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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登记中心通知登记企业领取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 。 登记企业持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 到所在地市安监局备案。. ㈠ 登记企业通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申请账号、密码; http://www.lnsafety.gov.cn/hxp/gd.asp ㈡ 账号和密码通过审核后,登记企业按照 GB 16483-2008 GB 15258-2009 编写产品的“一书一签”,为填报系统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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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登记中心通知登记企业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省登记中心通知登记企业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登记企业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到所在地市安监局备案。 ㈠登记企业通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申请账号、密码; http://www.lnsafety.gov.cn/hxp/gd.asp ㈡账号和密码通过审核后,登记企业按照 GB 16483-2008 GB 15258-2009 编写产品的“一书一签”,为填报系统做好准备。 ㈠登记企业登录系统填报登记信息(包括企业信息 化学品信息 重大危险源信息 重点危险化工工艺信息 )并将“一书一签”,上传到指定位置; ㈡ 企业必须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 ㈢点击“上报”按钮,等待省登记中心审查和实地核查。 登记信息通过省、国家登记中心两级审核合格后,登记企业按照《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上报纸质材料。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地址 http://www.lnsafety.gov.cn/hxp/013.html 登记企业首次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流程示意图 第四步 领取证书 第一步 申请账号 第二步 填报网上信息 第三步 报书面材料 注: ★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首次登记企业提交的纸质登记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登记企业公章; (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GB/T16483-2008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符合GB15258—2009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四)满足本细则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应提交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设立情况说明1份或应急咨询服务委托协议书复印件1份; (五)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产品标准备案表1份。如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如采用国际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标准原文复印件1份。
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省登记中心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省登记中心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省登记中心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省登记中心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登记企业持领取的变更材料到所在地市安监局备案。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登记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以上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 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通过省登记中心审核后,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电子版登记材料; 电子版登记材料经国家登记中心审查合格后,登记企业向省登记中心报送变更登记纸质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2份; (2)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 (3)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1份。 危险化学品变更登记流程示意图 第四步 领取变更证明 第一步 填写变更申请 第二步 填报网上信息 第三步 报书面材料 注: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下列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登记中心进行备案: (1)重大危险源数量;(2)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4)危险化工工艺距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5)危险化学品库房或仓储场所建筑面积;(6)储罐(容器)总容积;(7)危险化学品最大储量;(8)厂区边界外1000米范围内的单位或设施情况。
省登记中心通知登记企业领取新《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省登记中心通知登记企业领取新《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登记企业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到所在地市安监局备案。 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办理复核换证。 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 省登记中心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 符合条件的,告知登记企业在系统中提交登记材料; 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登记信息通过省、国家登记中心两级审核合格后,报送以下材料: ㈠《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列明的纸质材料。 ㈡《复核换证申请表》 ㈢原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正、副本)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地址 http://www.lnsafety.gov.cn/hxp/013.html 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登记证流程示意图 第四步 领取证书 第一步 申请复核 第二步 填报网上信息 第三步 报书面材料 注: ★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首次登记企业提交的纸质登记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登记企业公章; (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GB/T16483-2008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符合GB15258—2009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四)满足本细则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应提交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设立情况说明1份或应急咨询服务委托协议书复印件1份; (五)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产品标准备案表1份。如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如采用国际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标准原文复印件1份。
登记企业向省登记中心提交: ㈠危险化学品注销登记申请表 ㈡原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正、副本) 国家登记中心注销该企业网上登记信息 危险化学品注销登记流程示意图 第二步 注销登记 第一步 申请注销 注: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活动时,应当在终止活动后3个月内向省登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补办申请; ㈡在公开媒体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㈠省登记中心通知登记企业领取补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㈡登记企业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到所在地市安监局备案。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遗失补办流程示意图 第一步 申请补办 第二步 补发证书 注: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遗失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副本),须按上述程序向省登记中心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