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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 相關法規與案例研析. 黃金宏主講 97.10.29. 出 軌. ㄧ、 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教師違反專業能力,情節嚴重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不能或不適合繼續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二、不適任教師之類別:. (一) 無法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1 、 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 告。 2 、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者。 3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5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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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相關法規與案例研析 黃金宏主講97.10.29
ㄧ、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 「教師違反專業能力,情節嚴重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不能或不適合繼續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二、不適任教師之類別: • (一) 無法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1、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 告。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者。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5、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二、不適任教師之類別: (二)不適合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教育部所指之不適任教師範圍) •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三、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相關法規: (一)實體法: • 憲法第15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 • 教師法第3章聘任(第11條~第15條之1) • 性別平等教育法
三、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相關法規: (二)程序法: • 行政程序法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教育部頒定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教育部頒定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法律性質: • 屬於行政規則。 • 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目所列範疇。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屬於行政處理程序,強調「處理流程」。 *既然屬於「處理程序」,內容應具體,不應存有模糊空間。但附表四所臚列12點卻頗多「不確定之法律概念」。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一) 察覺期 •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發現或接獲 投訴 • 2、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 • 3、1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 4、經查發現確有該情事者即進入輔導期。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二) 輔導期 • 1、經學校書面通知後仍未有效檢討改進 • 2、學校應成立處理小組 : 由校長召集,成員含相關處室主任(組長)、 學校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必 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 3、應安排一至二位資深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 • 4、輔導期以2個月為原則 ,最長以6個月為限。 (以上皆由行政單位主導)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 (三) 評議期 • 1、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 • 2、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3、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 由通知當事人。 • 4、符合教師法第15條後段規定, 「 現職工作不 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 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四、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ㄧ)公正作為: • 迴避制度 • 組織適法 • 程序外接觸
迴避制度: • 迴避制度之精神 係指公務員因與受處分人具一定特殊關係,為維持行政行為或審理裁判之公平與威信,放棄對該案之決定或裁判之機會。 • 迴避情形 • 原因有三:一為「利益衝突」,指公務員因「個人利益」與「職務利益」發生衝突,難期公正作為;二為「存有定見」;三為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方式亦有三種:分別為公務員「自行迴避」、由當事人「申請迴避」及由公務員所屬機關「命為迴避」。 • 違反迴避規定之法律效果 1、自始無效V.S.得撤銷 2、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2469號:「……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就其議案並未迴避,被告機關據以決定由承租人續訂租約,難謂無違誤。」
四、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二)聽證權:事前告知、陳述機會 (三)事後告知 (四)附記救濟途徑
五、行政行為之基本原則: • 衡平原則 • 明確性原則 • 比例原則 • 信賴利益原則
六、國家賠償法上之問題 1、構成要件: ⑴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 或權利者。 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⑶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2、求償權: 行為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3、案例
七、案例分析之ㄧ: • 教評會議進行中,因秩序混亂,紀錄無法詳實記載,人事人員如何完成會議紀錄?其決議效力如何?所完成之文書,有無偽造公文書之嫌? • 為避免爭端,如何提供會議紀錄較為妥適? • 學校教師因遭同事倒會,損失慘重,其中過半數教評會委員係被害者,教評會議如何進行?如何處理假冒同事名義標得互助會款,並惡意倒會之行為?
七、案例分析之二: • 老師對學生進行性侵害? • 教師行為乖張疑有精神疾病,但拒不就醫,學校如何處理? • 夫妻感情不睦,一方憤而掲其隱私,經法院依妨害名譽判刑確定? • 擔任學校甄試委員洩題,經法院依普通洩密罪判刑6個月確定?
再 會 • M.P. 0933830628 • 台南師專 東吳大學法律系 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 • 台北縣新莊市丹鳳國小教師 • 上海浦東天域律師事務所顧問 台北縣第 2 屆申評委 輔仁大學第1、2屆申評委 台灣省第2、3、4、5屆申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