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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性騷擾 / 性侵害防治 談性別友善校園建立

從性騷擾 / 性侵害防治 談性別友善校園建立. 陽明大學諮商心理師 張麗君 99.06.30. 從自身做起 在每個位置上發聲. 人 女人 女兒 妹 ( 堂、表 ) 妹 姊 ( 堂、表 ) 姊 太太 媽媽 媳婦 妯娌 姑姑 阿姨 諮商心理師 督導 被督導者 公會會員 講師 學生 讀書會成員 社團成員 親職團體成員 同學 同事 同儕 同業 同鄉 朋友 鄰居 公民 志工 社會人士 納稅人 台灣人 生產者 消費者 路人 乘客 國際旅人 …. 知識就是力量. 如果我不投資在教育上,就會對 無知付出代價 〜 富蘭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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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性騷擾 / 性侵害防治 談性別友善校園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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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從性騷擾/性侵害防治 談性別友善校園建立 陽明大學諮商心理師 張麗君 99.06.30

  2. 從自身做起 在每個位置上發聲 • 人 女人 • 女兒 妹(堂、表)妹 姊(堂、表)姊 太太 媽媽 媳婦 妯娌 姑姑 阿姨 • 諮商心理師 督導 被督導者 公會會員 講師 • 學生 讀書會成員 社團成員 親職團體成員 • 同學 同事 同儕 同業 同鄉 朋友 鄰居 • 公民 志工 社會人士 納稅人 台灣人 • 生產者 消費者 路人 乘客 國際旅人…

  3. 知識就是力量 • 如果我不投資在教育上,就會對 無知付出代價 〜富蘭克林

  4. 不同 v.s.平等 • 男女天生有差異,表示男女不同,但不是男女天生不平等。當爭取平等時,不表示要把所有的差異都變得一樣。例如:漢人和原住民(外型語言文化…) • 不同不代表有問題,不一樣不代表有錯,不能尊重與善待不同才會有問題 • 平等: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為差別待遇。 • 男女平等:凡屬人民,在經濟社會教育上均依法立於同等之地位,而無性別上之差異者。 • 尊重差異,包容多元,適性發展

  5. 【 由兩性到性別 】

  6. 何謂性別歧視 • 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取向或性別特質受到差別待遇。若以言語或行為對特定性別、性取向、性別特質不同的人為差別對待,或製造敵意環境,即是性別歧視。 →輕蔑女性、歧視同性戀、取笑陽剛的女性、捉弄陰柔的男性、拒絕特定性別的人擔任特定職位等

  7. 附錄一】戶籍登記出生資料 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處:戶籍登記出生資料

  8. 性別意義網絡無所不在 • 男女出生率/胎數★、命名、穿著、互動、語言 • 彌月禮→弄璋欣有喜,產鳳慶生輝 • 教養/教育資源/ 家事分擔/ 遊戲/ 體育活動/ 幹部推舉/ 生理期/ 校園活動/ 身體經驗/ 校園環境設計/ 課程教材/情感表達/友誼建立★等 • 祭祀★ / 嫁娶/ 信仰/ 財產分配等

  9. 唯才、唯德,但絕非「唯男」 • 98年起勞委會修改喪禮服務職類丙級學科試題參考資料(喪葬禮儀師證照題庫)有關女性歧視題目,導入兩性平權觀念 →訃聞排名順序男前女後 →出嫁的女兒不得祭拜娘家祖墳 →未婚女性亡故後牌位不能放入娘家香壇… • 女兒不如長孫?98/09/28,上任奉祀官孔德成先生的長孫,孔垂長先生將接任奉祀官,並由總統馬英九親自授予職位。 →台灣唯一世襲的榮譽職官位,且為終生官職 →內政部所言在沒有男系子孫的情況下,女性才可擔任奉祀官

  10. 法律之前,兩性平權? • 民法親屬編制訂公佈(民20),第一次修正(民74) • 妻冠夫姓(1059條)(民87) •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1002條)(民87) • 子女從父姓(1059條)(民96)★1.3% • 離婚子女之監護權歸父親(1055條)(民85) • 父母對子女親權行使意見不一致時由父行使(1089條)(民85) • 夫妻財產由夫管理(1018條)(民91)約定/法定 • 女子再婚期間限制(994條)(民87)

  11. 案例一 前總統府資政辜寬敏先生: 「穿裙子的不能當三軍統帥」(95/12/14)(暗批呂秀蓮) 「能否將民進黨的未來交給一位沒有結婚的小姐?難道民進黨都沒有人了嗎?」(意指蔡英文)(97/05/07) 立委游月霞質詢三通問題時出言批評陸委會主委蔡英文「叫那個老處女去通就不通」,「一個嫁不出去的人一定有問題」 (民92)

  12. 案例二 • 某大四A男在校內圖書館認識前來自修之社會人士B女,進一步互留MSN繼續通訊,不料在問及對方是否為完璧之身後引來B女不悅,鄭重向A男抗議,A男不以為意,字裡行間一再重申有處女情結,對女性多所貶抑之詞(時下要找個乾淨的女生都很難),B女憤而向A男校方提出申訴。

  13. 案例三 • 某男性教授在授課中看到身著長裙之女同學從教室後面姍姍來遲,便叫住她到台前轉一圈給全班看,同時說:「對嘛!女孩子不用太在乎成績,像這樣打扮漂漂亮亮等著嫁人就好了,也千萬不要去跟人家選什麼總統!」

  14. 案例四 • 台北地院97/08/07判決我國第一起控告公部門性別歧視案成立:95年台科大副校長陳金蓮在參與國立宜蘭大學校長遴選時,不滿遴選委員中山大學校長張宗仁言語性別歧視(「女性候選人在募款方面比較吃虧」、「妳先生在台大,妳到宜蘭來,妳的家庭怎麼辦?」)。她依民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教育部與張宗仁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一審獲得勝訴獲判兩百萬元、登報道歉等賠償。但是98/05/20高院二審改判陳金蓮敗訴,全案可上訴。

  15. 案例五 • 輔大黑水溝社從98/10/26~30,在學校門口為「女宿解禁,全校相挺」連署活動設攤。要求取消女舍23:30的門禁規定,活動結束總計有3191人連署。 • 輔大社會系的Z同學(曾是宜真A129的宿民),由於致力於社團的課程,每逢禮拜六她都需要到世新大學去上課。課程從早上8點至晚上9點半左右結束。之後,Z同學要幫忙整理場地,有時候還要參加會議。但門禁制度讓她掙扎萬分,“我只好選擇不幫忙社團同學!”看似強調保護與紀律的制度,卻在剝奪女性宿民的學習機會。

  16. 案例六(跨性別) 學務處、總務處、心理諮商中心、教務處 務處、總務處等單位針對某學系因跨性別 與認同之因素處於多方面不利處境之學生 提供個別協助,包括宿舍安排、專業課程 選修、心理諮商服務、班級座談─認識跨 性別、電影賞析等。

  17. 案例七(性別特質) • 葉永誌,屏東高樹國中三年級生,2000.4.20下課前五分鐘離開音樂課教室去上廁所,從此就再也沒有回來過 • 一位溫柔早逝的玫瑰少年╱嘻嘻男孩,活潑貼心巧手的生活家,台灣性別平等教育的代名詞 • 基本人格權就學權生理需求遭受剝奪;每天如影隨形的性別屈辱(被罵娘娘腔人妖、強行脫褲)和同儕暴力(惡作劇、踢屁股、代人抄寫功課、人身安全威脅)未獲學校適當對待與解危

  18. 案例八(性傾向) • 立委侯水盛在立法院:「同志下不了蛋、產不了子,同志婚姻合法化是亡國政策」以及「同志、愛滋病患應被隔離」(92.12.18)

  19. 空間就是性別 • 廁所空間設計:如廁♂47秒、♀91秒 →真理大學★、小巨蛋經驗 →台灣大學性別與空間研究室和婦女團體在民85年曾發 起搶攻男廁運動 →95.4.26內政部通過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新設電影院 戲院車站航空站學校等公共場所,男女馬桶數比例提 高到1:5 • 休旅車/房車設計:點菸器、加熱奶瓶設備? • 99.5立法院一讀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20. 學生懷孕事件 1. 陽明學生懷孕(育有子女/墮胎/流產/出養)如遇學期考試,得向教務處申請: A.病假 B.事假 C.公假 D.以上皆非 2. 上述請假若經核准,其成績計算: A. 比照因病請假未住院者,補考成績以60/70分計算 B. 比照因病住院或喪假,補考成績以60/70基本分數, 超過部份以八折計算,二者合計為實得分數 C. 因公假、懷孕分娩及哺乳三歲以下子女者,其補考 成績即為實得成績 D. 尚未列入現行學則內

  21. 學生懷孕事件的因應 • 積極維護其受教權(請假需求、無障礙與友善體貼的學習環境) • 班級座談機會教育 1.價值澄清(尊重人權與身體自主權、價值選 擇、生命意義…) 2.生涯規劃(生命是不斷重複生命週期的過程 ─教育、工作、婚姻、休閒) 3.家庭親職教育

  22. 職場性別工作平等 1.生理假:每月一日,併入病假計算 2.產 假:民76年,國父紀念館強迫年屆30或懷孕之女性服務員離職事件 3.育嬰假:空有育嬰假七年後,育嬰津貼終於通過,受薪家庭實質補貼,嬰幼照顧多元選擇(98.04.22)(家庭照顧假)(哺乳時間)(撫育幼子1hr) 4.升等評鑑:教育部函請各大專校院研議放寬懷孕女教師升等及評鑑年限(95.11.21)

  23. 案例九 • 北市四季飯店遭離職員工指控,因為戴老花眼鏡遭飯店違法解雇,台北市勞工局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四季飯店沒有構成年齡歧視,不過在性別歧視平等委員會上,發現飯店內規有一條,工作時要戴隱形眼鏡,已經構成性別歧視,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處飯店十萬元罰款。

  24. 案例十 • 太堂保全公司刊登招募廣告「徵保全人員,45歲以內佳」「大樓清潔員,適女性」,行政院勞委會收到民眾申訴後函轉北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及審酌應受責難之程度與考量資力之後,處以新台幣16萬元罰鍰

  25. 何謂性騷擾 • 性騷擾= 性意味 or 性別歧視行為 + 違反意願 or 不受歡迎 • 性騷擾爭議之核心:不尊重、忽略權力差距 • 性交/撫摸/凝視原屬中性,添加違反意願與不受歡迎之後才構成性侵害/猥褻/騷擾

  26. 何謂違反意願、不受歡迎 • (不同人對同一人)(相同人對不同人)做同一個動作、言語、眼神、環境氣氛可能產生不同感受 • 尊重個人的感受、自主權及界線 • 「不受歡迎」可指向環境氣氛,不需指向特定人。如A教授在課堂上播放與主題無關之天體營照片/講黃色笑話;B教授走進實驗室不只一次看到研究生觀看A片/以女體清涼照放置電腦桌面,即構成敵意環境性騷擾

  27. 認定性騷擾之角度與標準 • 從受害人角度認定 ─考量權力差異因素及維護人性尊嚴、身體主體性之價值觀,性騷擾/性侵害之認定角度係以被行為人之被侵犯感受出發,而非以行為人之侵犯意圖。 • 以合理女人(個人)為標準 ─在某種可能屬於性騷擾的情況下,對一般女性所有合於當代情理的觀點。亦即區分是女人通常有的感受還是個人獨有的感受。讓主觀感受與負面影響有進一步客觀檢驗的機會。

  28. 案例十一 • 逢甲大學男同學應弟弟之邀,參加交大校慶,沒想到卻在晚間十點,涉嫌尾隨一名大四交大女生,在她跑步運動完回到系上正要步出電梯時伸出鹹豬手摸其臀部,女生大喊有色狼,被學生合力制伏,扭送法辦。(98/04/10)

  29. 師生戀 • 並非反對所有的師生戀,而是規範有可能導致性騷擾結果的師生關係 • 師生間存在權力不均等關係,有時學生會受迫喪失自主性,可能在評分、獎懲、錄取各方面對其他同學不公平 1.性的交換 2.敵意的環境 3.性的徇私

  30. 案例十二 • 96/03/01,陳水扁總統爲塑造親民形象於臺中霧峰鄉間打著赤腳在田裏彎腰插秧時,一名女記者問陳水扁插秧的時候想什麼?總統隨口就說:“我在想妳呀”,而後哈哈哈大笑,讓女記者當場啞口無言,男記者則起哄嘲笑女記者被陳水扁吃豆腐

  31. 案例十三 • 98年9月底,一位女藝人晚間十一點多與友人聚餐,之後她開車送喝酒的友人返家途中,遇到執行酒測勤務的員警。女藝人向員警表明自己沒喝酒,但是員警聞到車上有酒氣,表示「不相信」,同時對女藝人說,「來,你先下來吹一下!」等女藝人下車準備測試時,員警又比出握住東西的姿勢,問她「你應該有吹過吧?」,隨後與其他員警使眼色相視大笑。女藝人當下既尷尬又羞憤 。

  32. 案例十四 • 陳女士為某企業女總經理(該產業大多是家族產業多由男性繼承),民88年代表台灣赴韓國參加國際會議,陳女士與其母親為代表團中僅有的兩名女性。在會後的廠商觀摩行程中,一位同業男性顧問,多次當眾大聲羞辱母女,談論陳女士胸部,甚至當面提出回旅館後要與其母女同房睡覺等言詞,陳女士念在全團和諧忍住憤怒未當場口角相向,待回國後致函公會處理,卻遭敷衍與曲解。

  33. 案例十五 • 某碩二男同學迷戀其同實驗室博班學姊,經常傳送紙條、手機簡訊、留意其舉動、站崗守候、邀約接送服務,並鄭重地在信件中表達喜歡之意,過程中學姊一再拒絕、迴避、不予回應,仍無法遏止其頻頻動作,最後透過指導教授出面轉知該學弟若持續為之將申訴性騷擾

  34. 案例十六 • 97/09/02,中興獸醫系校友畢業十二年同學會暨餐敘,會後合照留念,周姓獸醫師將手搭在呂姓未婚女同學肩膀上0.5秒鐘,馬上被對方推開並向警方控告性騷擾

  35. 案例十七 • 98/09某女性病患在看診結束,向站在一旁的護理人員指稱男性醫師在聽診時利用聽診器在其胸部遊走,並將她的衣服一直往下拉,覺察時胸部已經露出一半;並且一直盯著其胸部,還看看外面不知道什麼意思;同時主張護理人員沒有陪伴看診的疏失。在當場未獲得滿意的回覆後遂於院長信箱提出申訴。(★調查結果)

  36. 案例十八 • 楊小姐於林口長庚任職近七年,從民87年開始沈姓男醫師多次趁職務之便強行撫摸楊護士手、背部、掐柔肩頸及摸臀,楊護士雖大聲警告與喝斥,對方卻不知悔改,反稱「我是給妳面子怕妳沒人摸」「那不然讓妳摸回來」「碰一下她就鬼叫鬼叫」。自從向院方提出申訴後,院方拖延處置並模糊焦點,到處充滿惡意的訕笑和流言讓楊護士壓力倍增,在電詢勞工局未果轉而申訴就業歧視評委會裁定成立,另高院91年終結判決該醫師45萬元民事損害賠償

  37.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 • 1. 專業課程 • 2. 醫療(專業)品質 • 3. 醫學(專業)倫理 • 4. 醫療(專業)相關法規 前項二(三)至四款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18(15)點,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96.08.17)

  38. 案例十九 • 97/04/22,馬英九總統南下台中聆聽演唱會之後,被一名熱情女馬迷雙手捧臉頰長達三秒鐘,引發立委與國安高層關切

  39. 何謂性侵害 • 性侵害= 性交 or 猥褻行為 + 違反意願or 未滿16歲 • 相關法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猥褻者 (刑法221、 224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對幼年男女為性交/ 猥褻罪。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等 • 修法精神 中性立法、違反意願、性行為的多元化界定、非告訴乃論等原則 • 猥褻 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40. 案例二十 • 民88年北科大黃同學在彭姓教授辦公室內遭其強行撫摸、強吻並餵食藥物,她本著信任透過老師遞交自白書向校方申訴,卻演變成自白書外流,被要求以「誤解教授關愛」及「避免被告毀謗」需向彭教授道歉或和解;當黃同學關切校方是否組調查小組時,校方惡意延宕處理並以「沒有必要」及「沒有證據就不要談」回應,便轉而向婦女新知基金會求助。

  41. 案例廿一 • 政大之狼持刀進入校園,光天化日下選擇在人員出入較少的資訊大樓,強押女學生至廁所性侵得逞(95/03)

  42. 案例廿二 • 95/11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於校內舊靶場舉辦迎新活動中,一批專二生起鬨動手,輪流對幾位專一學弟,為酒瓶、香菸塞肛門、棒打小鳥之性侵害,及強脫內褲、在屁股上塗烤肉醬等性騷擾。(蘋果日報,96/03/30)

  43. 案例廿三 • 一名身高155,體重超過80公斤的15歲國三少女,和18歲就讀大學的男網友相約炒飯,不料對方一見到她大失所望幾乎當場要逃走,但在已經答應對方不能丟男人的臉之自尊心驅使下只好將少女帶回家。少女相當主動,一進臥室便褪去衣物高喊:「你還不來」結果男網友「性」趣全消,本想用棉被蒙住她的臉靠幻想辦事但毫無效果,最後將少女拉到廁所要她自慰呻吟,男子則以打手槍解決了事,少女感覺遭受侮辱,怒告男網友性侵。(中時電子報,99/06/03)

  44. 案例廿四 • 國三A女於網路遊戲上認識他校高一B男,並透過「即時通」往來通訊,在認識幾天之後,A女探問B男有無性經驗,並且由B男邀約出來見面之後轉往B男家中,雙方在你情我願和預備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事後B男依事先約定給予A女200元。(99.02)

  45. 案例廿五 • 高雄長庚醫院一名闕姓X光放射師,89.12.19凌晨涉嫌對一名因車禍受傷昏迷無力的女病患撫摸胸部並以手指性侵得逞!凌晨3點多,被害人向男友吐露過程,出院後報警。因放射室只有兩人,證據微弱之下,最高法院曾兩度發回更審,案件前後審理九年,最後因放射師指甲沾染女子月事血跡事證,依乘機性交罪判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定讞。

  46. 學校如何保護我 • 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做為教育場所,學習關係) 學生&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學生間之案件 由行為人所屬學校處理 • 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作為工作場所,工作關係) 雇主對受雇者or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被害之案件 由被害人之雇主處理 • 性騷擾防治法(一般場域,非屬校園職場) 其他案件(一年之內) 由行為人所屬機關 / 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處理

  47. 教師法 • 98.11.25教師法修正增列教師涉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不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如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者,不須經教評會審議,應立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48. 行政&司法雙軌併行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性平法第30條) • 學校基於公益教育目的及校園自主性,仍應依法以行政程序調查處理,並積極提供必要協助 • 行政處理與司法處理之基礎、性質、標準、目的與效果均不同,其處理原則、蒐證義務、採證法則亦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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