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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 嶼 觀 光. 參考資料: 劉修祥 海域觀光遊憩概論. 1. 海岸與海洋觀光遊憩活動的範疇. 1960 年代開始,科技進步使得海洋環境更容易被接近和利用。 傳統「海水、沙灘、陽光」 (Sea, Sand, Sun, 3S) 的度假方式,增加新的需求。 越來越多人利用海洋及其周邊環境,從事各種海岸與海洋觀光遊憩活動。 以澳洲為例, 50% 國際觀光旅客參與海岸與海洋觀光遊憩活動。. 1. 水上或水中運動. 游泳 划船 浮潛、水肺潛水 衝浪、風箏衝浪 滑浪、滑水、花式滑水 風帆 水上拖曳傘 水中攝影. 2. 海濱活動. 摸蛤 / 挖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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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 嶼 觀 光 參考資料: 劉修祥 海域觀光遊憩概論 1
海岸與海洋觀光遊憩活動的範疇 • 1960年代開始,科技進步使得海洋環境更容易被接近和利用。 • 傳統「海水、沙灘、陽光」(Sea, Sand, Sun, 3S)的度假方式,增加新的需求。 • 越來越多人利用海洋及其周邊環境,從事各種海岸與海洋觀光遊憩活動。 • 以澳洲為例,50%國際觀光旅客參與海岸與海洋觀光遊憩活動。
1. 水上或水中運動 • 游泳 • 划船 • 浮潛、水肺潛水 • 衝浪、風箏衝浪 • 滑浪、滑水、花式滑水 • 風帆 • 水上拖曳傘 • 水中攝影
2. 海濱活動 • 摸蛤/挖蚌 • 沙灘運動、遊戲 • 騎沙灘帆車、四輪傳動車 • 沙灘越野腳踏車 • 沙灘拖曳傘、飛行傘、降落傘、滑翔翼 • 超輕航機 • 日光浴 • 野餐、烤肉 • 散步、慢跑、運動 • 玩沙、沙雕 • 海邊戲浪撿拾 • 騎馬 • 涉水、戲水 • 潮間岩池探險
沙灘派對 • 音樂會 • 展覽會 • 比賽/賽會 • 沙灘排球 • 玩飛盤 • 放風箏
3. 遊憩用船隻與載客大船 • 海上獨木舟(sea-kayak)、獨木舟(canoe) • 香蕉船 • 氣墊船/飛翔船(hovercraft) • 水上摩拖車(jet skies/personal water craft, PWC) • 樂觀型帆船(Optimist)、雷射型帆船(Laser)、霍比式帆船(Hobie) • 重型帆船/壓艙龍骨帆船 (Keelboat) • 風浪板帆船(Windsurf Board)
雙桅縱帆式帆船(schooner) • 風扇船(air-boats) • 噴射快艇(jet-boats) • 遊艇(yacht) • 遊船(leisure barges) • 高速雙體船(high-speed catamarans) • 郵輪(cruise ships)
4. 釣魚 • 岸釣 • 海邊垂釣 • 防波堤垂釣 • 船釣 • 其他非商業性捕魚活動
5. 海洋景觀欣賞 • 海濱散步 • 海景欣賞 • 乘船賞景 • 觀賞海上運動競賽 • 乘坐潛艇、半潛式船隻、玻璃底船 • 水中展望台或走廊觀賞 • 海洋水族館、博物館參觀 • 海鮮品嘗
6. 海洋生物互動 • 海洋生物觀賞:賞鯨 • 海洋生物餵食:餵鯊魚 • 海洋生物觸摸:與海豚共游 • 海洋生物照相
海岸與海洋觀光遊憩活動對環境的負面影響 • 遊客對海洋野生動物擁抱、拍打、坐騎等造成的侵襲。 • 海洋野生動物受船隻的騷擾,影響棲息。 • 遊客的餵魚行為影響珊瑚礁魚群種類的生殖量。 • 涉水、游泳、浮潛等行為對海洋生物之碰撞、擦刮、踏踩等,產生破壞。 • 淺灘涉水攪起之淤泥對海洋生物的危害。 • 遊客帶來之防曬油、尿液,及岸邊淋浴設備所流入之清水等,改變了水質。
船隻帶來之汽油和汙水,汙染了水及水中生物。船隻帶來之汽油和汙水,汙染了水及水中生物。 • 遊客丟棄之塑膠袋、塑膠杯、玻璃瓶、玻璃杯、鋁罐、釣魚線等,製造髒亂與汙染。 • 海洋遊憩活動如水上摩托車,帶來對海洋生物(如海龜等)的威脅,所產生之碰撞、噪音,及在水面、河口、紅樹林、沙灘等地區之操作,不但影響海洋生物食物之攝取與繁殖,也影響了其他遊客的活動及人身安全。
海岸度假區建築物之興建,減少、干擾了海龜、海鳥等的棲息地。海岸度假區建築物之興建,減少、干擾了海龜、海鳥等的棲息地。 • 船隻航行水道之挖泥與維修工作,改變了潮水的流動和珊瑚礁沙洲,影響了附近海洋生物,並造成附近海灘的加速侵蝕。
將環境經濟學應用於觀光遊憩部門1. 永續發展 • 永續發展:人類資源的開發利用,除了滿足當代的需求外,同時不要犧牲後代追求其本身之需要所應有的開發能力。 • 在大眾逐漸增加對環境惡化的憂慮,及各政府逐漸增大環境保護的壓力下, 「生態觀光」的趨勢應運而生。
2. 市場失靈 • 市場失靈:經濟體系內的價格機能無法充分運行,導致資源無法有效分配。 • 公共財:「共享性」:任何人的使用,均不會降低他人的效用;任何人皆可不受障礙無償使用該商品。(例如:收看無線電視。) • 外部性:某項經濟活動產生了本身不需要負擔的成本,則有外部成本。 • 無法有效分配資源:市場機能無法正確發揮,以達到世代間資源分配的公平性。
3. 自然資源價值與評估 • 理論上的評估方法: • 使用價值:直接使用價值、間接使用價值。例如:遊憩價值。 • 以賞鯨活動為例,1994年,全世界有540萬人次參加賞鯨觀光活動,總支出高達5億5400萬美元。賞鯨的總體價必須把每一項價值如心靈政治意象教育娛樂文化生態等加以整合,在執行上有其困難度。
4. 政府政策工具運用 • 價格性工具:課稅、補貼。 • 非價格性工具:直接管制。
觀光產業的獨特性 • 觀光遊憩產業的定義不嚴謹,導致認定環境負面效果來源的相對困難。 • 觀光遊憩活動本身通常會帶來收益,不全然是負面效果,政府在實施嚴格之環保措施時,可能會遭到利益團體的強烈反對。 • 觀光遊憩活動的衝擊通常與觀光遊憩人數的多寡直接相關,管理者認為只要控制人數上限,但必須有強而有力的科學證據,否則流於主觀。
海岸與海洋觀光遊憩活動和海洋保護區相關議題海岸與海洋觀光遊憩活動和海洋保護區相關議題 • 海洋保護區的經濟價值評估:矯正海洋資源的市場失靈現象,恢復海洋生物資源。 • 在經濟影響評估上的迷思或誤解:帶動就業機會過於樂觀。 • 研究方法的不足或欠缺:海岸及海洋資源的價值,所有權明確歸屬困難。 • 統計資料與研究架構的課題:缺乏歷史資料、大多以個案研究為主。
島嶼發展觀光的限制 • 島嶼觀光的地區規模通常不大,但對該地區的環境社會文化等的影響卻很深遠。 • 發展島嶼觀光可能受到的限制: 1、當市場變幻無常時,它很難有能力發展其他可替代的經濟活動。 2、交通關係著觀光發展,但當地無法掌控航空或海運公司的決策。 3、自然資源的限制:如水資源的不足影響當地居民的生活及觀光的發展。 4、島嶼觀光遊憩之規模不大,居民和觀光客接觸機會多,外來價值觀帶來的衝擊也較明顯。
觀光規劃應注意的事項 • 1、需要當地居民的善意與合作,並符合居民的期待。 • 2、觀光活動影響範圍大,如水上活動影響養殖業及海洋資源等,如何將個別產業及一般大眾的需求有賴於整合性的規劃。 • 3、減少對文化及社會負面衝擊。
4、地區的開發、設施的興建、觀光客的移動,都將對環境有所影響,應慎重規劃發展及開發的型態及程度。4、地區的開發、設施的興建、觀光客的移動,都將對環境有所影響,應慎重規劃發展及開發的型態及程度。 • 5、在閞發的過程中應注意不要破壞觀光發展所需的自然、人文資源。
6、將現存落後或發展不良的觀光地區加以改善,成為新的觀光區。6、將現存落後或發展不良的觀光地區加以改善,成為新的觀光區。 • 7、透過教育及訓練培植所需人才,並以當地居民為優先,有利觀光的推動及政策的逹成(居民參與、了解進而認同保護限制)。
觀光規劃的考量 • 1. 對需要(demand)作評估:作市場研究。了解有多少數量和型態的觀光旅客,需要何種度假區、會議設施、旅館等;或者預測假如增加機場、碼頭設施、旅館、賭場等,這些數量和型態的觀光旅客會發生怎樣的變化。 • 2. 對計畫發展或替選方案所需之土地、資金及勞力資源作評估。
3. 須符合觀光客及當地居民的需求,觀光活動須與其他活動有相容性。觀光設施規劃不當,會破壞自然景觀。
發展觀光條例(100/4/13)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 第 三 章 經營管理 • 第 四 章 獎勵及處罰 • 第 五 章 附則 • 共71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 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 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 • 二、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 • 三、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 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 五、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 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 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 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 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 • 六、觀光遊樂設施: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 之設施。
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 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 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 九、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 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 生活之住宿處所。 • 。
一○、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 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 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 • 一一、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 • 一二、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 之服務人員。
一三、領隊人員: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 務人員。 • 一四、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 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 業人員。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 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公告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 發文字號:觀澎管字第0960300030號 • 主旨:公告劃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青灣內灣海域」、「隘門海域」、「山水海域」、「吉貝沙尾地區海域」及「望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海域」禁止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活動種類。
依據: •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公告事項:於澎湖風景特定區範圍內從事手划船水域遊憩活動種類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各禁止海域遊憩活動區域之名稱、種類及範圍如下:一、各禁止海域遊憩活動區域之名稱、種類及範圍如下: • (一)青灣內灣海域: • 1、海域範圍:東邊以裡葛龍頭山丘為A點,向西延伸約700公尺為B點,由A、B兩點連接以南至沙灘之海域範圍,詳公告圖1。 • 2、禁止活動種類:本水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浮潛及操作乘騎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二)隘門海域: • 1、海域範圍:南邊以隘門海堤終點為A點,北邊以隘門停車場涼亭向東至沙灘高潮線為B點,由B點延伸至海200公尺為C點,連接ABC點至沙灘範圍內之海域,詳公告圖2。 • 2、禁止活動種類:本水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乘騎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及拖曳浮胎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山水海域: • 1、海域範圍:東邊以山水漁港海堤(沙灘高潮線)起點為A點,向南延伸200公尺為B點,西邊以軍事碉堡(沙灘高潮線)為C點,向南延伸200公尺為D點,連接ABCD點之海域範圍,詳公告圖3。 • 2、禁止活動種類:本水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乘騎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及拖曳浮胎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四)吉貝沙尾地區海域: • 1、海域範圍:自西崁山西側導航燈正北方250公尺處為基準點,向東至陸岸為A點,向西15公尺為C點,另以B點(座標為E=310900.0,N=2626000.0)向東延伸至海域600公尺處為D點,再以CD兩點向南延伸至沙尾海灘以南海域150公尺處EF點之海域面積,詳公告圖4。 • 2、禁止活動種類:本水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浮潛及操作乘騎水上摩托車等活動。
(五)望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海域: • 1、海域範圍:自天台山南側沙灘草地起為A點,向西延伸800公尺為B點,另以F點(萬善宮)向東200公尺為E點,由B、E兩點各向下延伸3,500公尺及800公尺處為C、D點,連接ABCDEF點之海域範圍,詳公告圖5。 • 2、禁止活動種類:本水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乘騎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及 拖曳浮胎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12條規定,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台幣1萬5,000元,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台幣4萬5,000元,並禁止其活動。二、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12條規定,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台幣1萬5,000元,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台幣4萬5,000元,並禁止其活動。
http://www.penghu-nsa.gov.tw/gov/Article.aspx?Lang=1&SNo=04001418http://www.penghu-nsa.gov.tw/gov/Article.aspx?Lang=1&SNo=04001418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公告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 發文字號:觀澎管字第0970300328號 • 主旨:公告劃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活動種類,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 依據: •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 一、限制海域範圍:自嵵裡休憩中心管理室向南由沙灘高潮線為A點,由A點向南延伸至離岸200公尺海域為B點,並由B點向西接至潮間帶高潮線為C點,連接A、B、C點至沙灘範圍內之海域(詳如附圖)。
二、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騎乘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活動。 二、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騎乘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活動。 • 三、限制活動時間:全年。 •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行為,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台幣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公告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 發文字號:觀澎管字第0940004051號 • 主旨:公告劃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險礁嶼、姑婆嶼禁止海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
依據: •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 • 公告事項: • 一、各禁止海域遊憩活動區域之名稱、範圍如下:
目斗嶼 • (一)禁止範圍自碼頭北端為A點,向南130公尺為B點,向西40公尺連接碼頭起點為C點,向北延伸至碼頭區D點,由ABCD各點所連接之海域範圍(如附圖)。 • (二)座標系統為: • A E=310332.3 N=2631580.9 • B E=310324.5 N=2361446.7 • C E=310296.6 N=2631446.0 • D E=310305.9 N=2635563.3
險礁嶼 • (一)禁止範圍自北側碼頭終點為A點,向東20公尺為B點,向南至80公尺為C點,向西延伸25公尺為D點,由ABCD各點及原簡易碼頭所連接之範圍海域(如附圖)。 • (二)座標系統為: • A E=311172.6 N=2623305.9 • B E=311221.0 N=2623305.9 • C E=311221.0 N=2623216.2 • D E=311171.4 N=2623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