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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 -介紹「專責服務」及「全程處理」之被害服務. 內政部家防會 組長 劉貞汝. 前言. 壹、緣起 貳、現行性侵害被害人減述流程 ( 一 ) 實務運作 ( 二 ) 傾聽聲音 ( 三 ) 問題所在 參、 96 年內政部及警政署再出發 ( 一 ) 改善性侵害案件驗傷診斷、採證處理及偵查流 程,強化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證據能力 ( 二 ) 建立司法、警政、社政及醫療等跨網絡整合性處理模式 ( 三 ) 提高性侵害案件司法機關之起訴及定罪率 肆、 新思維 及新作法 ( 一 ) 「專責處理」及 「全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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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 -介紹「專責服務」及「全程處理」之被害服務 內政部家防會 組長 劉貞汝
前言 壹、緣起 貳、現行性侵害被害人減述流程(一)實務運作 (二)傾聽聲音 (三)問題所在 參、96年內政部及警政署再出發 (一)改善性侵害案件驗傷診斷、採證處理及偵查流 程,強化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證據能力 (二)建立司法、警政、社政及醫療等跨網絡整合性處理模式 (三)提高性侵害案件司法機關之起訴及定罪率 肆、新思維及新作法 (一)「專責處理」及「全程服務」 (二) 第一階段「性侵害案件改善方案實施計畫」 (三) 第二階段「性侵害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
壹、緣起 社會事件 *96年初台北女醫科生遭捷運之狼擄走輪姦 *高雄女老師在自家停車場遭劫色劫財 *連續數起重大性侵害案件的發生,媒體大幅報導,並引起高層重視 ※加害人處遇- 過去討論性侵害防治,主要對象多針對女性或其他弱 勢受害者,關於加害者卻極少著墨。到底應如何對待性侵 害加害人?除了判刑關入監牢之外,還可以做什麼?鞭刑?去勢?或動用社區力量持續加以監督,如美國某些地方所實施的「梅根法案」? ※被害保護 現行之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減少陳述流程,是否及時給與被害人保護?--值得深思的問題。
性侵害被害人減述流程之研討(實務運作) 一、被害人 1向警方報案: A未進減述流程:(Q倘被告姓名年籍不詳?) B進入減述者:Ⅰ檢察官到場初訊 Ⅱ受理傳真 2向地檢署按鈴申告:由婦幼值日檢察官受理並指揮偵辦。 二、被告: 1被害人進入減述流程時:倘同時通知被告到案偵訊時, 則應速向該婦幼值日檢察官報告,由其決定是否自行處 理或移送內勤檢察官處理。 2被害人未進入減述流程時:員警對於被告是否移送或函送有 疑義,應向內勤檢察官報告。
國內實證研究發現 8 • 檢察官不起訴案件31%。 • 有罪案件偵查64日,無罪案件偵查128日。 • 有罪案件判決308日,無罪案件判決349日。 • 平均刑期37個月,宣告有期徒刑案件中,56%低於2年,符合緩刑條件者,近60%獲判緩刑。 • 無罪案件判決中,12歲以下兒童、身心障礙者、特種行業被害人占40%。
國內實證研究發現 9 • 無罪判決的情況證據,重要理由為: • 被害人警訊、偵查、審判筆錄供述前後不一(部分為警訊錄音帶遺失、筆錄未依兩造記錄或未錄音,造成證據瑕疵) • 被害人之供述違反常情(能逃卻未逃、未立即報警) • 被害人受侵害後表現正常,違反常情 • 推定被害人與被告有進行性交易的意圖或有意願發生性關係 • 鑑定結果無法證明被告違反被害人意願(無抗拒傷痕)、或被告身分無法個化
法務部性侵害案件分析 10 • 近5年(93-97年)平均新收性侵害偵查案件數為3,431件,平均終結起訴(含簡易判決)平均每年為1,777人,平均起訴率為50.0%,不起訴理由中,近九成為嫌疑不足。 • 犯罪次數(2007) • 初犯:51.2 % • 累犯:24.2 %
重建性侵害被害人減述流程(問題所在) •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報案之流程 • 學者的見解 • 一位小女生的經歷 • 實務的運作困境 防治網絡團隊- ─聽到被害人的聲音? ─ 看到被害人的眼淚? ─ 心到?感受到被害人的恐懼? ─ 傳達到我們的關懷?
一般流程 被 害 人 警 察 局 婦 幼 員警 通 報 婦 幼 單 位 報 警 陪 同 到 醫 院 驗 傷 到 醫 院 驗 傷 30 ~60分 通 報 社 工 通 知 檢 察官 檢 察 官 45~60分 醫 院 40分~1小時 社 工
一位小女生的聲音97-11-12 下午3:00~4:50(案例) • 訪視某年輕被害人,從報案到檢察官結案止,共歷經四個階段,總計18小時,詳細如下: 1報案當日晚上20:00~23:30,計3時30分。 2翌日分局員警聯絡製作筆錄日期。 3某日10:00~13:30,製作槍砲案件, 13:30~21:40,製作性侵害案件, 21:40~23:00,傳真及回電。共計13 小時。 4檢察官傳訊15:30~17:00,計1小時30分。 • 「減少被害人陳述流程」在多年實務體驗後,符合當年她們的理想嗎? 現大多注重犯罪嫌疑人權益,如禁止疲勞訊問,但被害人部分?為追查犯罪證據,可否長時間詢問被害人?
學者 黃蘭媖2008年10月20日 修復式正義與被害人復原過程座談會 刑事司法中的程序正義對被害復原的影響 目前的實務,通常都是檢察官先問一遍,運氣好啦!搞不好警察就問了三遍也有可能。運氣好警察問你一遍,檢察官問你一遍,那法官再問你一遍,反正院方再問一遍,三遍,就案子就結掉。啊又不用作證,這算狀況好的。狀況不好的,沒辦法算,警察就N次,檢察官又N次,法官又N次,數不清了,也有可能。 (受訪檢察官B)
問題分析 內部合作不足 偵查、鑑識、婦幼各自分立 警察團隊功能未盡發揮 外部合作不夠 社政、醫療、警察及司法各自為政 防治網絡缺乏管控監督 15
實務運作 *警察方面: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白天-各分局家暴官處理。 夜晚-婦幼隊員警製作筆錄,案件仍歸各 分局偵辦。 *惟分局均需透過婦幼隊與檢方聯繫。 *99年起全面 推行一站式服務, 製作筆錄部分,原則上,由婦幼警察隊女性員警協助支援。 基隆市警察局-由婦幼警察隊專責處理 部分縣市-婦幼隊與分局偵查隊之分工 *社工方面: 有否專責社工全程陪同,一案到底 * 醫療方面:性侵害專責醫院(胚胎引產) *檢察司法方面:指揮偵辦、全程一案到底
思考策略 改進方案 加強專業訓練 檢視處理環節 落實程序要求 他山之石 美國加州性侵害處理模式(SART) 各縣市之作法 17
專責 處理 落實推動性侵害專責組受理偵辦性侵害案件處理效能及持續改善性侵害案件驗傷診斷、採證處理及偵查流程,以提升性侵害案件之證據能力,另強化性侵害防治網絡間之專業服務品質,藉以提高性侵害案件司法機關之起訴率及定罪率,因地制宜不斷修正執行計畫與策略發展出一套屬於「在地化」可以永續執行的性侵害案件處理模式。
參與單位 • 第一階段(97.07.01起) 都會型:基隆市、台中市、高雄市 城鄉型:桃園縣、彰化縣 • 第二階段(98.05.01起) 都會型:台北市、新竹市 城鄉型:台中縣、雲林縣、高雄縣、宜蘭縣 列為本部中長程計畫至101年全面實施
推動「性侵害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 • 桃園縣團隊「專責專業服務」
貳、推動「性侵害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 vs 婦幼隊專責偵辦 婦幼隊與各分局分層負責偵辦 優點 缺點 分析 1 較專業 1 人員遷調易斷層 2 案件控管容易 2 僅適合案件量小縣市 人力不足 保密性佳 3 僅適合都市型縣市 幅緣問題 3 4 具同理心 4 處理時效未必比較快 5 網絡聯繫暢通 無法推廣全警局 分局無處理案件 5
性侵害 性侵害 貳、推動「性侵害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 (婦幼隊角色) 繳稅有期限 退稅零時差 97年7月 97年9月 97年10月 ING 另加3家醫院及家防中心 另加1家醫院 協助處理桃園分局重大及陌生人性侵案件 協助處理全縣重大及陌生人性侵案件 協助處理全縣重大及陌生人性侵案件 持續改進
貳、推動「性侵害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 優點 1.提升起訴率 6.減少案件發生 2.縮短受理及偵辦時間 7.提升專業能力 8.落實案件控管 3.保護被害者避免二次傷害 9.減少犯罪黑數 4.重視性侵害案件 10.增加婦幼隊見光率 5.發揮同理心
建立合作機制,加強未有警察人員陪同驗傷之案件通報建立合作機制,加強未有警察人員陪同驗傷之案件通報 警察機關與桃園市敏盛綜合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聖保祿修女會財團法人醫院 為配合試辦醫院,針對未有警察人員陪同 驗傷的性侵害被害者(即犯罪黑數),通 知該局立即前往主動受理報案偵辦。
運用組合人力 24小時不間斷通報立即前往處理 自97年10月27日起,為受理醫院通報未有警察人員陪同被害人前往驗傷的性侵害案件,由1名男警及1名女警組合(1名刑事人員及1名制服警力),24小時不間斷,接獲通報立即前往處理,採著便服、開偵防車方式,避免被害人二次傷害。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 針對出獄、緩刑、免刑、赦免、緩起訴處分之加害人辦理登記報到作業(至少每半年報到1次),該局對於加害人至少照相3張以上及全身360度錄影記錄存檔,並設置加害人總表,點閱加害人相片,即可超連結至加害人資料檔(於95年起共建檔78名),完整、詳細記錄加害人特徵,達到嚇阻及預防效果。
推動「性侵害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 • 台北市團隊「一站式服務」
被 害 人 警 察 局 婦 幼 員 警 社 工 到 警 局 報 警 通 報 社 工 通知婦幼單位 帶 被 害 人 到 醫 院 做 檢 查 通 報 檢 察 官 再 到 醫 院 驗 傷 檢 察 官 醫 院 新制
< 新 制 > 檢 察 官 被 害 人 警 察 局 前往警局報案 通 知 1. 指 揮 前往醫院 女 員 警 陪 同 前 往 醫 院 自 行 到 醫 院 做 檢 驗 婦幼員警 員 警 2. 前 往 醫 院 刑事員警 3. 陪 同 醫 院 社 工
「一站式服務」的重點 「一站式服務」的重點, 並非是在醫院製作被害人筆錄, 而是期望每位檢察官、社工接獲員警報告後,立即到 專責醫院會合, 檢察官負責偵訊被害人, 員警接受檢察官指揮到案發現場搜證並全程錄影, 社工負責安撫被害人, 希望讓被害人在第一時間即能感受到我們的關心, 知道她(他)並不孤獨, 並在訊後由社工適時提供各種心理輔導。
入口處不標示任何性侵害採證場所之字樣 醫療院所為性侵害被害人規劃的採證空間,應避免位於人多吵雜的動線
問診空間以寬敞舒適為佳,佈置上最好呈現溫馨的感覺。問診空間以寬敞舒適為佳,佈置上最好呈現溫馨的感覺。
基於問診或詢問之必要,採證空間要有錄影監看設備,與視訊播放器材。且必須設置電腦與光碟機,和影印傳真之設備。基於問診或詢問之必要,採證空間要有錄影監看設備,與視訊播放器材。且必須設置電腦與光碟機,和影印傳真之設備。
採證空間內,設置一張舒適座椅,供被害人休息或緩和情緒。採證空間內,設置一張舒適座椅,供被害人休息或緩和情緒。
Children’s Advocacy Center 一站式服務- 兒童<12-14歲 有駐地檢察官及警官 有駐地法醫訊問員-forensic interviewer 有駐地驗傷醫護人員(SANE)一位 兒童訊問室-單向鏡 兒童驗傷採證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