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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地区药物滥用流行趋势 以及对策.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 李宝惠. 国际背景(现状、动态、趋势) (一)药物滥用已成为全球性社会问题和公共卫生问题. (二)全球药物滥用流行概况. 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 UNODC )发布的 《2010 年世界毒品报告 》 表明: - 吸毒活动正在转向新毒品和新市场 ; - 阿片剂和可卡因的世界供应量不断下降 ; - 2007-2009 年,全球鸦片种植面积减少了将近四分之一(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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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地区药物滥用流行趋势以及对策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 李宝惠
国际背景(现状、动态、趋势)(一)药物滥用已成为全球性社会问题和公共卫生问题国际背景(现状、动态、趋势)(一)药物滥用已成为全球性社会问题和公共卫生问题
(二)全球药物滥用流行概况 • 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UNODC)发布的《2010年世界毒品报告》表明: - 吸毒活动正在转向新毒品和新市场; - 阿片剂和可卡因的世界供应量不断下降; - 2007-2009年,全球鸦片种植面积减少了将近四分之一(23%); - 2007-2009年,世界可卡因生产下降了12-18%; - 2007-2009年,全球海洛因生产潜能2009年下降了13%,减为 657顿; - 苯丙胺类兴奋剂的全球吸毒人数(估计约为3000-4000万人)可 能很快将超过阿片剂和可卡因吸毒者人数总和。
大陆地区药物滥用流行情况 • 上世纪80年代重新出现,死灰复燃→流行蔓延,形势严峻; • 从全球范围来看,相对呈低流行水平(0.1%,或100/10万,是2009年全球药物滥用水平的1/30); • 西部地区(西南边境省份,西北部分地区)、华南(广东)、华中、中南的部分地区相对严重; • 滥用毒品种类仍以海洛因为主(73.2%,or 97.8万/133.6万),近年来阿片类流行滥用在多数地区得到扼制,但以ATS为主的“新型毒品”流行蔓延; • 2008年21个省市新型毒品缴获量超过海洛因。
截止2009年底,全国现在登记在册吸毒人员1335920人,比2008年底增加209158人;截止2009年底,全国现在登记在册吸毒人员1335920人,比2008年底增加209158人; • 其中,男性占84.6%,女性15.4%; • 从年龄情况看,35岁以下人员占58.1%,与往年相比继续呈下降趋势; • 从滥用种类看,滥用海洛因人员97.8万人,所占比例下降至73.2%。滥用冰毒、氯胺酮合成毒品人员36万人,所占比例上升至27%; • 尤其是滥用冰毒人员上升较快,2009年各地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共发现吸食冰毒人员75505名,占该年新登记吸毒人员总数的37.9%;
截止2010年6月底,全国共登记吸毒人员143.7万余人;截止2010年6月底,全国共登记吸毒人员143.7万余人; • 其中滥用阿片类毒品104.5万余人,占72.7%,比去年底增加4.2万人; • 滥用冰毒、氯胺酮等新型毒品37万余人,占25.8%,比去年底增加5.6万人。
大陆地区药物滥用流行特点 (1)药物滥用者的年增长比例总体上继续下降,趋势减缓,但以苯丙胺及氯胺酮类物质滥用比例呈较高增长幅度。 (2)在新发生药物滥用者中,海洛因、鸦片、大麻等,苯丙胺、氯胺酮类等,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以上三类滥用明显呈现“一降、一增、一低平”变化趋势。 (3)在新发生药物滥用者中,海洛因与去氧麻黄碱(“冰毒”)仍是新发生药物滥用者主要滥用的物质。海洛因与去氧麻黄碱(“冰毒”)的滥用呈现此消彼长的变化特征。与2005年相比,2009年海洛因滥用比例下降22.5%,去氧麻黄碱“冰毒”滥用比例增长31.4%。 (4)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未出现明显增长,滥用比例较低。有关监测数据表明,管制越为严格的药品,药物滥用者获得的程度越低。
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继续强化对新类型毒品“冰毒”滥用的防治工作。 从目前新类型毒品滥用的增长情况和流行地区分布看,新类型毒品滥用的流行趋势仍然比较严重,而其中针对“冰毒”滥用的防治更是重中之重。 (二)新发生药物滥用者中流动人员的比例高。 2008年监测数据显示,流动人员在新发生海洛因滥用者中占41.1%,在新发生新类型毒品滥用者中占18.4%。 (三)新发生药物滥用者中农民及外出务工人员的比例增长较快。 由2005年的4.4%上升到2008年的8.2%,增长3.8个百分点。目前在海洛因滥用者和新类型毒品滥用者的从业状况统计中农民及外出务工人员均排在第三位。提示应加强对这类人群的教育干预。
(四)复发海洛因滥用者中共用注射针具高危行为增加。 在采用注射方式的海洛因滥用者中,共用注射针具的比例由2005年的18.7%上升到2008年的22.3%。这一增长变化主要发生在复发的海洛因滥用人群中。监测数据提示,进一步遏止共用注射针具的高危药物滥用行为,防治工作重点应在复发的海洛因人群。 (五)新类型毒品滥用者中出现注射方式滥用毒品行为。 在2008年监测报告的新类型毒品滥用者中的比例为0.9%,虽然滥用者的规模远低于海洛因滥用人群,但是比较国外新类型毒品滥用流行情况,需要注意预防注射方式滥用药物行为在新类型毒品滥用者中的流行蔓延。
(六)药物滥用者中滥用多种药物情况严重。 据2008年监测数据显示,在新类型毒品滥用者中单一物质滥用者占33.5%,在海洛因滥用者中单一物质滥用者占64.2%。药物滥用者中多种物质的交叉/合并滥用问题严重,特别是传统毒品与新类型毒品两类药理作用完全不相同的毒品出现交叉滥用。 (七)戒毒后康复治疗人员的治疗及用药问题。 据2008年监测数据显示,海洛因滥用者中,接受过戒毒治疗人员占到66.1%。目前除了部分接受过戒毒治疗人员进入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外,其他海洛因依赖者戒毒治疗后仍流散在社会上,需要关注和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后续康复治疗与用药问题。
大陆地区的禁毒对策与戒毒体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禁毒法》共7章71条:确定了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格局、保障机制,创新了戒毒工作的体制、模式和措施。 • 《禁毒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法律。《禁毒法》的颂布施行,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应对当前禁毒形势以及开展禁毒斗争的主要依据和策略。
(一)《禁毒法》的重要意义 •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以下内容: - 禁毒工作方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毒、禁制、禁贩、禁吸并举” 关健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禁并举 - 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 关健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 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关健词:经济社会发展(认识),经费保障(保障机制)
(二)《禁毒法》的创新和亮点: • 规定了禁毒工作机制。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这一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公民的禁毒职责。 2. 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强调了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符合毒品问题发展规律、我国毒情和综合平衡的国际禁毒战略。
3. 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这将加强禁毒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职能。 4. 明确规定了禁毒保障机制。《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从而依法确定了禁毒工作保障机制,以确保禁毒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5.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三位一体的戒毒体系。《禁毒法》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并增加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为了加强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和帮教,提高戒毒的成效,针对吸毒成瘾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和对吸毒人员的关爱。5.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三位一体的戒毒体系。《禁毒法》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并增加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为了加强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和帮教,提高戒毒的成效,针对吸毒成瘾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和对吸毒人员的关爱。
(三)《禁毒法》的戒毒机制和措施 • 指导思想:体现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制度保证、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立足挽救的原则和多层面、多模式的特点,构建三位一体的戒毒体系。 自愿戒毒 • 戒毒体系 强制隔离戒毒(2年) 社区戒毒(<3年)
自愿戒毒工作的发展与建设 (一)自愿戒毒机构的发展 • 1993年,国家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医疗单位开展戒毒治疗管理工作通知之后,大陆地区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登上了历史舞台。 • 以精神病院主办的戒毒医疗机构及戒毒科为主体。 • 高峰时达到500多家。 • 提高了吸毒人群获得卫生医疗服务的机会和水平,为“减轻毒品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法律依据及适用对象 • 《禁毒法》中第36条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并重点规范了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的资质与戒毒治疗活动,以及为自愿戒毒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的支持。 • 这一举措有利于充分利用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发挥其在戒毒过程中的治疗作用,同时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优势互补,形成生理、心理、社会多重干预的戒毒模式。
(三)自愿戒毒工作的进展 自《禁毒法》实施以来,卫生部于2009年陆续制定并发布了《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等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发展与建设 (一)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法》将原有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
(二)法律依据及适用对象: 《禁毒法》第38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三)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进展 •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2010年中国禁毒报告》显示,2009年依法强制隔离戒毒吸毒成瘾人员17.3万名。 • 司法行政系统近两年的数据表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已收治近14万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已成立了戒毒管理局,改建、新建了189个强制隔离戒毒所。
社区戒毒工作的发展与建设 (一)社区戒毒 • 社区戒毒是《禁毒法》中戒毒体系的一项新措施。 • 目的在于纠正传统的强制戒毒以及劳教戒毒这两种隔离封闭式的戒毒管理措施的弊端。使社区戒毒从一种强制隔离的辅助手段,拓展成为了一种独立的戒毒措施。
(二)法律依据以及适用对象 • 《禁毒法》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 同时,还对参加社区戒毒的对象以及社区戒毒的执行主体等进行了详细阐述。
(三)社区戒毒工作的进展 •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2010中国禁毒报告》中显示,2009年国内依法进行社区戒毒4.7万名,社区康复3.5万名。 • 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巩固3年以上未复吸的吸毒人员达6.8万人,正在戒毒场所戒毒的21.2万人,在社会面戒毒康复的11.2万人,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11.5万人。
总 结 • 自《禁毒法》实施二年多来,国内的禁毒戒毒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国内药物滥用形势在某些层面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 但是,面对我国严峻的禁毒斗争形势的压力,《禁毒法》以及所构建的禁毒和戒毒体系仍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加紧出台和完善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其管理和工作机制进行相应调整和逐步完善,重点提高和促进三大戒毒措施——社区戒毒、自愿戒毒以及强制隔离戒毒面对挑战和危机的能力,以充分发挥各个措施的优势和特长,发展各个措施之间的转换和衔接机制,优势互补,以构建综合一体的戒毒体系,促进我国禁毒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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