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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讲座. 一、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制度 二、新修改的 《 职业病防治法 》 的特点 三、现阶段职业病防治的特点及形势 四、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程序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制度. 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是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分为宪法、职业卫生安全法律、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法规、职业卫生安全规章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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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制度 • 二、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的特点 • 三、现阶段职业病防治的特点及形势 • 四、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程序 •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制度 • 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是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分为宪法、职业卫生安全法律、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法规、职业卫生安全规章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所有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加强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设施,保护妇女的权利和义务等。 • 宪法的这些规定成为我国各部职业卫生安全法律的基础。
(二)职业卫生安全相关法律 • 职业卫生安全相关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员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法规 • 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3.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3.2、尘肺病防治条例。 3.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4、工伤保险条例。
(四)职业病防治主要规章 • 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国家卫生部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合的规章。 • 主要有: • (1)职业病目录; •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 (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5)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7)高毒物品目录
4.1、职业病目录 (1)尘肺 13种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1种 (3)职业中毒 56种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种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3种 (6)职业性皮肤病 8种 (7)职业性眼病 3种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病 3种 (9)职业性肿瘤 8种 (10)其他职业病 5种 共十大类115种
4.2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 分类目录将导致国家法定职业病对应的危害因素进行了列举。 • 对危害因素的行业和工种发布进行了举例。 • 为用人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申报、健康监护提供依据。
4.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 分类管理办法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性大小,将建设项目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重点进行管理和监控,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分类与工作规范、检查项目、周期和职业禁忌症进行了规定。
4.5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原则、鉴定工作要求、鉴定专家库的设立管理以及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原则,要求集体诊断和鉴定的原则,应公平、公正。
4.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规定了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的职责划分为甲级和乙级,规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资质的审定程序及管理。
4.7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规定了有关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 职业卫生标准包括九大类: • ①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②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 ③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④职业病诊断标准;⑤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⑥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⑦职业危害防护导则;⑧劳动生理卫生、功效学标准;⑨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4.8 高毒物质目录 • 高毒物质目录包括: • MAC<1mg/m3的有毒物质22种、PC-TWA < 1mg/m3的有毒物质6种,8种被IRCA认定的人类致癌物质,以上物质在职业病分类因素目录中共有36种; MAC > 1mg/m3或者PC-TWA < 1mg/m3,但是近十年列在职业中毒发病前十名的有毒物质18种;以上共计高毒物品54种。
(五)职业卫生标准 •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 3《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ZB/T197-2007) • 5《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 7《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 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 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187-1985) • 10《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 1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 1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 • 1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 14《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 • 1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1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1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 • 1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 18《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 • 19《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17061-1997) • 20《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2007) • 21《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2007) • 22《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2007) • 2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2007) • 24《职业病诊断标准》 • 共350种左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通过。
(一)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一)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 • 将原来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工作”和中编办2003年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重新划分的文件进行了统一,确定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确定了职业病申请救助制度 •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三)、解决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难的问题 •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的接触史等相关资料成为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难点。 • 新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作场所调查,也可以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还可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临床表现,劳动者的自诉,由诊断机构作出诊断、鉴定结果。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可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确定。 • 职业病诊断的地点增加了本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方便了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
(四)将“治理高危粉尘”写入法律条文 • 新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五)新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门的职责(五)新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门的职责 • 1、负责会同安全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 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 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 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 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一)职业危害新的特点 • 1、传统古老的职业病(尘肺、化学物中毒)仍然是主要的职业病; • 2、职业危害高危人群正在向流动人群转移; • 3、职业危害正在向中小企业、私人企业和非正式企业转移; • 4、群发职业病危害频频发生;
5、职业危害由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嫁,由固定工、正式工向农民工、流动工转嫁;5、职业危害由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嫁,由固定工、正式工向农民工、流动工转嫁; • 6、职业卫生服务水平低下,职业卫生服务覆盖率只有百分之十左右。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职业危害仍然十分严重,我们有60多万的尘肺现患病人,每年有近1万多例新的尘肺病发生,有数千例的职业中毒病人发生。
(二)职业病发病情况(2010年度) • 1、全国 • 职业病总数27240例 • 尘肺病占87.42% • 慢性职业中毒5.20%(主要毒物铅及其化合物、苯、砷) • 急性职业中毒2.26%(CO、H2S) • 其他职业病5.12%
2、湖南省(2011年度) ①新发职业病3158例 ②尘肺占84.07%、慢性职业中毒13.71%(铅及其化合物、砷、苯)急性中毒1.01%(H2S) ③地区排名:邵阳(1428例, 45.21%) • 娄底(358例 , 11.33%) • 常德(246例, 7.78%)
四、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程序 •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构成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4个要素 •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1、职业病诊断申请受理 •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申请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本人经常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从事相关职业史等资料,诊断机构对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定。符合诊断要求的,受理并发给当事人《受理诊断通知书》。资料不全,发给《补充资料通知书》。资料中无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不予受理,退还申请资料,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2、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的材料 •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身份证; • (2)接触年龄、工种、毒物名称(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如用人单位拒绝提出上述信息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谋求解决; • (3)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复印件; • (4)医疗观察期间检查结果,尘肺病诊断中的系列X线胸片和诊断结果; • (5)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 (6)个人剂量监测等有关资料。
3、医疗期间观察 • 诊断机构在受理患者职业病诊断申请后,根据患者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工种,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对患者应作一系列的医疗期间观察。例如,从事井下采煤、掘进、爆破、采矿等粉尘作业的从业者,需作高仟伏胸部X射线摄片、心电图、肝功能、血、尿常规、肺功能等观察;油漆、制鞋等行业中因接触苯需作血常规、肝功能、肝髀B超、血小板、心电图、骨髓穿刺、皮肤等检查观察;印刷、涂料及颜料制造、铅冶炼等因接触铅需作肌张力、腱反射、血铅尿铅、血、尿常规,尿δ一氨基丙酸或红细胞锌原卟啉、粪卟啉、肝功能、心电图、肝脾B超、神经肌电图等医疗观察。
4、诊断 • 职业病诊断,应当有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诊断过程中应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 (1)患者的职业史; • (2)职业病危害接触水平(浓度和强度),现场危害调查结果与评价; • (3)临床医疗观察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可以诊断为职业病。
5、发放诊断证明书 •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申请的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名,并加盖职业病诊断机构专用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当事人、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卫生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发送。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诊断申请的受理 • 患者或单位填写职业病申请表 • 医疗期间观察(入院或门诊) • 集体会诊(三名以上专家) • 诊断结论(证明书) • 结论异议向卫生 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 结论无异议向社保部门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 职业病诊断工作程序如下图所示。
1、职业病诊断的异议 • 按照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 • (一)职业病鉴定机构 • 职业病鉴定机构设市、省两级。其职责分别由市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二)首次鉴定 • 向作出诊断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并由其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首次鉴定。 • (三)再次鉴定 •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2、诊断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 (1)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 • (2)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主任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3)在特殊情况下,根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专业机构可以组织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3)在特殊情况下,根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专业机构可以组织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 (4)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 ①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亲属关系; • ②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 ③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3、职业病诊断鉴定 • (1)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①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 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③职业病诊断时提供的资料; • ④其他有关资料; • ⑤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 ⑥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以及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
(2)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2)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4、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 (2)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 (3)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 (4)鉴定时间; • (5)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5、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时效 • (1)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并在60日内组织鉴定; • (2)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