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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民事代理.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重点掌握七个方面的内容: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与类似制度的区别;代理权的发生、行使及消灭;委托代理权的发生、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效力;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代理的概念 代理的特征 代理制度的产生及价值 代理制度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1.1 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代他认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其所代并承受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称为本人。本人又称为被代理人、授权人或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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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民事代理 •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重点掌握七个方面的内容: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与类似制度的区别;代理权的发生、行使及消灭;委托代理权的发生、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效力;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第一节 代理概述 • 代理的概念 • 代理的特征 • 代理制度的产生及价值 • 代理制度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1.1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代他认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其所代并承受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称为本人。本人又称为被代理人、授权人或委托人。
1.2代理的特征 • 1、以被代理人名义 • 2、内容为表意行为 • 3、在一定权限范围为行为 • 4、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1.3代理制度的产生及价值 • 代理是一种依他人的独立行为而使本人直接获得法律效果的制度。但代理制度在法制史上发生较晚。在古代法律制度中,法律行为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必须由当事人亲自为之。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交换规模的扩大,代理制度应运而生。自十七世纪开始,代理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 代理制度的价值表现为两方面:即私法自治的扩张和私法自治的补充。
1.4代理制度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 代理与代表 从主体角度看,代理人独立,而代表人的人格被代表的角色吸收;从范围上看,代理仅及于法律行为,而代表处法律行为外,剪辑实施行为和侵权行为。 • 代理与行纪 从名义上看,行纪不以本人名义实施行为,而代理须以本人名义。从效果归属上看,行纪的效果先归属与行纪人,然后依据行纪的效力移转于本人。
1.5 代理行为 关于代理行为,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代理行为的性质、可代理的行为范围及代理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1.5-1 代理行为的性质 • 代理行为的性质对于代理行为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见解,概括起来,大致有四种: • 本人行为说,该说认为代理是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实施,代理人所表示的意思,使本人的意思,其代表人物是萨维尼和赫尔曼。 • 共同行为说,该说认为代理是本人和代理人的共同行为,代表人物是图尔和米泰斯。 • 代理行为说,该说认为代理纯属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代表人物是耶林。 • 统一要件说,该说认为代理由授权行为和代理行为共同构成,代表人物是穆伦.弗莱因费尔斯。
1.5-2可代理的行为范围 民法上的代理,不同于诉讼法上的代理,只适用于法律行为,而不及于事实行为,只适用于财产行为,而不适用于身份行为。
1.5-3代理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 成立要件 除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须:1、以本人的名义实施;2、由代理人实施。 • 生效要件 除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外,须:1、由本人存在;2、有代理权。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代理从多个角度和层面进行划分。
2.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 法定代理 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发生 • 指定代理 因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制定而发生 • 意定代理 因本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
2.2 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 有权代理 代理人享有合法的代理权 • 无权代理 代理人事实上不享有代理权,无权代理本质上不属于代理。
2.3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 单独代理 代理权完整的归属与一个代理人,代理人的单独行使代理权 • 共同代理 在代理人存在数人时,各代理人须共同行使代理权,代理权的行使须共同进行
2.4 本代理与复代理 • 本代理 代理人由本人选任或依照法律规定而而产生的代理 • 复代理 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为本人选定的代理人实施的代理
2.5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 显名代理 以本人名义实施的代理 • 隐名代理 不以本人名义实施、单依其他情形第三人知道或可得而知的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 本节主要涉及代理权的性质及代理权的行使与消灭
3.1 代理权性质的不同学说 • 否认说 该说为法国学者所倡,认为代理不过是特定法律关系如委任的外部效力,代理不是独立的制度,无所谓代理权 • 权力说 该说为英美法学者所倡,认为代理是一种权力(the power of agency) • 权利说 该说认为代理是一种权利,但到底属于哪一种权利,不统一 • 能力说 该说认为代理权在性质上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同,是一种法律上的能力。在日本是通说 • 地位说 该说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 • 我国的梁彗星先生肯认权力说,并认为该说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
3.2 代理权的发生原因 • 法律的规定 法定代理权的发生原因 • 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定 指定代理权的发生原因 • 本人的授权 意定代理的发生原因(注:依通说,授权行为为独立行为,具有无因性,委托是代理的基本法律关系)
3.3 代理权的行使 • 自己代理之禁止 • 双方代理之禁止
3.4 代理权的消灭(民通70条和69条) •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 意定代理: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四节 复代理 本部分主要涉及复代理的概念、要件及效力
4.1 复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转托他人实施,他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代理制度。
4.2 复代理的要件 • 须具备一般代理的法律要件 • 代理人选定复代理人 • 复代理权不得大于本代理权 • 本代理存在 • 原代理权存续
4.3 复任权 • 意定代理1、本人同意 2、不得已的必要事由 •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立法没有明确,原则上应有复任权
4.4 复代理的效力 民法通则关于复代理的规定仅见于第六十八条
第五节 无权代理 本节的主要内容包括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效力和表见代理
5.1 无权代理的概念 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向第三人为表意行为的代理。其特征表现为:1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欠缺代理权 。
5.2 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 • 自始不存在代理权 • 代理权已经消灭 • 超越代理权范围
5.3-1 表见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足以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使之产生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5.3-2 表见代理的要件 • 代理人无代理权 • 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 • 该外观足以使相对人产生信赖 • 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法律行为
5.3-3 表见代理的效力 • 对于相对人而言,发生代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