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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集装箱码头的箱务管理

第 六 章 集装箱码头的箱务管理.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 堆场管理是码头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码头要保证船舶如期开航,就必须提高码头装卸速度,而装卸速度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码头堆场箱区、箱位安排的合理性。 合理安排箱区和箱位,不仅能降低翻箱率,减少桥吊等箱时间,提高码头装卸速度,而且还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码头堆场利用率、码头通过能力,降低码头生产成本。.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 —— 堆垛规则. 按工艺分 —— 轮胎吊作业. 箱区编码方式 - 箱区、位、排、层. 六位编码方式,与集装箱船舶 BAY 位标注方式类似,但又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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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集装箱码头的箱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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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 六 章 集装箱码头的箱务管理

  2.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 堆场管理是码头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码头要保证船舶如期开航,就必须提高码头装卸速度,而装卸速度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码头堆场箱区、箱位安排的合理性。 合理安排箱区和箱位,不仅能降低翻箱率,减少桥吊等箱时间,提高码头装卸速度,而且还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码头堆场利用率、码头通过能力,降低码头生产成本。

  3.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堆垛规则 • 按工艺分——轮胎吊作业 • 箱区编码方式-箱区、位、排、层 六位编码方式,与集装箱船舶BAY位标注方式类似,但又有所区别。 如2001111表示20箱区01位第1排第1层

  4.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堆垛规则

  5.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堆垛规则 25

  6.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堆垛规则

  7.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堆垛规则 • 按工艺分——轮胎吊作业 • 箱区高度与轮胎吊起吊高度的关系 堆三过四的轮胎吊,一般堆三层高,箱区最高限度堆四层;堆四过五的轮胎吊,一般堆四层高,箱区最高限度堆五层。 原则上,堆三过四的轮胎吊不能进入堆四过五的轮胎吊堆放箱区作业。

  8.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堆垛规则 • 按工艺分——轮胎吊作业 • 安全要求

  9.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堆垛规则 • 按工艺分——轮胎吊作业 • 安全要求

  10.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堆垛规则 • 按工艺分——轮胎吊作业 • 安全要求

  11.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堆垛规则 • 按工艺分——铲车作业 铲车作业由于作业方向单一,其堆垛方式多采用有序毛桩,但箱位的表示可参照轮胎吊的编码方式(箱区、位、排、层)。 有序毛桩箱区,从第10排开始加入英文字母表示,并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考虑到使用电脑管理,箱区的最大排数不超过35排。 铲车作业箱区的层数取决于机械的最高起吊点高度。

  12.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堆垛规则 • 按箱型状态分 • 基本原则 • 重、空箱分开堆放 • 不同尺寸箱分开堆放 • 危险品、冷藏箱、特种箱堆放在相应专用箱区 • 进出口箱分开堆放 • 中转箱在海关指定箱区堆放 • 出口重箱按装船要求分港、分吨堆放 • 空箱按不同持箱人、尺码、箱型分开堆放,污箱、坏箱分开堆放 • 重箱按堆场载荷要求堆放

  13.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堆垛规则 • 按箱型状态分 • 出口箱进场安排 • 按排堆放 • 按位堆放 • 按位、排堆放 • 同一位中,较重箱放于靠近车道的第二排;较轻箱放最里面两排 • 同一位中,重吨级箱可压轻吨级箱 • 多条路进箱时,可按交替或依区序完成的方式进行

  14.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堆垛规则 • 按箱型状态分 • 进口箱进场安排 • 同一箱位中,提单号相同的,进同一排 • 一个位结束后,再选另一个位 • 空箱进场安排 • 根据持箱人、箱型不同,选不同进场位置

  15.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箱区分类 • 按进出口业务分 • 进口箱区 • 出口箱区 • 中转箱区 • 按装运货种分 • 普通箱区 • 危险品箱区 • 冷藏箱区 • 特种箱区 • 按货载状态分 • 空箱区 • 重箱区

  16.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进场安排流程 • 进口箱卸船进场 根据船代提供的卸船船图或集装箱清单,遵循堆场堆垛原则安排场箱位 • 出口箱进栈进场 码头配载计划员根据船代提供的预配清单或工作联系单,登录卸货港、目的港,制定“进栈分港分吨要求”,堆场计划员遵循堆垛规则编制“进场堆存计划表”。

  17.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归、并、转位 • 集装箱归位 码头堆场内箱状态发生变化后,从变化前的箱区,归入状态改变后的指定箱区。 • 集装箱并位 同一堆场箱区同一箱位内,将零星分散的集装箱整理合并在一起。 • 集装箱转位 同一堆场不同箱区间,或同箱区不同箱位间集装箱的整理转移。

  18. 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集装箱疏港 集装箱码头堆场是运输过程中的周转性堆场,不能用作中、长期储存。码头为保证船舶装卸作业的正常开展和堆场畅通,根据国家针对集装箱疏港的有关规定,结合码头堆场的实际情况,可将进口集装箱疏运至港外堆场。

  19. 集装箱码头箱务管理 • 集装箱码头的空箱管理 • 空箱进场管理 空箱卸船进场 / 通过检查口进场 • 空箱出场管理 空箱装船出场 / 通过检查口出场 / 其它原因出场 • 存场空箱管理 码头设有专用的空箱堆存区,按持箱人和箱尺寸分开堆放

  20. 集装箱码头箱务管理 • 集装箱码头的冷藏箱管理 • 1、冷藏箱箱区都设置有冷箱平台,平台上配置有冷藏箱电源插座。 • 2、冷藏箱进码头堆场后要及时检查箱内货物温度与设定温度的差异是否属于正常,即冷藏箱制冷机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 3、冷藏箱进堆场后,插拔电工应立刻给冷藏箱插上电源,抄表工应每1小时检查记录一次温度情况,6小时候后仍未达到要求温度,及时报告。温度正常后4小时检查一次,高温每2小时就爱你查一次。 • 4、装船时根据船舶指挥员通知,应提前一小时切断电源,收妥电线和插头。 • 5、冷藏箱在码头堆场发生故障,应立刻通知冷箱PTI场站。 • 6、现场人员在操作冷藏箱电源时,必须经过专业电工知识培训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21. 集装箱码头箱务管理 • 集装箱码头的冷藏箱管理 • 进口冷冻重箱 • 出口冷冻重箱 • 冷藏箱的堆栈与转栈 • 冷藏箱故障处理 • 其它

  22. 集装箱码头箱务管理 • 集装箱码头的危险品箱管理 1、危险品集装箱在码头的进出口作业形式: (1)进危险品箱区堆存后作业; (2)船边直取或直装。 2、进出口的危险货物应由船代事先向海事局申报。码头凭海事局出具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实施装卸。 3、危险货物装卸多使用机械设备必须良好,负荷量降低25%。 4、应按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立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场记录、交接班日志和喷淋记录。 5、危险品堆场的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才可上岗

  23. 集装箱码头箱务管理 • 集装箱码头的危险品箱管理 码头的危险品集装箱进出口方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指集装箱的进口或出口采用船边直装或直提,采用这种方式的货物一般都是相对码头堆场而言,其危险系数较大,不宜在码头堆存;另一种则是指可在码头堆场堆放的危险品集装箱,但根据不同的危险品类别,其在堆场的堆放规则各有不同。

  24. 集装箱码头箱务管理 • 集装箱码头的危险品箱管理 • 危险货物的确认 • 危险货集装箱交接 • 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 • 危险货物集装箱中转 • 危险货物集装箱储存 • 危险货物集装箱疏运

  25.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沪港安[2005]20号 (《关于外高桥港区码头危险货物装卸和堆存的批复》) 危险货物必须直装的级别(IMDG Code): 1类、2类、3类、4.2,4.3类、5.2类、6.1类(剧毒品)危规编号为 1544、1556、1557、1564、1566、1602、1707、1935、2206、2588、2742、2757、2761、2771、2777、2783、2786、2788、2810、2811、2902、2903、2991、2992、2995、2996、3011、3012、3017、3019、3020、3080、3086,6.2类、7类。 注:国际危规对应于国内危规编号应小于500号的属一级(烈性)

  26. 集装箱码头箱务管理 • 集装箱码头的特种箱管理 特种箱是指用于装载有超高、超宽、超长及超重货物的平板式集装箱、台架式集装箱(框架箱、开顶箱)。 由于特种箱作业的特殊性,码头堆场在特种箱的堆存管理上有严格的规定。特种箱在堆场有专用的箱区,堆高限放一层,超限箱超宽超过30㎝,相邻排不得堆放集装箱,超限箱长度超过50㎝,相邻位不得堆放集装箱。

  27.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沪港安[2005]20号 (《关于外高桥港区码头危险货物装卸和堆存的批复》) 框架箱需要直装的规定: 超长、两边各超宽30公分(总超宽60公分内),超高150公分,超重不能进港(超箱体核定量)。

  28. 集装箱码头箱务管理 • 集装箱码头的中转箱管理 • 一程船卸船 • 二程船装船 • 中转箱跨区拖运 • 危险品中转箱转存 • 中转箱港口的更改 • 中转箱捣箱

  29. 集装箱码头箱务管理 • 集装箱码头的中转箱管理 1、国内中转箱 : 是指在境外装货港装船后,经国内中转港卸船后转运到境内其它港口的集装箱;以及在国内装货港已办理结关手续,船公司出具全程提单,经国内中转港转运至国外目的港的集装箱。 2、国际中转箱——是指由境外启运,经国内中转港卸船后,换装国际航线船舶,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集装箱。 3、码头设有专职中转业务员,负责码头内中转箱的箱务管理,掌握中转箱的动态,做好中转箱单证资料的流转管理工作。 4、中转箱港口的更改: • 国内中转箱港口的更改主要有两种情况: • 本港货改为中转箱;中转箱改为本港货。 • 代理必须向码头操作部提供改港通知书(需经海关确认盖章)和改港后的舱单各一份。 5、中转箱捣箱 国际中转箱如因箱体损坏、用错箱等原因需要捣箱的,船代理应出具联系单给码头和海关(注明费用结算方法)。

  30. 集装箱码头装载货物责任 案例分析 • 茶叶装载集装箱串味 一、案由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被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1987年,发货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茶叶分公司委托浙江省钱塘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红茶从上海出口运往西德汉堡港。钱塘外运公司又转委托被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上海分公司)代理出口。上海分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上海外轮代理公司申请舱位。作为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称广州公司)代理人的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指派了3个集装箱。由于运输条件是FCL,因此,上海分公司作为发货人的代理人全权负责对货物的点数、积载,对集装箱的检查、铅封。当年10月15日,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收到3个满载集装箱后代船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原告浙江分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汉堡,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原告在汉堡的代理人申请查勘。检验表明,250箱红茶受精萘污染。为此,原告在汉堡的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损失7476英镑,1881德国马克,取得了代位求偿权。经先后向广州公司和上海分公司追偿未果,原告遂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其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31. 集装箱码头装载货物责任 案例分析 • 茶叶装载集装箱串味 二、审理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查明,被告广州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其中一只前一航次从法国到上海装载的是精萘,而本航次装载在该集装箱内的正好是250箱红茶,应认定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残留的精萘气味是本航次250箱红茶串味污染的唯一污染源。广州公司违背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疏忽大意,提供了不适载的集装箱,致使茶叶污染,上海分公司未能按照常规认真检查箱体,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致使茶叶的污染成为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广州公司应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上海分公司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据此,上海海事法院于1991年8月22日判决,被告广州公司承担茶叶污染的660%责任,赔偿原告4485英镑、1128德国马克,以及利息损失2025英镑、303德国马克;被告上海分公司承担40%责任,赔偿原告2290英镑、752德国马克,以及利息损失1350英镑、202德国马克。第一审宣判后,被告广州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海上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接受货主托运申请后,负有满足发货人要求提供清洁、干燥、无味、适载的集装箱的义务,故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

  32. 集装箱码头装载货物责任 案例分析 • 如何正确处理集装箱货损事故 一、案由 2000年4月,舟山A水产公司委托上海B集装箱运输公司出口1个40英尺冷冻箱的海鲜至日本,货价人民币20万元。根据约定,货物在B公司堆场装箱,由B公司安排报关、订舱、集卡短驳等全程服务,并签发海运提单。不料货物装箱后在送往码头的路上发生了翻车事故。A公司知悉后派人赶往现场勘察,发现冷 冻箱跌落后损坏,箱内的海鲜因无法保鲜已部分变色且有轻微异味。鉴于日本买方对货物质量要求十分挑剔,显然,此批货物已无法出口。A公司决定销毁此箱海鲜,安排重新发货。 事后A,B两家公司虽多次交涉,但未能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遂在以往的业务应付款中扣除了B公司运费人民币20万元作为货损赔偿,并将货物发票及扣款通知寄给了B公司。B公司收到通知后,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被扣运费。A公司也立刻提起反诉,要求B公司就货损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20万元。

  33. 集装箱码头装载货物责任 案例分析 • 如何正确处理集装箱货损事故 一、案由 A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外贸合同、货物发票,A公司员工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和货物销毁证明,认为货物在承运人B公司的掌管期间发生损坏,致使贸易合同无法实现,其损失应全部由B公司承担。所欠运费虽然属实,但B公司应首先向A公司作出货物损失赔偿。 B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运输事故责任,但就货损程度提出以下质疑:就该海鲜本身特性,一般不会因集装箱受到撞击而损坏;即使冷冻箱制冷发生故障,箱内温度在密封情况下仍能保持较长时间,货物未必变质。此外,B公司还认为A公司在没有第三方公证认定货损程度和货物残值的情况下单方面销毁货物,扩大了损失,也导致货损金额无法认定,故A公司的索赔金额缺乏依据。同时,B公司向法庭提供了A公司拖欠运费的相关证据,认为支付以往业务费用与本案货损追赔无关,无论后者赔付与否,A公司都应履约支付以往拖欠的运费。

  34. 集装箱码头装载货物责任 案例分析 • 如何正确处理集装箱货损事故 二、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仅凭事故现场照片和A公司的单方陈述,不足以证明货物具体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A公司也没有能够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货损金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A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巧万元的货损索赔不予支持;A,B两家公司的运费纠纷,双方对事实均无异议,帐目清楚,与货损追赔是没有关联的两个法律案件,A公司因货损而扣付运费的抗辩于法无据。法院判决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巧万元及利息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未再上诉。A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了所有损失。 总结:集装箱运输发生货损事故后,货主及时取得有效证据,妥善处理货物,合法有效地进行追赔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由于经验和精力限制,繁琐的举证和追赔过程往往会令货主感到不胜其累。对各种法律关系的认识不足又常常使货主踏入索赔误区,贻误时机。及时咨询法律专家或事先购买货物保险,是比较安全和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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