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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協助中小企業科技關懷計畫 說明會簡報.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研究發展處 產學合作組 9 8 年 1 月 14 日. 簡 報 大 綱.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標 三、實施方式 四、聯絡方式 五、附件. 一、計畫緣起. 我國研發資源環境兩大缺口: 1.高級研發人才配置不均- 依據科技統計要覽2007年版:我國研究人力資源共計126,168人,博士級有26,369人(含博士生), 其中72.1%(19,021人)集中於學界 2.產學研發資源配置連結不足- 學界研發: 47.0%基礎研究、39.8%應用研究 、13.3%技術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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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協助中小企業科技關懷計畫 說明會簡報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研究發展處 產學合作組 98年1月14日
簡 報 大 綱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標 三、實施方式 四、聯絡方式 五、附件
一、計畫緣起 我國研發資源環境兩大缺口: 1.高級研發人才配置不均- 依據科技統計要覽2007年版:我國研究人力資源共計126,168人,博士級有26,369人(含博士生),其中72.1%(19,021人)集中於學界 2.產學研發資源配置連結不足- 學界研發:47.0%基礎研究、39.8%應用研究、13.3%技術開發 企業研究:0.5%基礎研究、 20.2%應用研究、79.4%技術開發
二、計畫目標 產業議題 學校議題 學界 中小企業 • 中小企業缺乏高階研發人力,研發投入少,核心技術與產品附加價值偏低,對未來發展方向不確定性偏高。 • 中小企業作風低調,與外較互動交流不足,對政府獎勵研發措施並不瞭解。 • 學校擁有最多博碩士人才,研發能量豐沛。 • 學校教授以學術研究為主,與產業實際需求無法聯結。 • 廠商/需求在哪裡?部份教授產學合作經驗不足,對產業問題仍不瞭解。 產學合作平台 學界協助中小企業科技關懷計畫 導入學界豐沛研發能量進入產業,提升中小企業核心技術能量,強化產業競爭力。 鼓勵中小企業投入研發並協助研提政府研發補助計畫,促進產業升級轉型。
三、實施方式 • 實施流程 若學校未能簽約則不接受該校教師提案 專家廠商可自行尋找合作對象或由本計畫協助媒合 學校自行彙整提案送各區窗口申請 年度目標1000案、 每案期程最長6個月,診斷費用12,000元/月 學校與金屬中心簽訂參與合約 參與學校 No 廠商與專家資料庫 中小企業 確認簽約 審查 Yes 學校彙整後送件申請 診斷計畫 提案 結案 計畫執行 專家學者 協助廠商申請政府研發計畫 • 研發計畫獲通過,可提出申請輔導費。 • 研發計畫以政府補助經費達100萬元以上者為前提。 計畫支應6萬元輔導費給專家;屬經濟部之研發計畫,將由廠商另支付3萬元輔導費給專家。 審查 Yes Yes 申請輔導費用 輔導費用核發 通過政府研發補助計畫 No 輔導費用年度限額150件 計畫包含技術處、工業局、商業司、國科會及教育部之8項研發計畫 No 結束
三、實施方式 • 申請資格 專家資格 於全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任教之現職專任教師(包含如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等) 專家應確認所屬學校已與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簽訂合約,否則暫不受理診斷計畫提案。 廠商資格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公司或企業。 廠商具研發意願與需求,同意依本須知之相關規定參與專家所研提之診斷計畫,以協助廠商進行產業技術問題診斷及諮詢。
三、實施方式 • 分區原則 學界協助中小企業科技關懷計畫 總計畫作業辦公室 (金屬中心) 北部聯絡窗口 (金屬中心) 中(含東) 部聯絡窗口 (塑膠中心) 南部(含離島)聯絡窗口 (金屬中心) 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10縣市 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台東縣等8縣市 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等7縣市 註:診斷計畫相關提案請依學校所在縣市送各區聯絡窗口申請 相關網址 http://sita.stars.org.tw/index.aspx
三、實施方式 • 申請方式 登錄:凡有意願參加本計畫之專家與廠商,均應於提案前於本計畫網站進行登錄或傳真相關表格由本計畫人員代為登錄,登錄網址:http://sita.stars.org.tw/ 提案:學校承辦單位彙整該校專家之提案資料後並填寫診斷計畫申請表後,逕送學校所在地之聯絡窗口辦理申請作業。(由學校統一提案)
三、實施方式 • 申請文件 1.診斷計畫書-1式5份 (米黃色[Y100,M20],非油性封面膠裝,不需膠膜或上蠟) 2.證明文件: 廠商: • 登記證明文件- 公司登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公司執照」 商業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 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影本:「401表」 • 合作同意書 (廠商大小章)
三、實施方式 • 申請期限 本計畫自即日起開放接受學校提案申請,並以每月25日為當月收件截止日,開放之期限依網站公告為準,凡有意提案之學校可將申請案件逕送各區收件窗口辦理申請作業。 本計畫採逐月審查,額滿為止,本計畫得視提案及預算情形適度公告調整期限或停止收件。 本校定於每月23日前為當月收件截止日
三、實施方式 • 申請文件 1.原則以「書審」方式進行 2.審查項目包括文件審查、資格審查及計畫審查等三項 3.計畫審查項目 (1)計畫診斷項目是否屬產業技術範疇 (2)專家專長與廠商需求之契合度 (3)診斷工作項目是否明確,相關規劃是否合宜 (4)診斷計畫規劃對廠商之效益 4.計畫執行期限依審查委員決議,最長6個月
三、實施方式 • 計畫內容 診斷計畫執行時專家應依據計畫相關規劃協助廠商標定問題並進行診斷,提供廠商必要之技術諮詢與服務,以協助廠商解決問題進而提升廠商研發及技術能力。若廠商有意申請研提政府研發補助計畫,專家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專家每月至少臨廠2次以上,協助廠商解決問題,並執行診斷計畫相關規劃。 於計畫期間內,專家應至少參與一次由本計畫定期舉辦之「專家交流會」,以熟悉本計畫暨政府研發補助計畫相關事宜。 廠商以接受專家1次輔導診斷為限;專家最多以診斷2家廠商為限。
三、實施方式 • 費用-診斷費用 1.診斷費用每月以12,000元計,計畫最長執行期限6個月,依審查核定執行期限計算,由本計畫全額負擔 2.由學校依據診斷計畫之審查結果填具診斷費用申請表並開立相關請款單據函送本計畫辦理診斷費用之申請 3.相關費用採一次撥付予學校,學校可一次或分期撥付予執行診斷計畫之專家,本計畫所撥付之相關款項,由學校全數撥付該校執行計畫之專家(不得抽取相關管理費用)。 4.北、中(東)區學校請送至總計畫作業辦公室、南部地區學校請逕送至南部聯絡窗口申請
三、實施方式 • 費用-輔導費用(1/3) 為鼓勵專家協助廠商研提政府研發補助計畫,若專家因執行診斷計畫進而協助廠商研提政府研發補助計畫經審查通過者得依下列方式申請輔導費用(若診斷計畫未能研提通過經濟部研發補助計畫者將無此費用)。 申請條件:專家於診斷計畫執行期間或結束後3個月內提出政府研發補助計畫並獲通過者得於接獲政府研發補助計畫核定通知文件1個月內函送提出輔導費用申請,未能於時限內提出申請者,概不受理。 申請文件: • 輔導費用申請表 • 研發補助計畫書摘要表影本 • 計畫申請文件影本 • 計畫核定文件影本
三、實施方式 • 費用-輔導費用(2/3) 適用之研發計畫: (一)經濟部計畫: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Phase 2計畫(SBIR)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ITDP) 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Phase 2計畫(ITAS)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 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計畫: 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三) 教育部計畫: 技專院校與產學園區產學合作計畫 通過核定之計畫其政府補助款金額須達100萬元(含)以上
三、實施方式 • 費用-輔導費用(3/3) 輔導費用之核撥: (1)申請經濟部相關計畫者:每案由本計畫支付新台幣 60,000元整,另廠商須支付專家新台幣30,000元整(廠商自付額部分應於提案時具結同意支付,本計畫不介入廠商付款事宜) 。 (2)申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或教育部「技專院校與產學園區產學合作計畫」者:每案由本計畫支付新台幣60,000元整。
三、實施方式 • 結案 專家應於診斷計畫結束後1個月內提出結案報告(含成果摘要表)由學校統一送各區聯絡窗口備查 2. 結案報告內容應經其所診斷之廠商同意認可-廠商簽署結案同意書 3. 若專家診斷期間因故須中止診斷計畫執行,經廠商同意後以現況結案,已撥付診斷費用須按比例繳回本計畫,並視廠商意願另行推派專家或由相關法人單位協助廠商完成診斷作業
三、實施方式 • 注意事項 1.對於規模較小、未曾執行相關產學合作計畫與政府研發補助計畫之中小企業,將列為優先支持對象。 2.基於照顧弱勢產業,對食品加工業(包括農漁產加工業)之協助預算比例不低於本計畫預算之10%。 3.同一廠商同一技術內容已於其他政府研發補助計畫執行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4.同一學校通過之診斷計畫案,不得超過該校所有專任教師總額之20%。 5.計畫經評定執行成效良好之案例,將列為本計畫之示範案例並發函專家所屬學校予以表揚,專家或廠商應配合本計畫進行相關成果發表活動。
三、實施方式 • 注意事項 6.未能於結案一個月內繳交結案報告之專家,原則限制專家再次提案之權利並通知學校協助處理,同一學校通過之診斷計畫若累計超過20%以上之計畫案未繳交結案報告者,原則限制該校專家再次提案之權利。 7.專家及廠商雙方若因個別因素無法完成診斷計畫者,應主動通知各區計畫作業辦公室,經查證若為廠商因素者,原則不得再次接受提案;若屬專家因素者,原則年度內不得再行提案。 8.計畫執行期間內,若發生爭議或須本計畫協助處理之事項,可填具申訴/意見申請表,計畫作業辦公室得適時介入並調整,必要時將視個案情形報請審查會議進行處理及裁定,雙方不得異議。 9.本計畫鼓勵未曾運用政府資源之廠商優先,請各位專家儘量協助相關廠商;對於進駐育成中心廠商部分,初期會先予以保留,再視計畫推動情形再予調整。
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SBIR) http://www.sbir.org.tw/SBIR/Web/Default.aspx 南區服務窗口:中國生產力中心高雄服務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