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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補修──法律與生活. 葉燕如老師. 法治國的意義. 2. 法律的制定與修正. 依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法律是由 立法院 來制定或修正,我國的立法過程採 三讀程序 ,從法案提出、一讀、委員會審查、二讀、三讀,直 至總統公布施行 等立法行為,均十分慎重。 ( 1 ) 提案 : 首先,依據憲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其他法律的規定, 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司法院 ,均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或修正案,而 立法委員經十五人以上連署 ,也得提出法律案,至於一般人民則不能享有此一權利,而只能依公民投票法,創制立法原則。 ( 2 ) 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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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補修──法律與生活 葉燕如老師
2.法律的制定與修正 依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法律是由立法院來制定或修正,我國的立法過程採三讀程序,從法案提出、一讀、委員會審查、二讀、三讀,直至總統公布施行等立法行為,均十分慎重。 (1) 提案: 首先,依據憲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其他法律的規定,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司法院,均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或修正案,而立法委員經十五人以上連署,也得提出法律案,至於一般人民則不能享有此一權利,而只能依公民投票法,創制立法原則。 (2) 審查: 其次,大部分法律的制定或修正,都應該經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只有在少數例外的情形,才會逕提院會討論。
(3) 讀會:讀會共有三次 一讀會是法律案排入議程後,由大會主席宣付朗讀,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二讀會是在大會逐條或依次討論; 三讀會時除非有重大瑕疵,否則院會不得再做內容修正,而僅能為文字的修正。 在三讀會完成並通過議決後,法律之制定程序即已完成;但是法律要產生實質效力,還須將法律咨請總統公布後才能發生效力。 法律公布施行後,隨著社會的變遷,或因事實需要,或因法律內容尚欠完備,或因適用上窒礙難行,均須予以修正。法律修正之機關與制定之機關相同,凡有權制定法律之機關,即有權隨時就相關法律提出修正,至於修正程序,亦與制定程序相同。
立法程序圖 資料來源:立法院網站 http://www.ly.gov.tw/upload/01_introduce/0101_intro/0991028120100.jpg
參 憲政主義下的基本法律架構 一、法位階的意義 二、大法官違憲宣告的意義
一、法位階的意義 在憲政主義之下,憲法為人民權利的保證書,具備效力最高的特性。 在憲法之下,則有法律與命令等法律規範。但層級上以憲法為最高,以憲法價值秩序拘束法律的實質內容。 透過大法官釋憲的功能,去確保下位階的法律、命令都能符合憲法的精神,以確保憲法內所宣示的基本原則能確實被落實。 http://pic.pimg.tw/geniitwo18/4a22774370fe0.jpg
1.法規範階層理論 奧地利著名的法學家凱爾森(Hans Kelsen,1881-1973)觀察歷來各國的法律規範形態,依照法律外在的形式結構來分析法律,提出一種用來說明法規體系組成架構的法規範階層理論(the hierarchical structure of norms)。 在法規範階層理論中,凱爾森將法規範體系由上至下分為「基本規範」(basic norm)、「一般規範」(general norm)與「個別規範」(individual norm)三個層次來說明。基本規範的位階最高,是同一法律體系中所有規範得以有效的最終根據。 Hans Kelsen http://www.neuhaus.cz/lide/images/Hans_Kelsen_vel.jpg
在法規範效力方面,愈上層的法規範效力愈高,下位階規範的效力源自於上位階規範;而且下位階的法律,不能牴觸上位階的法律,一路推演上去,便追溯到具最高權威的基本規範。在法規範效力方面,愈上層的法規範效力愈高,下位階規範的效力源自於上位階規範;而且下位階的法律,不能牴觸上位階的法律,一路推演上去,便追溯到具最高權威的基本規範。 但是,在法規範適用的順序上,下位階的規範,則較為優先。 具體對應到一國的法律體系時,通常則呈現為憲法、一般性的法律或命令,以及針對具體個案所做出的行政處分或裁判等不同階層的法規範。 就法律位階效力而言,憲法的位階最高,具有最高效力及優越性,下位階的所有規範,均須遵守憲法,不得牴觸憲法的規定。
2.憲政主義下法位階的意義 (1) 彰顯憲法的最高性:透過法規範階層理論,我們知道,在採取憲政主義的憲政國家裡,憲法的位階最高,憲法之規定具有最高效力及優越性。 (2) 透過權力分立保障人權:為達成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核心目標,憲政主義採取了權力分立原則,將國家不同的權力,區分為行政、立法、司法等權,使其分別行使、相互制衡,以避免政府濫權。
「立法權」代表民意,基於民意所制定的法律,成為「行政權」制定命令的效力來源;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命令,不能牴觸上位階的法律規定。「立法權」代表民意,基於民意所制定的法律,成為「行政權」制定命令的效力來源;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命令,不能牴觸上位階的法律規定。 行政權必須「依法行政」,受到立法權的民意控制。 此外,解決個案紛爭的「司法權」,也必須依據立法院所制定的法律「依法審判」,因此,司法裁判亦不能擅斷,須受到代表民意的立法權拘束。 權力制衡 http://a.cvimg.cn/UploadFile/UserFiles/2010/3-23/23c9dc58-cfff-4917-a254-6a1a9d3d6e60.gif
二、大法官違憲宣告的意義 一個受到多數民意支持的法律,其內容是否違反了憲法的規範精神,成為一個不正義的「惡法」,在我國憲政體制上,交由大法官以司法違憲審查機制來進行認定。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images/04.jpg
1.「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 假如一個法律被制定出來,內容卻非常的糟糕,被認為是「惡法」,那麼它還能算是個法律嗎?人民應該繼續遵守這樣的法律嗎? 但假如人人都可以自行指稱某個法律是「惡法」,主張可以不遵守它,既有的法律秩序受到動搖,則社會秩序的混亂不安,可想而知。 「惡法亦法論」,強調形式上法安定性的價值,重視法律秩序的維護。為求社會安定,主張遇到壞的法律,也應先遵守,必須透過修改法律等立法手段去改變它之後,才能結束惡法的效力,避免社會動盪的亂象。 http://farm5.static.flickr.com/4078/4801795813_bc0a28ec5b.jpg
「惡法非法論」強調法律規範內容的實質正義、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可侵犯,認為不正義的惡法,一天都不須遵守,所以主張人民無遵守惡法義務。「惡法非法論」強調法律規範內容的實質正義、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可侵犯,認為不正義的惡法,一天都不須遵守,所以主張人民無遵守惡法義務。 除了消極地不執行、不遵守惡法外,這樣的反抗,也包括積極地以和平手段,如遊行、罷工、罷市、罷課、絕食等,或以革命的手段反抗惡法。 反集會遊行法,民眾走上街頭 http://farm4.static.flickr.com/3095/2858880189_b96cf35a41.jpg
2.憲政主義下的「惡法」問題 一個法律是否是違反正義的惡法,不再委由個人以道德、良心或宗教立場來任意主張。一個法律是否為「惡法」,一律遵循憲法,以憲法的規範作為判斷標準。 針對我國憲政上去除惡法的管道與方法,分別說明如下: (1) 一般法律的修廢程序 在我國,遇到法律規範內容發生爭議時,可以依據修法的規範,主張修廢不合時宜的法律。除了訴諸輿論、組成壓力團體、推動社會運動,爭取多數立委支持外,亦有透過公民投票等手段,尋求修廢法律者。 只有在「用盡體制內的所有救濟手段」,例如:陳情、請願、提起訴訟尋求救濟,乃至於判決確定之後提請大法官解釋,均無法解決,卻仍無法擺脫「極端不正義」的壓迫時,才會例外地容許人民以「抵抗權」為最後手段,抵抗法律規範對權利的侵害。
「抵抗權」又稱「公民不服從」或「市民不服從」,指人民基於政治道德良心,以促使法律、政府政策或社會弊端變更為目的,進行和平、非暴力的公開觸法行為。此外,由於國家法體制的力量依舊存在,行使抵抗權的人必須有心理準備,事後須承擔法律制裁風險。 「革命權」,則屬於國民主權的最後手段。 綠色和平組織常以較為直接的非暴力直接行動引發公眾對公共議題的重視,打破法律就是違法行為嗎?(綠色和平組織企圖阻止捕鯨、捕鮪船作業) 上圖http://webdiary.com.au/cms/?q=image/view/1164 下圖:http://www.indymedia.org/images/2005/12/830423.jpg
(2) 違憲審查 存在違憲審查制度的國家,人民除了修法之外,也可以透過違憲審查機關(在我國為司法院大法官),去制衡、挑戰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合憲性(妥當性)。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覽: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 http://i382.photobucket.com/albums/oo270/nopinghost/20090612/DSC09101.jpg
三、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 在民主法治國家裡,與國家施政密切相關的行政法,主要以憲法所確立的權力分立原則與法治(rule of law)原則為基礎。 國家的行政行為影響人民權利重大,應當受到法律規範。但法條有限,人事變化無窮,未必所有事情發生時,都能找到相應的法律明文。 在欠缺明文規範時,國家應當依循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作為行政行為的處理依據。
1.依法行政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係指一切行政 行為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也就是法律對行政行為有 控制作用。 這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也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法規範位階上:下級規範不得牴觸上級規範,也就是行政命令、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在規範位階上皆低於法律,故其效力自然比法律低; 一切行政行為均不可牴觸法律。
(2)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係指若無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地作成行政行為,特別是干預人民權利的行為。 換言之,行政行為不僅消極地不能牴觸法律,更需要有法律的明文及授權作為依據,所以也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即明白表示,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重要事項,必須要由具民主基礎的國會以法律規定或授權,國家才能限制人民。
2.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指國家的行政作為為達成某一特定目的、結果,所採取的某種方法或措施,其目的與手段之間必須具有合理的關連性。 (1)適當性原則:在行政法上,強調行政機關所採取的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方法無助於目的,手段必然不適當。 (2)必要性原則:在行政法上,強調行政機關如果有好幾種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方法。
http://1.bp.blogspot.com/_JHdVp-O5VEg/TCHxhxz2t-I/AAAAAAAABMA/oAwEVdp0sDU/s1600/M2U01516-00001(1).JPGhttp://1.bp.blogspot.com/_JHdVp-O5VEg/TCHxhxz2t-I/AAAAAAAABMA/oAwEVdp0sDU/s1600/M2U01516-00001(1).JPG (3)衡量性原則:在行政法上,強調行政機關採取的手段,應該按目的加以衡量,進行效益分析,不可以為了利益很小的行政目的,採取對人民權利限制過強的手段。 例如:2010年苗栗大埔農地事件 起因於2008年3月都計案公告期間,電子業者有意投資苗栗科學園區事業專區,並陳情希望將23公頃園區擴大為28公頃。但後因公司事業整併,表明無另覓基地的需求。 苗栗縣府卻仍按照原訂計畫強制徵收28公頃耕地,當地農民質疑縣政府未完成法定的徵收程序,便逕行強制徵收,並以粗暴的手法率警力及二十輛怪手「突襲農田」,強行毀壞即將收成的稻作。
在最少損失原則下,多徵收5公頃土地,應不符必要性原則;而原23公頃土地,亦應檢討是否仍存在徵收之必要。為何仍強制徵收耕地浮濫開發?在最少損失原則下,多徵收5公頃土地,應不符必要性原則;而原23公頃土地,亦應檢討是否仍存在徵收之必要。為何仍強制徵收耕地浮濫開發? 政府強徵人民土地,係侵犯人民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故徵收範圍,須以公用必須者(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為限(大法官釋字第409號)。 《土地施行法》第49條亦規定,徵收土地之範圍,至少須符合「最少損失」「耕地避免」原則 。但縣府為已取消的開發案仍強行徵收耕地,似不符合衡量性原則。
3.平等原則 (1)禁止差別對待 平等原則指除非具備正當理由,否則不可以差別對待。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例如:憲法保障男女平等,但過去照顧榮民跟遺眷生活的退輔會卻規定,榮民有兒子者,由兒子繼承父親原本分配到的房舍土地;沒有兒子、只有女兒者,女兒雖可繼承,但出嫁則須繳回。這種規定針對女性進行差別待遇,即被認為是違反平等的差別對待(參見釋字第457號解釋)。
據調查,在台灣有754萬戶家庭,但只有538萬戶繳稅,至少29%沒繳稅。 很多人財富的累積,靠的是房地產和證券交易,大多不必繳稅。有人有很多避稅管道,但薪水階級幾乎完全無法避稅 。 這樣的稅賦不公該怎麼解決? 所謂差別對待的「正當理由」,是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可考量個別、具體案件於本質、事實狀況或立法目的上的差異,而為不同之處置。 例如: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但不論賺多賺少,規定每個人齊頭式的繳納同額稅金,不見得就是平等。在立法上,考量個人的經濟能力量能課稅,較能達成消滅貧富差距、實現社會正義的政策目標。
(2)行政自我拘束 為落實平等原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對於相同狀況的事件,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本身行政實務上長期一貫的行政慣例拘束,為相同之處置,不得有差別待遇。 (3)禁止恣意 再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應具備適當充分的實質上理由,如有欠缺,即為恣意,應被禁止,此為「禁止恣意原則」。
(4)不得主張違法的平等 行政法雖然強調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公平地執行法律,但不能主張「違法的平等」。倘若自己違法,即使發現有人犯行相同卻漏未被罰,也不能以此要求行政機關放過自己。 行政機關漏罰他人,並不成為違規者推卸自身法律責任的正當理由,就算漏罰的疏失屬於行政人員失職,或是行政行為有違法、不當之處,違規者仍不得據此主張免受處罰。 例如:因駕車違規、加蓋違章建築或任意張貼廣告等情形被取締處罰時,違規人就不能以「很多人都在違規,為何只取締我一人」為理由,主張免受處罰。
4.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指人民信賴國家公權力措施有效存在,在客觀上有所規劃或安排。由於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的結果,產生了合理的信賴,法律自然應當予以適當保障。 例如:人民相信國家確實會履行未來的義務,從而使人民願意放下「現在的利益」,繳納社會保險或年金,並期待將來到法定年限可取用或領回,即是一種信賴保護原則的實踐。
5.誠實信用原則 核廢料桶禁不起蘭嶼高溫潮濕和高鹽分的惡劣環境,八十一年起陸續出現鏽蝕。http://web.pts.org.tw/php/html/island/file/IS_CONTENT/3169/358-1-9s.JPG 「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應依誠實信用方法」原本屬於私法上的重要原則,也被行政法領域所接受,成為行政行為應遵循的準則。 例如:1980年原委會、臺電在蘭嶼以興建魚罐頭工廠為名,興建核廢料儲存場。 1982年臺電正式將核廢料貯放在蘭嶼。把臺灣不要的核廢料擱置在離島,沒有充分與當地居民溝通,當初亦沒有先設立法規管理的情況下,蘭嶼民眾進行了20多年的抗爭…
6.明確性原則 行政行為的內容,應該力求明確,以使人民有所依循。 例如:若行政機關科處人民罰鍰,但罰單上卻只說要處罰,沒有載明數額,無法判斷究竟要罰多少錢。這種行政行為的內容,即會被認為違反明確性原則,應予撤銷。 http://pic.pimg.tw/jubei1208/4b2256adcd602.jpg?v=126054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