构是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对于公司治理机制薄弱的地区和公司,国际资本一般选择进行以短期债务为主的投资,稍有冲击就撤资,而对于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地区和公司,则倾向于进行以股权为主的长期投资。因此,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增强企业吸引长期稳定的国际资本的能力。为了适应国际资本的需求,美国的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公司建立了公司治理评级标准,并已开始在俄罗斯试点。今后,随着公司治理评级的普及,一个公司的公司治理等级会象其它的资信等级那样,成为国际资本选择投资企业时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性 • 第四,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增长。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公司能够吸引到更多国际国内长期、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微观元素——企业发展了,能够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 • 第五,有利于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东亚国家的商务环境以关系为基础,保护长期投资的可靠机制较为薄弱,国外投资者主要做短期投资,稍有冲击就撤资,从而引发危机。专家认为,一国在开放资本市场的进程中必须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体制来分配金融资源。以市场为基础的体制通过明确的合约和相关价格来分配金融资源,由于合约的不完全性难以避免,如果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较好、透明度较高,投资者得到的保障就较大,因此也就愿意进行长期稳定的股权投资。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性 • 第六,有利于资金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与国之间经济相互依存度提高,企业筹资与机构投资全球化,一套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国际资本流动,降低企业和国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筹资成本,提高资本在全球的配置效率。现任世界银行行长沃尔芬森(James D. Wolfensen)有一句关于公司治理的名言:“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重要。” • 总之,公司治理问题不仅关系到单个公司与个人,而且还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经济的增长、全球资本的配置,从而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财富与福利水平。研究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治理的经验,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章内容回顾 • 公司治理的概念 •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 公司外部治理市场 • 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 • 公司治理理论兴起的背景与原因 • 机构投资者的兴起与股东参与意识的提高 • 公司的高管人员薪酬增长过快问题 • 兼并重组过程中大量裁员产生的问题 •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性
本章主要内容 • 概述 • 委托代理理论 • 古典管家理论 • 现代管家理论 • 利益相关者理论
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论 • 公司治理理论是构建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理论基础。所谓公司治理问题,是指由于公司内部激励、约束与制衡机制失灵、外部治理市场无效、或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等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如内部人侵害股东利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经营目标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等。 • 关于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存在着四种主要的理论解释,其中被广泛接受、并且对实践中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起主导作用的是委托代理理论。其它三种有关公司治理的理论分别为古典管家理论、现代管家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近年来在英美国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成为委托代理理论的重要补充。
委托代理理论 •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公司治理问题是伴随着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由于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经营管理的复杂性与专业化程度不断增加,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们通常不再直接作为公司的经营者,而是作为委托人,将公司的经营权委托给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作为代理人接受股东的委托,代理他们经营企业,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由于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两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代理成本,并可能最终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加的问题就称为委托代理问题。 • 委托代理问题及代理成本存在的条件包括: • 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由于代理人的利益可能与公司的利益不一致,代理人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 • 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无法完全掌握代理人所拥有的全部信息,因此委托人必须花费监督成本,如建立机构和雇用第三者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尽管如此,有时委托人还是难以评价代理人的技巧和努力程度; • 不确定性:由于公司的业绩除了取决于代理人的能力及努力程度外,还受到许多其它外生的、难以预测的事件的影响,委托人通常很难单纯根据公司业绩对代理人进行奖惩,而且这样做对代理人也很不公平。
委托代理理论 • 从上述委托代理问题及代理成本存在的条件中可以发现,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并不一定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如果作为代理人的股东能够掌握完全信息,并预测出将来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他(们)就有可能通过制定一份完备的合同,详细地规定代理人的所有职责、权利与义务,并就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及解决措施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从而完全消除因为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可能带来的所有问题。比如,一份完备的委托—代理合同将包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经理人员将被撤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司将出售或购入资产、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司应该招收或解雇工人,等等。 • 如果这样一份完备的委托代理合同存在的话,即使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也不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我们也很难找到公司治理在其中应该扮演的角色。只有当初始的合同是不完备的,因此将来需要对一些在初始合同中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作出决策时,公司治理结构才会发挥作用。实际上,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对这类情况进行决策的机制。可以想象,如果合同是完备的,所有事情都在合同中预先规定了,那也就没有“剩余”的事项需要决策了,公司治理机制也就不重要了。当委托—代理关系及不完备合同同时存在时,公司治理机制就将发挥作用。治理结构可以看作是一种对没有在初始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情况进行决策的机制,更确切地说,治理结构是对公司除人力资本以外的其它资本的剩余控制权的分配。
古典管家理论 • 古典管家理论的形成,是以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为基础的。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企业是一个具有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信息和资本能够自由流动,企业处于完全竞争的环境中。在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信息完全的基本假设下,尽管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经营者没有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去管理企业,因此代理问题是不存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无私的信托关系,公司治理的模式也就不再重要。在此意义上,公司治理表现为股东主权至上,以信托为基础的股东与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使经营者会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 • 由于现代公司所面临的市场,既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也不是信息充分完备的市场,因此古典管家理论显然不能解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治理行为。古典管家理论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一个最初萌芽,对于研究现代公司治理基本上不具有任何意义。
现代管家理论 • 古典管家理论关于完全信息的假设显然不符合现实,由于不完全信息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其错误的前提假设必然导致由此推断出的结果与现实的巨大差距。代理理论虽然有助于部分解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造成的问题,但是,现代心理学和组织行为方面的研究表明,代理理论的某些前提假设,特别是对经营者内在的机会主义和偷懒行为的假定是不合适的,人既有可能成为自利的代理人,也有可能成为无私的好管家。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每个人与其社区或环境之间都存在一种互动的控制关系,并随着这种互动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故人有时是竞争性的,有时又是合作性的,通常是兼而有之,许多实证分析的结果与代理理论截然相反。在此基础上,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澳大利亚工商管理学院(AGSM)的 Lex Donaldson 教授于1990年提出了一种与代理理论截然不同的理论——现代管家理论。Donaldson认为,成就、荣誉和责任等是比物质利益更重要的激励公司经营者的因素,经营者出于对自身尊严、信仰以及内在工作满足的追求,会象善良的管家一样勤勉地为公司工作,成为公司的好“管家”。
现代管家理论 • Donaldson 和 Davis在1994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指出,代理理论的拥戴者们根据人性先天“性恶论”的假设,先入为主地认定以独立的外部董事为主的独立董事会肯定会更好,因而极力倡导董事会的独立性。然而, Donaldson 和 Davis认为,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而言,以独立的外部董事为主组成的董事会是一种无效率的组织形式,因为这不符合掌握信息最全面的人决策最有效这一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事实上,他们认为,从整体上看,董事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都值得怀疑。部分实证分析支持了Donaldson的理论,很多研究发现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公司的业绩并不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相反,一些以执行董事为主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反而高于董事会独立性强的公司。 • 现代管家理论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一家之言虽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支持,但是,在当今倡导公司民主及机构投资者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这一理论被淹没在代理理论之中,较少引起人们的关注。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0世纪以前,英美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基本上是以古典管家理论为基础的,进入20世纪以后,委托代理理论逐渐成为构建公司治理的理论依据。无论是古典管家理论,还是委托代理理论,均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然而,这种思想由于将公司更为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排除在外而日益受到批评。
利益相关者理论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 • 首先,现代公司是一个状态依赖的结合体。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条件下,公司的所有权为股东所有。但是,一旦公司经营进入亏损和破产阶段,公司的所有权就为公司的债权人所有,由债权人决定公司是重组还是清算。更进一步,当公司的资产还不足以支付员工的工资时,员工就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权对公司的资产处置作出决定。因此,不能将公司仅仅看成是股东所有的主体,应当让债权人和员工一起来参与公司的治理。 • 其次,从价值形成的角度来看,公司的价值形成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从投入角度来看,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取决于公司与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伙伴之间的稳定关系;从需求角度来看,消费者、经销商也是公司价值形成的重要因素,公司需要与消费者和经销商之间形成可信赖的关系,从而保持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因此,要实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就必然要求在公司治理框架中有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参与。 • 第三,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公司是一个责任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股东的利益方面,也体现在公司的社会价值方面。
利益相关者理论 • 由于公司概念的进一步丰富,出现了要求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由于公司是不同要素提供者之间组成的一个系统,公司的目标应该是为所有要素提供者创造财富、增加价值,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应鼓励公司董事会具有更加广泛的代表性,董事会应包括公司的职工、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贷款银行和社区代表,保证他们在董事会中的发言权。 • 近年来,利益相关者理论在英美国家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例如,美国法律协会在其《公司治理原则》中,就明确提出现代公司与众多的利益集团,如公司的员工、客户、供应商等有相互依存关系。《OECD公司治理原则》也专门将利益相关者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提出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和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损害。目前,虽然有关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有许多实践已经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如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发挥机构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作用等等。
本章内容回顾 • 概述 • 委托代理理论 • 古典管家理论 • 现代管家理论 • 利益相关者理论
本章主要内容 • 概述 • 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 • 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 • 东亚的家族控制模式 • 内部人控制模式 • 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趋势
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 • 划分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标志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表现形式。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将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分为英美的市场监控型和德日式的股东监控型模式。近年来,一些公司治理专家和学者在研究了东亚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公司治理后,又归纳出“家族控制”与“内部人控制”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实际上,东亚国家的家族控制模式与德日的股东监控模式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共同特点均表现为大股东的直接监控,只不过在德国和日本,大股东主要表现为银行或大财团,而在东亚国家,大股东主要为控股家族。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出现是由于在国家经济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由于市场机制发育滞后、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引起的。
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 • 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以公司外部的监控为主,其特点是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很弱。对经营者管理不善的惩罚通常是股东卖掉股票(用脚投票)以及随之而来的恶意收购。在美国,政府规定禁止银行、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以保持资产多样化为理由持有公司控制性权益。因此在这种模式中股东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产品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压力以及有关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的控制、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等来保护的。通过这些来自公司外部的力量,促使管理层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了说明英美等国公司治理机制运行原理。
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 • 法律上,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信托人,负有信托责任,是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选择和任免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审批重大的投资和融资决策、监督监督公司的高管人员,确保他们按股东的利益行事。然而,在实际当中,人们对董事们是否能有效地维护股东的利益提出疑问。新董事是由现任董事提名的,而现任董事通常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新董事的候选人几乎总是在例行的股东大会投票中被批准。从理论上讲,不满意的股东可以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并且发起‘代理之战’,以试图将他们自己的候选人选入董事会,但这通常成本高昂并且难以成功。因此在实际当中他们很少这样做,而代之与选择‘用脚投票’,通过卖掉股份的方法来表达他们的不满。 • 然而卖掉股份能够传递一个很强烈的信息。如果足够数量的股东卖掉股票,公司的股价就会下跌,这将损害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声,并动摇他们的地位,影响他们的收入。一方面,董事会可能考虑重新聘用经理,因为活跃的经理人才市场的存在使得董事会几乎总是可以找到称职的经理人才。另一方面,由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入的很大一部份来自于奖金及股票期权,奖金通常和公司的净收益相联系,而股票期权则与股价挂钩,因此如果股价上升,那么股票期权将会给经理们代来很大收益,而如果股价下降,期权将一文不值。这就激励经理们尽量增加公司的收益和股票价格,因此符合股东的利益。
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 • 对那些没有按股东利益行事的经理和董事们来说,恶意收购的威胁总是存在的。如果公司的股价由于管理不善和决策错误而下降到其应有的价值以下,其它公司和投资者集团就可能通过收购其股票,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然后用负责任的经理和董事取而代之,以实现公司的潜在价值。 • 因此,在英美等国,由于公司股东监督不足以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通过以下四个途径得到了控制和缓解: • (1)董事和高管人员具有法定职责必须按公司的所有者(股东)的利益行事; • (2)对高级管理人员设计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他们的收益与公司的业绩和股价挂钩; • (3)产品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压力(不称职将被更换); • (4)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压力(公司被其他投资者收购)。 • 20世纪80年代以来,针对完全依赖外部监控模式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英美等国开始对其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制定各种公司治理的原则、指引、章程、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要求公司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在董事会内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等,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增强公司的内部监控力度,以弥补由于外部监控不足所造成的问题。
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 • 与英美等国主要依靠公司外部的力量对管理层监控不同,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以公司大股东的内部监控为主,外部市场,尤其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监控作用很小,有关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的控制、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也不如英美等国完善。德国和日本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是股权相对集中,公司具有主要投资者,他们拥有公司显著的利益或股份,管理层处于这些主要投资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它公司——的严格监督之下的。所有权的集中使得投资者既有激励又有能力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控制。在德国,三家最大的银行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很大一部分,他们还代表其它股东投票。在日本,银行通常是公众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公司间交叉持股的比例也非常高。 • 公司控制机制的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有着明显的不同。一般来说,为了保证公司不要偏离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太远,有许多机制可以使用,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控制措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强调这些机制中最重要的是公司利益持有权的集中。如果股权集中在少数几个投资者手中,那么他们就有足够的激励去获取信息和监督公司的管理。大的持股比例也使他们有能力控制管理层。如果所有权的集中是不可能的,那就必须运用间接的监督和控制手段,这包括活跃的企业收购市场,运行良好、充满竞争的经理人才市场,以及债权的集中(在这种情况下,监督的职能由债权人来完成)。
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 • 在英美模式中,间接的公司控制手段被经常使用,这包括恶意收购、杠杆收购、“用脚投票”、代理之战、基于公司业绩的激励合同、内部交易及关联交易的法律禁止、对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等。而德日模式偏重于直接控制,董事会的权力与作用较大,大股东的直接监督力强。大股东可能是金融机构、其它非金融公司或个人。恶意收购在德国和日本基本不存在。例如,在德国,自二战以来,到1992年为止,只有四起成功的恶意收购。以收购来更换无效的管理层的做法在日本也不普遍。相比之下,在美国,1980年《财富》杂志评出的美国最大的500家公司中有10%后来均被恶意收购过。 • 20世纪80年代,由于德国和日本的公司后来居上,在全球市场上对英美的公司造成巨大威胁,引起了公司治理专家对英美的外部监控模式进行反思。一些专家认为,德国和日本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得益于其有效的内部监控模式,因此,在这一时期,以内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倍受推崇。然而,90年代以后,随着以内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所发生的一系列损害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的不断曝光,人们逐渐认识到,单纯依靠某种监控方式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都不是最佳的,只有综合两种模式的优点建立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最有效地保护股东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东亚的家族控制模式 • 在除中国和日本以外的大部分东亚及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如韩国、香港、台湾、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等,公司股权一般都集中在创业者家族手中,控股家族通常普遍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公司的主要高级经营职位也主要由控股家族的成员担任,因此,主要股东与经理层是合一的。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使得主要股东与经理层的利益一致,部分地消除了欧美公司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然而,这种公司治理模式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主控股股东和经理层侵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治理的核心从控制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变为控股大股东与经理层和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内部人控制模式 • 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是指公司既缺乏股东的内部控制、又缺乏公司外部治理市场及有关法规的监控,从而导致公司的经理层和职工成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前苏联和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在我国部分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中也有一定程度的表现。 • 前苏联和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具有某些共同的特点,例如都存在着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需要进行重组,同时又继承了原有较为混乱的法律体系。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原来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所有者缺位的现象,而市场机制的发育还不完善,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再加上法律体系不健全和执行力度微弱,无法对经理层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导致经理层利用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对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的实际所有者。
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趋势 • 九十年代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全球化,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也呈现出强烈的趋同趋势,英美型的外部治理模式日益为各国所仿效。在八十年代,由于德、日经济的强盛,人们普遍认为,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模式相比,以企业集团、银行和控股公司为治理主体的内部模式能更好地解决代理问题。 •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以及信息产业的崛起,内部控制模式的弊端日益显露,以市场为导向的外部治理模式逐渐成为各国学习的样板。英美模式以股东利益为基础,以盈利为导向,重视资本市场的作用,似乎更能够适应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但是,安然事件暴露了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中同样存在不少问题,需作进一步改革。
本章内容回顾 • 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 • 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 • 东亚的家族控制模式 • 内部人控制模式 • 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趋势
本章主要内容 • 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历史沿革 • 中国目前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 •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 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前景
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历史沿革 过去50多年来,中国经济经历了一个由长时期的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曲折历程。与整体经济制度发展相适应,中国的公司治理机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1978年以前的行政治理时期,1978-1992年的计划与市场双轨治理时期,以及1993年至今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时期。 • 1、行政治理阶段 • 1978年以前,中国国有企业的治理被纳入传统计划经济的框架之内,因此,这一阶段企业治理机制的主要特点就是集中统一的行政型治理。具体表现为:(1)企业管理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隶属关系分为不同的行政级别,企业管理人员按照行政级别高低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2)企业的生产计划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国家的宏观计划层层分解来决定,衡量企业经营绩效的指标是完成计划的多少,而不是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对经理人员和职工努力工作的激励主要是政治性待遇和精神鼓励;(3)企业经理人员没有经营自主权,也不能直接分享企业经营的成果,所以经理人员对提高企业绩效的动力不足,同时由于企业规模和企业占有的经济资源决定了经理人员“说话的分量”和行政级别,因此企业经理人员倾向于企业的数量型扩张,忽视效益增长。
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历史沿革 • 2、双轨制治理阶段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正式启动,城市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如何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改革原有的企业制度,从而有效地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国有企业改革从“放权让利”开始,到1993年现代企业制度开始构建之前的15年中,企业治理机制表现出了计划与市场并行的双轨制特点,国家逐渐减少了对企业的直接行政调节手段,经济调节手段(如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增加企业自主权等)逐渐增多。但总体上看,以计划经济为主的改革思路仍然未有突破。从企业自身的治理情况看,这一时期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三个阶段: • 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这一阶段主要以向企业“放权让利”为特征。 • 第二个阶段为1984-1986年,其主要特征是将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分配形式转变为“利税分流”,并形成国有企业的“厂长负责制”。 • 第三阶段是1987-1992年。从1987年开始,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的原则下,国有企业开始实行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经营机制改革
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历史沿革 • 3、公司化改制阶段 • 这一时期的企业治理改革是从建立现代企业(公司)制度开始的。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决定》中还指出,“现代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 • 1993年12月颁布(1994年7月实施)的《公司法》为中国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公司法》奠定了中国目前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框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一些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公司章程,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聘任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形成了形式上较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以1995年国家进行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为标志,全国开展了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进行以公司制改组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不少国有企业改制后纷纷上市,到1997年底在中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达745家,2002年底达到1223家。
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历史沿革 • 3、公司化改制阶段(续) • 1997年以后,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开始得到进一步加强。中共十五大确定了“从战略上高速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目标,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同时,证券监管部门为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条例,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重点是强化公司信息披露,明确公司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中小股东利润。
中国目前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 • 民营企业 中国的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模式部分类似于东亚的家族控制模式,而其中,民营企业又分为两类: • 非上市的民营企业在治理结构中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一个立法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要求,并且是个人控股,所以他们的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是口头的,不是纸面的,基本连法都没有。他们的主要问题是一个立法问题,必须自觉自愿去做。 • 上市的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相对比较完善。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形成对照的是,民营经济类企业由于法人产权明晰、管理层持股、管理机制灵活务实,因此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对比较完善。
中国目前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 • 国有企业 •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确保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 • 中国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单一化,即多是国有独资公司。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一个多元、分散、可流动的股权结构上的组织形态。单一化的股权难以形成制衡,会导致内部人控制。 • 中国大型国有企业成长过程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形成了集团内部多级法人体制。这一状况造成战线长、信息失灵并增加了组织控制的成本。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多级法人体制实际上是多级的投资中心,由此形成了集团内部扭曲的利益主体格局。这种格局是对公司组织资源的破坏,使集团总部失去集中配置资源的权威和能力。 • 在中国企业中没有明确相当于CEO的这一职位,一般把公司的总经理理解为CEO。但公司法中却有一个法人代表的职务并规定由董事长担任。在公司章程中还要说明是董事长负责制还是总经理负责制。这是互相矛盾而又不能自圆其说的一种制度安排。
中国目前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 • 中外合资企业 • 通过与跨国公司的合作,中国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进入国际市场的渠道等方面获得了重要的支持;与此同时,跨国公司通过与中国企业的合作,有效地克服了市场进入壁垒,使其能在更加广阔的市场范围内运用自己的核心能力,并为进一步整合全球资源,创立新的竞争优势创造了条件。然而,中外合资企业毕竟是潜在的竞争对手之间的合作,为了解决一些暂时的困难,双方走到了一起。合作动机的短期性和双方长期发展目标的冲突,使得这种合作关系面临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威胁。 • 虽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而存在,但其公司治理结构并不具有独立性。公司法律特征的最大特点就是它是一个法人实体,而这一点又与中外合资企业对母公司,特别是国外母公司的从属程度发生了冲突。从法律角度上讲,应该是投资者被授权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抉择,而在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的股东往往是中外几家公司,最终的投资者并不直接插手合资企业的组成。这些因素导致了中外合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一般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差异。这种差异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中国目前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 • 中外合资企业 • 第一,董事会的构成由母公司所主导,董事会的职能残缺不全。 董事会的权力配置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也是确保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的前提。董事会的功能一是监督,包括明确责任和监督检查两个方面;二是决策,包括制定战略和制定政策两个方面。虽然各国公司的董事会类型有所差别,但是强调董事会的作用和职责,提高董事会的效率是各国公司治理中普遍重视的问题。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的权力配置和职能的发挥与母公司的董事会有很大的差别。由于合资企业的董事和董事长由母公司直接指派,因而合资企业的战略制定和实施需要得到母公司的同意方能进行,其职责实际上是负责落实母公司下达的经营战略意图,一些重要的决策,如增资、撤资、高级主管的任免以及产品销售市场的选择等基本上由母公司决定。董事会要对母公司负责,并接受母公司监督,母公司有权撤换不称职的董事。 由此可见,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母公司行政指派的产物,董事会的一些重要职能都由母公司代为行使,合资企业董事会的非独立性表现得非常明显。
中国目前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 • 中外合资企业 • 第二,高级经理人员由母公司指派,委托代理关系模糊不清 从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委托-代理关系来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是一级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对经理层是另一级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两级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十分清晰,责任也非常明确,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股东负责。但中外合资企业的情况并非如此。在合资企业中,母公司不仅直接任命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而且还直接任命关键部门的经理。虽然这些任命要经过合资企业董事会的同意,但这往往是一种形式。这种状况导致了合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扭曲,一方面,合资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自己的利益目标,因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合资企业的董事会负责;另一方面,由于母公司掌握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命免权,因而,他们又必须服从母公司的指令,并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代表母公司的利益,而不是合资企业的利益。这使得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难以真正履行受托人责任,并对经理层实施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