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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三). 华东政法学院 董保华. 私法的公法化. 公法. 私 法. 公法的私法化. 公法. 私法. 诸 法 合 体. 私法. 民法. 社会法. 劳动 法. 行政法. 公法. 劳动法的逻辑体系. 法律责任 程序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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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三) 华东政法学院 董保华
私法的公法化 公法 私 法 公法的私法化 公法 私法
诸法合体 私法 民法 社会法 劳动 法 行政法 公法
劳动法的逻辑体系 法律责任 程序保护—— 法律关系—— 调整模式—— 内容与形式—— 原则—— 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原则是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中概括出来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它是把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形式联系起来的重要环节。
劳动法的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调整原则 劳动法的具体原则 (P78)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 平等 财产 关系 隶属 人身 劳动 实现:促进就业 行政 关系 保护:社会保险 劳动监察
劳动法的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调整原则 劳动法的具体原则
劳动法的调整原则 劳动法的调整原则 (P86) 劳动关系协调的 合同化 原则 劳动条件的 基准化 原则 劳动者保障的 社会化 原则 劳动执法的 规范化 原则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 平等 财产 关系 隶属 人身 劳动 实现:促进就业 行政 关系 保护:社会保险 劳动监察
合同化 基准化 社会化 规范化 劳动法的调整原则 劳动关系 劳动行 政关系
合同化 平等 财产 基准化 隶属 人身 劳动关系
基准化——工时、休假,工资,劳动 安全卫生,女工、未成 年工保护等等 调整劳动关系 合同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企业的用人自主权 –劳动力需求自主 劳动者择业 自主权 –劳动力供给自主
调整劳动行政关系: 社社会化—促进就业 社会保险 规范化一劳动仲裁 劳动监察 法律责任
调整劳动关系 劳动法主要内容 合同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调整劳动行政关系 基准化—工时、休假,工资,劳动安全 卫生,女工、未成年工保护 社会化—促进就业,社会保险 规范化-劳动仲裁,劳动监察 法律责任
劳动法的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调整原则 劳动法的具体原则
劳动法的调整原则 劳动法的调整原则 劳动关系协调的 合同化 原则 私法性质 劳动条件的 基准化 原则 公法性质 劳动者保障的 社会化 原则 劳动执法的 规范化 原则
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保护弱者 倾斜立法 公: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现代劳动法: 弱者理论传统劳动法:主人理论 劳动法基本原则争鸣 保护劳动者: 社会本位与国家本位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讨论: 如何理解保护劳动者的原则? (P84)
劳动法的原则的作用是确立劳动法律 规范的准则,是处理劳动问题 的依据,是与其他部门法 相区别的标志。
劳动关系 劳动法原则 劳动法规 劳动法的调整模式 劳动法律关系
第六章 劳动法的内容和形式 一、劳动法的内容 二、劳动法的形式
劳动法的 调整原则 劳动法的宏观内容: 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的 合同化 合同制度基准制度保障制度执法制度 劳动条件的 基准化 劳动者保障的 社会化 劳动执法的 规范化
合同制度基准制度保障制度执法制度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 — 劳动条件 — 促进就业 社会保险 — 劳动仲裁 劳动监察 法律责任
劳动法的微观内容: 劳动法律规范 行为模式:假定 处理 保证手段:假定行为 法律后果 (P91)
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 法律规范的分类 任意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 可以 不得(不作为) 应当(作为)
任意性规范 • 禁止性规范 • 命令性规范 • 程序性规范 合同制度基准制度保障制度执法制度 ( P96—98)
合同化 基准化 社会化 规范化 任意性 禁止性 命令性 程序性 原则-规范-制度 合同制度基准制度保障制度执法制度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 平等 财产 关系 隶属 人身 劳动 实现:促进就业 行政 关系 保护:社会保险 劳动监察
第六章 劳动法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章 劳动法的内容和形式 一、劳动法的内容 二、劳动法的形式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法律 单行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法 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 其常委会 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 地方性规章 地方政府 国际公约 ( P96—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1994年7月5日八届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以121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的表决结果得以通过 。 • 1995年1月1日实施
第七章 劳动法的调整模式 一、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 二、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
劳动法的传统调整模式:劳动力资源行政配置 国家行政机关 | ——命令与服从 用人单位 | ——命令与服从 劳动者
伞状结构的调整模式 国家行政机关 |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劳动者 劳动者
劳动力是计划配置 用工形式是国家用工 劳动管理是公共管理 调整方式是行政调节
劳动力已从计划配置转向市场配置 用工形式 已从国家用工转向企业用工 劳动管理 已从公共管理转向经营管理 调节方式 已从 行政调节转向合同调整
国家机关 用人单位劳动者 工 会 劳动行政关系(前:促进就业;中:劳动监察;后:社会保险) 个别劳动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
微观: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P 139)
个别劳动关系 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 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 间发生的关系
中观:集体合同 由一个或几个雇主或其组织为一方与一个或几个工人的代表组织(不存在这种组织的,应由通过按照国家法律或法规由工人正常选举产生并认可的工人代表)为另一方所达成的,涉及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任何书面协议。 ( P122)
集体劳动关系 在实现劳动过程中, 劳动者组织为工会与 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 涉及劳动者整体内容 的社会关系
合同主体不同 合同内容不同 合同效力不同 合同作用不同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 P124—125)
宏观:劳动基准 基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而规定的最低的措施。 •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凡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规则 (厂纪厂规)确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 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均无法律效力。 ( P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