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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業者營業量申報相關法規及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 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現行回收制度簡介 第二部分 責任業者相關法規說明 第三部分 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及繳費作業. 第一部分 現行回收制度簡介. 為何要回收這些公告物品 ?. 鋁容器. 塑膠容器. 鐵容器. 玻璃容器. 鋁箔包. 紙容器. 免洗餐具. 生活中經常使用的容器.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長期不易腐化 三、具回收再利用價值. 廢輪胎. 電子電器. 資訊物品. 照明光源. 鉛蓄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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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業者營業量申報相關法規及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責任業者營業量申報相關法規及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 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01年5月
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現行回收制度簡介 第二部分 責任業者相關法規說明 第三部分 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及繳費作業
鋁容器 塑膠容器 鐵容器 玻璃容器 鋁箔包 紙容器 免洗餐具 生活中經常使用的容器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長期不易腐化 三、具回收再利用價值
廢輪胎 電子電器 資訊物品 照明光源 鉛蓄電池 家家戶戶可能都會產生的廢棄物 容器 機動車輛 乾電池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四、具回收再利用價值
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制度 • 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流程圖
責任業者 再生原料 清潔隊 一般民眾 回收點 回收處理場 回收商 社區學校 廢棄物處理 延長生產者責任 由責任業者繳付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回收基金之用途 • 支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 補助獎勵回收系統、再生利用。 • 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 • 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選委託之公正稽核認證團體,其執行稽核認證費用。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與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有關之用途。
回收清除處理費現行稽徵制度-以容器類製造業者為例回收清除處理費現行稽徵制度-以容器類製造業者為例 上下游關係鏈 法定責任 原料製造/輸入業者 負登記、申報責任(§15-2) 容器製造/輸入業者 容器販賣業者 負登記、申報責任 (§15-2) 受託代工業者 負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標誌責任 (§15-2、§19-1) 容器商品製造業者 商標使用暨製造業者 容器商品販賣業者 負設置回收設施責任(§19-2) 消費者 間接繳付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法源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共77條,其中與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業者有關之條文計第15條至第17條、第19條至第22條及第48條、第51條(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791號令修正公布第46、 77條條文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1000114724號令) 責任業者範圍 公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環署廢字第0990116018號 )
本辦法共21條。 第1條 敘明立法法源為廢棄物清理法,意即違反管理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法第51條第2項處罰,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2條 敘明有關「責任物」、「營業量」及「進口量」之專用名詞定義。 第3條 明定責任業者應向環保署辦理登記之限期為「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之日起二個月內」。 第4條 敘明首次登記及變更登記之申請文件應備內容。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5條 敘明廢止登記如何申請,及申請文件應備內容。 第6條 明定每單月30日應完成營業(進口)量申報及繳費。 第7條 明定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若屬申報量為零或申請廢止登記作業者,於環保署指定之期限前完成改善作業,可免處分。 第8條 明定未依規定申報繳費者,於首次違反規定後,罰鍰金額應以短繳費用之較高倍數計算。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9條 敘明若責任業者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重大財產損失,或經主管機關查核,應補繳金額超過30萬元以上者,可申請分期繳納回收費用,惟須以按日複利方式加計利息。 第10條 明定前六期應繳費用累積未達10萬元者,可向環保署申請改採年度申報。 第11條 明定責任物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者,可在環保署認定後,扣抵其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 第12條 明定平板容器、非平板類免洗餐具、生質塑膠原料及生質塑膠平板容器板材之扣抵原則。
責任物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者,得檢具之文件,補充說明如下:責任物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者,得檢具之文件,補充說明如下: <直接出口> 一、責任物由責任業者自行輸出者:出口報單。 二、責任物由責任業者自行銷售至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或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劃定之保稅範圍、關稅法核准設立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含發貨中心)或物流中心者:海關核發之B1或D1報單,或前述保稅區內之事業、工廠或倉庫簽署零稅率發票扣抵聯。 • <間接出口> • 三、責任物非由責任業者自行輸出者: • (一)輸出者之出口報單。 • (二)責任物銷售至輸出者之各階段交易之銷貨發票。 • (三)輸出者出具未重複扣抵之聲明書。 • 四、責任物非由責任業者自行銷售至前述保稅區者: • (一)海關核發予銷售至前述保稅區者之B1或D1報單,或銷售者銷售予前述保稅區內之事業、工廠或倉庫簽署零稅率發票扣抵聯。 • (二)責任物銷售至銷售者之各階段交易之銷貨發票。 • (三)銷售者出具未重複扣抵之聲明書。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13條 若責任業者廢止登記時,或經環保署認定無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必要者,且有溢繳情形者,可向環保署申請退費,但退費總金額以繳納之總金額為限。 第14條 主管機關查核責任業者之營業量或進口量時,若發現帳載資料不實或不完整,可依相關方法計算並以計算應繳金額高者,核算責任業者之應申報量,從而要求補繳納短漏之回收費用。 第15條相關申報資料及繳費憑證應至少保存5年。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 第16條 本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完成登記者,免再辦理登記作業。 • 第17條 明定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應申報責任物之銷售量。 • 第18條 明定本辦法相關書表格式由環保署定之。 • 第19條 (刪除) • 第20條 明定違反本辦法之相關罰則。 • 第21條 明定本辦法實施日期。
責任業者範圍說明-責任業者申報內容 • 物品製造、輸入業者,應申報物品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 容器商品製造、輸入業者,應申報容器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 容器(空瓶)製造、輸入業者,應申報容器之銷售量及銷售對象。
責任業者範圍說明-責任業者申報內容 • 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供容器商品製造業者裝填物品成商品者,該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由容器商品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銷售予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之量,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或輸入業者得檢具銷售量扣抵彙總表,於其營業量或進口量中扣抵。
責任業者範圍說明-生質塑膠申報內容 • 生質塑膠之原料製造、輸入業者及平板容器板材之輸入業者,應申報原料或平板容器板材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及銷售對象,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其中非銷售予容器、平板容器板材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之量,得檢具銷售量扣抵彙總表,於其營業量中扣抵。 生質塑膠材質之容器、平板容器板材、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應申報銷售量。 生質塑膠材質之容器、容器商品、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輸入業者,應申報其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生質塑膠原料 生質塑膠原料 應負申報繳費義務的生質塑膠業者 製造業者 輸入業者 平板容器板材 平板容器板材 生質塑膠容器、平板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生質塑膠容器、平板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生質塑膠容器商品 生質塑膠容器商品 • 生質塑膠材質採取就源課費方式
應負申報銷售對象義務的生質塑膠業者 生質塑膠原料 生質塑膠原料 製造業者 輸入業者 平板容器板材 平板容器板材 生質塑膠容器、平板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生質塑膠容器、平板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生質塑膠容器商品 生質塑膠容器商品
責任業者範圍說明-國內製造業者繳費認定順序責任業者範圍說明-國內製造業者繳費認定順序 • 規範中應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物品、 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依下列原則認定繳費業者: (一)責任物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二)責任物上未標示商標者,以製造廠商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標示之製造廠商二個以上者,以委託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三)物品上未標示商標及製造廠商者,以製造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責任業者範圍說明-重點提示 • 無須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受託製造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者。 • 輸入業者輸入物含本公告列管之物品者,亦為該物品之輸入業者。(例如:進口電子錶夾帶乾電池) • 進口公告列管物品,即使未列在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表貨品分類號列中,業者仍需要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 • 應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責任業者,其年度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為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免列管為責任業者。
責任業者範圍說明-新增修正重點 • 成藥、醫師指示用藥自99年1月1日起新增列管。 • 生質塑膠自99年3月1日起新增列管。 • 汽車差別費率自100年1月1日起實施:一般費率3800元/輛,綠色差別費率2700元/輛。
責任業者範圍說明-新增修正重點 • 潤滑油自101年1月1日起解除列管,業者自101年第1期起毋需申報潤滑油;但裝填潤滑油之容器屬於容器商品列管範圍,仍需負申報繳費之義務。
責任業者範圍說明-新增修正核釋 • 「電源器」係指可與個人電腦連接之設備、裝置,即符合供個人電腦使用之電源器。業者所製造、輸入之電源器如符合上揭功能者,不論其商品特性、商品名稱及使用對象為何,皆需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輸入)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 前述所稱「個人電腦」係指使用於一般消費者之電腦。若為工業用、具特殊規格之電源器,具有不同於個人消費性質之空間及作業系統以滿足特殊作業環境需求(例如捷運讀卡機、自動售票機、自動提款機、高速公路跑馬燈、電腦電話整合系統、國防及導航系統等),則非屬現行本署列管責任物範圍,應認其為事業單位為特殊生產或檢測所使用,若使用後廢棄之,即應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再利用之相關規定辦理。
責任業者範圍說明-新增修正核釋 • 「機動車輛」係指在道路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 • 若無法依上述予以判定者,本署將視個案核實據以認定。
責任業者範圍說明-機動車輛 【案例】沙灘車、小型賽車、怪手及堆高機 【說明】其原動機皆「非在一般道路上」行駛。 【列管】目前非屬本署列管範圍。
責任業者範圍說明-電視機 電視機:包含影像管類,非影像管類(本類限使用交流電)及彩色影像投射機(指內投式彩色影像投射電視機)。 【案例】車用電視 【說明】車用電視係使用直流電。 【列管】目前非屬本署列管範圍。
責任業者範圍說明-電冰箱 電冰箱:包含壓縮式及電動吸收式的冰箱、冰桶。 【案例】具有壓縮機的冷凍櫃 【說明】冷凍櫃僅具備冷凍功能,與一般消費者家用電冰箱兼具冷藏及冷凍功能有差別。 【列管】目前非屬本署列管範圍。
責任業者範圍說明-電風扇 電風扇:桌扇、立扇、壁扇、窗扇、吊扇及通風扇等裝有輸出功率125W(含)以下交流電動馬達之電風扇。 【案例】USB電風扇 【說明】USB電風扇商品係使用電池(直流電源)而非使用交流電供電之電風扇。 【列管】目前非屬本署列管範圍。
責任業者範圍說明-數位相框 監視器:包括CRT及LCD。 【案例】數位相框 【說明】該影像獨立顯示設備僅支援影音類式之用途,與公告之資訊物品-監視器尚可進行一般性資料處理之功用不同。 【列管】目前非屬本署列管範圍。
責任業者範圍說明-熱感式印表機 印表機:印表機。 【案例】熱感式印表機 【說明】熱感式印表機,為一般商業行為用設備,非屬印表機(點矩陣、雷射及噴墨)之範圍。 【列管】目前非屬本署列管範圍。
責任業者範圍說明-軟式矽膠鍵盤 鍵盤:鍵盤(使用於電腦週邊之輸入設備)、但不包括數字鍵盤。 【案例】軟式矽膠鍵盤 【說明】該鍵盤係使用於電腦週邊且非僅有數字輸入功能之設備。 【列管】目前屬本署列管範圍。
第三部分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繳費及相關事項說明第三部分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繳費及相關事項說明
鉛蓄電池 乾電池 資訊物品 電子電器 照明光源 輪胎 農藥 機動車輛 受託製造業者(物品類) 物品類 容器類 容器製造/輸入 容器商品製造/輸入 平板容器製造/輸入 非平板容器類免洗餐具製造/輸入 受託製造業者(容器類) 列管材質項目
容器範圍判定三大要件 所製造或進口的容器必須要符合三大條件之後,才會被列管為應回收廢棄物,須依法來辦理登記、申報繳費作業。 八大材質 31種 裝填物
容器範圍判定三大要件-續 一. 容積:不含容量達17公升以上者。 二. 材質: 1、容器係指以下列1種或1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 (一)、鋁。 (二)、鐵(係指鋼片)。 (三)、玻璃。 (四)、紙(係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 (五)、鋁箔包(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質)。 (六)、塑膠: 1. 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 2. 聚苯乙烯(PS)—發泡。 3. 聚苯乙烯(PS)—未發泡。 4. 聚氯乙烯(PVC)。 5. 聚乙烯(PE)。 6. 聚丙烯(PP)。 7. 其他塑膠。 (七)、植物纖維 (八)、生質塑膠 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同容器廢棄者(標籤及其他附件之主要材質不限一至八)。
容器範圍判定三大要件-續 2.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標籤及其他附件之主要材質不限一之1至8) 3.以1、(四)之紙類為主要裝填材質之容器,僅限免洗餐具及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 4.物品以袋.膜.布.箔等包裝裝填後,再包裝於容器內者,該容器仍為本公告列管之容器。 5.容器商品若以多種容器裝填,所有容器皆為公告列管之容器。
三、裝填物質符合公告項目:共31項 十八.紙巾、濕巾 十九.乾燥劑、除濕劑 二十.電瓶液 二十一.潤滑油、潤滑劑、液壓油 二十二.著色料、顏料、染料、墨 二十三.蠟、擦光劑、除垢劑、抗震劑、 防銹劑、防凍劑 二十四.塗料(係指油漆、油漆溶劑、水泥 漆、凡立水) 二十五.接著劑 二十六.填縫劑、補土、塑鋼土 二十七.瓦斯、煤油、燈油、補充用打 火機油 二十八.環境衛生用藥,含一般環境用藥 及特殊環境用藥 二十九.農藥 三十. 肥料 三十一.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一.食品、動物食品、飼料 二.乳製品 三.調味品、醋 四.食用油脂 五.飲料 六.礦泉水、純水、蒸餾水及其他供飲用 之包裝水 七.酒(係指菸酒管理法所稱之酒) 八.藥酒,含取得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 證者 九.含胺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之內服液劑 十.氧氣 十一.化妝品(不含彩妝類) 十二.人身清潔保養用品及動物清潔保養 用品 十三.精油及樹脂狀物質(係指海關進口稅 則3301類物品)、香水、除臭劑 十四.海水、鹽 十五.清潔劑 十六.酒精 十七.眼鏡清洗液、保養液 裝填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之容器,僅限於藥廠售出時使用者
回收標誌相關規定-1 容器回收相關標誌標示時點: 製造業者:於登記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製造完成之容器商品(農藥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 輸入業者:於登記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銷售、贈送或促銷之容器商品(農藥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
回收標誌相關規定-2 • 容器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不限定顏色,但應為單色。 • 回收相關標誌應顯著標示於其容器、包裝或標籤上(不限大小)。 • 一件塑膠容器商品,僅需標示一個回收標誌(及一個塑膠材質辨識碼),無須於附件另行標示。 • 塑膠材質辨識碼應標示容器瓶身材質,而非蓋子、標籤等其他附件的材質。 PET HDPE PVC LDPE PP PS Others
回收標誌相關規定-3 • 若有更換塑膠容器之材質,標籤上的塑膠材質辨識碼也要修正。 • 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容器回收相關標誌,應顯著標示於其本體、包裝或標籤上。 • 容器商品、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供輸出者,不受本公告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