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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社会保险法. 第一节 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法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的功能和原则 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的分类和内容 第四节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 第一节 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法.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 社会保险, 是指国家 通过立法确立的 ,对于 劳动其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补偿 ,使其基本生活得以维持的社会保障制度。 定义理解: 社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社会保险的对象各国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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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社会保险法 第一节 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法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的功能和原则 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的分类和内容 第四节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
第一节 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法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对于劳动其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补偿,使其基本生活得以维持的社会保障制度。 定义理解: 社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社会保险的对象各国规定不同.
社会保障法 刘芸 保险是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制度,用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保险基金。当投保人发生规定保险事故时,给予相应的补偿或物质助。保险制度是一种有偿配置社会资源的制度安排,向社会提供两种保险服务: 公共性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 保险制度 私人性保险服务 商业保险 保 险 法
社会保障法 刘芸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
社会保障法 刘芸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 保险范围的社会性:享受保险的对象范围广,各种劳动者。 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 社会保险是政府保险制度,在立法基础上,资金的筹集、发放、调剂、管理等方面,由政府组织实施。 保险目的的社会性:建立并实施社会保险制度,既反映了社会的政治进步,也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
社会保障法 刘芸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 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障项目之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每一个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 • 商业保险则是自愿投保,通过保险契约明确双方的商品交换关系,由商业保险企业经营。 劳动者及其家属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社会保障法 刘芸 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 社会保险是实施平均社会财富与利益、增进个人福利的社会政策的制度。商业保险同样以分摊危险与损失的手段推广保险事业,却以盈利为目的,追求经济效益为主。 作为一项福利保障事业,社会保险的目标主要以社会效益为目的,预防社会风险。(主要因生育、疾病、伤、残、失业和年老等发生,公民收入可能减少、中断或丧失的风险存在) • 国家一般只保证国民最低限度的生活,公民总是谋求更高水平的生活,因此各国社会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共存,相互补充,商业人寿保险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
社会保障法 刘芸 社会保险有互济性 • 社会保险以互保互济基础,劳动者必须先尽劳动和缴费的义务,才获得享受社会保险补偿的权利.发生保险风险,具备资格的成员可以得到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补偿. 商业保险基金完全由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构成,保险金与保险费成对等关系,多投多保,少投少保。 社会保险强调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责任。基金由三方共同筹集,形成社会保险社会办的机制。三方筹资时用人单位和国家交费占大份。
社会保障法 刘芸 社会保险具有补偿性 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同时,将一定比例的劳动报酬中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缴纳,之后按规定领回; 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一部分作为社会的扣除,纳入政府收入的范畴; • 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的补偿性。
社会保障法 刘芸 社会保险功能重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重在保障基本生活,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 • 商业保险不具有这种再分配功能,保险对象不限。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再分配的功能。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劳动者是平等的,缴款就可享受规定的生活津贴,对低收入者更为有利。
社会保障法 刘芸 三、社会保险法的概念 •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 它对社会保险的项目体系、实施范围与实施对象、经费来源、待遇标准、发放办法等内容作出法律规定,并且明确社会保险机构的性质与职能、社会保险的组织形式与地位、社会保险的管理与监督等事项。
社会保障法 刘芸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的功能和原则 • 一、社会保险法的功能 •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 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 • 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二、社会保险法的原则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 • 社会保险一体化,即统一社会保险的项目、标准、管理与实施机制。(劳动者流动无后顾之忧,用人单位间的社会保险负担也大体平衡) 社会保险的一体化和社会化要在立法中充分体现。 一方面实行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另一方面将社会保险的对象扩大到劳动者主体的范围内。 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是社会保险能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应鼓励本国社会成员主动参与社会保险事务,包括参与分担缴费、监督制度实施等; 社会保险社会化也是自身的客观要求,应由各部门单位分散管理转化为社会化管理,逐步健全社会统一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 • 《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 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 • 以社会保险基金为主渠道的社会保险:《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现社会统筹”。 • 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劳动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 储蓄性保险:《劳动法》第75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保险”。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保险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 • 劳动者不能无劳动动力,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 社会保险法既坚持公平,又不忽视效率; • 保障基本生活,又与个人缴费贡献挂钩。
社会保障法 刘芸 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的分类和内容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生育保险:保障育龄妇女因为怀孕、生育而暂时失劳动能力期间的生活所需的制度。 • 生育活动有一定的周期,包括怀孕、临产、分娩、育婴等。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产后均给保险待遇原则。 • 医疗保险:为因患病、伤残等原因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提供所需费用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 产假长短、产假工资的多少、补助金额的大小,各国不尽相同。 • 失业保险是为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有报酬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费、医疗费等物质帮助,并为他们提供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的制度。 • 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条件和期限。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或者超过享受期限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工伤保险: 对因工负伤或因职业病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暂时给予工资补偿、医疗保健护理、伤残补偿及生活照顾,对因工或因职业病死亡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予丧葬费、抚恤金等。 • 工伤保险资金来自用人单位的缴费,政府在特别情况下也给予财政资助;劳动者个人不承担缴费责任。 • 养老保险:为保障公民因年老而退职、退休养老期间生活而提供养老金和生活照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 老年生活由自参加有报酬劳动第一个月起开始积累起来的养老保险金予以保障。 • 与其他保险项目比,养老保险是除医疗保险外覆盖面最广的项目,投保人享受待遇的时间长,随医疗水平的提高和人类预期寿命的延长,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将更长,因此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项目。
社会保障法 刘芸 第四节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 • 一、社会保险费率制定的原则 • 社会保险费率是指社会保险机构在一定时期计算和收取保险费的比率。 • 社会保险费率的原则: • 应以所收缴的社会保险基金总体上与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大致持平; • 应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有一定程度的积累; • 应满足社会保险支出逐年增长的需要; •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社会保障法 刘芸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 1、社会保险基金来源 •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三渠道: • 用人单位缴费、 • 劳动者个人缴费、 • 国家财政补贴。
社会保障法 刘芸 国家财政资助 财政拨款、发行财政担保的社会保险债券等方式 直接资助 通常是通过税收减免方式给予资助 间接资助 • 此外,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等增值收益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的另一来源,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障法 刘芸 2、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筹集方式有七种类型: • 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 政府全额资助 • 个人全额缴费 • 企业缴纳和国家财政资助 • 个人缴纳和国家财政资助 • 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社会保障法 刘芸 第一,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 这种筹集方式以工伤保险最为典型。 • 工伤在各国都采用无过失原则。相应地,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往往由企业全额负担。(法国、意大利) 实践中,为鼓励企业重视劳动安全,工伤保险缴费常采取差别费率。 工伤发生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以少缴纳工伤保险费;反之,如果企业发生工伤较多,工伤保险费率相应增高,企业就要多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障法 刘芸 第二,政府全额资助这是原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国家保障时通行的做法。英国、德国等国某些项目也采用。 • 第三,个人全额缴费 • 这种情况在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中不多见。巴西可谓是这种缴费模式的典型代表。不过,这种费用承担方式往往无法覆盖所有社会保险项目。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第四,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 • 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筹集方式。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较充分地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使社会保险基金有了可靠来源。 • 在企业和个人缴纳的比率上,社会保险项目不同有所区别。 第五,企业缴纳和国家财政资助 这种方式是将社会保险基金积累责任主要交由企业承担,国家给予一定帮助。 这种方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代表性。
社会保障法 刘芸 第六,个人缴纳和国家财政资助这种方式在社会保险领域不多见。国家通过税收减免鼓励个人自愿参加社会保险项目的,可以归入该类。 • 第七,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 这是较理想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政府负担的形式可以是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也可以是采取补贴形式。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3、社会保险费的分担比例 • 劳动者大于等于政府负担比例; • 用人单位大于劳动者和政府的政府的负担比例; • 政府负担最后的支付责任。 • 4、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方式 • 我国作法: • 用人单位将应将的保险费和代扣劳动者的保险费,统一上交其所属的地方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由其统一管理和使用。
社会保障法 刘芸 三、社会保险基金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时,要考虑到社会保险的长久性和风险高峰时的过渡,在现收现付基础上有适量的积累。积累的比例从国家经济实力和缴费者的承受能力出发,采用低积累率的方式进行。 • 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 • 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即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按照特定的范围和特定的标准,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不允许挪用和弥补政府的财政赤字。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 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保值和增值。 • 社会保险金待遇标准的调整问题;结余基金或后备金必须确保其实际价值,使基金获得价值增加的问题。 • 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 •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必须遵守如下原则: • 安全原则 • 长期收益原则 • 多样化原则 • 可流动性原则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安全原则 •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是投资时首要原则。 • 长期收益原则 • 特别是在同等风险、同等收益情形下,社会保险基金宜选择长期稳定的收益项目进行投资。 • 多样化原则 • 为社会保险摹金的投资风险最小,有效的办法是采取投资组合,将基金按不同比例投向多种渠道。
社会保障法 刘芸 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方式 国际上社会保险基金的方式通常有五种: 购买国家家公债或视为政府岁入盈余充国库之用;投资不动产,直接取得经营权;储存于国家银行或民营银行,由银行选择借款人;直接以独家身份出现,向需要资金的公司贷款或购买有价证券;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合同的劳动者或家属提供消费性借贷服务。 • 社会保险基金通常三种保值增值方式: • 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及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由社会保险机构将基金直接用于兴办各种实业;将基金存入银行或委托投资公司进行投资。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 我国在管理方面探索了不同做法: •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采用由社会保险部门经管,并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 • 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内管理,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经费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 • 为了加强保险基金的管理,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经协商确定的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账户: •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械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主要用途是:1.暂存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暂存该账户及支出账户的利息收入;4.暂存滞纳金收入;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6.暂存其他收入;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主要用途是: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3.暂存银行支付该账户资金的利息;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第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具体程序是:1.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基本账户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二)税务部门代征。具体程序是: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的基本数据;2.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企业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3.银行根据税务部门开出的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基本账户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第七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基金的征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由税务部门代征的,相关的征收费用由省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审核,及时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账户。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第九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 第十二条 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社会保险基金具体的管理制度包括: • 业务管理(审查、登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资料); • 会计管理(正常的记账、算账、报账,负责对基金征收和拨付的再审查); • 财务管理(对基金收支进行监督); • 审计和监督。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安全保险基金的通知》。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 2001年5月8日,《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 •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 (一)贯彻执行社保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 (二)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 (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 (四)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 (五)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 (六)对被监督单位违反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纠正或制止。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 •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 •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 • 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第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 第十五条 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由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障法 刘芸 企业年金基本管理机构资格 2004年12月,通过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 第五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第六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社会保障法 刘芸 • 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