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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妨害刑事司法罪基本構成要件之研究 - 以現行刑法第一六四條與第一六五條為中心.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專任助理教授 吳俊毅 19. Dez. 2008. 壹 . 前言. §§ 164, 165 刑法的適用範圍不斷地被放大 §§ 164, 165 刑法 的規範標的?. 貳 . 妨害刑事司法罪的理論. 妨害刑事司法罪的保護法益 國家 的刑事司法權 → ∵個人實行可罰行為 ∴ 國家 對他確定以及實行是否有刑罰請求權 【1】→ 國家獨享利益 = 一般法益. 二 . 制度設計的思考. 達到目的的 關鍵方法 → 刑事訴訟法 由 4 個程序階段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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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妨害刑事司法罪基本構成要件之研究- 以現行刑法第一六四條與第一六五條為中心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專任助理教授 吳俊毅 19. Dez. 2008
壹. 前言 • §§ 164, 165刑法的適用範圍不斷地被放大 • §§ 164, 165刑法 的規範標的?
貳. 妨害刑事司法罪的理論 • 妨害刑事司法罪的保護法益 • 國家的刑事司法權→∵個人實行可罰行為 ∴國家對他確定以及實行是否有刑罰請求權 • 【1】→ 國家獨享利益 = 一般法益
二. 制度設計的思考 • 達到目的的關鍵方法 → 刑事訴訟法 • 由4個程序階段組成: (1).偵查、(2).審判、(3).執行 • (1)偵查、(2)審判=確定刑罰請求權(事實確定) →「物的證據」調查過程的干擾 • (3)執行=實現確定的刑罰請求權 → 掌握被告下落過程的干擾 • 【3、4】→ 刑罰的確定以及實行受到阻撓 =妨害刑事司法罪的標的
前行為 刑罰請求權 是否 前行為 刑罰請求權確定 前行為 刑罰請求權實行 時間 前行為人 可罰行為 行為人 妨害刑事司法行為 (§§164, 165刑法) 三. 妨害刑事司法罪的法律性質 妨害刑事司法行為與前行為的關係
四. 妨害刑事司法罪的體系定位 • 德國:構成要件結構觀點 a.「掩護罪」(§ 257 德刑法)+「妨害刑事司法罪」(§ 258 德刑法)+「贓物罪」(§ 259 德刑法)+「洗錢罪」(§ 261 德刑法)= 第21章 掩護及贓物罪 b.「強盜以及單純恐嚇罪」(第20章)、第21章、「詐欺及背信罪」(第22章) • 台灣:保護法益觀點 • 「脫逃罪」(第8章)、「藏匿人犯湮滅證據罪」(第9章)、「偽證及誣告罪」(第10章)
參. 現行妨害刑事司法罪的規定 一. 概說 二. 刑法第一六四條 • § 164 I a.藏匿=第三者採取任何的方法,在其影響發揮(掩護效果)之下,在一方想掌握他方下落的時候,此目的因此無法實現 使之隱蔽=藏匿的舉例
b.犯人=被告、受刑人 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逃亡中」的被告、受刑人 c.§ 164 I 的故意
§ 164 II a.頂替= (1)在偵查、審判或者執行的階段,對於刑事訴追機關進行通知, (2) 根據其內容,刑事訴追機關可以知悉,「通知人是實行所指涉的可罰行為的行為人」, (3) 不過,事實上,通知人並不是真正 的行為人 b.§ 164 II 的故意
三. 刑法第一六五條 • § 165 前段 a.隱匿證據=任何方法 → 改變證據的下落 b.湮滅證據=任何方法 → 證據物理上的存在(-) c.變造證據=任何方法 → 當作證據使用的功能「完整性」(↓)
d.偽造證據=(1) 對照證據與所要證明事實之間的邏輯關係,製造一個標的, (2)考究其目的是在於,「透過對刑事訴追機關提出這個標的,若其採用會造成『標的與所要證明事實之間有邏輯關係』的印象,不過,對照事實,這個印象並不正確」 • § 165 後段 使用偽造、變造證據= 針對刑事訴追機關提出偽造、變造證據
肆. 陷入困境的原因 • 共通的問題 • 日常生活的行為 → 該當§§ 164, 165=不合事理的法律適用結論 ∵無法契合日常生活的感覺 • 造成【1】的原因 → 不問行為的目的
二. 刑法第一六四條 • 對照§ 169 → 誣告罪的基本構成要件= 只處罰,誣告「他人」的情況 • § 164 II= 誣告「自己」的情況 【1+2】→ 到底哪一個才是誣告罪的基本構成要件? • 對照§ 164 I → 掩護效果(+) • ∵§ 164 II的意圖 → 掩護效果(-) 【3+4】→ 哪一個才是藏匿犯人罪的基本構成要件?
三. 刑法第一六五條 • 行為目的的關係: § 165 前段 → § 165 後段(中間目的) → 妨害刑事司法(最終目的) • 時間發展上的關係: § 165 前段(預備行為) → § 165 後段(基本構成要件實行行為) • 【1+2】→ 一起規定+法律效果共用 → 基本構成要件?
伍. 對於現行規定的檢討與建議 一.以妨害刑事司法結果的意圖作為限制刑罰的前提 二.刪除刑法第一六四條第二項
三.重新描述刑法第一六五條的行為要素 • § 165 的行為=湮滅、隱匿、變造證據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證據」+「行使偽造、變造的證據」→ 獨立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