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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及所得基本稅額. 所得稅法. 第 3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 凡在 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 ,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 , 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 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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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及所得基本稅額
所得稅法 第3條(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原則上採結算申報,第71條)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原則上採就源扣繳,第88條)
第3條之1(兩稅合一--應納稅額扣抵) 營利事業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兩稅合一)
第22條(會計基礎)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第24條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所得 =本年度收入總額-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 =課稅所得額
第42條(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第67條(暫繳) •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 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 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 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 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 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 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 計算方式。
第69條(免辦暫繳) • 下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一、(刪除)五、(刪除)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 九十八條之一之 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 模營利事業。 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者。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第68條(未辦暫繳之處理) • 營利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以前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前條 第一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 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第71條(結算申報之期限與內容)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 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 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 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 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 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 人依第14條第1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第75條(決算清算申報之期限與內容) •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第75條(決算清算申報之期限與內容)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 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 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 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於核定其所得額後,將 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 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 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 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 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法院應將 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登記之同時 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第76條(結算申報應檢附書表) 辦理結算申報,應附檢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公司及合作社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或社員之姓名、住址、已付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出資比例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第77條(結算申報書種類)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下列規定使用之: 一、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 申報書或簡易申報書者外,適用之。 二、藍色申報書:凡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 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 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108條(滯報、怠報之處分)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79條第1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申報) 納稅義務人逾第79條第1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第71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稅捐稽稽法第21條(核課期間)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第23條(會計年度) 會計年度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 第40條(營業期間未滿一年之所得額計算方法) 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稅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
99年度營所稅起徵點、稅率及應納稅額計算公式1.營業期間滿1年者:99年度營所稅起徵點、稅率及應納稅額計算公式1.營業期間滿1年者:
99年度營所稅起徵點、稅率及應納稅額計算公式99年度營所稅起徵點、稅率及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2.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應先將課稅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率換算為全年課稅額,依適用稅率計算稅額後,再就原比例換算為本期應納稅額。至於營業期間之起始日以營利事業所得登記證核發日為準,當月份全月均視為營業。 【(營業期間課稅所得額× 12 / 本年度實際營業月數) × 稅率】× 本年度實際營業月數 /12 = 應納稅額
使用收銀機關立統一發票書面審核純益率得予降低使用收銀機關立統一發票書面審核純益率得予降低 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經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自7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起,其適用書面審核之標準,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純益率標準得降低 1%。 (二)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得降 低2%。 (財政部750718台財稅第7526453號)
使用收銀機商號適用降低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條件使用收銀機商號適用降低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條件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者,應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經營零售業務」,且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之業者為限。(財政部921229台財稅第0920455413號)
零售業與批發業之差異 按行政院主計處90年1 月第7次修訂之行業標準分類第F大類,有關批發業一項已說明係指從事有形商品批發、經紀及代理之行業均屬之。批發業係以銷售大宗商品為主,其銷售對象多為機構或產業(如中盤批發商、零售商、工廠、公司行號等);非消費性耐久財(如農業機械、重型卡車等)之銷售,即使僅少量交易亦歸入本類。又有關零售業一項則是指凡從事有形商品零售之行業均屬之。其銷售對象以一般民眾為主,有時亦對機構或產業銷售商品(如文具、個人電腦)。故所謂批發業,其銷售對象主要係非終端消費者,或以銷售大宗商品為主,而所謂零售業,其銷售對象係以終端消費之一般民眾、機構或產業為主。至於交易之結帳方式,不論採按月結算或當場付清,均與批發業與零售業之區別無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1191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除下列申案件外,皆可採用網路申報: 1. 特殊會計年度案件。 2. 清、決算申報案件。 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附作 業組織申報案件。 4.簡易申報案件。 5.其他屬會計科目特殊行業之申報案件(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 6.逾期申報案件。
結算申報期間: 5月1日至5月31日(適逢假日,展延至下一工作日上班時間) 。 但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者可至午夜12時。 • 營利事業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應先取得下列二種身分認證之一: 1、簡易電子認證方式: 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tax.nat.gov.tw)申請「身分憑證(密碼)」: 營利事業可自行上網以「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身分 憑證(密碼)」。 2.工商憑證IC卡: 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工商憑證IC卡 (網址:moeaca.nat.gov.tw)。
安裝後執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建檔系統,將輸入安裝後執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建檔系統,將輸入 資完成之申報資料上傳申報。 上傳成功,立即回覆成功訊息,申報者自行列印申 報所得稅報表(綱路申報成功後,網路申報總表、 封面、申報所得稅報表會顯示申報收件章戳記)。 未逾申報期間(5月1日至5月31日)可重新上傳更正, 逾申報期而於6月30日,前可以媒體當案依媒申更正 作業方式辦理,逾6月30日則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 並以書面提出辦理更正。 申報完成應於6月30日前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 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 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 報書(請依順序裝訂)及相關附件寄(送)交所在地之 國稅局或稽徵所。
繳稅方式 (1)線上金融卡: 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參與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2)非線上繳稅: 利用現金或支票繳稅:可自行填妥自繳稅款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現金或提出支票交換(如支票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本人應於支票背面背書),惟應保存繳款書證明聯,併附件資料檢送。
營業稅申報銷售額對營所稅營業收入之影響 1、營業稅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者,應計入當年度營利所得稅結算申報一併申報,以避免造成匿報課稅得之違章效果。例如甲營業人99年1至12月間,經營業稅查獲短、漏報銷售額裁罰確定,於民國100年申報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申報營業稅401申報書全年度所載銷售額,應加計查獲短、漏報銷售額,一併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
營業稅申報銷售額對營所稅營業收入之影響 2、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之一般營業人,於營利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申報變更使用統一發票後營業稅401申報書所載銷售額外,應加計查定課徵期間之銷售額,一併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以避免造成匿報課稅得之違章效果。例如甲營業人99年1至6月,係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於同年7月1日開始使用統一發票,民國100年申報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營業稅401申報書7至12月所載銷售額,應另加計1至6月查定課徵之銷售額,一併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
擴大書審VS.所得額標準 104欄營業淨利率達所得額標準 54欄純益率達擴大書審率 32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收入 1.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應與總機構及分支機構 401、 403、404營業稅申報書加總金額相符(即申報書第 6頁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明細表)。另「查定課徵 核定額」+「 隨課銷售額」+「查獲違章銷售額」應列入 營收調節表-其他加項併入營收總額。 2.銷貨退回及折讓:跨年度發生銷貨退回者,應列為退回及 折讓年度之銷貨退回,另是否有跨期申報之問題。 3.行業代號:申報行業代號與實際經營項目不符,致適用不 當之毛 利率或純益率。擴大書審案件應按主要營業項目 擇定行業代號;所得額標準或同業利潤案件應區分收入按 各業別擇定行業代號。 33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收入 4.所得期間起訖日期:依所§40、財政部56/09/29台財稅發第 9692號,按實際營業期間,換算停業期間之相關規定。 5.營收調節表-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應與上年度「本期預收 款」金額相符。 6.營收調節表-本期預收款:應與資產負債表之「預收貨款」 金額相符。 7.營收調節表-佣金收入、租金收入:應與非營收-佣金收 入、租金收入相符。 8.營收調節表-代收款、其他:請附明細表及相關附件。例如 :中租迪和之契約等。 9.漏報其他收入:利息收入、海關退稅收入、押金退還收入 、保險賠償收入、補助款等收入。(依所§110條處罰) 34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收入 35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收入 36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成本 1.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所§24條第1項、商會法第60條。 2.成本、費用之轉正:屬成本之性質,列報於營業費用(銷管 費用)項下科目,尤以成本依法核定之案件,惟申報純益率 偏低應予轉正。 3.進項憑證差異分析:營業稅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之進貨及費用 憑證金額,與估計申報應取具發票之成本及各項損費金額合 計數,差異占營收淨額比例大小及其原因分析。另是否有查 準第67條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普通收據超限之問題。 37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成本 4.製造業申報時併同檢附四大成本表:直接原料耗用明細表、 原料進耗存明細表、單位成本分析表、產品產銷存明細表等 成本表。 成本依法核定者除外,僅須附同意書。 5.營造業申報時併同檢附成本表:完工比例法工程損益計算表 、工程材料耗用明細表、工程成本分析表、原物料進耗存明 細表等成本表。成本依法核定者除外,僅須附同意書。 6.買賣業:商品項目繁多,進項品名與歸入進銷存明細表之品 名不一致,未附品名對照表,未附進銷存明細表品名目錄。 7.勞務成本或修理成本:若帳列有人工成本及維修零件本,則 應比照直接人工及進料方式說明,調節及編制進耗存明細表。 38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成本 8.原料、人工、製造費用:其中人工成本須有薪資印領清冊, 並須扣繳稅款,故實務上易遭受檢舉虛報薪資。尤其又以營 造業及工程行等行業類別,透過工頭或未設有營業稅籍登記 之土木包工業,以他人身分證虛報或浮報薪資。而虛報薪資 應提示文件包括薪工資印領清冊、勞健保投保資料、匯款紀 錄單等單據證明。 9.營業成本約占銷貨收入主要80%左右,故國稅局查核重點大 都以營業成本為查核項目。 39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費用 1.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依所§38條、查準62條。例 如:購買巨額禮券或名牌包包等應負擔客觀之舉證責任。另 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及與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共同費用 之分攤規定等。 2.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利息支出等:超過所得稅法之規 定限額,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另因超限造成費用科目之間 挪用,或移至其他費用等,應予轉回。 3.折舊:自用小客車折舊費用之提列,超過所得稅法之規定限 額,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或財產目錄中攤提之耐用年數低 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使用年限。 40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費用 4.權責基礎:依所§22條及查準64條之規定,凡屬公司組織者應 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 業範圍狹小,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 三個月前申請),採用現金收付制。凡應歸屬本年度之收入、 成本、費用及損失,在權責基礎下,縱尚未收付,仍應於年 度結算時,就估計數以應收、應付科目列帳。 5.各類給付所得社扣繳申報問題:如執行業務報酬、租金、權 利金佣金(在境外提供勞務之外銷佣金除外)、競技競賽及機 會中獎獎金、退職所得等。另申報書第9頁各類給付扣繳稅 額、可扣抵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一及表二之填寫。 41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獎勵投資抵減稅額:結算申報損益表之獎勵投資抵減稅額(95欄),應檢附投資抵減證明文件,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抵減年限及抵減率申報適用,訂購日—決定抵減率;交貨日—決定抵減年度(五年內)。另依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抵辦法規定,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應自動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自動化設備目前之規定: 42
繳款書類別之判定 1.營所稅暫繳自繳稅款 :355 2.營所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357 3.自動補報自繳稅款:358 4.未分配盈餘加徵自繳稅款:35F 5.未分配盈餘自動補報自繳稅款:35C 6.未分配盈餘申報短自繳稅款:35E 7.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自動補繳稅款:35U 8.決、清算申報自繳繳款書:35G 43
違章裁罰 44
違章裁罰 4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立即上工計畫」 發給雇主補助款應否扣繳所得稅疑義 雇主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立即上工計畫」所申領之補助款,係屬其他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收入核計所得額,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減除。給付單位給付前開補助款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97.12.3台財稅字第09700553630號函)
簡化大店戶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所稅申報及其盈餘歸課稽徵程序之探討簡化大店戶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所稅申報及其盈餘歸課稽徵程序之探討 簡化方式: 大店戶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 免先行繳納營所稅仍應辦理營所結算申報 核定營所稅免通知補、退稅款 營利所得歸課綜合所得,計算退補稅款 大店戶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免先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將營利所得併入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計算退、補稅。
簡化大店戶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所稅申報及其盈餘歸課稽徵程序之探討簡化大店戶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所稅申報及其盈餘歸課稽徵程序之探討 • 增訂第71條第2項 • 明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仍應辦理申報,但無須計算及 • 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資本主或 • 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 增訂第75條第4項 • 明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時, • 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資 • 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 修正第75條第4項後段,並移列為第5項 • 增列訂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決算、清算申報 • 者,稽徵機關應於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 • 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
暫繳申報之修訂 • 自98年度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其他經財 • 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申報之相關規 • 定。(所得稅法第69條免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 • 自98年度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 • 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繳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 • 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 • 報。(所得稅法第67條第2項暫繳申報)
暫繳申報之修訂 暫繳申報方式—「預估暫繳一」:〈所67〉 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繳款書格式為355)及稅額抵減證明資料,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時登記地所屬之國稅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