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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解析曁申報淨值. 簡報人 ︰ 吳憲彰 台灣區綜合營造公會法律暨業務組長 東信法律地政事務所所長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 日. 第四單元:營造業如何申報淨值. 前言 壹、 資本淨值意旨 貳、 營造業為何要申報淨值 一、法令依據。 二、營造業未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營造業法有無罰則之規定? 叁、 營造業如何申報淨值 一、申報期間。 二、申報處所。 三、申報承攬工程。 四、規費 肆、 營造業淨值之認定 一、淨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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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解析曁申報淨值 簡報人︰吳憲彰 台灣區綜合營造公會法律暨業務組長 東信法律地政事務所所長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第四單元:營造業如何申報淨值 前言 壹、資本淨值意旨 貳、營造業為何要申報淨值 一、法令依據。 二、營造業未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營造業法有無罰則之規定? 叁、營造業如何申報淨值 一、申報期間。 二、申報處所。 三、申報承攬工程。 四、規費 肆、營造業淨值之認定 一、淨值定義。 二、淨值認定。
大綱 伍、營造業承攬工程總量 一、法令依據。 二、一定期間內承攬總額。 三、營造業承攬總額計算。 四、逾淨值20倍之處分 陸、營造業申報淨值應備證件 一、承攬工程手冊記載。 二、檢附之書件。 柒、工程估驗結算表與總額結算表填載及範例 一、工程估驗結算表填載及範例。 二、總額結算表填載及範例 捌、結語
前言 ◆營造業法第23條之立法意旨︰ 1、為營造業承攬工程個案應受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 圍限制,並明定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 倍。 2、為營造業「工程承包總量管制」條款,亦即依營造廠商 之組織、資本淨值、業績等,評定其承包工程總能量限 額,以避免營造業「無限量承攬工程」,造成履行契約 之困難。
壹、資本淨值意旨 1.為營造業工程承包總量管制,一定期間 可承攬總額認定,以避免營造業『無限量承攬工程』。 2.可真實反應營造公司的經營能力,以保障營繕工程契約的履約能力。 3.可維持營繕工程品質,兼顧市場公平競 爭之環境,更能爭取合適工程,杜絕以往惡性競爭的現象。
貳、營造業為何要申報淨值 Q.申報淨值自95年開始,營造業者多數還不知道要申報淨值,常問︰ 1.是否要申報?為何要申報? 2.一定要申報嗎?不申報可以嗎? 3.有無罰則規定? 4.如連2年不申報真會被列為第3級嗎? 5.公司是甲級不升等可以不申報嗎?
不申報有無罰則 1.雖目前不申報,並無罰則,但要控管年度工程總承攬金額不得超過淨值20 倍。 *營造業違反其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本法56條﹚。 2.本法第43條第1項、第44條第2項: 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定期予以評鑑,評鑑結果分為三級,營繕工程不得交由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 ★土木包工業: 無評鑑之要求,亦無等級之問題,惟注意淨值20倍規定。
一、法令依據 1、本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 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 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 2、本法第44條第2項亦規定: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 3、內政部95.12.1發布施行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即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 營造業應於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
法令依據﹙續﹚ 4、營造業評鑑辦法之附件2「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認 定基準第5點規定︰ 未達前4款規定條件或於申請評鑑之日﹙年度﹚前2年均 未申報淨值者,列為第三級綜合營造業。 5、內政部97.6.25內授營中字第0970804907號函 說明二︰ 「……訂於98年度開始要求其認可之營造業評鑑單位, 應先審查營造業出據主管機關核發之淨值相關證明文件 後,再依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評鑑項目逐案審查」。
依法令規定 Q.申報淨值自95年開始,營造業者多數還不知道要申報淨值,常問是否要申報?為何要申報?一定要申報嗎?不申報可以嗎?有無罰則規定?公司是甲級不升等可以不申報嗎?如連2年不申報真會被列為第3級嗎? 1.雖目前不申報,並無罰則,但要控管工程總承攬金額,以免被處罰。 2.本法第43條第1項、第44條第2項: 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定期予以評鑑,評鑑結果分為三 級,營繕工程不得交由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 ★土木包工業:無評鑑之要求,亦無等級之問題,惟注意淨 值20倍規定。
營造業未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有無罰則之規定?營造業未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有無罰則之規定? 1.按營造業如未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雖法未訂有罰則之規定,但營造業務必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 2.未申報者恐依「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認定基準第5點規定,而被列為第3級綜合營造業(參內政部97.6.25內授營中字第0970804907號函)。 *如辦理99年營造業評鑑,至少要申報97年或98 年其中的1年。
問題 Q1.工程主辦機關訂有投標廠商資格為「經評鑑為第1級或第2級之營造業」,對於未依法申請評鑑之營造業,可否承攬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 Q2.在無法認定其為經評鑑為第3級營造業之情形下,有無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之適用? Q3.營造業評鑑辦法之附件2「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認定基準第5點規定「未達前4款規定條件或於申請評鑑之日前2年均未申報淨值者,列為第三級綜合營造業」,有招標機關採購案以此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是否有當?
叁、營造業如何申報淨值 1、申報期間: 營造業應於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間申報。 2、申報處所: 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 承攬總額。 3、申報承攬工程: ﹙1﹚指截至99.5.31止仍未完工之在建工程部分。 ﹙2﹚皆已完工,且99.5.31無在建工程者,僅填寫「總 額結算表」申報淨值即可。 *如99年度申報98年之淨值
營造業淨值之認定 1、營造業之淨值,以其檢附之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所載金額認定。 2、營造業未於規定期間申報淨值者,其當期淨值認定方式 (1)前一期淨值申報期間前設立而尚未申報【營利事業所 得】,或該期淨值申報期間後【新設立】之營造業以 【登記資本額】為淨值。 (2)期間未為申報淨值者,本期淨值認定方式(辦法8): (A)前期淨值高於登記資本額者,以登記資本額為本期 淨值 。 (B)前期淨值低於登記資本額者,仍維持該淨值。
問題 Q1.營造業如未於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申報淨值,怎麼辦?當年淨值如何認定? 1.將會影響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等業者1年內承攬總額(本法23條、56條)。 2.當年淨值認定:以「營造業的資本額或最近1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CPA)簽證資產負債表所載金額,以兩者『較低』認定」。
問題 Q2. 依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第5點規定,其適法性為何? D︰申報淨值與申請評鑑係二件事,如何以申報淨值來綁評鑑【有無申報淨值紀錄,無從證明其為評鑑等級】。 Q3. 營造業只需要登記在承攬手冊的工程申報淨值嗎?若手冊沒有記載,怎麼辦? D:只要填上99年承攬總額結算表,附上98年資產負債表影本和營造業登記證及手冊正本申報。
營造業停業期間,是否要申報淨值? Q.停業期間自不得再行承攬工程,【應無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之必要】,復業時如何補行申報? 宜以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當期淨值認定方式】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所載金額認定之(內政部營建署96.9.7營署中建字第0960044502號函)。 *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處100–500萬元罰緩,並廢止其許可﹙本法第54條﹚
伍、營造業承攬工程總量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 1.淨值定義︰ 公司總資產減總負債;即公司總資產減去對外 一切債務後的餘額。 2.營造業其一年內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 20倍(淨值×20=1年內可承攬總額)
營造業承攬總額計算 1.營造業承攬總額﹙辦法9﹚︰ 以承攬工程手冊中工程記載表登記之已簽約而未完工工程之承攬造價扣除已完成估驗計價部分金額(含保留款)後之總和計算之。 ★應檢附該工程完成估驗計價部分之統一發票提供核對。 2.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辦法10﹚︰ 其承攬金額按契約之各營造業聯合承攬協議書所載出資比例分別計算。 3.非屬營造業營業範圍﹙辦法11﹚︰ 承攬工程契約約定之工作項目非屬營造業營業,由定作人出具金額證明,得不計入承攬總額。 4.轉交工程﹙辦法12﹚︰ 綜合營造業轉交專業營造業承攬之工程,經專業營造業申請記載於承攬工程手冊者,該工程金額不計入。
申報淨值20倍流程 1、工程開工時應填寫「工程記載表」。 2、建築工程向縣市主管申報「建築工程開工申報 書」﹙B11–1﹚。 3、每年申報淨值20倍時,依工程記載表所登記之 工程申報。 4、工程完工後再將「0」欄位填寫申報完成。 5、若未完成填寫「0」欄位,該件工程每年需申 報,為避免申報麻煩,相信廠商會去完成填寫「0」欄位申報。
協力廠商工程記載表登載問題 Q.目前許多營造業未直接向定作人承攬工程,而為大型營造業的協力包商,因承攬手冊工程記載事項無法登載時,如何申報?因公司有繳稅資料,若該公司未申報淨值,被縣市主管機關查到是否會被處分? 1.建築工程於開工時一定要依B11–1表申報,公共工程開工時,承攬廠商填寫工程記載表後由工程主辦機關於定作人證明核章欄位簽名,或於合約規定,未完成此項不予以計價,相信應該會有完整開工數據。 2.營造業依工程記載表所登記件數申報,無直接承攬為協 力包商者,無須申報,或申報時填零。
四、逾淨值20倍之處分 ★營造業法第23條明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又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Q.如甲等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時,第一件工程即已逾淨值,怎麼辦?可否事後再補辦增資?
案例 ★丙等廠商承攬某學校教室增建工程,合約總價為5800000元整,並記載承攬手冊,為完工總價卻記載12211400元,該廠商申報98年度「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及當期承攬總額結算表」時,該廠商是否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規定及「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規定? 1.如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之定作人,若有更換名稱﹙為同一家公司只是更名﹚,結算表是否要分兩張寫? 2.如工程有追加工期及金額時,本期契約金額的欄位,是否要填寫追加金額?
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 ★中央主管機關於95年12月1日台內營字第0950806977號令發布「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僅將重點臚列如下: • 一、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 • 1.承攬造價限額:新台幣2250萬元。 • 2.建築物高度21公尺以下。 • 3.建築物地下室開挖6公尺以下。 • 4.橋樑柱跨距15公尺以下 •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 • 1.承攬造價限額:新台幣7500萬元。 • 2.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 • 3.建築物地下室開挖9公尺以下。 • 4.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下。 • 三、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 • 1.承攬造價限額:其資本額之10倍。 • 2.工程規模範圍:不受限制。
續 四、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 1.承攬造價限額:其資本額之10倍。 2.工程規模範圍:不受限制。 五、土木包工業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 1.承攬造價限額:新台幣600萬元。 2.橋樑柱跨距5公尺以下。 3.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及鋼筋混 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各等級、類別營造業之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各等級、類別營造業之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
陸、營造業申報淨值應備證件 ★承攬工程手冊記載(營造業法第42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 則第14條) 1、開工時:以契約造價填載,由定作人簽章。 2、竣工後:以完工總價填載,應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 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3.違反規定者: 處2–10萬元罰緩。並限期申請變更登記﹙一個月內﹚屆 期不申請者「予以3個月–1年停業處分」﹙第57條﹚。 *營造業升等業績、申報淨值、評鑑實績等之採計。
二、檢附之書件 ★檢附證件影本均應加蓋「承攬手冊內登載之公司大小章」及「正影本相符章」(檢附得視各縣市規定而定)。 (一)營造業申請登記函(案件掛號使用)。 (二)營造業登記證書正、影本(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 (三)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正、影本(申報之 工程影本即可,手冊工程記載內容應於開工時填載工 程項目及定作人簽章『未完工程』)。 (四)上一年度或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 債表(影本)或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影本)【2者擇 1檢附】。
續 (五) 1.建照執照影本或合法建築許可證明影本(影本全部及包 含已加註 開工時間之紀錄表)。 ※土木工程免附。 2.在建工程每案合約影本(影本內容應包含工程名稱、地 點、金額、合約日期、估驗次數、履約期限、開工證明 文件、工程明細或估價單) ※如有追加減應檢附相關證明。 (六)在建工程(未完工程)已估驗部份之統一發票計張 ﹙即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所列之發票正、影本,發票影 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七)當期承攬總額結算表乙份、年度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 份(每案工程檢附一份,視工程數量而定)。
工程估驗結算表填載及範例 應注意事項如下: 1、按單一工程估驗結算填寫,期間為去年度6月至今年5 月底間未完工之工程(6月至12月為去年度,1月至5 月為今年度)。 2、已於五月底前取得使用執照或使照登載竣工日期為五 月底前之工程,皆屬已完工工程,故此工程無需填寫申 報。 3、若工程已於申報期間之前開工及部分已估驗開立發票(金額均以填寫含稅金額),請於工程估驗結算表(參附 表一範例)末列填載已完成估驗部分金額。 4、申報期間或之前已開工之工程,尚未開立發票之工程, 仍需檢附工程合約申報。
附表一 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範例 備註:
備註 1.轉交金額:係指專業營造業記載於工程承攬手冊之轉交工程金額,可扣除。 2.非屬「營造業範圍之承攬金額﹙辦法第11條﹚︰營造業承攬工程契約中,約定之工作項目非屬「營造業範圍內」,由定作人出具金額證明,可 扣除。 3.承攬工程已施作部份估驗計價,由承攬人提供統一發票核對。 4.每年5月31日前「未完工」在建工程應填報「估驗表」
問題 Q1.專業營造業記載於工程承攬手冊之轉交工程,再分包於分『下』包廠商承攬可否扣除? Q2. 綜合營造業將承攬工程分包予分包商時,則分包商是否要記載承攬手冊?是否要列入申報淨值? 1.分包商不列申報淨值內。 2.因分包商不能報開工,且與定作人﹙即主辦機關﹚無直接承攬關係,其業績不採計。 Q3.某丙等綜合營造業,其承攬工程屬於第3包,而承攬手冊也未登記任何工程,如何處理? *99年度承攬總額結算表如何記載,只填寫『0』即可。
二、總額結算表填載及範例 ★應注意事項如下: 1.申報期間: 營造業應於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申報。 2.申報處所: 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淨值及承攬總額。 3.申報承攬工程: 截至99年5月31日止仍未完工之在建工程部分。 *至99年5月31日皆已完工且無在建工程。 僅填「總額結算表」申報淨值(如99年度申報98年度之淨值;去年度『6月初至12月』及今年度『1至5月』)
應注意事項 4.申報期間尚未承攬工程或承攬之工程已於今年度5月底前完工工程,廠商 年度結餘金額累計為零者︰ ﹙1﹚仍需填報總額結算表︰ 僅填載年度、結餘累計為零、淨值、可 承攬總額金額欄位。 ﹙2﹚檢附前一年或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申報即可。
承攬總額結算表問題 Q.承攬總額結算表中:年度結餘金額累計?元,淨值?元,可承攬總額?元,分別是指那些金額: 1.承攬總額結算表︰ 填寫去年度6月至今年5月底間未完工之工程,若該公司所承攬的工程已於五月底前取得使用執照或使照登載竣工日期為五月底前之工程皆屬已完工工程,故此工程無需填寫申報。 2.年度結餘金額︰是指未完工的部份金額。 3.淨值:指結算申報書股東權益的合計 數﹙公司總資產減總 負債﹚ 。 4.可承攬總額:指淨值的20倍。
問題 Q.某丙等營造公司資本額300萬,98年5月承攬1800萬元﹙含稅﹚的工程,98年11月竣工,99年1月取得使用執照,該如何填寫? D:承攬總額結算表是在填寫「去年度6月至今年5月底間未完工之工程」,如丙公司所承攬的工程已於5月底前取得使用執照或使照登載竣工日期為5月底前之工程,皆屬已完工工程,故此工程「無需」填寫申報。
附表二 99年承攬總額結算表範例(單位:新臺幣)附表二 99年承攬總額結算表範例(單位:新臺幣)
規費 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第9條:申報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1、甲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2、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元。3、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4、專業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5、土木包工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規費:綜合、專業營造業審查費繳交:郵政匯票 抬頭註明『內政部營建署』(北縣府由工務局開4 聯繳費單至B1台銀繳費後回工務局領冊)、土木包工業 繳交現金。
實例問題 ★甲原承包商因故無法履約,乙公司為保證廠商,因此工程由乙繼續完成,其工程業績如何計算? 1.工程承攬記載表又如何登載? 2.如有變更承造人之民間建築工程作為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之計算為何? 3.如承作係私人土木工程,可否作為營造業升等之業績?
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問題 Q1.有關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廠商最低得標 價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承攬工程造價限 額時,其決標處理方式為何? Q2.某乙等營造廠商承攬「台北榮民總醫院工 程」,因物價指數調整、變更設計、爭議 調解等因素,致結算總價逾越新台幣7500 萬元,其承攬工程手冊如何填寫?有無違 反營造業法第23條之規定?
問題 Q3.營造業承攬造價就係指建照之工程造價或是營造廠商與業主合約之承攬金額?如係包工不包料,可否自承攬造價額扣除? Q4.甲等與丙等、丙等與丙等營造業聯合承攬 工程時,其承攬限額之計算為何? Q5甲、乙、丙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逾限額 時,是否應重新覓配合廠商?
問題 Q6.某機關承辦「橋樑改善工程」橋梁柱跨距 30公尺工程規模,工程金額為2100萬 元,廠商資格定為甲等綜合營造業是否有 當? Q7.某丙等廠商因承攬民間連棟建築物,造價 約6000萬元,而某機關將其拆為3個建造執照及3個合約,由該廠商為承造人承造完竣,是否有為承攬限額之規定?
問題 Q8.營造業從事營繕工程以外之業務是否適用營造業法?其業績可否登記? Q9.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之限額是否包含營業稅疑義乙案? Q10.有關綜合營造業承攬工擊手冊業績之登記一工程合約中之工地分屬4縣市,究係以合約中之金額所佔比例高者為概括登記之機關,或按其各別金額分別登記之疑 義?
案例 ★某工程主辦機關辦理時,於招標公告訂有投標廠商資格為:如一、﹙1﹚甲等綜合營造業或﹙2﹚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經評鑑為第1級或第2級之營造業」: 1.其適法性為何? 2.工程主辦機關訂有投標廠商資格為「經評鑑為第1級或第2級之營造業」,對於未依法申請評鑑之營造業,可否承攬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是否有當? 3.廠商在無法認定其為經評鑑為第3級營造業之情形下,有無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之適用?
捌、結語 • 為落實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之登記,配合營造業申報淨值與進行一定期間承攬工程總量之管制,以確實掌握營造業經營情形。 • 營造業者如果連續2年仍未申報,就會依照「營造業評鑑基準表」中認定基準第5項規定,列為第3級綜合營造業,而影響對公共工程投標資格及晉升等級及評選為優良營造業之權益。 • 雖目前不申報淨值,並無罰則,也要好好控管工程總承攬金額,以免被處罰,得不償失。
大綱 第三單元:承攬工程手冊記載 1、開工。2、完工。3、升等業績採計。4、免記 載。5、變動。 第五單元:營造業如何申請評鑑 1、依據。2、參加資格。3、評鑑目的。4、對象。5、項目與準備資料。6、評鑑流程。7、檢附文件。 8、評定報告書。9、證書。10、補正。 11、不實文件。12、違反規定處置。13、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
第三單元:承攬工程手冊記載 1、開工: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依【契約造價】填 載﹙起造人及承造人雙方之簽約金額﹚。 2、完工:完工總價填載;送工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註記發還﹙發票實際開立之總金額﹚。 *檢附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 3.違反者:處2萬-10萬元罰緩,並限期申請變更登記。屆 期不申請者【3個月-1年停業處分】(本法57) PS:營造業承攬工程有無超出其承攬造價限額,仍應以其 契約金額為認定基準。(內政部97.1.21台內中營字第 0970800035號)
承攬工程手冊記載 3、升等業績採計(細則14): (1)公共工程依【完工驗收證明書驗收結算總價填寫】。 (2)承辦私人營繕工程:起造人與承造人【共同具名之完 工結算金額,不得超過使照所記載工程造價3倍】。 *檢附已完工結算金額相符『統一發票』、起造人與承造 人無變更承造人切結書、使用執照影本及工程契約。 *承造人如有變更應依前後【完成比例】填寫。 (3)未申請雜項執照私人土木工程:以請款統一發票合 計。 (4)包工不包料:完工總價得包括定作人(起造人)供應 材料之金額,由定作人(起造人)出具 證明合計之。
承攬工程手冊記載 4、免記載:專業營造業【100萬元以下】工程;土木包工業 【10萬元】,免於申請記載變更(細則15)。 5、變動:1個月內檢附手冊及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承攬手冊『頁數』不敷使用時,如何處理? 工程記載表部份『請向登記主管機關領取附冊』,其餘部份貼「空白紙」,加蓋「登記機關騎縫章」。 *承攬手冊工程記載表部分誤寫或繕寫錯誤時,如何處理? &:應打叉作廢並蓋章,不能撕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