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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新制 7 月 1 日起實施. 內政部 100 年 6 月 30 日. 壹、前言. 社會救助法之修訂及實施,乃我國社會福利制度之重要里程碑。修法後,估計 低收入戶 將 由11.2萬戶(27.3萬人),增加為13.3萬戶(32.7萬人),另新增中低收入戶18.3萬戶(53.6萬人),總計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31.6萬戶(86.3萬人),其涵蓋率由全國人口之1.18 %,增加至 3.7 % 。. 新增 中低收入戶 53.6 萬人. 修法預估受益人數 59 萬人. 99 年度 低收入戶 27.3 萬人. 修法增加 低收入戶 5.4 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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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新制7月1日起實施 內政部 100年6月30日
壹、前言 社會救助法之修訂及實施,乃我國社會福利制度之重要里程碑。修法後,估計低收入戶將由11.2萬戶(27.3萬人),增加為13.3萬戶(32.7萬人),另新增中低收入戶18.3萬戶(53.6萬人),總計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31.6萬戶(86.3萬人),其涵蓋率由全國人口之1.18%,增加至3.7%。 新增中低收入戶53.6萬人 修法預估受益人數59萬人 99年度低收入戶27.3萬人 修法增加 低收入戶5.4萬人 整體接受救助人數 86.3萬人
貳、社會救助法修訂重點 一、修訂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 二、放寬審核門檻 三、增訂中低收入戶之規定 四、積極性就業及脫貧措施 五、因應重大經濟變化中低收入戶 短期生活扶助措施
一、修訂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 • 以當地區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百分之六十定之,惟不得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七十,較現行以平均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為寬,可使更多弱勢家庭得到照顧,又訂定年度變動未達5%以上,最低生活費不予調整,讓弱勢家庭能較穩定受到照顧。 • 修法後最低生活費低於施行前一年最低生活費者,以施行前一年最低生活費定之。
二、放寬審核門檻 • 合理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以利弱勢民眾通過資格審核。 • 放寬家庭不動產計算範圍,排除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等土地不予列計,以利弱勢民眾通過資格審核。 • 放寬工作能力者之認定標準,將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者,認定為無工作能力,以利弱勢民眾通過資格審核。 • 放寬特殊對象之工作收入核算方式,對於未成年、中高齡及身心障礙等就業能力較弱的工作者,按比例減列核算其工作收入。
三、增訂中低收入戶之規定 • 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未符低收入戶資格之經濟弱勢家庭的保障予以法制化,俾統一中低收入戶概念,並明定不得超過全國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 推動擴大照顧弱勢社會福利政策,提供健保費自付額百分之五十及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之學雜費等補助。
四、積極性就業及脫貧措施 • 新增工作福利措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應提供或轉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參與政府輔導轉介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以3年為限,並得延長1年,強化其工作誘因。 • 強化自立脫貧機制:增訂參與政府辦理脫貧措施之低收入戶,因脫貧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列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計算範圍,最長以3年為限,並得延長1年,以強化低收入戶自立脫貧的誘因。
五、因應重大經濟變化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措施五、因應重大經濟變化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措施 • 啟動機制:於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討論,認有提供短期生活扶助必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實施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 • 實施期間:以3個月到6個月為原則,經評估有延長實施必要時,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延長,延長時間最長以3個月為限。 • 發放金額:每戶每月不得超過3,000元,並得因應實際需要提供實物補助,例如由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整合行政院農委會的公糧白米或民間捐贈等實物給付措施,協助中低收入戶順利度過重大經濟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