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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 一、地籍圖重測區範圍圖 二、重測前後地號建號查詢 三、重測換狀預約申請 四、地籍圖重測應配合及注意事項 五、地籍圖重測問答 六、地籍圖重測承辦人員連絡電話 七、地籍圖重測作業相關書表. 一、地 籍圖重測區範圍圖. 檔案網址:. PDF 下載連結. 二、重測前後地號建號查詢. 連結網址:. 桃園縣地政資訊網-新舊地建號查詢. 三、重測換狀預約申請. 連結網址:. 本所地籍圖重測專區. 四、地籍圖重測應配合及注意事項. 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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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 一、地籍圖重測區範圍圖二、重測前後地號建號查詢三、重測換狀預約申請四、地籍圖重測應配合及注意事項五、地籍圖重測問答六、地籍圖重測承辦人員連絡電話七、地籍圖重測作業相關書表 1
一、地籍圖重測區範圍圖 檔案網址: PDF下載連結 2
二、重測前後地號建號查詢 連結網址: 桃園縣地政資訊網-新舊地建號查詢 3
三、重測換狀預約申請 連結網址: 本所地籍圖重測專區 4
四、地籍圖重測應配合及注意事項 • 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 • (一)設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公地管理機關等,在接到縣政府通知地籍調查時,請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界址點,會同四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自行設立界標。 • (二)按指定日期到場指界:土地所有權人(或委託他人)請依照地籍調查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份證、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四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指派的地籍調查人員,再由調查人員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表上。 5
四、地籍圖重測應配合及注意事項 • 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 • (三)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地籍調查表上相關欄位記載之內容是否確實界址標示欄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否一致,請土地所有權人在調查表上每一欄內逐項認定,如正確無誤後,再予簽名或蓋章。 • (四)重測結果通知及公告:地籍圖重測之結果,地政機關應將有關重測成果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30天,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地政機關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請換(註)書狀。因此呼籲土地所有權人如收到地政機關重測結果之通知書時,請在公告期間內前往公告場所閱覽,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6
四、地籍圖重測應配合及注意事項 • 土地所有權人應注意事項 • (一)地籍調查時,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但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指界告知土地所有權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或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鑑界,以使土地相鄰界址確定,作為地籍調查、測量之依據。 • (二)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及地政事務所就爭議情形予以協調,如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 7
四、地籍圖重測應配合及注意事項 • 土地所有權人應注意事項 • (三)依據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鄰地界址;現使用人之指界;參照舊地籍圖;地方習慣。且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 (四)辦理重測過程中如對重測工作有任何疑義事項,請親至地政事務所或電洽有關承辦人員詢問,屆時各承辦人員將會對所提問題及疑義事項詳細說明。 8
五、地籍圖重測問答 • 注意事項 • Q01:為什麼要辦理地籍圖重測? • Ans:臺灣之地籍原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炸燬,目前各地政事務所使用之地籍圖,部分係日治時期依據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使用迄今已逾九十餘年,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多數地區已達不堪使用程度,且近二十年來,經濟快速發達,隨著都市建設發展,土地分割頻繁,坵塊日益細分,致天然地形變遷,人為界址異動,使得土地使用情形與地籍圖上所記載不盡相符,且原圖施測當時,因技術及設備所限,誤謬在所難免,及比例尺過小,還原於實地之精度差,據以複丈結果,每有前後結果不同之情形發生,實無法因應當前高精度地籍測量需求,因此政府為了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切實釐整地籍,保障人民合法產權及配合今後經濟建設規劃種種需要,即採用最新測量儀器,配合高科技的技術,正確的方法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新測製地籍圖,計算面積,以使每宗土地的位置、形狀、地號、面積等與地籍圖、登記簿記載內容一致。 9
五、地籍圖重測問答 • 注意事項 • Q02:地籍圖重測根據那些法令? • Ans: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是故實施地籍圖重測係依據上開法令及同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三暨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辦理。 Q03:何謂數值地籍測量? Ans: ●狹義言之:以測量儀器及測量方法測算各宗土地界址點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繪製地籍圖。 ●廣義言之:是將地籍調查的資料以及控制點、圖根點、都市計畫樁、界址點等觀測結果輸入電腦,建立各種基本檔,完成繪圖、計算面積、列出報表等自動化作業,提高測量之精度。 10
五、地籍圖重測問答 • 注意事項 • Q04:為什麼要實施數值地籍測量? • Ans:1.人們對測量精度之要求日益提高,圖解法測量精度已 難以適應高地價需求。2.電子計算機的發達及普及,使得數值圖籍資料與文件 資料可連繫在一起,同時處理,不僅能提高行政效率 ,並可加強為民服務的功能。3.為促進各類土地合理有效管理與利用,必需提高地籍 測量精度及健全地政資料,以建立多目標土地資訊系 統,實施數值地籍測量可作為其基礎工作。 11
五、地籍圖重測問答 • 注意事項 • Q05:數值法辦理地籍圖重測之實施推廣情形是怎樣的? • Ans:政府為加強為民服務,提高測量精度,建立多目標土地資訊系統,特引用GPS衛星定位測量儀器及電子測距經緯儀等高科技精密測量儀器及電子計算機等設備,自七十年度起先在彰化縣員林鎮試辦採用數值法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試辦結果因界址點復原容易、正確,地籍圖可依實際需要以任意比例尺展繪,距離量測正確,成效良好,普受民眾肯定,故予逐年推廣,並自七十八年度起,全面採用數值法辦理地籍圖重測。 12
五、地籍圖重測問答 • 注意事項 • Q06:在地籍圖重測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配合重測工作進行? • Ans:地籍圖重測之作業程序係依土地所有權人指定之界址,應用測量儀器與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之位置、形狀及計算面積,並依計算之成果辦理重測結果公告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故重測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為確保自身之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地籍調查通知書後,依所排定時間至土地坐落位置與地籍調查人員充分配合辦理指界,以利重測工作順利推展。 現就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說明如下:1.設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公地管理機關等,在接到縣政府通知 地籍調查時,請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界址點,會同四鄰土 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自行設立界標(土地界標由政府免費提供,可向重測區 工作站領取)。2.按指定日期到場指界:土地所有權人請依照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或委託 他人)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四周圍界址位置,詳 細告訴地政機關指派的地籍調查人員,再由調查人員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 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表上。3.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地籍調查表上相關欄位記載之內容是否確實,界址 標示欄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否一致,請土地所有權人在調查表上每 一欄內逐項認定,如正確無誤後,再予簽名或蓋章。 13
五、地籍圖重測問答 • 注意事項 • Q07: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對自己的土地界址不明瞭,指界發生困難時,要怎麼樣處理? • Ans:地籍調查時,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但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指界並告知土地所有權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或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鑑界,以使土地相鄰界址確定,作為地籍調查、測量之依據。 14
五、地籍圖重測問答 • 注意事項 • Q08: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 Ans: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及地政事務所就爭議情形予以協調,如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逾十五日後如不提起訴訟者,則依照調處結果辦理重測。 15
五、地籍圖重測問答 • 注意事項 • Q09: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 Ans: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1.鄰地界址。2.現使用人之指界。3.參照舊地籍圖。4.地方習慣。 •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16
五、地籍圖重測問答 • 注意事項 • Q10:地籍圖重測之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 Ans: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必須將重測後之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如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行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之舊地籍圖並依法停止使用。 17
五、地籍圖重測問答 • 注意事項 • Q11: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對重測工作不清楚,應向那些機關詢問辦理? • Ans: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圖重測結果通知書時,得於公告期間內攜帶地政機關所發的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等前往當地的地政事務所設置之重測結果公告閱覽處,免費閱覽重測後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對重測結果有不瞭解的地方,可以向閱覽處人員詢問,閱覽處人員將會對所提問題一一解答。 18
五、地籍圖重測問答 • 注意事項 • Q12: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時,應如何申請辦理? • Ans: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先在公告閱覽處填寫異議複丈申請書,將申請異議複丈理由和事實經過及四鄰的土地關係人姓名、住址等一一填入,並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由地政事務所訂期辦理複丈,其異議複丈結果無誤者所繳複丈費不予退還,複丈結果確實有誤者,地政機關即依法辦理有關圖冊更正,所繳複丈費予以通知退還。 19
五、地籍圖重測問答 • 注意事項 • Q13:地籍圖重測作業程序為何? • Ans: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測量人員則依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界址,應用測量儀器與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位置、形狀、大小及計算面積,並依計算之成果辦理重測成果公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繪製地籍圖。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地籍圖重測之程序如下:01.劃定重測地區。 02.地籍調查。03.地籍測量。 04.成果檢查。05.異動整理及造冊。 06.繪製公告圖。07.公告通知。 08.異議處理。09.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10.複(繪)製地籍圖。 20
五、地籍圖重測問答 • 注意事項 • Q14:重測辦理期間,重測作業相關宣導、資訊如何取得? • Ans:為使土地所有權人瞭解地籍圖重測之意義、重要性及其相關權利義務,地政機關於辦理重測時,均由縣市政府在重測地區舉辦地籍圖重測政令宣導會,或洽有線電視台以走馬燈方式刊登重測訊息或以廣播車於測區街道沿街播放宣導錄音帶等,宣導地籍圖重測相關事宜,俾使土地所有權人配合各項重測作業進行。另於重測作業期間,所寄送之各類通知書及本局網站,均分別載明及登載土地所有權人應「注意事項」、「地籍圖重測有關問題問答」及「土地法有關條文」等,若土地所有權人對重測作業仍有疑義,可以電話或至縣政府、轄區地政事務所洽詢,亦可依通知書信封上所印之重測辦公處地址、電話向重測辦公處洽詢,作業人員將對所提問題詳予解說。 21
五、地籍圖重測問答 • 注意事項 • Q15:為何重測前後面積不一致?如面積減少,是否有補償措施? • Ans: • (一) 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由於測量技術及儀器較日據時期精密優良,且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或天然地形變遷,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複丈時誤差之配賦及面積登記有效位數之變更(重測前為公頃以下四位、重測後為公頃以下六位),致使重測前後土地面積難免發生增減。 • (二) 按土地之四至界址以所有權人最明悉,地籍圖重測係依據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其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就所有權人而言,實地管業之範圍並無變動。另參考德、日、瑞等重測有成效國家,其政府與人民對土地面積,均以尊重事實為由,向無追補地價之先例,故目前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後面積增減之土地,並無補償之規定。 22
五、地籍圖重測問答 • 注意事項 • Q16:重測後新權狀換發作業程序為何? • Ans:重測後新權狀換發作業程序,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如下: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所列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項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請換(註)書狀。 23
六、地籍圖重測承辦人員連絡電話 • 昱展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蘆竹電話:03-212-0944 傳真:03-212-9396 • 桃園電話:03-357-3537 傳真:03-357-1932 • 本所聯絡人 • 重測主辦:賴英桃E-Mail:219@ljland.gov.tw • 辦公室電話:03-352-5337#208 • 檢查員:李木舟 • 辦公室電話:03-352-5337#202 • 桃園縣政府地籍測量科 • 委外主辦:洪瑞宏E-Mail:125056@mail.tycg.gov.tw • 辦公室電話 :03-332-2101#5313 24
七、地籍圖重測作業相關書表下載 下載網址: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下載專區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