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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倫理觀念宣導. 臺北縣政府人事處 99 年 3 月. 壹、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考試院訂定「公務人員服務守則」自 99 年 3 月 17 日起實施。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總計 10 則,其內容重點如下: 公務人員應廉潔自持及依法公正執行公務。 公務人員應恪遵憲法及法律,以及應重視榮譽與誠信。 公務人員應積極充實專業職能及踐行終身學習。 公務人員應運用有效方法及發揮團隊合作精神。 公務人員應具備同理心及培養人文關懷與尊重多元文化。. 貳、公務人員核心價值. 考試院 98 年 11 月 3 日頒布 5 項文官核心價值 。. 廉正. 核心價值. 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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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倫理觀念宣導 臺北縣政府人事處 99年3月
壹、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 考試院訂定「公務人員服務守則」自99年3月17日起實施。 •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總計10則,其內容重點如下: • 公務人員應廉潔自持及依法公正執行公務。 • 公務人員應恪遵憲法及法律,以及應重視榮譽與誠信。 • 公務人員應積極充實專業職能及踐行終身學習。 • 公務人員應運用有效方法及發揮團隊合作精神。 • 公務人員應具備同理心及培養人文關懷與尊重多元文化。
貳、公務人員核心價值 • 考試院98年11月3日頒布5項文官核心價值 。 廉正 核心價值 關懷 忠誠 效能 專業
參、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一) • 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行政院於97年6月26日函頒、97年8月1日生效,並於99年7月30日修正。 • 正常社交禮俗 • 社交禮儀應正當,禮過三千不妥當。 • 社交往來三千不嫌少,全年同源不逾萬。 • 受贈財務之原則 • 收受餽贈要注意,廉政倫理莫忘記。 • 受贈財物想仔細,知會政風免爭議。
參、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二) • 飲宴應酬之原則 • 飲宴應酬應考慮,顯不相宜不出席。 • 飲宴應酬應避免,利害關係不參加;特殊情形需簽報,知所進退保平安。 • 請託關說之原則 • 公事公辦不請託,清淨公門免關說 • 請託關說要注意,知會政風保權益
肆、公務員服務法(一) • 第四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 第五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 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肆、公務員服務法(二) • 第十條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 • 第十一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 • 第十三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肆、公務員服務法(三) • 第十四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第十六條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 第十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