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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100 年度新進人員講習. 公務機密維護及 政風法令宣導. 交 通 部 政 風 處 科 長 吳 滄俯. 報告人:. 大 綱. 壹、前言 貳、公務機密維護 叁、政風法令宣導 肆、結語. 壹 、前言.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保密」即「保命」,在公務員職場上,是一種義務,也是一種責任,應該在工作上及生活上培養成一種習慣,內化為一種美德。. 壹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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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100年度新進人員講習 公務機密維護及 政風法令宣導 交 通 部 政 風 處 科 長 吳 滄俯 報告人:
大 綱 壹、前言 貳、公務機密維護 叁、政風法令宣導 肆、結語
壹、前言 •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 「保密」即「保命」,在公務員職場上,是一種義務,也是一種責任,應該在工作上及生活上培養成一種習慣,內化為一種美德。
壹、前言 ◆99.09.08自由時報A4版:官員開放赴中 遭脅迫洩密。 ◆99.11.26蘋果日報A22版:總統府前專委 刺探機密判囚三年。 ◆99.12.07蘋果日報A9版:維基解密 洩我5處海底電纜(金融通訊暴危機)。 ◆100.01.30蘋果日報E9版:自然人憑證通知 洩民個資共流出1446筆資料。
貳、公務機密維護 • 保密認知與共識 • 洩密管道~無孔不入… • 洩密時機~無聲無息… • 洩密停損~無情無底… • 洩密代價~無法彌補…
貳、公務機密維護 • 公務機密維護的定義 • 「公務機密維護」係指為防止有心人士或非法定人員獲得或知悉我公務機密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其目的在維護公務上應保密之事項,以有利於政令的推行,俾確保國家安全與增進民眾利益。 • 公務機密維護之層次 • 國家機密、一般公務機密、依法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事項
貳、公務機密維護 • 公務機密維護重要性 • 保障個人隱私權益 • 推動政務正常運作 • 保護社會整體利益 • 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 公務機密維護原則 • 符合需要 • 縝密規劃 • 時地制宜 • 持續落實
公務機密維護基本法規 • 國家機密保護法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文書處理手冊(捌、文書保密)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公務機密維護相關法規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暨其施行細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 檔案法暨其施行細則 •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行政程序法
其他相關保密法規 • 職務秘密 •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稅捐稽徵法第33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2條、統計法施行細則第4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7條、勞動檢查法第11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 • 人事秘密 • 典試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考績委員組織規程第27條
其他相關保密法規 • 採購秘密 • 政府採購法第34條 • 陳情檢舉 •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獎勵檢舉保護貪污瀆職辦法第10條 • 業務秘密 • 刑法第316條、醫師法第23條、藥師法第14條、護理人員法第28條、醫療法第72條、助產人員法第31條、公設辯護人員管理規則第11條、律師法第50-1條 • 郵電秘密 • 刑法第133條、郵政法第11條、電信法第7條
其他相關保密法規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政風機構掌理「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暨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 訂定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 • 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及做法 • 推動資訊保密措施 • 處理洩密案件
公務機密維護範疇 • 公務機密存在之形式 • 不以「文書」為限,包括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資訊)。 • 知的權利與公務機密 • 涉及國家安全及利益、個人隱私權益,與政務有重要影響,民主先進國家亦明文規定公務機密列入不公開。
公務機密維護範疇 • 適用範圍—全體國民 • 國家機密核定、收發、使用、保管等,原則上係由政府機關或受託民間團體、個人為之。但攸關國家安全利益機密,仍有必要嚴格保護管制之措施。 一般國民如有刺探、蒐集或毀損行為,仍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罰。
公務機密之種類 • 國家機密文書 • 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條)。 •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 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第50點) 。
機密等級區分 • 國家機密 • 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 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 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 一般公務機密 • 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個人隱私或政府政策推動遭受損害之事項〉
業務類別區分 • 郵電秘密 • 媒體保密 • 業務秘密 • 人事秘密 • 文書保密 • 資訊保密 • 採購秘密 • 職務秘密 • 陳情檢舉
文書保密 • 委託辦理之事項 • 機密文書之處理 • 機密文書之標示 • 機密文書之傳遞 • 機密等級之變更
委託辦理之事項 • 要求受託者先行採取保密措施,送交委託單位,由權責長官核定機密等級等,並通知受託者。 • 必須提供受託者機密文書時,應繕造清冊送交受託者專人執據簽收。 • 委託單位應要求簽訂「保密契約」,明定業經標示為機密之文書,縱使契約終止或解除,非經解密,受託者仍應採取保密措施。
機密文書之處理 • 專責處理─指定專責人員辦理機密文書拆封、分文、繕校、蓋印、封發、歸檔。 • 減少層次─機密文書之簽擬、陳核(判),應儘量減少處理人員層級及程序。 • 從嚴審核─應審核鑑定是否具有保密價值。 • 限制分發─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以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同意者為限。 • 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妥慎傳送。
機密文書之處理 • 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於具安全維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存放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 定期清查─機密文書應定期清查,並依法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註銷事宜。 • 澈底銷毀─廢棄文書或草稿,應指派專人監督、澈底銷毀。
機密文書之標示 •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標示,應以括弧標示於機密等級之下。 • 附件抽存後解密(適用於附件已完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標示者)。
郵電秘密 • 電話異常狀況之辨識 • 交談異常迴音、不正常斷線、音量減弱、外接盜錄等。 • 防範通信洩密之警覺 • 信封開拆痕跡、遞送時間異常、封存戳記異狀。 • 妨害郵電洩密罪 • 郵政、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密義務,退〈離〉職者,亦同。
資訊保密 • E-Mail及USB設備廣為流傳易滋洩密 • 養成良好習慣 • 勿隨意傳送公務資料。(必需加密處理) • 勿隨意開啟陌生電子郵件。 • 勿隨意轉送陌生電子郵件。 • 勿隨意執行陌生檔案。 • 勿隨意開啟未知超連結。 • 勿隨意連線未知網站。
資訊保密 • 不自行下載軟體程式(政府網站除外) • 如果要下載程式,請至官方網站。 • 不要相信入口網站的下載資料。 • 不要聽從網頁下載元件的指令。 • 不執行外部來源程式(網管人員寄送除外) • 不要執行(開啟)電子郵件的附件檔案。(exe,pif) • 不要互相傳送電子郵件的可愛檔案。(doc,xls) • 不要自行安裝自己私帶的程式。 • 不攜行私人電腦設備 • 不要允許廠商私帶電腦連接網路。 • 不要允許下屬(同僚)私帶電腦 與 Palm。
資訊保密 • 密碼帳號防護 • 懶人密碼(1234,12345,qazplm,qwert,…) • 豬頭密碼(密碼=帳號) • 字數長短(6-8,英數字+符號) • 電子郵件防護 • 寄件者不詳,主旨異常(夾帶附件檔案 exe,bat,pif,com,vbs) • 網頁瀏覽防護 • 經常更新IE(安全性)程式 • 不連接大陸網站、色情網站、 國外金融網站 • 資料檔案防護(常備份資料檔案)
媒體保密 • 敏感會議行止之保密 • 機關首長寓所住址、電話、旅遊、敏感性行程。 • 接待重要或敏感性來賓、會議。 • 面對媒體詢問之素養 • 尊重「新聞發言人制度」。 • 禮貌寒喧, 謹慎應對。 • 防制媒體探密之機會 • 事先安排,紀錄查考。 • 公務電腦,不宜外借。 • 公務資料,不得散置。 • 社交私誼,不談公務。
採購秘密 • 不得於開標前洩露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 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 評選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
業務秘密 •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不得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
職務秘密 •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 司法人員、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 • 稅捐稽徵人員、機關辦理調查、統計人員 • 調處〈解〉委員、勞動檢查員…..
人事秘密 • 指辦理公務人員任用、遷調、考核等業務應保守之秘密。 • 考試秘密:典試人員、命題、閱卷、審查、口試委員、實地考試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 • 陞遷業務:各機關辦理人事陞遷業務人員。
陳情檢舉 •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之資料及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金有必要者,得調閱之。無故洩漏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公務機密維護影響因素 • 民眾「知」的權利認知高漲,資訊取得管道更為寬廣、便利。 • 主管財稅、戶政、監理、電信、醫療、地政、社政、警政等機關資料庫資安漏洞。 • 「保密警覺」逐漸被人輕忽。 • 公務機密檢查與資訊稽核深度不足。 • 各類新聞媒體刺探。
公務機密維護影響因素 • 蒐取或竊聽技術更新(販售公司、徵信社)。 • 採購案件設計圖說、規範、預算書、底價、投標廠商相關資料。 • 電腦網路主機系統管理、專屬網際網路資料流通管理。 • 民意代表以電話或個人國會辦公室名義要求提供機密性資料。
公務機密維護影響因素 • 員工人事甄審升遷、重要會議決定應保密事項。 • 高階公務人員退〈離〉職,擔任離職前之職務直接相關業務,利用同僚舊屬間接獲得機密資料。 • 處理檢舉或陳情案件,無意間洩漏案情或當事人身分。
參、政風法令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制訂緣由參、政風法令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制訂緣由 • 廉政倫理規範讓公務員有標準可遵循 「廉政倫理規範」可讓公務員依法法行政,免除不當送禮與邀宴的人情包袱與壓力,亦可讓公務員秉公任事,避免遭有心人設計利用,誤蹈法網。 • 廉政倫理規範是馬總統競選政見 制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是落實馬總統競選政見,馬總統競選時承諾推動「八項廉政革新」之一,以樹立廉能政治的新典範,並重建政商互動規範,防範金權政治的污染。
廉政規範倫理相關案例 • 任何貪瀆弊案案件的發生,多是從政/商、官/民之間的廉政倫理事件開始發生。 • 「吃人嘴軟、拿人手短」、「天底下沒有白吃的 午餐」,「請託關說」、「受贈財物」及「飲宴應酬」是貪瀆弊案的温床。
廉政規範倫理相關案例 • 往往只要遇到與權益或利害有關的問題時,就會有人向公務員請託關說,而與職務有「利害關係」的人士,更會利用各種方式(如餽贈或邀宴)來影響誘惑公務員。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最重要的是使公務員執行職務,免於遭受外界不當干預,進而保護自己之權益,猶如一套「公務防身術」。 • 以下就舉幾個實際發生案例說明: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基本概念 • 公務員遇有「廉政倫理」事件,首先要思考的是:送禮或邀宴的人跟自己是不是「有職務利害關係」?餽贈與飲宴的「價值多寡」?因為這會影響公務員得否接受,以及後續處理程序。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意義。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2款規定,所謂「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五種關係之一: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基本概念 (一)「業務往來」關係: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例如公路總局監理單位與代檢業者、報關行與海關、律師與法院等。 (二)「指揮監督」關係:例如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本部與運輸及觀光業者等。 (三)「費用補(獎)助」關係:例如本部補助地方政府或觀光、交通等民間團體。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基本概念 (四)「契約」關係:與機關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契約關係並非僅指已經締結契約,或得標後正在磋商契約條款,例如機關辦理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亦屬之。 (五)「其他」關係:係指因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例如民眾或廠商申請案件、執行檢查、及裁罰等業務之對象。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基本概念 •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意義: 本規範「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 • 本規範所稱「受贈財物」之範圍: 係指以無償收受財物或其他權益。易言之,免費贈送財物,或提供具有經濟上價值之權利或利益者(如禮券、會員證)均屬之。
餽贈財物處理原則與例外 公務員遇「餽贈財物」情事之處理原則及例外。 處理原則(一) :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原則上應予拒絕或退還。 處理原則(二):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例外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屬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未限制金額)。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未限制金額)。 3.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
飲宴應酬處理原則及例外 公務員遇不當「飲宴應酬」,其處理原則及例外。 處理原則: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 請飲宴應酬,不得參加。
例外規定 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2.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3.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 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台幣3000元)。
飲宴應酬處理原則及例外 • 公務員不得參加「飲宴應酬」之範圍。 (一)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所謂「飲宴應酬」包括餐宴、球敘、唱歌、旅遊等相關社交活動。 (二)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與其職務雖無利害關係,但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例如,公務員出入之餐廳過於奢華,恐影響機關廉潔形象者,亦應避免。
台中黑道遭槍擊衍生出的問題! • 台中市日前發生槍擊事件震驚國人,也讓府院繃緊神經,警政署副署長伊永仁說,警察基於辦案須出入不良場所,有「灰色地帶」。 • 馬總統駁斥說:「行政院兩年前公布廉政倫理規範,早已有清楚規範」。 (99年6月10聯合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修正案 • 為更明確劃出一條公務員不能逾越之界線,使本規範更為周延,行政院於99年7月增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 • 第1項: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場所。 • 第2項: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