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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講:應用倫理學-安樂死與死刑 台大哲學系教授 林火旺. 課程網頁: http://homepage.ntu.edu.tw/~hwlin/teaching_virtuescamp2010.html. 安樂死 (Euthanasia). 一、前言. (一)一則真實的故事: 1. Terri Schiavo 依賴機器維生長達十五年, 1990 年她因心臟病而導致腦部受傷,造成她變成植物人。她沒有留下任何文字表達自己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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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講:應用倫理學-安樂死與死刑台大哲學系教授 林火旺第七講:應用倫理學-安樂死與死刑台大哲學系教授 林火旺 課程網頁:http://homepage.ntu.edu.tw/~hwlin/teaching_virtuescamp2010.html
一、前言 (一)一則真實的故事: 1. Terri Schiavo依賴機器維生長達十五年,1990年她因心臟病而導致腦部受傷,造成她變成植物人。她沒有留下任何文字表達自己的意願。 2.Terri的先生表示,Terri曾經有一次告訴他,她寧願死亡也不要靠機器維生,但是Terri的父母反對這樣的說法,要求保持維生系統,希望她有一天能夠復原。 3. Terri的先生和父母在法院為此事爭訟數年,州和聯邦法院支持她丈夫,但最高法院不斷拒絕處理這個案子。
一、前言 4. 2005年在Terri死前幾天,布希總統、美國眾議院、Terri居住的Florida州的州長和州議會,支持她父母的主張。 5. 最後,一名法官允許將餵食器移除,Terri在十三天後死亡,其父母稱這樣的行為是“司法殺人”的行為,而梵帝岡的一名官員則稱這是“對上帝的一種攻擊”。 6. 後續發生的是公眾對這個問題的辯論,即在道德上是否應該允許安樂死,這個問題所涉及的是生與死、科學與宗教、謀殺和仁慈的衝突。
一、前言 (二)此案例產生的道德問題包括: 1. 移除餵食器是一種謀殺行為嗎?或這樣做讓Terri死得尊嚴,所以是道德上可允許的? 2. 醫生從一開始就認定她是無望的,所以根本就沒有安置餵食器,這樣是謀殺?還是仁慈的行為? 3. 在Terri病倒時就給她致命的注射,這樣的行為是道德上錯的嗎? 4. 如果Terri在生前的遺言中清楚表示,如果她變成植物人,寧願死亡,這時候移除餵食器或給予致命的注射是否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
一、前言 (三)安樂死問題也會涉及非道德問題,主要包括法律、醫療、科學和政治,譬如除了上述道德問題之外,可以質疑的是:誰有法律權利替Terri作決定? 但是這些非道德問題和道德關懷糾結在一起,我們的工作是利用道德推理,試著將這結解開。
二、議題背景 (一)定義: 1. 安樂死是為他人設想,而直接或間接造成其死亡的行為,這種終止生命的行為,被認為是基於死者的利益,因為其生命已經被認為不值得繼續活下去。 2. 這種情境通常出現在無法治瘉或絕症,繼續生存會帶來極大折磨,或無法復原的意識喪失。 3. euthanasia的希臘意義就是easy death 4. 安樂死有其意義的原因是:一般認為快速、無痛苦的死亡優於緩慢且痛苦地等死,因為那樣的生命已失去其意義。
二、議題背景 (二)分類: 1. 自願和非自願安樂死 (1) 自願安樂死:病人主動要求或同意安樂死的行為。有效的安樂死請求,必須病人在做出這個請求時,有能力進行資訊充足、理性的選擇。 (2) 非自願安樂死:由病人以外的人決定安樂死,因為病人無能力進行選擇。由於這種行為違反病人意願,所以是違法,而且普遍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
二、議題背景 2. 積極(active)和消極(passive)安樂死 (1)積極安樂死:基於仁慈 之心,直接採取殺人的行為。 (2)消極安樂死:以不採取任何行動的方式,允許某人死亡,譬如:醫生不採取維生所必要的手段,就是消極安樂死。
二、議題背景 3. 自願和非自願、積極和消極安樂死的分類,可以進一步變成四種: (1)積極自願的安樂死:基於病人請求的仁慈殺人行為。 (2)積極非自願的安樂死:不經病人請求或同意的仁慈殺人行為。 (3)消極自願的安樂死:在病人請求下,讓病人死亡。 (4)消極非自願的安樂死:不經病人請求或同意,讓病人死亡。
二、議題背景 (三)哪一種安樂死在道德上許可? 1. 許多人認為積極和消極安樂死的區別,對於理解安樂死在道德上是否可許可極為重要。認為積極安樂死永遠是錯誤的,而某些消極安樂死則是可以允許的。這個概念和一般人認為“殺人在道德上比讓人死亡還糟”的想法相合。 2. 也有人認為殺人和讓人死亡在道德上沒有差異,所以積極和消極安樂死在道德上是一樣的。
二、議題背景 3. 一般來說,法律禁止積極安樂死,不論自願或非自願,醫界也正式反對它(雖然個別醫生會有不同的看法)。 4. 消極自願的安樂死是合法的,根據法律的觀點,具有行為能力的病人有權利拒絕任何的醫療。 5. 消極非自願的安樂死在某些條件下可能是合法的,即如果某些指定的個人(如:家庭成員)可以代表病人作決定。
二、議題背景 (四)醫生協助的自殺行為: 1. 定義:在醫生的協助下,自己親手殺害自己的行為,譬如要求醫生給予毒藥。 2. 與積極安樂死比較: (1)這類行為和積極自願的安樂死一樣,是在病人的請求下進行,而且其目的是造成病人的死亡,以解除痛苦和折磨。 (2)不同的是,積極安樂死的死亡是由醫師執行,但這類行為則是病人自己。
二、議題背景 3. 醫生協助自殺的行為在美國只有Oregon是合法的,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是否合法化由各州自行決定。 4. 美國醫療協會則認為這類的行為是不道德的,而且和醫生要為病人健康奉獻的誓言基本上是不一致的。
二、議題背景 (五)死亡的定義: 1. 安樂死問題變得複雜,原因之一是死亡很難清楚定義。 2. 死亡的傳統定義:呼吸或心跳停止就是死亡。但是現在可以透過機器,使大腦失去功能的人維持心肺的運作,所以植物人仍然可以活很久。 3. 決定植物人是死或活,影響我們的道德判斷。如果植物人是死的,則撤除維生系統、給予致命藥物、或甚至移植其器官給他人,可能都是道德上可允許的。但如果他是活人,上述作法可能都得不到充足理由,而且還可能是一種謀殺行為。
二、議題背景 4. 死亡的新定義:全腦(whole brain)的死亡定義,即所有的大腦功能永遠停止就是死亡,這是成為目前醫療和法律界的標準定義。這個定義有兩個困難: (1)有些功能(呼吸)獨立於大腦活動; (2)植物人仍然是活的,因為他存在一些大腦活動,而這似乎違反直覺。 5. 高階大腦(higher brain)的死亡定義:高階大腦的功能(產生意識)永久喪失,就是死亡。根據這個定義,植物人就是死的。但也有人認為這個定義違反直覺。
三、道德理論 (一)效益主義如何處理安樂死: 1. 計算全面的效益:可能支持和反對安樂死 2. 思考的方向:病人、家屬的痛苦和折磨;任何治療成功的機率;採取不同行為所造成的整體幸福。 3. 效益主義可能反對安樂死的理由: (1)安樂死違反幸福最大化原則,因為死人無法在未來經驗到幸福。 (2)安樂死如果成為一般規刖,會造成更大傷害。譬如允許積極自願安樂死合法,可能造成法律的濫用,而出現更多不必要的非自願的安樂死;如果法律允許醫生協助的自殺行為,可能摧毀醫界的核心道德,醫生將失去病人的信賴。
三、道德理論 (二)康德理論如何處理安樂死: 1. 安樂死永遠不被允許,因為它沒有把人當人看,而當成可丟棄的東西。 2. 康德反對自殺的理由: (1)自殺是剝奪人類道德價值的基礎 (2)自殺把人當成只具有動物的價值 (3)道德規則不允許將人性貶抑成動物 3. 康德反對自殺的理由可否適用於安樂死,完全看安樂死的對象是否被視為人。也許康德允許對植物人安樂死,因為他們已經失去人的基本價值和尊嚴。
四、道德論證 (一)問題焦點: 1. 大部分可信的安樂死論證,都是有關積極安樂死,因為一般認為不論自願或非自願的消極安樂死,在某些條件下是被允許的。 所以此處評估的道德論證,只限於支持和反對積極自願的安樂死。即思考的問題是:積極自願的安樂死是否在道德上可以被允許? 2. 切記的是:道德上的允許有別於法律上的允許,即使道德上允許安樂死,也可以主張在法律上不應允許,否則可能造成醫生會從事積極卻非自願的安樂死,或鼓勵他們不盡心照顧生命,或使病人不敢信任醫生。混淆法律和道德問題,會增加不必要的困惑。
四、道德論證 (二)支持積極自願安樂死的論證: 1. 建立在兩個基本道德原則之上 (1)人擁有自我決定的權利(康德的自主性原則) (2)在不必冒重大危險的情形下,協助他人脫離苦海是我們的一個道德義務。 2. 根據自主性原則,人可以自己決定如何生活,當然也可以決定如何死亡。 有些人認為生命最後階段的折磨,不再使人活得有尊嚴,所以避免更大痛苦、維持尊嚴,遠超過生命的延長。有人可能調整自己的心態,繼續活下去。 如果自決是基本價值,生死與否應由個人決定。
四、道德論證 3. 根據幫助別人的義務,如果我們所處的情境可以減少別人的苦痛,在沒有過大的代價的狀況下,我們應該提供幫助。 這個原則適用於一般人,而和那些受苦者具有特殊關係的人,他們的責任更重。醫生顯然有責任要解除其病人的痛苦,所以如果瀕死且受折磨的病人,要求醫生結束他的苦難,拒絕這樣的請求,似乎是殘酷且邪惡的。
四、道德論證 4. 結合上述兩原則,可以構成一個支持安樂死的論證如下: (1)具有行為能力的人擁有自決的權利。 (2)自決權包括決定死亡的方式,以及選擇積極安樂死。 (3)當別人在嚴重痛苦或危險時,我們有義務要幫助他們,如果這樣做不會冒很大的危險。 (4)此一慈善的義務包括執行積極安樂死,以消除將要死亡者的痛苦和折磨。 (5)因此,積極自願安樂死,對具有行為能力瀕臨死亡的人是可以允許的。
四、道德論證 5. 論證評估: (1)這是一個有效論證,但是否為一個妥當論證? (2)第一和第三個前提為真,因為論辯雙方都接受;但是第二和第四個前提則具有爭議性。 (3)第二個前提的批評者認為,自決權並不包括選擇積極安樂死,因為這樣的行為是殺人。但支持者則認為殺人不是永遠是錯的,譬如自衛殺人或在戰場上殺人。反對者可以回應說:這是一種沒有正當理由的殺人,以當代醫療技術,可以用藥物治療,而不是用死亡逃避痛苦。如果這是正確的,則第四個前提也有問題,因為安樂死是傷害人而不是一種幫助。
四、道德論證 6. 積極安樂死支持者最強的論證:基於前面區別殺人和讓人死亡,後者是合法而且道德上可以允許的,如果能夠證明這兩種行為在道德上等值,則積極安樂死也是可允許的。論證形式如下: (1)消極安樂死是道德上允許的。 (2)如果消極安樂死在道德上和積極安樂死等值,則積極安樂死也是道德上允許的。 (3)消極安樂死和積極安樂死在道德上等值。 (4)因此,積極安樂死是道德上允許的。 *關鍵點在於:支持者如何證明(3)?討論書中例子
四、道德論證 (三)反對積極安樂死的論證: 1. 採取滑坡效應的論證,認為允許安樂死會造成不尊重生命,並會導致從積極自願安樂死,變成積極非自願安樂死,最後可能造成允許違反自願的安樂死。所以這是一種結果論式的論證,認為積極自願安樂死是錯的,因為它會帶來不好的結果。
四、道德論證 2. 反對積極安樂死的論證形式: (1)如果普遍接受或贊成積極自願的安樂死會導致安樂死的濫用(理由不足的殺人),則這種作法是道德上錯誤的。 (2)普遍接受或贊成積極安樂死將導致濫用安樂死。 (3)因此積極自願的安樂死是道德上錯誤的。 *關鍵在(2),但是缺乏強有力證據證明它是真的。
一、前言 (一)兩種爭論: 1. 取消死刑:不能殺人、尊重生命的神聖性、尊重人的尊嚴。 2. 維持死刑:懲罰罪犯、給予謀殺者應有的懲罰、一命還一命、用終極懲罰阻止終極犯罪(謀殺)。 (二)共同接受的基本原則:不殺人、尊敬人的尊嚴、處罰犯罪者。
一、前言 (三)差異:對這些原則的解釋不同 1. 維持死刑者:謀殺者的罪行太恐怖,只有死刑才是合適的懲罰。 2. 取消死刑者:無辜者被處死、執行不力使受刑者遭折磨、對窮人和少數族群被高比例判處死刑的質疑。
二、議題背景 (一)名詞定義: 1. 懲罰:對違法者施加的痛苦或傷害,這是由社會賦予的合法制裁,因為被懲罰者破壞社會正式的規範。 2. 死刑:處決被官方判決犯有嚴重罪行的人。
二、議題背景 (二)有關死刑的資料: 1. 西方社會自古即有這樣的刑罰,判處死刑的罪行包括:強暴、謀殺、偷馬賊、綁架、叛國、間諜、褻瀆神明、巫術。 2. 執行的方式包括:古代和中世紀的釘十字架、分屍、燒死、刺死,以及最近兩百年的絞刑、毒氣、電刑、注射。 3.根據2010年的統計,美國有35州有死刑,15州沒有死刑。致命的注射是主要的執行方式。
二、議題背景 4. 2003年12月,美國有3374人在死刑名單中,65人被處決,其中41個白人,20個黑人,3個西班牙裔,1名原住民。死刑名單中加州最多,有629名,德州453名,賓州230人。 5.從1976年2010年3月,美國執行的死刑數有1196人,而在死刑判決後,最後有139人被改判無罪。 6. 有12州及哥倫比亞特區沒有死刑。 7. 在美國,死刑的執行在過去幾十年有些變化,在1930-1970年代,從最高200人降到1976年的0人,但是1977-1999又從1人升到98人;而2004年又降到59人。
二、議題背景 8. 過去十年死刑執行人數逐漸下降,和公共支持對謀殺犯判死刑的主張同步。美國的民調顯示,1994年有80%的人贊成死刑,而2006年5月蓋洛普的民調的結果是:支持死刑的人降至65%。在這項民調中問受訪者,如果以終身監禁不准假釋代替死刑,則有47%的還是贊成死刑,48%支持替代方案。 9.在1977年只有16個國家取消死刑,到2009年則有95個取消所有犯罪行為的死刑,有9個取消一般犯罪的死刑,而不執行死刑的國家(最近十年內沒有執行案例)則是35個(包括韓國),還保留死刑的國家是58個。以2008年為例,全世界估計2390人被處死,其中中國大陸保守估計是1718人,佔總數的72%。
二、議題背景 10. 死刑的使用在美國受到幾個指標性判決的影響,1972年最高法院對一個案例宣佈違憲,理由不是死刑本身違憲,而是目前在行政上的方式違憲,因為陪審團在缺乏法律指引的情況下,任意裁定死罪。全國因此停止執行死刑。 11. 許多州因此修改法令,有些州通過法律只針對特殊的重大罪行強制判處死刑。但是在1976年,最高法院判決強制性死刑違憲。有些州設計判決指引,提供給法官和陪審團思考是否給予死刑,而最高法院稱這樣的做法合憲。這等於死刑又恢復。
二、議題背景 12. 最近法院禁止對特殊的犯罪者處死,譬如對智障者、十八歲以下者。 13. 一個重要的法律傳統是區分死刑的類別:一級謀殺、二級謀殺和殺人。 (1)一級謀殺有幾個要件: a) 預謀。 b) 重大犯行,如携械搶刼、綁票或強暴。 c) 涉及特殊情境,如造成許多人死亡,或造成兒童或警察的死亡。 (2)二級謀殺是沒有預謀,但有某種程度的意圖。 (3)純粹殺人行為則沒有預謀和意圖,譬如酒醉或情緒高亢的殺人。 通常只有一級謀殺會被判死刑。
三、道德理論 (一)結果論:支持和反對死刑的論證 論證1 1.支持死刑: (1) 避免再犯罪:無期徒刑者會殺害其他犯人和警衛,或越獄而危及社會。 (2) 嚇阻作用:使潛在的罪犯卻步,J. S. Mill認為死刑是最有效的犯罪嚇阻手段。
三、道德理論 2.反對死刑: (1) 死刑能避免殺人、嚇阻潛在罪犯的觀點,缺乏經驗證據,即使支持死刑者都同意,有關嚇阻效果的研究是衝突的或不具決定性的。 (2) 進行這類研究的主要困難在於:許多變數需要控制,才能得到可靠的結果。即使社會科學家可以找兩個幾乎相似的區域,一個有死刑,另一個沒有,藉以比較謀殺發生率。但是實際上很難排除其它外在因素對研究結果的影響,因為謀殺率不只和刑法制度相關,也可能受到許多其它變數的影響:失業率、文化習俗、道德信仰、政治氣候、媒體效應、致命武器取得、犯罪史、所得。
三、道德理論 論證2 1.支持死刑:基於普通常識 (1) 大部分人希望遠離監獄,較長的刑期對潛在罪犯的嚇阻效果較佳。 (2) 死刑具有最佳嚇阻效果,理由是: a) 大部分罪犯評估犯罪活動的利益和風險,而且越來越多人被較輕罪刑的行為吸引。 b) 事實顯示死刑具最大嚇阻作用,因為許多被判死刑的人,想盡辦法延遲判決或降到較長的刑期,而無期徒刑者不會這樣做,這表示罪犯害怕死亡甚於終身監禁。
三、道德理論 2.反對死刑: (1) 即使死刑的懲罰比終身監禁重,這並不導得它的嚇阻作用較佳,終身監禁的嚇阻效果可能和死刑一樣有效。 (2) 死刑的威脅可能促使潛在罪犯,不是避免殺人,而是儘量不要被逮到。
三、道德理論 論證3 1.支持死刑: (1) 我們的選擇是使用死刑或不使用死刑,即使我們不知道哪一種具有較佳的嚇阻作用,仍然必須選擇其中的一種。 (2) 如果我們選擇死刑,我們所冒的險是殺害謀殺犯,拯救無辜的生命;如果我們取消死刑,我們冒的險是無辜受害者的死亡,救了謀殺者的生命。 (3) 如果一定都要冒險,所冒的險最好是謀殺者的生命,而不是無辜者。 (4)因此我們最好是保留死刑,我們沒有權利為了救謀殺者一命,而讓許多未來無辜的犧牲者冒險。相反的,我們的道德義務是:冒著死刑執行可能對嚇阻犯罪無效的險。
三、道德理論 2.反對死刑: (1) 上述論證的效益計算不完整,它沒有考慮死刑可能鼓勵而非嚇阻暴力犯罪的可能性。因為暴力犯罪者知道他們可能被判死刑時,可能採謀殺的方式避免被逮到。 (2) 死刑對社會產生的效果是:社會變得殘酷,它使得殺人在道德上和心理上似乎較能接受,因此處決人可能造成的傷害大於好處。
三、道德理論 論證4 1.反對死刑: (1) 終身監禁的幸福總量大於死刑,終身監禁可以避免謀殺犯再殺人,因而提升社會福祉,而且也不會衍生死刑制度內在的缺點和痛苦。 (2) 死刑的判決耗費昂貴的社會資源。 2.支持死刑: (1) 有關死刑審判的成本計算不正確且不公平。 (2) 非結果論的回應:如果死刑是一個正義的懲罰,則和其成本多少並不相關。
三、道德理論 (二)非結果論:支持和反對死刑的論證 論證1:基於生命權的論證 1.反對死刑: (1) 訴諸基本的道德原則:死刑涉及的不是社會效益,而是危及人的價值和尊嚴。 (2) 每一個人都有生命權,即使是重犯也有,所以死刑違反他們的生命權。 2.支持死刑: 人確實擁有生命權,但是這個權利不是絕對的,有時候它可以被較好的理由所超越。譬如:當你生命受到威脅時,道德上允許你為了自衛而殺害侵犯者。
三、道德理論 論證2:基於公平或正義的論證 1.反對死刑: 刑法制度本身是不正義的,有時候會處決無辜者,由於死亡是無法恢復的,處決無辜是最大的不正義,因此我們應該廢除死刑。 2.支持死刑: 處決無辜的錯誤不是來自死刑制度的本質,而是刑法程序的缺失,所以該關心的是盡可能改善刑法程序,而不是廢除死刑。
三、道德理論 論證3:報應論(retributivism) 1.支持死刑: (1) 違規者應該被懲罰,懲罰應和他們罪行的嚴重程度成比例。如果違規者不被懲罰,正義沒有實現。 (2) 康德的論點:司法懲戒不是為了促進善的一個手段,而是只因為個人犯了罪,他應該得到報應。 (3) 兩種報應論:康德接受正義要求的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其他報應論者採比例制,即懲罰必須反應罪行,但不一定要相同,處理強暴犯的方式不可能讓他被強暴。
三、道德理論 (4) 報應論的基礎是對人的尊敬,人具有尊嚴及內在的價值,人本身就是目的。故意殺害無辜,是不能容忍的惡行,所以值得處以極刑。殺人一命者,就必須放棄自己的生命。 (5) 報應論也訴諸謀殺者的尊嚴和價值,康德認為,尊敬一個人,指的就是把他當成理性的行為者,能夠自由選擇及對其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公平地懲罰人(給予他們應有的報應),是承認他們是值得尊敬的負責任的人。因此死刑不是對人的尊嚴的冒犯,而是肯認。
三、道德理論 2.反對死刑: (1) 反對這種報應論觀點的理由通常是:這不是正義,而是報復。 (2) 但是報應論者回應:這個指控混淆報復和報應,報復是基於一個人對罪行感到憤怒、傷痛、或挫折,而給予加害者折磨,但是報應則涉及道德上的深思熟慮。
四、道德論證 (一)反對死刑的論證: 1. 如果死刑對黑人歧視,則它是不正義的。 2. 如果死刑是不正義的,則它應該被廢止。 3. 死刑對黑人歧視。 4. 因此應該廢止死刑。
四、道德論證 (二)討論: 1.這是一個有效論證 2.前提一和前提二是道德命題,然而前提三則是一個經驗命題,這個前提的內容可以改成任何一個少數族群。 3.前提三是真的嗎?這個前提更精確的意思應該是:死刑的行政過程對黑人歧視,許多反對死刑者認為這個前提是正確的,他們認為黑人被證明犯有謀殺罪,比白人更可能被判死刑。證據是什麼?
四、道德論證 4.前提一也可以更明確地寫成:如果死刑的行政過程對黑人歧視,則它是不正義的。 (1) 直接解讀這個命題,支持或反對雙方似乎都可以接受,很少人會否定採用偏頗的方式應用死刑是正義的。 (2) 許多反對死刑的人則有不同的解讀,他們認為,如果死刑的行政過程歧視黑人,則死刑本身就是不正義的。有些主張死刑的應用根本不可能公平,死刑行政在本質上就不正義;有些則認為死刑和死刑行政根本無法分開。 (3) 反對這種解讀的人認為,反對死刑者錯失一個重要的區別:懲罰制度行政上的不正義並不導致懲罰本身的不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