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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办法讲座

实施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办法讲座. 许 利 民. 江苏省 《 实施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办法 》 的新亮点. 进一步明确妇联的地位和作用 政治权利的保障 文化教育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财产权益 人身权利保障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 妇联地位与作用. ( 一)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应当征求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二)各级人大在检查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可以邀请妇联参加相关工作。 (三)妇联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 政治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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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讲座 许 利 民

  2. 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新亮点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新亮点 • 进一步明确妇联的地位和作用 • 政治权利的保障 • 文化教育权益 •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 财产权益 • 人身权利保障 •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

  3. 妇联地位与作用 • (一)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应当征求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二)各级人大在检查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可以邀请妇联参加相关工作。 (三)妇联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

  4. 政治权利的保障 • (一)提高了女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比例,进一步 • 发挥我省妇女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规定“省、设 • 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 • 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逐步达到百分之三十;县 • (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 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5. 政治权利保障 (二)明确女性领导成员及正职领导的配备。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领导成员,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女性领导成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领导成员。""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 (三)扩大普通女性的政治参与。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女性相对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管理人员。"

  6. 文化教育权益 • (一)保证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针对江苏流动人口较多的现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流动人口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女性儿童 • 少年入学,有关学校不得以户籍为由拒收。" • (二)重视妇女接受劳动技能培训。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在政府补贴的专项培训中,应当保证妇女占适当的比例。"

  7.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 (一)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8.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 (二)贯彻国家生育保险制度,加大对贫困孕产 • 妇的生育救助。“用人单位必须贯彻实施国家生 • 育保险制度,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方面给予优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推行住院分娩,为农村的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住院分娩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9. 财产权益 • (一)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 "其他共有人出卖、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女性共有人同意。"

  10. 财产权益 • 其他共有人出卖、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女性共有人同意。 •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1. 财产权益 • 物权法 •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12. 财产权益 • (二)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等财产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13. 土地权益 • 原告李野等21人均为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丙州村外嫁女的子女(不属于入赘的子女),其户口均落户在该村。2006年8月,丙州村的土地、虾池被征收而获得相应补偿款。丙州村委会以原告李野等21人为“外嫁女的婚生子女”为由,拒绝分配给他们土地补偿款。李野等21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14. 人身权利保障 • 区别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和职场性骚扰 • 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内容。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15.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 (一)明确规定了公安、民政、司法、卫生等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妇女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  (二)设立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庇护和救助。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临时性救助。妇女庇护场所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庇护场所。"

  16. 基础知识 • 成文法律的内在规律 • 原则——制度——责任 • 男女平等——各项制度中的表现——各部门的措施与责任 • 权利的分类 • 区别机会权利与结果权利;妇女发展权中存在众多机会权利。

  17. 信访接待 • 来访人的目的与要求 • 来访人的合理目的与要求 • 解决问题的途径:本部门、其他部门。 • 解决问题的方法:民间解决;行政解决;司法解决。(比较优劣) • 成本分析(经济成本、其他成本) • 信访案件的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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