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 likes | 711 Views
新统计法对部门统计工作的 å½±å“与挑战 政ç–法规å¸ï¼ˆç»Ÿè®¡æ‰§æ³•æ£€æŸ¥å®¤ï¼‰ 执法检查处  马 婧. 主è¦å†…容. 一ã€å½“å‰ç»Ÿè®¡å·¥ä½œé¢ä¸´ æ–° 形势 和新问题 二ã€æ–°ã€Šç»Ÿè®¡æ³•ã€‹ä¸»è¦å†…容 三ã€æ–°ã€Šç»Ÿè®¡æ³•ã€‹å¯¹éƒ¨é—¨ç»Ÿè®¡å·¥ä½œçš„æ–° è¦æ±‚. ä¸åŽäººæ°‘ 共和国统计法. 2009å¹´6月27日,第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ä¹æ¬¡ä¼šè®®å®¡è®®é€šè¿‡äº†æ–° çš„ 《ä¸åŽäººæ°‘共和国统计法》,对1983年制定ã€1996年修订的《统计法》进行了全é¢ä¿®è®¢ã€‚ 新《统计法》以国家主å¸ä»¤ç¬¬15å·å…¬å¸ƒã€‚ 新《统计法》于2010å¹´1月1日起实施。. 一ã€å½“å‰ç»Ÿè®¡å·¥ä½œé¢ä¸´ æ–° 形势 和新问题. (一)新形势和新问题
E N D
主要内容 一、当前统计工作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 二、新《统计法》主要内容 三、新《统计法》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新 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1983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统计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 新《统计法》以国家主席令第15号公布。 • 新《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当前统计工作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 (一)新形势和新问题 一方面,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要,发挥越 来越大的作用: • 对统计数据的需求急剧增加 • 统计职能发生深刻变化,不仅是晴雨表、温度计,还是成绩单、政绩单。
另一方面,当前统计工作中还存在着不 少问题: • 对统计公信力的质疑不容忽视 • 统计上弄虚作假屡禁不止且有蔓延之势,统计数据有失实的危险。 究其原因:把统计数据作为争名牟利的工具,实用主义地加以取舍、使用。
(二)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根本 是依法统计 1、依法统计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2、依法统计是新《统计法》的基本理念
1、依法统计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 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是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 • 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国务院发布的依法行政有关文件 • 国务院1999年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1999]23号) • 国务院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 2004 ] 10号) •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发布《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5 ] 37号) • 国务院2010年11月8日发布《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信守信 权责统一
2、依法统计是新《统计法》的基本理念 • 依法统计的关键在于,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人员的统计行为,必须受到统计法的规范和约束。 “责权一致”原则;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基本要求。
二、新《统计法》主要内容 (一)统计法基本内容 (二)依法统计的基本要求 (三)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一)统计法基本内容 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 2、统计法的作用 3、统计法的目的
(一)统计法基本内容 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政府统计(官方统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 政府统计,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 《统计法》第二条:本法适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政府统计的性质:行政管理活动 • 政府统计的四个特征: (1)实施主体特定性:主要是行政主体 (2)法定性:依法统计,严格依法实施 (3)强制性:义务性、无偿性 (4)调查结果的公共性:统计成果是社会公共产品,应由社会共享
历史地看,统计法律规范都是适应官方 统计的需要而逐步发展、完善的。 • 《统计法》第四十九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统计法的作用:规范和保障政府统计 工作的有序开展。 • 《统计法》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3、统计法的目的: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统计法》第一条 • 增加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新《统计法》主要内容 (一)统计法基本内容 (二)依法统计的基本要求 (三)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二)依法统计的基本要求 1、对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员的要求 2、对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 3、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要求
1、对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员的要求 (1)“三个不得”: •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 不得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 (2)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负有责任。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2、对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 (1)依法设定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
(2)依法实施统计调查活动 •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统计法》第十五条 • 对调查对象履行培训、告知的义务。 《统计法》第三十、三十一条
(3)依法保密 • 总体要求: 《统计法》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强化了对单个调查对象资料的保护力度: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4)依法公布、提供统计资料 •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 《统计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统计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统计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3、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要求 (1)依法配合政府统计调查,及时、如实地提供资料和情况。 • 《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2)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实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 •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统计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 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统计从业资格制度)
(5)接受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核查或执法检查。(5)接受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核查或执法检查。 • 《统计法》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新《统计法》主要内容 (一)统计法基本内容 (二)依法统计的基本要求 (三)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三)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1、统计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2、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3、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统计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 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要是侵犯行政管理秩序 •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 违反了统计法的具体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 行为主体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2、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了统计调查对象的七种统计违法行为: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6)迟报统计资料;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统计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九种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九种统计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6)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7)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9)泄露国家秘密。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的四种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的四种统计违法行为: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3、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的广义和狭义理解: 广义上,相当于法律义务;狭义上,惩罚性后果。 • 统计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统计法律责任主要为行政法律责任,包括处分和行政处罚。
(1)处分 • 定义:是指有关组织依法对违法违纪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 其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和监督监察关系为前提。隶属关系的直接形式是对干部或职工的管理权限。监督检查关系,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国家各类公务人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可以直接给予处分。 • 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
性质: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既不能要求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程序解决。性质: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既不能要求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程序解决。 • 种类: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 撤职(24个月)、开除。 • 三部门《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法》规定给予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有: •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 统计调查对象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2)统计行政处罚 • 定义: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 对象:适用于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 性质:外部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和罚款。
《统计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罚。《统计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罚。 • 《统计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处罚。 • 罚款额最高为二十万元。
批评教育: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 • 《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通报: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予以通报。通报: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 《统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一条。
三、新《统计法》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新要求 (一)部门统计调查的主体地位 (二)部门统计的经费 (三)部门统计调查取得数据的公布 (四)部门统计执法检查权及处罚权 (五)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职权 (六)统计资料的保密 (七)统计资料的提供
(一)部门统计调查的主体地位 • 《统计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二)部门统计的经费 • 《统计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三)部门统计调查取得数据的公布 •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 《统计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四)部门统计执法检查权及处罚权 • 《统计法》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统计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