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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課

第五課. 堅持國家統一. 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中國共有 34 個省級行政單位, 23 個省, 5 個 自治區, 4 個 直轄市和 2 個 特別行政區。. 二.國旗國徽和區旗區徽 的 懸掛和使用. 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 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 ____ 、 ____ 、 ____ 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也是祖國獨立主權的標誌。. 國旗 、 國歌 、 國徽. 工. 農. 兵. 知識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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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五課 堅持國家統一

  2.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中國共有34個省級行政單位,23 個省,5個自治區,4 個直轄市和2個特別行政區。

  3. 二.國旗國徽和區旗區徽的懸掛和使用 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

  4. ____、____、____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也是祖國獨立主權的標誌。 國旗、國歌、國徽

  5. 農 兵 知識分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是五星紅旗。國旗的紅色,象徵著革命精神;五星象徵著中國人民大團結。 共產黨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穀穗和齒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穀穗和齒輪。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義勇軍進行曲) 《義勇軍進行曲》是抗日戰爭時期全國人民高唱的戰歌,現在是中國人民共和國國歌。國歌反映了中國人民團結一致,反抗侵略的革命傳統,激勵了中國人民的愛國主義精神。國歌由著名作家田漢作詞,著名作曲家聶耳作曲。

  8. 國 旗 、 國 徽 、 區 旗 及 區 徽 的 展 示 • 國 旗 的 優 先 地 位 • 升 掛 國 旗 , 須 將 國 旗 置 於 顯 著 的 位 置 。 • 列 隊 舉 持 國 旗 和 其 他 旗 幟 行 進 時 , 國 旗 須 在 其 他 旗 幟 之 前。 • 國 旗 與 其 他 旗 幟 同 時 升 掛 時 , 須 將 國 旗 置 於 中 心 、 較 高 或 者 突 出 的 位 置 。 • 在 外 事 活 動 中 同 時 升 掛 兩 個 或 以 上 國 家 的 國 旗 時 , 須 按 照 外 交 部 的 規 定 或 者 國 際 慣 例 升 掛 。

  9. 同 時 懸 掛 國 旗 及 區 旗 • 凡 國 旗 與 區 旗 同 時 懸 掛 時 , 須 將 國 旗 置 於 中 心 、 較 高 或 者 突 出 的 位 置 。 國 旗 與 區 旗 同 時 或 并 列 升 掛 、 使 用 時 , 區 旗 應 小 於 國 旗 。 • 列 隊 舉 持 國 旗 和 區 旗 行 進 時 , 國 旗 應 在 區 旗 之 前 。 • 平 列 懸 掛 國 旗 和 區 旗 時 , 國 旗 在 右 , 區 旗 在 左 。 • 於 室 內 展 示 國 旗 及 區 旗 , 在 確 定 旗 幟 後 方 牆 壁 的 "左"、 "右" 時 , 以 人 背 向 該 牆 而 立 , 面 向 前 方 時 的 "左"、"右" 為 準 。 於 建 築 物 外 展 示 國 旗 及 區 旗 , 在 確 定 該 建 築 物 的"左"、"右" 時 , 以 人 立 於 建 築 物 前 , 面 向 該 建 築 物 前 門 時 的 "左" 、 "右" 為 準 。

  10. 在 政 府 合 署 及 建 築 物 展 示 國 旗 和 區 旗、 國 徽 和 區 徽 • 目 前 , 當 局 每 日 都 在 行 政 長 官 官 邸 、 機 場 及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所 有 邊 境 管 制 及 檢 查 站 , 展 示 國 旗 和 區 旗 。 此 外 , 該 等 旗 幟 亦 於 每 個 工 作 日 , 在 各 主 要 政 府 合 署 及 建 築 物 , 如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 行 政 會 議 、 終 審 法 院 、 立 法 會 及 設 於 海 外 的 澳門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展 示 。 • 在 某 些 指 定 日 子 , 當 局 亦 會 在 其 他 政 府 合 署 及 建 築 物 , 如 醫 院 、 學 校 、 部 門 總 部 、 體 育 及 文 化 場 館 等 地 方 展 示 國 旗 和 區 旗 。 該 等 指 定 日 子 為 每 年 國 慶 日 ( 十 月 一 日 )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日 ( 12月 1 日 ) 和 元 旦 ( 一 月 一 日 ) 。 • 傳 統 上 , 國 旗 和 區 旗 是 在 日 出 時 升 起 , 日 落 時 降 下 。 按 照 這 項 傳 統,國 旗 和 區 旗 應 在 上 午 八 時 升 起,下 午 六 時 降 下。 • 國 徽 及 區 徽 須 於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展 示 。 此 外 , 區 徽 亦 於 主 要 政 府 合 署 及 建 築 物 , 如 行 政 會 議 、 立 法 會 、 各 級 法 院 、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設 於 海 外 的 澳門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展 示 。

  11. 升 降 旗 幟 • 每 枝 旗 桿 只 准 升 掛 一 面 旗 幟 。 • 在 直 立 的 旗 桿 上 升 降 旗 幟 , 應 當 徐 徐 升 降 。 升 起 時 , 必 須 將 旗 幟 升 至 桿 頂 ; 降 下 時 , 不 得 使 旗 幟 落 地 。 • 凡 國 旗 與 區 旗 并 列 升 掛 時 , 須 先 將 國 旗 升 起 , 而 國 旗 亦 須 於 最 後 降 下 。 • 下 半 旗 時 , 須 先 將 旗 幟 升 至 桿 頂 , 然 後 降 至 旗 頂 與 桿 頂 之 間 的 距 離 為 旗 桿 全 長 的 三 分 之 一 處 ; 降 下 時 , 須 先 將 旗 幟 升 至 桿 頂 , 然 後 再 降 下 。 • 《 國 旗 及 國 徽 條 例》 和 《 區 旗 及 區 徽 條 例》亦 列 明 有 關 下 半 旗 的 情 況 。 • 有 關 機 構 須 向 負 責 升 降 旗 幟 的 人 員 闡 明 升 降 旗 幟 的 正 確 方 法 。

  12. 旗 幟 的 狀 況不 得 展 示 或 使 用 破 損 、 污 損 、 褪 色 或 不 合 規 格 的 旗 幟 。須 定 期 檢 查 旗 幟 , 以 確 保 清 潔 及 完 好 無 缺 。 毋 須 使 用 時 , 須 把 旗 幟 弄 乾 、 摺 疊 整 齊 和 妥 為 存 放 。 如 遇 惡 劣 天 氣 , 可 免 升 掛 旗 幟 。

  13.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繪有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的綠色旗幟。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繪有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的綠色旗幟。

  14.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徽,中間是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文‘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徽,中間是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文‘澳門’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 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 區徽。為 實施基本法的規定,特制定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象徵和標誌,應當予以 尊重和愛護。 第二條 凡國旗與區旗同時升掛、懸掛、使用時,國旗應當大於區旗,應將國旗 置於中心、較高或者 突出的位置,國旗在右,區旗在左(“左”、“右”的位置應以 旗的正面面向觀眾為基準)。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區旗之前。 凡國徽與區徽同時懸掛、使用時,處理原則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三條 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 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區徽。 第四條 區旗、區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商業廣告。 第五條 區旗、區徽必須按照國家制定的標準製作。

  16. 三.基本法是澳門憲制性的法律,依據中國憲法制定三.基本法是澳門憲制性的法律,依據中國憲法制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17.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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