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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结 算. 主 讲 教 师:傅燕文.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三. 第五章: 信用证. 信用证 概述 信用证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 实务 信用证 案例分析.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概念 (二)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三)信用证的特点 (四)信用证的作用 (五)信用证的形式 (六)信用证的内容 (七)信用证的修改 (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介. 一、信用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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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国 际 结 算 主 讲 教 师:傅燕文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三 第五章: 信用证
信用证概述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实务 信用证案例分析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 (一)信用证的概念 • (二)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 (三)信用证的特点 • (四)信用证的作用 • (五)信用证的形式 • (六)信用证的内容 • (七)信用证的修改 • (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介
一、信用证的概念 • 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申请人)的申请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向第三者(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A Documentary Credit is a conditional bank written undertaking of payment. 。
二、信用证的业务程序 进口商 货物 出口商 . ⑨开证行交单 ⑤议付行议付 ④交单议付 ①申请开证 ⑧付款 ③通知 ②开立信用证 进口方银行 (开证行) 出口方银行 (通知行) ⑥寄单索汇 ⑦开证行偿付
三、信用证性质特点 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㈡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不受贸易合同条款的约束。 ㈢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而不是以货物为准。 • 注意: • 开证行资信状况影响出口方安全收汇。 • 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怎么办?
Case1: 一笔成功结汇的启示 • 1996年,中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矿产品,价值49万美元。日本公司通过日本三菱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通知行为中国银行某分行。 • 在货物已准备好等待装运之际,该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大跌,日本公司来电告知“暂不要装船”。 • 中公司向中行某分行求助,该分行建议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按时发货,认真制作单据,中行严格把关。 • 单据寄出不久,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中行立即反驳,并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 • 开证行拒不答复。中行直接将此事电告三菱银行总裁。日本公司坚决要求降价,我方坚决不同意降价。 • 不久,中行收到开证行汇来的49万美元全部货款。中行又再次去电收回了延期付款的利息及电报费计2000美元。
Case2 如何向资信不良开证行追讨 • 湖北某进出口公司于98年2月与印尼公司签订了金额为30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180天远期信用证。98年3月,印尼公司通过一家印尼商业银行的雅加达总部开来了180天的远期信用证。 • 湖北公司发运后向国内通知行正点交单。印尼银行收到单证后,向我通知行确认将在提单签发的180天内付款 • 付款日到期后,印尼银行向湖北公司发来传真,称进口方要求延期付款。湖北公司同意给予60天的宽限。随即印尼开证银行又向国内通知行发来付款日确认。 • 98年底,延期时限再次到期。在此后的四个月中,湖北公司和国内通知行不断向印尼开证行催促,但该行均不予答复。 • 湖北公司将此案委托给中国东方国际保理中心处理。
保理中心对印尼银行进行了调查,发现该行规模在印尼当地处于中下等,有很多远期信用证没有按时议付,占压受益人资金从事其他投资活动是其主要业务。保理中心对印尼银行进行了调查,发现该行规模在印尼当地处于中下等,有很多远期信用证没有按时议付,占压受益人资金从事其他投资活动是其主要业务。 • 同时,保理公司还向印尼公司了解到,进口商早已按时付款并提供了当时的汇款单。 • 随后,保理公司向印尼银行实施强有力的追讨措施。印尼银行迫于压力,付清了全部本金,但利息部分没有追回。
CASE 1: • 我国某公司与非洲某老客户签订大宗纺织品出口合同,交货日期为当年12月至第二年6月,每月等量装运若干万米,60天不可撤销信用证延期付款。对方开来信用证中装运条款为:“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 • 出口公司除了当年12月按规定的等量发运第一批货物以外,于次年1月底将一季度应交数量一批装运,二月底又将二季度应交数量一批装运。发货后立即办理议付 • 进口方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第二、第三批来货数量与原定商务合同不相符,同时也发现开出的信用证有错误。进口方以出口方未按商务合同交货为由向我国驻当地商务机构提出异议. 后经反复协商,我出口公司同意第二、第三批货款推迟四个月支付结案。
CASE 2: • 挪威某银行开来信用证购买我方工作手套。中方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尺码为10#,而合同所要求的货物尺码为10.5#。 • 中方出口公司为避免修改信用证的麻烦,决定“按照合同规定尺码发货”,“按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出口公司于5月31日交单议付,经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开证行索汇。6月14日开证行来电拒付。 •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中方出口所交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所以开证银行必须付款。但是,由于所交单据与实际货物规格不相符,致使进口方无法报关,受益人为协助开证申请人解决在报关时的困难,另行开出更改尺码的商业发票,并告进口方实际装运的工作手套是合同尺码,最后顺利收回货款
. • 由上述案例可见,当L/C条款与合同不相符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 要求修改信用证; • 按照信用证履约; • 按照合同履约,按照信用证制单; • 不可按照合同制单
注意: • Ucp500第四条:“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和其他行为。” • 第十三条:“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 • 第十五条:“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及伪造或法律效力......概不负责。” • 审单标准: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四、信用证的作用 • 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出口商直接向银行交单并从开证行或偿付行收到款项。 • 跟单信用证的主要作用有两个: • 一是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款,进口商安全收货; • 二是银行为进出口商提供资金便利,使相隔很远,互不信任的商人能进行贸易。
五、信用证的形式 • 根据信用证的开立及记载内容不同来分类: ㈠信开本信用证:(Mail Credit) (Signature Verified)签字验核 ㈡电开本信用证:(Teletransmission Credit) (Test Authenticated)核押相符 ⒈简电本信用证(brief cable) ⒉全电本信用证(full cable) ⒊SWIFT信用证
⒈简电本信用证 • 简电本信用证:是指仅记载信用证金额、有效期等主要内容的电开本信用证。它不能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 • 《UCP500》第十一条A款规定:“若该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邮寄证实书将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的修改,则该电讯将是无效的信用证文件或修改。”开证行必须不延误地向通知行寄送信开本形式的证实书。证实书才是信用证的有效文本。
⒉全电本信用证 • 全电本信用证:是开证行以电文形式开出的内容完整的信用证。 • 是受益人交单议付的依据。
⒊SWIFT信用证 • SWIFT信用证:银行作全电开证时,可采用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方式,利用SWIFT系统所设计的特殊格式来传递信用证。 • SWIFT系统设计的信用证格式代号为MT700、MT701。必须加注密押。
Case:信用证证实书引起争端 • 某公司出口一批产品,7月16日收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电开本信用证。信用证有关商品条款规定:50公吨冻加吉鱼,新鲜,速冻,每条鱼重2~3公斤。该公司备妥货物后,于7月21日装运完毕,7月23日又收到通知行转来的开证行邮寄的该信用证的证实书confirmation,7月24日单证人员向议付行交单议付之后,8月2日开证行来电提出异议: “你x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核后,发现发票规格漏表示(整条不去内脏)。单据仍在我行代为保存,听候你方处理意见。” 出口公司单证人员接到开证行上述来电之后,即对照留底单据以及信用证条款,发现信用证并未规定“整条不去内脏”的类似条款。经联系有关业务人员,始知开证行曾寄来信用证的证实书,证实书有整条不去内脏的规定。该有关业务人员认为合同的确有这样的规定,
而且实际货物也是整条不去内脏,货物又已经装运完毕,因此没有将该证实书交给单证人员。出口公司随即与议付行研究,议付行称可以不用表示该规格,即于8月3日作出如下反驳:而且实际货物也是整条不去内脏,货物又已经装运完毕,因此没有将该证实书交给单证人员。出口公司随即与议付行研究,议付行称可以不用表示该规格,即于8月3日作出如下反驳: 你8月2日电悉。关于我xxx号单据,你行7月16日的电开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整条不去内脏”的规定,故我单证相符。根据惯例第11条第1款第1项规定:如果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该电讯即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不用邮寄证实书。 如仍邮寄证实书,则该邮寄证实书无效。通知行亦无义务将该证实书,与所收到的以电讯传递方式开出的有效信用证文件和有效修改书进行核对。 我方所收到的电开信用证系有效信用证,因此我方按该有效电开信用证出具单据和审核单据。
至于7月23日又邮寄来的证实书系无效文件,你在证实书上规定“整条不去内脏”,应视为无此规定。故你行所谓单证不符是不成立的,应当按时付款。至于7月23日又邮寄来的证实书系无效文件,你在证实书上规定“整条不去内脏”,应视为无此规定。故你行所谓单证不符是不成立的,应当按时付款。 • 8月5日,又收到开证行复电: 你方8月3日电悉。你方根据惯例第11条第1款第1项认为,以电开信用证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邮寄的证实书无效。但你方必须注意,我行在电开信用证中明确声明:“随后邮寄证实书”。根据惯例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如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声明以邮寄证实书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则该电讯不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开证行必须不延迟的将有效信用证或有效修改书交给通知银行。” 依照上述条文规定,我行在电开信用证中既然已经声明有“随后邮寄证实书”的词语,则其电讯文件不能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应当以邮寄的证实书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
出口公司接到上述开证行了反驳之后,又与议付行研究,于8月7日又发出如下反驳电文:出口公司接到上述开证行了反驳之后,又与议付行研究,于8月7日又发出如下反驳电文: 你8月5日电悉。你7月16日发出的电开信用证中加有密押证实,依惯例第11条第1款第1项,如果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讯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和修改书,该电讯即被认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不应再邮寄证实书。如仍邮寄证实书,该邮寄证实书无效。…”依据上述条文规定,你行7月16日电开信用证既然已经加密押证实,则该信用证为有效信用证文件,不应该再寄证实书。即使你行在电开信用证中注明“随后邮寄证实书”并实际上也邮寄了证实书,证实书也是无效的。因此我方单据完全符合你行7月16日有效电开信用证条款,所谓不符点不成立。你行应当按时付款 • 8月10日,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六、信用证的内容 • ㈠“516”格式的项目内容 ①开证行名称 ②信用证的性质 ③信用证号码 ④信用证的开证地点和日期 ⑤有效日期和地点 ⑥开证申请人 ⑦受益人 ⑧通知行 ⑨金额 ⑩信用证的使用
⑾分批装运 ⑿转运 ⒀买方投保 ⒁装运 ⒂货物描述 ⒃规定的单据 ⒄商业发票 ⒅运输单据 ⒆保险单据 ⒇其他单据 (21)特别条件 (22)交单期限 (23)开证行保证和开立条款 (24)页数 (25)开证行名称和签字 (26)通知指示 六、信用证的内容(续)
(二)信用证内容的归纳 • ⒈关于信用证本身的项目 ⑴信用证的性质,即”516”格式② ⑵信用证号码,即”516”格式③ ⑶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和地点,即”516”格式④ ⑷开证行名称,即”516”格式① ⑸开证申请人,即”516”格式⑥ ⑹受益人,即”516”格式⑦ ⑺通知行,即”516”格式⑧ ⑻信用证金额,即”516”格式⑨ ⑼有效期和有效地点,即”516”格式⑤ ⑽信用证类型,即”516”格式⑩款B项
(二)信用证内容的归纳 • ⒉要求受益人履行的条件 ⑴汇票条款,即”516”格式⑩款C项 ⑵货物描述,即”516”格式⒂ ⑶单据条款,即”516”格式⒃⒄⒅⒆⒇ ⑷运输的规定,即”516”格式⑾⒀⒁。 ⑸特别条款,即”516”格式(21) • ⒊其他项目 ⑴开证行保证和开立条款,即”516”格式(23) ⑵指示条款,即”516”格式(26)(27) ⑶签名,即”516”格式(25)
七、信用证的修改 (一)、信用证修改规则 • ⑴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必经各当事人:开证行、保兑行、受益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 ⑵开证行发出修改通知书,即受修改书的约束,且不得撤回。 • ⑶信用证修改书须由原信用证的通知行通知。 • ⑷保兑行有权对修改不保兑,保兑行不加保兑不影响该修改的成立。 • ⑸接受部分修改是不允许的。 受益人对同一修改通知书的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 ⑹受益人应对修改书发出接受或拒绝的通知。 修改书基本生效时点:必须在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后。
(二)信用证的修改的途径与手续: • 不论修改出自何方,一律都要求按信用证原来的传递途径。 例:卖方---买方---开证行----通知行---卖方 • 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修改的内容,与信用证其它内容不相矛盾。 • 信用证的修改和原证构成有效的信用证整体。 • 信用证修改通知必须经过原证的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
信用证修改的效力(《UCP500》第九条D款) 开证行对 修改后条 款负责 修改生效 受益人接受 发出修改通知书 开证行 开证行对 原证条 款负责 修改无效 受益人拒绝
将保兑延伸至修改 Bene.接受 . 接受 Bene.拒绝 接到修改通知书 保兑行 立即通知开证行 Bene.接受 拒绝 Bene.拒绝
接受 修改生效 . 立即明确表示 拒绝 修改无效 接到修改通知书 受益人 单据与修改一致 保持沉默 交单 单据与原证一致
改证CASE1: • 某粮油出口公司向詹姆斯贸易公司出口一笔芝麻,于2月6日国外开来信用证,有关部分条款规定:“300 M/Tons of Yellow Sesame seeds, shipment from Dalian toRotterdam not later than March 31.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 粮油公司于3月11日装运前,接到开证行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The shipment changed to 150 M/Tons of Yellow Sesame seeds from Dalian to Rotterdam and 150 M/Tons of Yellow Sesame seeds from Dalian to Amsterdam instead of original stipulation.” • 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要求,即与船公司联系租船订舱,经各方安排,于3月16日由“黄海”轮装150公吨至鹿特丹港;3月17日由“嘉兴”轮装150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
粮油公司于3月18日备妥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讨。3月29日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的拒付电:粮油公司于3月18日备妥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讨。3月29日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的拒付电: “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的第XXX号单据,经审核发现单证不符:我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而你却分两批装:3月16日装‘黄海’轮150公吨至鹿特丹港;于3月17日装‘嘉兴’轮150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因此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构成单证不符。单据暂由我行留存,听候单据处理意见。” • 粮油公司于4月1日向开证行提出反驳的意见:“你3月29日电悉。但我们感到非常惊讶。我们提醒你行不要疏忽你3月11日已将信用证的不许分批装运条款改为分两批装,即150公吨至鹿特丹港,150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 我方故于3月16日装‘黄海’轮150公吨至鹿特丹港; 另于3月17日装‘嘉兴’轮150
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因此我单证完全相符。你行应按时付款。”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因此我单证完全相符。你行应按时付款。” • 4月5日又接到开证行的复电:“你4月1日电悉。从你方电文来看,你方完全误解我信用证修改的内容。 我3月11日信用证修改只是将原规定到鹿特丹港的300公吨货改为150公吨到鹿特丹港,150公吨到阿姆斯特丹港。只修改目的港,并未修改关于分批装运的条款,原规定的‘不许分批装运’条款仍然存在。即要求300公吨的两个目的港的货物装运在同一条船上,你方却将分别装在两条船上,所以不符合我信用证的要求。我行仍无法接受你方的单据。” • 出口公司将上述开证行的电文与议付行研究,才认识到不应该分别两条船装运。出口公司只好又直接与买方詹姆斯贸易公司反复商洽,但均无效果,最终答应对方以降价处理而结案。
CASE2 • A公司与洛文兹贸易公司成交一笔花生仁出口贸易,于6月26日由通知行B银行通知信用证,其部分有关条款规定: • “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against presentation of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400 M/Tons of Groundnuts Kernels H.P.S, packed in new gunny-bags. Shipment from Dalian to London not later than 31st July.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re prohibited.” • A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经审核后未发现问题,准备安排装运,但在即将装运之际,于7月5日又接到买方信用证修改书:The quantity is increased by 100 M/Tons. The Shipment dateis extended until 31stAugust.”
A公司根据合同规定:7月份装运400公吨;8月份装运100公吨,认为该信用证增装100公吨部分属于8月份交货额,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证既规定400公吨不许分批,应理解为该400公吨须原数装出。A公司根据合同规定:7月份装运400公吨;8月份装运100公吨,认为该信用证增装100公吨部分属于8月份交货额,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证既规定400公吨不许分批,应理解为该400公吨须原数装出。 对于增装修改部分,也应按照100公吨原数不分批另行再装出。所以A公司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该400公吨,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通知行通知接受修改。 • A公司于7月8日将400公吨货物以集装箱装运完毕,7月9日,将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向往来银行—C银行办理交单议付。A在交单时认为本议付单据属于原证400公吨项下的,与修改项下待装的100公吨无关,所以在议付时,未将修改书附在原信用证上,即向C银行办理了议付。
但单到开证行,于7月18日被提出单证不符: “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你方第XXX号单据,经审核发现单证不符: 1.我信用证规定总数量5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即应一次不许分批装出500公吨。但你所提交的提单只装400公吨,因此违背我信用证规定。 2.我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 根据以上不符点,我行无法接受,单据暂代留存,并告单据处理的意见。” • A公司接到开证行上述拒付电后,经研究于19日向开证行答复如下: “你7月18日电悉。我们认为
1.你第X X X X号原信用证数量规定4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我已经按照你信用证规定,将400公吨货物不分批原数装出。至于你7月5日又修改信用证增加数量100公吨,我仍然要按照该修改的要求于8月31日前将100公吨原数亦不分批装出。因此,我们认为单证相符。 2.关于转运,提请你行注意,该批货系集装箱装运。根据UCP500第31条d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下述提单:1.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在提单上证实有关的货物是由集装箱、拖车、和/或子母船运输,并以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我提单上确有‘Containerized’,说明该货系集装箱运输。依照上述条文,即使你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而我在提单上证实了由集装箱装运,又在该提单上包括了你证所规定的海运全程,你行仍应接受将转运的提单。
综上所述,我单证完全相符,你行必须按时付款。综上所述,我单证完全相符,你行必须按时付款。 • A发出上述反驳电后,7月22日又接到开证行电: “你19日电悉。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分批装事,我行前电已阐明过:我信用证既已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就是说在本信用证项下所规定的货物只能不分批地一次装运。信用证原规定数量400公吨,后又增加数量100公吨,经你方接受该修改,本信用证数量变成500公吨,则500公吨应不分批地一次装出,才能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据你方所提交的单据装运数量仅装400公吨,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我行亦联系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接受单据。速告你方对单据处理意见。
开证行虽然对于转运问题在上述电文中再未提出异议,但对于分批装运问题仍然坚持不放。开证行虽然对于转运问题在上述电文中再未提出异议,但对于分批装运问题仍然坚持不放。 • A又几经与买方交涉,均无效果。由于买方拒收单据,使货物无人提取,A为了避免货物的损失,委托目的港的船方代理又将货物运回内销处理,结果损失惨重。 • 分析 1、关于禁止转运与集装箱运输提单 2、本案中修改和原证之间的关系 3、受益人处理修改的方法
Case 3 • 97年初,我国某外贸公司向马来西亚商人出口一批高级工艺品,即期信用证结算。由于97年初泰国等地区已出现某些金融危机的迹象,国际市场对泰铢等东南亚货币的稳定性以及国内市场的稳定性已经有所怀疑,因此为了保险起见,我出口方要求对方立即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不久,对方通过X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考虑到旅游旺季的问题,信用证中交货期规定在4月,有效期为5月中旬。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会同银行审核信用证条款,一致认为该信用证的条款清晰,单据要求明了,无任何软条款,可以接受。于是出口商按证备货制单。但在四月初,通知行B银行接到X银行开来的修改书一份。修改书中其他条款不变,唯独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B银行立即将该修改书传递给受益人。
当时东南亚金融危机已爆发,而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进口商为了避免由于经济不景气而造成货物压仓,急于想得到货物出售的心理也是可以理解的。当时东南亚金融危机已爆发,而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进口商为了避免由于经济不景气而造成货物压仓,急于想得到货物出售的心理也是可以理解的。 • 4月20日出口方向议付行C银行交单,议付银行经过审核,发现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经将提单副本寄给开证申请人,修改中虽然已经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造成修改与证明信内容冲突。若出口方按照单据条款照打不误的话将造成单单不符,如果按照实际情况的处理的话则单证不符,致使出口方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唯一的办法是要求开证行对修改内容作出澄清,然而这样一来势必过了交单期。无奈之下公司只好凭担保议付。不久开证行来电拒付。
C银行接到拒付电之后,一方面向开证行提出该不符点系由于他们疏忽所造成的,而非我方过错,另一方面与受益人联系,请他们与进口商联系赎单事宜。C银行接到拒付电之后,一方面向开证行提出该不符点系由于他们疏忽所造成的,而非我方过错,另一方面与受益人联系,请他们与进口商联系赎单事宜。 • 不久开证行来电称进口方同意在降价30%的条件下付款赎单。此时事件的前因后果已相当明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高级工艺品市场需求萎缩。马来西亚进口商对市场行情估计不足,所以只好出此下策企图将风险转嫁一部分给出口商。我公司虽然对信用证作了全面细致的检查,然而忽略了对修改书的把关,导致出现商业风险。 • 经过双方协商同意降价16%,进口商付款赎单了结此案
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 (一)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主要内容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简称(UCP500),从 1994年 1月 1日起在全球实施。 其内容分为七大项共49条: • 第一项“总则与定义”,由1-5条组成。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的定义和性质及其开立和修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 第二项“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由6-12条组成。主要对 信用证的可否撤销、兑现方式两个方面的分类,以及对开证行、保兑行和通知行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 第三项“责任与义务”,由13-19条组成。主要规定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的责任、义务和免责。
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续) • 第四项“单据”,由20-38条组成。主要对单据的制作方式、对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 第五项“杂项规定”,由39-47条组成。它对诸如货物单/总价及数量的增减、对分期/批装运及分期/批支用、装运期限、交单期限等作了规定。 • 第六项“责任与义务”,即为第48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转让方法以及转让时可变动的内容以及转让后信用证的使用。 • 第七项“款项让渡”,由49条构成。规定了信用证受益人将他在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转让他人时,无论全部或部分转让,只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都是可以的。
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续) • 具体内容: 第1条(1)惯例的适用范围是一切跟单信用证,在一定范围内也适用备用信用证;(2)信用证上应注明:本证系根据“UCP 500”而开立的;(3)信用证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惯例 第2条 讲的是信用证的定义 第3条 的精神银行只管信用证、不管买卖合约 第4条又表明,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管货运单据不管货物 第5条 讲的是对信用证的行文措辞,切忌冗长罗嗦,要求做到:简明、扼要、完整
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续) • 从以上第3、第4两条的界定,来说明下列案例: • 例:货物为2吨木耳 ---信用证上开“2吨黄花”,---如果受益人,照常发运木耳,然后把载明“2吨木耳”的货运单据交到银行要银行付款,银行将不予付款, • 例:进出口双方的买卖还是2吨木耳,---信用证上的商品品名也是2吨木耳,----出口方交来的货运单据上也是2吨木耳,即是说,买卖合约、信用证及货运单据上都没有错,但出口方却把货物错发成了2吨黄花,根本不是进口方所要的货。此时,按第4条的阐述,进口方就不应找银行论理,他应当找出口方交涉,因为,在信用证业务上,银行是只管货运单据正确与否,而不问具体货物是不是进口方所要的货物。
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续) • 第6条 讲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信用证,即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凡信用证必分属两类中的一类,二者必居其一。而“UCP 500”却反其道而行之,就是说,凡信用证上既无此词又无那词时,应视该证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 第7条 讲通知行的责任。其责任是通过核对签字式样或密押,确定国外来证的真实性后,把该证转给本国的受益人。 • 第8条 实际上是对“可撤销信用证”下一定义
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续) • 第9条 讲不可撤销信用证。本条提到了具有四种用途的信用证:即期付款的信用证、迟期付款的信用证、对远期汇票承兑的信用证和对跟单汇票或货运单据议付的信用证 本条2款就信用证的保兑这一行为及保兑行的概念做了精确的表述 • 第10条 重申以上四种不同用途的信用证。简言之,开证行必须在证上指定一家在信用证受益人所在国或所在地的银行,并授权该行对受益人交来的货运单据或付款、或承兑、或议付。当然,那家被指定的银行如无意充当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者也可以不充当 • 第11条 规定了“电开证”时的具体操作办法。 • 第12条 重申有关开证、改证的指示必须完整明确,否则,通知行不予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