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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西欧封建制国家的形成与法兰克王国的封建政治制度. —— 杨小辉. 内容提要. 第一节 西欧封建国家的形成 一、罗马帝国的灭亡 二、西欧封建国家形成的原因与过程 三、 日尔曼封建贵族民主制的特征 四、 西欧中世纪天主教会的地位 五、 西欧封建制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法兰克王国的建立及其政治制度. 一、法兰克王国的建立 二、法兰克王国初期的社会制度 三、法兰克王国的封建政治制度. 第一节 西欧封建国家的形成. 一、罗马帝国的灭亡. 1 、为什么罗马会崩溃? 罗马文明后来落后了,罗马人没有了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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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西欧封建制国家的形成与法兰克王国的封建政治制度 ——杨小辉
内容提要 第一节 西欧封建国家的形成 • 一、罗马帝国的灭亡 • 二、西欧封建国家形成的原因与过程 • 三、日尔曼封建贵族民主制的特征 • 四、西欧中世纪天主教会的地位 • 五、西欧封建制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法兰克王国的建立及其政治制度 • 一、法兰克王国的建立 • 二、法兰克王国初期的社会制度 • 三、法兰克王国的封建政治制度
一、罗马帝国的灭亡 • 1、为什么罗马会崩溃? • 罗马文明后来落后了,罗马人没有了幸福感。 • 如果用一句话来说,就是罗马文明的结构出了五个大问题。 • 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开放的文化变成了机械、封闭的文化。 • 进取的精神变成了麻木、懒惰、悲观的心态。 • 国家制度僵化,缺乏弹性,断送了改革的机会。 • 罗马的自我衰落导致蛮族战胜罗马,况且蛮族文化对罗马人也有吸引力。
罗马文明的发展不平衡,出现了各种矛盾。 • 反主流文化出现,社会矛盾尖锐。 • 从民主走向专制,政府的公共性减少,私人性质和军事性质增强。一如恩格斯所说:“罗马国家及其世界霸权……它说是保护公民防御野蛮人的,而公民却把野蛮人奉为救星来祈望。”
2、为什么罗马会崩溃从中国人的眼光来看 • 罗马缺乏中国的以下特点: • 政治统治而非强力统治 • 统一的文化所形成的强大民族凝聚力 • 知识分子与国家结合(科举取士、寒人掌机要) • 政权与主流经济相结合 • 高效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部门的有效分工
政府主管公共利益 • 中央地方的一致性 • 世袭制和政权交接的稳定性 • 中庸性和强大的综合能力
帝国越是走向没落,捐税和赋役就越是增加,官吏就越是无耻地进行掠夺和勒索。帝国越是走向没落,捐税和赋役就越是增加,官吏就越是无耻地进行掠夺和勒索。 • 直接原因:蛮族的入侵
3、总结:崩溃的原因 • 帝国崩溃并非外部原因,而是自我崩溃。 • 帝国灭亡的根本原因在于:她的人民不幸福;她的道德风气江河日下;阶层间的斗争无法调和。 • 此外,还表现在商业的败落、官僚作风、 • 政治专制、赋税繁重以及巨额战争费用。
4、日耳曼人早期的社会政治状况 恺撒《高卢战记》与塔西陀《日耳曼尼亚志》 • ◎ 畜牧业(不热心农业,牛奶和肉类构成主要的食物来源) • 农业(定期轮换耕地和耕种作物)。 • ◎ 游牧(逐年迁徙的记载) • 定居(相对稳定的居住情况和耕作情况)。
◎ 公有(“任何人不能单独保有土地”) • 经济的分化(耕地分配的不平等)。 • ◎ 平等(民众大会、长老议事会、军事首领之选举产生及有限权力) 地位的差异(氏族贵族的特权化和军事首领权力的扩大化)。
“凡德意志人给罗马世界注入的一切有生命力的和带来生命的东西都是野蛮时代的东西。的确,只有野蛮人才能使一个在垂死的文明中挣扎的世界年轻起来。”——恩格斯“凡德意志人给罗马世界注入的一切有生命力的和带来生命的东西都是野蛮时代的东西。的确,只有野蛮人才能使一个在垂死的文明中挣扎的世界年轻起来。”——恩格斯
三、日尔曼封建贵族民主制的特征 • 1、君主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封建领主拥有世袭领地,独立地行使一切权力。 • 2、奉行“我的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的原则。 • 3、君主受到贵族和教会的种种限制。 • (p.40)
四、西欧中世纪天主教会的地位 • 1.思想上 神学理论 • 2.经济上 教产、什一税 • 3.政治上 教阶体系
五、西欧封建制的发展历程 • 1、封建国家形成时期 • 2、封建贵族民主制时期 • 3、封建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 • 4、封建君主专制时期
一、法兰克王国的建立 • 1、克洛维与“苏瓦松花瓶”事件 • 2、《撒利克法典》:“同人不同命”(在观念上,日耳曼各王国的成文法被看作是公约或契约,如《撒利克法典》在一些章节的开头有“互相同意遵守”的习惯用语。) • 3、843年“凡尔登和约”
法兰西王者第一人——克洛维(Clovis 法语:Clovis I,AD465或AD466—AD511)
法兰克王国国王,墨洛温王朝的创立者。出生于墨洛温家族,父为军事首领。481 年继承父位。486 年在苏瓦松击败罗马军队,夺取巴黎和罗瓦尔河以北土地。史书记载,在分配战利品时,克洛维要求得到一只从教堂抢来的广口瓶,众人慑于他的权威只好答应。忽然一个坚持按旧习惯抽签分配的战士,举起战斧要砍瓶子,克洛维只好隐忍。可次年3 月检阅军队时,借口该战士保管武器不当,用战斧劈开他的头颅。大家对此十分恐惧,说明克洛维已树立国王的权威。496 年,克洛维打败阿勒曼尼人,并率领3000 亲兵接受洗礼,改信罗马基督教;教会开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500 年与勃艮第人交兵。507 年在波瓦提埃附近击败西哥特人,杀其王,夺取加隆河以北土地。克洛维晚年,用阴谋手段残酷地剪除曾帮助他打天下的法兰克人其他首领,包括本族和近亲,统治着几乎整个高卢。克洛维在都尔接受东罗马皇帝所封执政官头衔,穿起紫袍披肩,戴上王冠,慷慨施舍,然后定都巴黎。511 年,克洛维在巴黎逝世,安葬在那里的圣彼得教堂。
克洛维一世一生最大的影响包括三项行动:统一法兰克、征服高卢和皈依罗马天主教。第一项行动使克洛维拥有了比作为一个地区性首领更大的能量;第二项行动则奠定了法国的基础;第三项行动使克洛维与教皇结成同盟并成为天主教会的保护者。克洛维一世一生最大的影响包括三项行动:统一法兰克、征服高卢和皈依罗马天主教。第一项行动使克洛维拥有了比作为一个地区性首领更大的能量;第二项行动则奠定了法国的基础;第三项行动使克洛维与教皇结成同盟并成为天主教会的保护者。
法兰克战士 • 查理军团
克洛维一世受洗雕像 圣雷米吉乌斯为克洛维一世施洗
凡尔登和约 • 凡尔登条约是843年8月,法兰克王国皇帝路易一世(虔诚者)的3个儿子在凡尔登(位于今法国东北部)签订的分割国土的条约。840年路易一世死后,其长子洛泰尔即位。翌年,路易一世的另两个儿子日耳曼人路易和秃头查理结成联盟,反对洛泰尔,展开内战。842年,洛泰尔战败求和。次年,三方签订该条约。根据条约,加洛林帝国一分为三。洛泰尔仍承袭帝号,并分得意大利中部和北部以及莱茵河和阿尔卑斯山以西,埃斯科(斯海尔德)河、默兹河、索恩河和罗讷河以东地区,称中法兰克王国;日耳曼人路易分得莱茵河以东地区,称东法兰克王国;秃头查理分得洛泰尔领地以西地区,称西法兰克王国。该条约所划分的疆界经过870年《墨尔森条约》的调整,大体上确定了近代意大利、德意志和法兰西三国领土的雏形。
《凡尔登条约》(Treaty of Verdun) • 分割法兰克人的加洛林帝国的条约。这一条约是加洛林帝国瓦解的第一阶段,预示近代西欧国家的形成。皇帝虔诚者路易一世(查理大帝之子)曾经安排由第一个妻子所生的3个儿子继承产业,但从829年起,他又想把大部分领地分给第二个妻子所生的小儿子(即日后的秃头查理二世),从而引起年纪较大的儿子数次造反。840年路易死后,爆发了公开的战争。路易的第三子日耳曼人路易联合查理攻击长兄皇帝洛泰尔一世。洛泰尔在丰特努瓦败北求和。843年8月,在凡尔登达成协议,洛泰尔仍保持帝号,获得中法兰西亚,即包括今比利时、尼德兰、德国西部、法国东部、瑞士和意大利大部的一个狭长地带。日耳曼人路易获得东法兰西亚,即莱茵河以东的地区。查理获得西法兰西亚,即今法国的剩余部分。
查理大帝跪在教皇利奥三世(795-816年)面前接受加冕,称“罗马人的皇帝”查理大帝跪在教皇利奥三世(795-816年)面前接受加冕,称“罗马人的皇帝”
二、法兰克王国初期的社会制度 • 1、马尔克公社制度 • 2、自由农民农奴化的原因 • A内部原因:土地私有化和公社内部分化 • B外部原因:封建贵族连年战争;封建贵族对农民的巧取豪夺;强制性的军役和徭役 • C国家干预:采邑制→封君封臣关系的建立→骑士制度的形成→豁免权的普遍授予
马尔克公社制度 • 中世纪西欧日耳曼人的一种村落共同体。其主要特征是以地缘作为联系纽带,土地公有和私有并存。各户的耕地已转化为私有财产,但森林、牧场等仍归公社所有。“马尔克”一词的原意是“边界”,后成为日耳曼人农村公社的名称。4-6世纪日耳曼人经大迁徙进入罗马帝国后,曾在各地依公社组织定居。随着封建制的发展,许多公社受到封建主的侵夺,成为受奴役的公社,不断丧失原来的特征,只留下一些残迹。但直至中世纪晚期,西欧各地农村中仍大量保留着各种公社的成分。在一些偏僻的山区,完整的公社形态一直保留到近代。
根据中世纪初期的“蛮族”法典(最古老的是编定于5、6世纪之交的法兰克人的《萨利克法典》)及后来收集的各地的习惯法,可以复原这种马尔克公社的概貌。在公社内部,房屋及宅旁园地已为各户成员私有,耕地也停止在各户间定期重分,向私有财产转化。《萨利克法典》原规定土地只能由男系继承,不久苏瓦松国王希尔佩里克一世(561~584在位)规定女系亦可继承,即可为证。但过去耕地不能私有的痕迹仍然可以追寻,它表现为中古时期西欧各户农民的份地面积大小在同一地区有一种相等的倾向;而且这种份地大都由许多块狭长的条田组成,分别散布在土质肥瘠不同、远近距离不等的地段中,各户条田依次相间,有着明显的规律性。这可能是当初耕地实行定期分配时为使各户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各地段何时休耕,何时春播或秋播,都依习惯统一进行。庄稼收割后该地段即转化为公共牧场,各户皆可在此放牧。耕地之外的森林、牧场、池塘、荒地等,皆为全公社公有,各户使用权利均等,有时连封建主也不例外。封建主力图掠夺这些公共土地,农民在整个中世纪为保存公共土地进行了顽强的斗争。根据中世纪初期的“蛮族”法典(最古老的是编定于5、6世纪之交的法兰克人的《萨利克法典》)及后来收集的各地的习惯法,可以复原这种马尔克公社的概貌。在公社内部,房屋及宅旁园地已为各户成员私有,耕地也停止在各户间定期重分,向私有财产转化。《萨利克法典》原规定土地只能由男系继承,不久苏瓦松国王希尔佩里克一世(561~584在位)规定女系亦可继承,即可为证。但过去耕地不能私有的痕迹仍然可以追寻,它表现为中古时期西欧各户农民的份地面积大小在同一地区有一种相等的倾向;而且这种份地大都由许多块狭长的条田组成,分别散布在土质肥瘠不同、远近距离不等的地段中,各户条田依次相间,有着明显的规律性。这可能是当初耕地实行定期分配时为使各户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各地段何时休耕,何时春播或秋播,都依习惯统一进行。庄稼收割后该地段即转化为公共牧场,各户皆可在此放牧。耕地之外的森林、牧场、池塘、荒地等,皆为全公社公有,各户使用权利均等,有时连封建主也不例外。封建主力图掠夺这些公共土地,农民在整个中世纪为保存公共土地进行了顽强的斗争。
公社成员彼此平等。他们定期集会,选举公职人员,制定大家共同遵守的法规,裁决公社成员间的纠纷。西欧中世纪各地的庄园法庭就是这种自由公社成员集会的变形。它例由全体居民出席;但因居民受到奴役,法庭主持者往往为领主的总管或其本人。在庄园法庭上还可制定本地习惯法,判决则依本地习惯由全体居民做出或由陪审员做出。不过领主可以利用权势,使判决在必要时有利于自己,并收取有关罚金。(见西欧庄园制)公社成员彼此平等。他们定期集会,选举公职人员,制定大家共同遵守的法规,裁决公社成员间的纠纷。西欧中世纪各地的庄园法庭就是这种自由公社成员集会的变形。它例由全体居民出席;但因居民受到奴役,法庭主持者往往为领主的总管或其本人。在庄园法庭上还可制定本地习惯法,判决则依本地习惯由全体居民做出或由陪审员做出。不过领主可以利用权势,使判决在必要时有利于自己,并收取有关罚金。(见西欧庄园制)
一个典型庄园的耕地,大致分为春耕、秋耕、休闲三部分,轮流用于春播、秋播、休闲。这样,每一块土地在连续耕种两年之后,可以休闲一年,这被称为“三圃制”。耕地被划为条形,封建主的土地和农奴的土地互相交错。庄园里有林地,提供柴薪、木料;有草地,提供饲料;有河流,提供水源;有的还有池塘,用来养鱼。有些封建主的住宅往往建成城堡式样,作为防卫中心,还有教堂和教士的住宅。此外还有属于封建主的磨坊、烤炉和各种作坊。农奴的住房一般比较狭小,质量较差,农舍周围有一小块园地供他使用,他的份地也远离农舍。本图反映了一个典型的以城堡为中心的西欧封建庄园的情况,远处是封建主的城堡,城堡的周围就是耕地,农民在耕地里劳作。一个典型庄园的耕地,大致分为春耕、秋耕、休闲三部分,轮流用于春播、秋播、休闲。这样,每一块土地在连续耕种两年之后,可以休闲一年,这被称为“三圃制”。耕地被划为条形,封建主的土地和农奴的土地互相交错。庄园里有林地,提供柴薪、木料;有草地,提供饲料;有河流,提供水源;有的还有池塘,用来养鱼。有些封建主的住宅往往建成城堡式样,作为防卫中心,还有教堂和教士的住宅。此外还有属于封建主的磨坊、烤炉和各种作坊。农奴的住房一般比较狭小,质量较差,农舍周围有一小块园地供他使用,他的份地也远离农舍。本图反映了一个典型的以城堡为中心的西欧封建庄园的情况,远处是封建主的城堡,城堡的周围就是耕地,农民在耕地里劳作。
欧洲封建社会各阶层等级分明,不得逾越。图中两个身份低下的农民正在为两位骑士让道欧洲封建社会各阶层等级分明,不得逾越。图中两个身份低下的农民正在为两位骑士让道
采邑改革 ◎ 背景 无条件的土地封赐。 内部的松散性。 兵源的枯竭。 ◎ 内容 采邑本意为“承担义务的封地”。 封君与封臣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封君封赐土地与提供保护。 封臣负担兵役与土地的终身占有。 农民与土地的连带封赐。
◎ 影响 兵源与军制(农民步兵 封建骑兵)。 中央与地方(内部联系与王权的加强)。 等级结构与权力的分割。 农民地位(对土地和领主的依附)。
三、法兰克王国的封建政治制度 • 1、带有氏族民主制的残余 • 2、国王 • A世袭,拥有广泛权力 • B以敕令的形式行使立法权 • 3、封建贵族会议
4、中央官吏:宫相、宫内大臣、宫廷伯爵、尚书大臣、财务大臣、元帅、大主教4、中央官吏:宫相、宫内大臣、宫廷伯爵、尚书大臣、财务大臣、元帅、大主教 • 5、地方制度:郡(伯爵)、百户(百户长)、马尔克;巡按使制度 • 6、军队:公民兵 “五月校场” • 7、司法:郡法院、王室法院、巡回法院;决斗;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