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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 102 年地價作業網路說明會. 報告大綱. 一、本所轄區土地筆數、面積簡介 二、調整作業目的 三、調整作業法令依據、作業程序 四、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 五、調整作業情形 六、調整作業原則 七、 實價登錄 八、 市價徵收 九、結語 本所便民服務措施. 一、本所轄區土地筆數 、面積簡介. 二、調整作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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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 102年地價作業網路說明會
報告大綱 一、本所轄區土地筆數、面積簡介 二、調整作業目的 三、調整作業法令依據、作業程序 四、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 五、調整作業情形 六、調整作業原則 七、實價登錄 八、市價徵收 九、結語 本所便民服務措施
二、調整作業目的 政府舉辦公告現值( 地價)調整作業說明會之目的,係將地政機關有關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等相關作業流程,透過公開說明的方式,使民眾能夠瞭解政府機關訂定地價的作業情形,同時也藉這個機會加強地價法令之宣導,並廣泛聽取與會鄉親寶貴意見,適時、適度修正調整方向,以減少人為疏誤。
三、調整作業依據 (一)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地價調查估計 規則及其作業規定等。 (二)「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 其作業規範。 (三)桃園縣政府行政規則彙編(地價類)93年7月 編製
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作業程序 30日內申報地價 1月1日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 提送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 估計區段地價 舉辦地價調整說明會 地價區段範圍檢討
四、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 我國實施平均地權之初,係採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兩價合一制度,但因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之目的及作用均不相同,政府為謀求改進之道,中央乃於79年修訂平均地權條例,並自80年起改採兩價分離制度,讓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各自發揮其功用,茲將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之意義及作用略述如下:
(一)、公告地價之意義及作用 1、意義 公告地價:係指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 至第16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每 3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並公告每宗土地之公告地價,供土地所有權 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辦理照價徵稅,照價收 買及漲價歸公之用,此即為規定地價或重新 規定地價。
2、作用 (1)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依 據申報後之地價、課徵地價稅。 (2)作為出租基地計算租金之參考。第1次 規定地價之土地,同時作為將來土地移 轉時課徴土地增值稅計算漲價總數額之 原地價。
(二)、公告現值之意義及作用 1、公告現值之意義 係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 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於轄區內之土地 ,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之謂。
2、公告現值之作用 (1)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 (2)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 (3)作為照價收買時,給付地價之標準。 (4)作為公有土地有撥用時,計算地價之標準。 (5)作為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給與承租人地價補償之計算標準。 (6)作為課徵遺產稅、贈與稅時計算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標準。 (7)作為公有地出售價格之計算加成標準。 (8)供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放款及民營公司辦理資產重估之參 考。 (9)其他(如領取老農津貼、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之財產價值認 定標準。
(三)、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之異同 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在意義與用途上均為不相同,公告地價僅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申報地價期限為30日,30日後公告地價即為歷史資料,且公告地價亦未隨日後土地標示變更而改算其價額,又公告地價逾申報地價期限後,並無法定適用之情事。
(四)、稅賦減免申請 本所轄區土地,如有合乎自用住宅申請條件者,請於每年 9月22日以前持有關證明向桃園縣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申請稅賦減免。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可依土地稅法第22條暨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等有關規定申請稅賦減免。合乎減免規定之楊梅市及新屋鄉土地,可於每年 5月1日至5月31日以前,分別向楊梅市公所或新屋鄉公所申請。
(四)、最近一年地價動態及影響地價因素 最近一年來房地產仍受到經濟不景氣面之影響,依據最近完成之調查資料顯示如下: 一、住宅區由於空屋仍多,有供過於求之情形,買賣議價空 間大,地價呈現持平狀態。 二、商業區多屬老舊商圈,街道狹窄,發展空間受限,且多 為自營或租賃營業 ,商圈經營及商業活動有限,地價未 見回升。 三、工業區因受景氣長期不振,產業外移或為停歇業,廠房 交易數量已大為減少,地價略呈下跌情形。 四、新興發展區如永福市地重劃區、西楊梅重劃區及四鄉市 市地重劃區之地價屬平穩上揚。
六、調整作業原則 (一)依地價實例調查及推估達到確實反應市場合理交 易價格,102年公告現值調整依102年市價之合理 比例訂定。 (二)將轄區內各使用分區用地全面進行地價總檢討, 如有不平衡或不合理者做合理之調整。 (三)下年度預定徵收之用地,本所將依土地徵收補償 市價查估辦法之規定辦理市價查估作業。 (四)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土地,地價應做適度合理的 調整。 (五)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六)都市計畫有附帶條件開發(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之地區,地價應合理訂定(與同使用分區未附條件 開發之土地應有所適當之區分),並與毗鄰土地地 價保持均衡。
七、實價登錄 (一)法令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地政士法第26條之1、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 (二)用途: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降低不動產資訊不對稱情形,避免不當哄抬房價。 (三)施行日期: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台內地字第 1010239065 號令訂定發布 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施行。
買賣案件申報程序 • 網路報送網址:http://clir.land.moi.gov.tw/cap/ • 填具申報書:權利人、地政士或經紀業,應於「買賣」案件辦竣登記30日內,填具不動產交易實際資訊申報書,向各地政事務所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上傳資料。 • 至本所申報:申報人應列印申報聯2份簽名蓋章後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本所申報。(若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直接上網登錄者直接上傳資料即可,免除至本所申報步驟) • 裁罰:申報人逾期或申報不實者將處3-15萬元之裁罰,並按次處罰至申報登錄為止。 • 詳細情形及相關書表內容請上內政部地政司-實價89登錄專區(http: //www.land.moi.gov.tw) 或本所網站或洽本所地價課(4783115#310)黃小姐查詢。
實價登錄之宣導作業流程 一、案件於登記完成(案件異動完成)即以簡訊 通知其申報期限日 二、案件於登記完成待發狀時並夾附紙本通知 三、如已過20日而尚未申報,即傳送第2次簡訊 告知申報人。 四、距離申報截止日剩餘天數7天時,以電話通知方 式(數次)請申報義務人盡速至所內或憑證申報辦理。
實價登錄之常見問題 (一)實價登錄後是否會實價課稅? 內政部推動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為資訊公開透明。未來是否走向實價課稅,則屬財政部規劃權責。因此,實價登錄地政三法均有規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所以短期內不會實價課稅。 (二)申報實價資訊時,可否於買賣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 地政三法係規定買賣案件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實際資訊。因此地政機關將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受理申報,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亦設有電腦供申報人於現場自行登錄,申報人亦可在外採線上申報方式登錄。
(三)聽說租賃案件也要申報,是否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三)聽說租賃案件也要申報,是否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租賃案件僅限於不動產仲介業受託案件才要申報,且是由仲介業負責,並不一定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四)是否所有受理申報登錄之價格資訊,皆會對外公開? 地政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資訊, 基於公示原則,會經篩選整理後,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八、市價徵收 (一)、法令依據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 據。 •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主要用途:徵收土地法定補償依據 • (三)、施行日期:行政院101年7月20日院臺建字第1010040049號 • 令定自101年9月1日施行
市價徵收查估流程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一、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 二、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 三、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 四、選取比準地及查估比準地地價 五、估計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 六、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七、徵收補償市價 27
八、結語 規定地價為實施平均地權政策之重要基礎 工作,其中公告土地現值和公告地價之訂定, 更直接關係到民眾財產權益及政府財政收入。 因此,如何在保障民眾財產權益及挹注政 府財政收入兩者間取得平衡,也是每年召開說 明會之目的。
本所便民服務措施 本所地價業務申請及現值查詢之服務電話如下: 1、查詢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電話:03-4783115 轉306分機 2、電話語音查詢地價資料 電話:03-4788397 3、觸控式電腦螢幕查詢「公告地價」、「公告 土地現值」、「申報地價」及「前次移轉現 值」。 4、觸控式電腦螢幕查詢土地增值稅計算服務: 輸入土地面積、持分、原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 即可計算該筆土地應繳之增值稅。
5、全功能櫃台服務 申請地價謄本只需至承辦櫃台,可一次辦 完收件、繳費、領件等所有程序。 6、地政便民工作站設置於新屋鄉戶政事務所 內,受理登記、地價、地籍圖謄本之申請。 電話:03-4772102轉126 ※以上服務項目歡迎多加利用 ※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敬祝 與會鄉親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