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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簡介. 經濟部 103 年 3 月 28 日. 1. 什麼是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服貿協議是 ECFA 的一環,後續 4 項協議之一, 兩岸 相互開放 服務業市場的協議 。 依據 WTO 及 ECFA 而簽訂。 協議條文規範雙方主要內容包括允許投資設立商業據點,並 允許商務人員往來從事商務活動交流。. 2. 為什麼要簽訂服貿協議?. 大陸是我最大貿易夥伴: 大陸 市場 可成為 臺灣 服務業 者 擴大經營規模、發展世界品牌的一個好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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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簡介 經濟部 103年3月28日
1.什麼是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 服貿協議是ECFA的一環,後續4項協議之一,兩岸相互開放服務業市場的協議。 • 依據WTO及ECFA而簽訂。 • 協議條文規範雙方主要內容包括允許投資設立商業據點,並允許商務人員往來從事商務活動交流。
2.為什麼要簽訂服貿協議? • 大陸是我最大貿易夥伴:大陸市場可成為臺灣服務業者擴大經營規模、發展世界品牌的一個好機會。 • 有利我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參與TPP或RCEP談判的前提均是會員國一致同意。大陸是RCEP談判之成員國,也是TPP的12個成員國的重要貿易夥伴。 • 我洽簽FTA已落後韓國,應急起直追: 資料來源:Global Trade Atlas Navigator資料庫2013年12月
3.服貿協議的內容有什麼? • 文本:規範服務業相關措施,共4章、24條。 • 附件一、市場開放承諾表: • 陸方開放80項均優於其在WTO承諾 ,給我業者優於其他外商的條件。 • 我方開放64項,有1/3低於WTO承諾,且均已對外商開放。 • 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 避免外資企業以「紙上公司」方式搭便車。
4.簽訂服貿協議對台灣有何好處? • 有助服務業的發展及輸出:我服務業輸出大陸總值約可增加120億台幣(成長37.2%) • 活絡經濟,增加就業機會:自98年6月開放陸資至去(102)年12月底止,陸資來臺投資共483件,申請核准陸籍幹部來臺共259人次,雇用臺灣本地員工數共9,624人。 • 有助我簽署其他經貿協議:99年6月ECFA簽署後,我國相繼和日本簽署投資保障協議、和美國恢復TIFA諮商、以及和紐西蘭、新加坡簽署經濟合作協定。
5.服貿協議開放項目對台灣哪些產業可能有衝擊?5.服貿協議開放項目對台灣哪些產業可能有衝擊? 經主管機關評估可能受衝擊行業: • 印刷業 • 美容美髮業 • 洗衣業 • 中藥批發業 萬一對產業造成衝擊,行政院已核定匡列982.1億元經費,繼續推動「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針對不同對象採行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損害救濟等3種調整支援策略,提升其競爭力及輔導轉型。
6.服貿協議對不對等?會不會造成國安問題? 不會影響國家安全! • 營造服務:兩岸開放承諾範圍相同。我方開放限制陸資持股不超過12%,且不得具控制力。此外,服貿協議不適用於政府採購,所以開放的是民間一般建築案件,不包括政府工程的範圍。 • 第二類電信3項特殊業務:我方沒有開放第一類電信,只開放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的其中3項,且是過時技術下的服務,不致影響產業。政府對業者進出機房都有嚴格的查核管理機制。 • 印刷、出版業:我方沒有開放出版業,不會影響言論自由。至於印刷業亦設有「投資現有事業且投資比例不超過50%」之條件。
7.服貿協議有沒有開放陸勞及移民? • 服貿協議第3條規定「WTO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自然人移動附件準用於本協議」,也就是服貿協議沒有開放就業、永久性居留權及公民權。 • 我方模式四(自然人移動)的承諾,是依據現行我對於陸資來台投資人員進出的規定,不涉及大陸勞工來台,也沒擴大開放人員進出。 免驚! 沒開放大陸勞工來台,更沒開放移民
8.服貿協議談判過程是黑箱作業嗎? 協商前 1.ECFA第4條規定:雙方同意就服貿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2.100年2月雙方共同宣布將展開服務貿易及貨品貿易協議的協商。 服貿協議 談判過程 不是黑箱作業 1.各服務業主管機關基於保密,以小型、非公開方式徵詢業者意見,進行110次諮商或小型座談。 2.在協議簽署前向立法院進行3次專案報告,其中1次是秘密會議。 協商期間 1.立法院舉行20場公聽會,邀請政府官員、民意代表、學者專家與會,涵蓋我方對大陸開放的64個產業。 2.政府各部門舉行309場說明會及產業座談會。 簽署後
9.政府對於陸資來臺如何把關?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已有完善規範:
10.服貿協議能不能退回重談? • 貿易談判的最後結果是總體考量後的平衡,無法「挑肥撿瘦」,只保留對我方有利的部分。 • 美韓FTA案例: • 美韓FTA修正內容是擴大開放,並非「撤回」承諾:韓國承諾加速降稅時程,以及擴大承認美方汽車免驗之進口額度。 • 美韓FTA之修改,係基於美國之要求,而非韓國:國際政治現實中,少有國家如美國之能力及籌碼,可要求重啟FTA談判,並且可承擔不利之影響。 • 緊急情況的磋商: • 協議第8條規定,若對我方服務部門有實質性負面影響時,可要求與陸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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