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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公約及戰爭法慣例 旗幟及誓約. 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 主席 蔡世能 18 July 2014. 旗幟使用規定. 海牙公約第 23 條 (f) 「禁止濫用 投降旗 、濫用 國旗 或 軍事徽章和軍隊制服 ,以及 日內瓦公約中之特殊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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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公約及戰爭法慣例旗幟及誓約 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 主席 蔡世能 18 July 2014
旗幟使用規定 • 海牙公約第23條 (f)「禁止濫用投降旗、濫用國旗或軍事徽章和軍隊制服,以及日內瓦公約中之特殊標誌;」 • Art. 23. (f) To make improper use of a flag of truce, of the national flag or of the military insignia and uniform of the enemy, as well as the distinctive badges of the Geneva Convention;
神聖的 公約徽記 公約徽記 國際紅十字委員會會徽 必需符合 戰爭法 才能使用 戰爭 或 佔領下 符合日內瓦公約規定 1. 場所或地點:受到保謢的場所,禁止攻擊,受公約保護。 2. 人員:救護、救援、神職宗教,或公約規定之特殊人員。 禁止攻擊,受公約保護。
大日本帝國人民適用戰爭法得到公約保護的三要件大日本帝國人民適用戰爭法得到公約保護的三要件 • 佔領國與被佔領國 • 敵對狀態 •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聯合國國際組織 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 奉行公約 效忠天皇陛下 效忠大日本帝國
佔領國與被佔領國的國旗 同盟國 the Allied Powers 被佔領國 大日本帝國
敵對狀態 不得彼此互設外交機構 舉例:TRA 4-2-8 美國法律中有關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的規定,不論明示或默示,均不應對臺灣適用。 美國與大日本帝國台灣維持敵對狀態,並不是美國反大日本帝國,也不是美國反大日本帝國台灣。 大日本帝國與美國維持敵對狀態,並不是反美。在還沒有國家、人民法律人權的地位正常化之前,保持敵對狀態,才能符合戰爭法要件之一,而得到公約保護。 必需遵守戰爭法! 遵守 海牙公約、1949的日內瓦公約 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
大日本帝國 重建政府 宣誓了解並奉行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 • 主要佔領國 模糊策略 違反國際人權法佔領下的一線生機 •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聯合國國際組織 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 奉行公約 效忠天皇陛下 效忠大日本帝國
聯合國 NGO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請求保護國20 February 2014 節錄:基於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六條第四段的規定,「“安置”這個詞是使用在某些被保護人,因為這個原因、或另一個原因,他們不能被遣返,而且不被允許永久安 住在他們原來的國家。在這種情形下,必需有一個國家,被發現、被找到,那是他們將可以被接受、被允許安住的國家。這種特別情形發生在二戰結束,導致採納這 一條款。」 這意味著,我們的國家必需接受我們,我們是以宣誓效忠的方式,呼喚自己的國家。依據公約第 51條釋文:”愛國情操不被侵犯,人民效忠自己原來所屬的國家”。因此,我們宣誓效忠我們的國家,在被保護人的身分證的申請表的簽名欄,特別標示了申請人 宣誓效忠大日本帝國以及 天皇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