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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注意事項. 講師:廖怡晳股長. 扣繳申報注意事項 大綱. 所得稅扣繳制度及目的 扣繳義務人與納稅義務人 扣繳時點、申報期限 免辦扣繳之所得 薪資所得 退職所得. 所得稅扣繳制度簡介. 扣 :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之所 得稅款,依規定扣繳率預先「扣」下。 繳 :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向國庫「繳」 納。 填 :加總統計全年給付資料,並依規定「 填 」 寫扣 ( 免 ) 繳憑單。 報 :在時限內,將各項扣繳書表,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後,將扣 ( 免 ) 繳憑單填發所得人。. 所得稅扣繳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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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講師:廖怡晳股長
扣繳申報注意事項大綱 • 所得稅扣繳制度及目的 • 扣繳義務人與納稅義務人 • 扣繳時點、申報期限 • 免辦扣繳之所得 • 薪資所得 • 退職所得
所得稅扣繳制度簡介 • 扣: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之所 得稅款,依規定扣繳率預先「扣」下。 • 繳: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向國庫「繳」 納。 • 填:加總統計全年給付資料,並依規定「填」寫扣 (免)繳憑單。 • 報:在時限內,將各項扣繳書表,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後,將扣(免)繳憑單填發所得人。
所得稅扣繳目的 • 調整國庫稅收俾利靈活調度,全力配合政務推展。 • 掌握課稅資料提升稽徵效率。 • 具分期付稅、儲蓄納稅雙重意義。
扣繳義務人 定義:應於給付所得時,負責代為扣繳所得稅並依規定填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信託憑單的人。 公司、合作社、獨資、合夥組織:負責人 機關、團體、學校: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事業:負責人 破產財團:破產管理人 執行業務:執行業務者 境內無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信託財產:受託人
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財政部88年7月8日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財政部88年7月8日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 • 原則上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 • 機關、團體已在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指定之扣繳義務人。 • 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
納稅義務人 定義:指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下列兩種: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 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 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 之個 人。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營利事業。 • 受益人或受託人
如何判斷外僑是否為居住者 • 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扣繳時點 給付時的定義:(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2) • 實際給付:以現金、財物等直接交付所得人。 • 轉帳給付:將所得轉入所得者名下,所得者即已可支配該項所得。如銀行於結息日將利息轉入存款人帳戶。 • 匯撥給付:以匯兌或郵政劃撥方式交付者。 • 視同給付: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收付實現制課徵綜合所得稅之例外規定)
申報期限(一) •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免扣繳憑單)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申報期限(二) • 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申報期限(三) • 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憑單)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申報期限(四) •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規定(股利憑單) 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與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多少錢要扣繳?(一)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1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Ex.6/15給付租金15,000元,6/30給付租金15,000元,6月共給付30,000元租金,無須扣繳 Ex.20,000元(房租) ×10%(扣繳率)=2,000元---不用扣 20,010元(房租) ×10%(扣繳率)=2,001元---要扣 (不適用於所得人為公司、機關團體、非居住者→1元也要扣)
多少錢要扣繳?(二)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 。 (即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 Q:給付境內居住者薪資,每月分2次於6/15給付30,000元,6/30給付30,000元,如何辦理扣繳? A:1.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金額扣繳。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 % ,60,000 ×5%=3,000元。
多少錢要列單申報?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3項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僅限居住者)全年給付前2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本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Q:所得人為執行業務者,可否適用? A: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8條(註:現為第13條)得免予扣繳及免列單申報之適用對象,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財政部86.1.9台財稅第861879070號函)
免扣繳所得 • 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者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 1.依本法第88條應扣繳所得稅款之各類所得,如有依本法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免予扣繳。但採定額免稅者,其超過起扣點部分仍應扣繳。 2.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均免予扣繳。 • 給付不屬扣繳範圍或未達起扣點之所得
軍教薪資所得課稅 100.1.19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條、第 126條: • 刪除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以下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之規定。(第4條) • 配合取消軍教人員薪資(餉)所得免稅規定,刪除免稅所得者之子女,不得被列報為其他親屬或家屬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以資合理。(第17條) • 增列本次修正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自101年1月1日施行。(第126條)
薪資所得(軍人)(一) • 下列薪資所得,可適用1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0.9.19台財稅字第10000256020號函) 1.屬100年以前應按月給付予國軍官兵之薪資所得,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2.國軍官兵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結婚、生育、眷屬死亡或子女註冊之事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領取之結婚、生育、喪葬及子女教育補助,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薪資所得(軍人)(二) 3.國軍官兵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休假事實,依國軍人員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領取之休假補助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4.國軍官兵依100年12月31日以前實際工作情形,於101年後領取之各項勞務報酬(例如海軍潛水人員津貼、高壓氧陪艙費及按實際出席次數給付之兼職費等)。 5.國軍官兵依100年12月31日以前發布之行政命令而得領取之各項工作獎金及績優獎勵金,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薪資所得(軍人)(三) 6.國軍官兵99年以前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於101年以後補發者。 • 國軍官兵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 國軍官兵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之薪資所得,如有溢領而於101年後以繳回者,非屬繳還年度所得之減少,尚無更正繳回年度所得問題。
撫卹金及死亡補償(軍人)(一) 下列給與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前段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0.8.24台財稅字第10000248570號函) • 軍人因作戰或因公死亡,其遺族依軍人撫卹條例規定領取之「撫卹金」。 • 義務役官兵因作戰或因公之病傷致死者,其遺族依「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規定領取之「死亡照護金」。 •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因作戰或因公死亡,其遺族依「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規定領取之「死亡照護金」。
撫卹金及死亡補償(軍人)(二) 下列給與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0.8.24台財稅字第10000248570號函) • 軍人因病或意外死亡,其遺族依軍人撫卹條例規定領取之「撫卹金」。 • 義務役官兵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死者,其遺族依「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規定領取之「死亡照護金」。 •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因病或意外死亡,其遺族依「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規定領取之「死亡照護金」。
撫卹金及死亡補償(軍人)(三) 4.應召人員入營途中或退伍、解召人員返鄉途中因意外或因病而死亡者,其遺族依「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規定領取之「死亡照護金」。
殮葬補助費、保險給付(軍人) • 依「國軍官兵殮葬補助費支給規定」發給死亡者遺族之殮葬補助費,參照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規定,併入死亡者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財政部100.8.24台財稅字第10000248570號函) • 個人依軍人保險條例規定支領之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依「國軍官兵團體保險作業實施規定」支領之團體意外保險給付,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0.6.8台財稅字第10000197930號函)
政府贈與(軍人)(一) 下列給與可認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0.8.18台財稅字第10000252410號函) 1.現役軍人依「國軍作戰獎勵金暨作戰負傷官兵獎勵金與榮譽紀念章頒發作業要點」規定領取之「作戰獎勵金」及「負傷獎勵金」。 2.國軍官兵家屬依「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規定領取之「生活維持費」。 3.軍人因作戰或因公傷殘,依「軍人撫卹條例」規定領取之「傷殘撫卹金」。
政府贈與(軍人)(二) 4.義務役官兵因作戰或因公之病傷成殘,依「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規定領取之「傷殘照護金」。 5.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依「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規定領取之「傷殘照護金」。 6.國軍官兵依「國軍官兵因公負傷醫療費用補助規定」領取之「醫療補助費」。
試務人員工作費(軍人) • 試務工作人員依「國軍各項考試工作酬勞及費用支給要點」規定,取得之闈場工作費(闈內命題費、審查費及工作費、闈外工作費)、考試前工作費、考試期間工作費、閱卷酬勞(人工閱卷)、口(面)試委員酬勞及閱卷期間管卷酬勞,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0.6.8台財稅字第10000197930號函)
執行業務所得(稿費性質)(軍人) • 現役軍人依「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要點」支領之稿費、國軍準則編審作業稿酬(譯審稿費、準則編修稿費、撰稿費、審查費)及依「國軍廣播、電視節目(廣播部分)製作經費表」支領之稿費(節目稿、評論稿、廣播劇本稿、民俗曲藝稿、插播稿及作(曲)詞),可參照財政部8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861880788號函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0.6.28台財稅字第10000198180號函)
獎學金、補助費(軍人) • 軍事校院軍費生依「軍事教育條例」領取之公費及津貼,可分別參照財政部87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871973423號函及同年月26日台財稅第87197549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 國軍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領取之學費補助、依「國軍赴國外民間院校進修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領取之月支生活費、出國手續費及往返機票費、每學年學雜費、每學年觀摩實習及交通費、綜合補助費及依「國軍官兵員工赴國外軍事學校、廠商受訓(實習)人員生活補助費支給表」領取之生活補助費,可參照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0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000198210號函)
國軍人員誤餐費等各項給與(一) 國軍人員誤餐費等各項給與,其所得徵免及其適用之所得稅法規定(財政部100年7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198150號函)
薪資所得-交通補助費、課外輔導鐘點費、獎金(教師)(一)薪資所得-交通補助費、課外輔導鐘點費、獎金(教師)(一)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教職員工及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支領之交通補助費、課外輔導鐘點費及獎金,其所得稅之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 1.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核發予教職員工之交通補助費,如具核實報銷性質,得參照財政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規定,免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薪資所得-交通補助費、課外輔導鐘點費、獎金(教師)(二)薪資所得-交通補助費、課外輔導鐘點費、獎金(教師)(二) 2.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教學團隊成員依「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獲頒之獎金,具獎勵研究性質,且非屬為獎金授與人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各公立學校及幼稚園依同要點規定獲頒之獎勵補助金,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各私立幼稚園獲頒之獎勵補助金,應計入幼稚園之收入;各私立學校及財團法人組織之幼稚園獲頒之獎勵補助金,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薪資所得-交通補助費、課外輔導鐘點費、獎金(教師)(三)薪資所得-交通補助費、課外輔導鐘點費、獎金(教師)(三) 3.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部輔導在案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校長依「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獲頒之獎金,係供其從事辦學考察、研究發展補助金、協助弱勢學生之公益用途或其他學校事務之用途,非屬校長個人之所得。
教職員、軍訓教官之各項給與(一) •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