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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溪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 深溪镇人社服务中心制. 实施城乡养保险保险的意义.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成果的重要决策,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生要步骤,是推动城乡居民脱贫解困的重要措施,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是既农村税费改革、农村学生学费减免和农村医保之后中央又一惠及广大农村居民的惠民政策,它的实施对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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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溪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 深溪镇人社服务中心制
实施城乡养保险保险的意义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成果的重要决策,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生要步骤,是推动城乡居民脱贫解困的重要措施,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是既农村税费改革、农村学生学费减免和农村医保之后中央又一惠及广大农村居民的惠民政策,它的实施对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 城乡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凡本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养老保险的参保办法 • 参保农民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所在村(居)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手续,村(居)审核确认后报镇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构成
个人缴费缴费标准 •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年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1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费。
政府补贴标准 • 一是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部支付基础养老金,其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 二是省、市、区财政对参保人员每年按时缴费的,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贴,其中省、市和区财政各承担10元; • 三是参保人选择档次400元(含400元)以上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区人民政府按缴费档次依次递增5元补贴。 •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政府不予以补贴。 •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区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本人缴纳,对享受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区政府为其本人按最低标准全额缴纳。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的界定,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了共和国残疾人证》中的一、二级。
集体补助的规定 • 有条件的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记入个人帐户。
养老金待遇领聚的条件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待遇的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参保缴费(以户籍为单位),如老人自愿补缴的,可以补缴,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5年。制度实施时,已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时,对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养老金组成 •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 (1)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中央、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区政府每人每月补助5元)。参保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次年起,凡缴费每超过一年,增加基础养老金2元。 • (2)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本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其他相关规定 • (1)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应及时办理终止保险关系手续;户籍性质交更等情况的,应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2)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金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一次性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保险关系。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金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一次性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一次性补助丧葬费500元(违返国家法律、法规致死的不予以发放),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 (3)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特价指数水平适时调整。 • (4)参保人员判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养金领取条件的,暂停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养老保险领取手续。 • (5)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叛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以补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期满后的次月起按叛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并享受以后的调整待遇政策。 • (6)参保人员被判处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的,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并享受养老金待遇,但不参加养老金调整。 • (7)领取养老金人员失踪的,从失踪的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养老金。失踪人员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不再补发养老金,但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死亡待遇,失踪人员再次出现的,收回发给的丧葬费,停发期间的养老金给予补发。 • (8)参保人发生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等情形的,其个人帐户作封存处理并不间断计息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在按照规定享受其它养老保险待遇后,其封存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经本人申请,给予一次性退还。 • (9)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分别在每年3月至5月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生存状况审查。对未按规定审查的参保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审查后再予恢复;参保人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15日内凭火化证和入墓证明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予支付丧葬补助费并依法追回多领的养老金。
参保关系转移 •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区(市、县)转移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区的,其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帐户做封存处理并计息。 • 待遇领取人员户籍性质发生变更,在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以前,可以继续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