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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政策. 海淀国税货物和劳务税科. 2010 年 11 月. 定 义. 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 则 》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8]170 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9]1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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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政策 海淀国税货物和劳务税科 2010年11月
定 义 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 则》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
购 入 不允许抵扣 固定资产 允许抵扣
× 不允许抵扣 × 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固定资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包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
× × 不允许抵扣 发生了不允许抵扣的情形,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净值*适用税率
√ 允许抵扣 抵扣凭证 增值税 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运输费 用结算单据
√ 允许抵扣 账务处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允许抵扣 纳税申报 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进项税额明细表》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的相关栏次,如实准确计算填报
销 售 税率或征收率
计算方法 17%税率 4%征收率减半征收 2%征收率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应纳税额=销售额×17%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发票使用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且属于申报抵扣范围的,应当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7%)征收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