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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F80/1-2004 修订概要 孟书涛 研究员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994年3月6日交通部发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JTJ071-94) , 并于1994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1998年11月3日交通部发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JTJ071-98) , 并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行。 2004年9月2日交通部发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JTGF80-2004) , 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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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修订概要 孟书涛 研究员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1994年3月6日交通部发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4),并于1994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 1998年11月3日交通部发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并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行。 • 2004年9月2日交通部发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004),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 本标准成为了公路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的主要技术法规,对于加强工程技术管理和质量监控起到了重要作用。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本标准的特点 • 技术标准 • 涉及工程管理内容 • 使用范围广,由于地区、技术水平的不同,使用过程中易出现偏差和争议
编制与修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 路工程质量。 •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编制与修订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第 279 号令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编制与修订依据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 • 第八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 交通部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及设计规范、施工规范等 • 相关课题科研成果
全国公路与高速公路通车里程 km 我国公路建设发展形势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 建设速度快,质量问题突出,路面结构早期损坏严重; • 计分繁琐,重点工程相互攀比预定高分,出现了高分不一定能确切反映工程实际质量的现象; • 外观评定结果因人而异,随意性强,难于达到评判标准一致,可操作性差; • 在总结近几年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基础上,需要增加有关内容的检评方法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如长大跨径桥梁的检测评定等; • 交通工程、环保工程方面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需要补充; • 与新出台的国家标准相衔接一致。 因此本项目于2001年10月由交通部批准立项修订
修订原则的确定—修订咨询会 2002年5月,修订组邀请交通部、路桥集团、中交设计院、北京、河北、山西、浙江、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和广东等10个省区的近20位专家进行修订原则咨询会,确定了如下7条原则: • 1、保持现行质量评定标准总体框架不变,仍沿用评分和合格率双指标控制的方法。但另增加确定分项工程关键实测项目及其最低合格率和极限低值的内容。 • 建设高峰期 • 行政法规尚未修改 • 控制关键指标 • 2、质量评定方法单独列为一章,进一步明确质量评定的作用、方法和程序。 • 3、本标准的使用范围主要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修订原则—修订咨询会 • 4、本标准的适用对象除仍维持原标准中的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外,也适用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另外增加了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也可以按照本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价。 • 5、增加环保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内容,增加和调整其它章节的内容。 • 6、进一步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 7、随标准的修订,开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软件,方便各单位使用。
修订过程—修订大纲评审会与征求意见 • 2001年12月完成修订大纲评审,邀请交通部、路桥集团、北京、山西、浙江、四川、江苏、重庆、陕西、辽宁、广东、云南等12个省区的近28名专家进行评审。 • 2002年8月,修订组完成《标准》修订初稿,但由于与《竣工验收办法》有所矛盾,因而在2002年10月参加了于山东烟台召开的《竣工验收办法》征求意见会后,对初稿重新进行了修改,以便在主要问题上一致。 • 2002年11月,修订组完成《标准》修订第二稿,并发放全国征求意见。 • 2003年3月,在以上12个省区的基础上,增加了黑龙江、吉林、上海、安徽、福建、广西、贵州、新疆、甘肃等省区共21个省区30位专家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评审。
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02年12月~2003年2月 发出份数 反馈份数 比例 质量监督站 37 17 46% 监理公司 26 11 42% 施工单位 8 2 29% 建设单位 14 4 25%
修订过程—《征求意见稿》评审会 〈征求意见稿〉评审会上主要意见: • 将工程质量评定的程序、关键项目及其要求、基本要求检查等内容列为强制性条文,最后未采纳。 •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等级的评分标准应适当提高,将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等级的评分标准由70分提高到80分,最后调整。 • 关键项目的最低合格率标准也应有所提高、由最初建议的85%提高到90%,最后采纳。 • 评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返工或整修后,扣减得分的问题应视情况区别对待,评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当改变了外形尺寸或留有永久性缺陷时应扣减得分,最后采纳。
修订过程 • 2003年7月完成《标准》修订送审稿,邀请交通部及全国25个省区的35名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 • 解决主要问题 • 收集修改意见约800条,采纳约200条 • 确定工程质量合格等级分数标准 • 与〈竣工验收办法〉的进一步协调
关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编号 • 2004年3月最后修订完成,报交通部审批 • 2004年7月完成校对 • 2004年9月交通部发布公告 • 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根据新的《公路工程标准体系》(交公路发[2002]288号) • 本标准的体系编号为 JTG F80 • 本标准的分册编号为JTG F80/1 • 本标准的颁布年份为JTG F80/1-2004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 F80-2004 第二册 机电工程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工程质量评定方法 4 监控设施 5 通信设施 6 收费设施 7 低压配电设施 8 照明设施 9 隧道机电设施 附录 条文解释 第一册 土建工程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工程质量评定方法 4 路基土石方工程 5 排水工程 6 挡土墙、防护及其它砌石工程 7 路面工程 8 桥梁工程 9 涵洞工程 10 隧道工程 11 交通安全设施 12 环保工程 附录 条文解释
修订内容 第一册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工程质量评定方法 4 路基土石方工程 5 排水工程 6 挡土墙、防护及其它砌石工程 7 路面工程 8 桥梁工程 9 涵洞工程 10 隧道工程 11 交通安全设施 12 环保工程 附录 条文解释 第1、2、3、4、5、 7、11、12章、附录A-K
1 总 则 • 将原标准中第一章总则部分的 • 1.01 目的和适应范围 • 1.06 与相关规范关系 • 1.08 特殊工程 共三条保留在总则中,并适当充实形成新的总则 • 1.0.1 目的 • 1.0.2 适用范围与对象 • 1.0.3 与相关规范关系 • 1.0.4 特殊工程
1.0.1 目 的 • 为了 • 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 • 统一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评定标准 • 保证工程质量 制定本标准 • 原标准 • 本标准包括公路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评定标准,是检验评定公路工程质量和等级的标准尺度。
1.0.2 适用范围与对象 • 本标准适用于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建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其环保、机电工程部分按相应具体规定执行。 • 扩展到了四级公路工程的检验评定 • 增加了环保、机电工程的检验评定 • 去掉了各级公路工程大、中修养护工程的检验评定 • 原标准 •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的新建和改建工程,四级公路和各级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1.0.2 适用范围与对象 •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 • 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鉴定 • 建设单位对工程的质量管理 • 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 施工单位自检和分项工程的交接验收 • 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检测评价 • 增加了建设单位和检测单位两个对象 • 原标准 •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鉴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抽查认定、施工单位自检和分项工程的交接验收,是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依据。
1.0.3 与相关规范关系 •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以本标准为准,质量标准与其他规范不一致时。 • 同时期的以本标准为准: • 宜以颁布年份最新者为准 • 在公路施工、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交通部颁布的相关规范的规定。 • 原标准 •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以本标准为准。少数质量标准与施工规范不一致者,宜以颁布年份最新者为准。
1.0.4 特殊工程 • 对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特殊地区 • 或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 • 在本标准中缺乏适宜的技术规定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参照相关标准或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 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 原标准 • 对某些特殊地区、特殊情况,本标准的某些技术规定难以适应时,或因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在本标准中缺乏具体的技术规定时,应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技术标准,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 对特大工程,可单独制订比本标准更严格的质量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其质量等级评定仍以本标准为准。
工作责任 主管部门 直接责任 监督机构 设计单位 试验检测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材料厂站 从业各方和责任主体
2 术语 • 2.0.1 检验 inspection •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 2.0.2 评定 evaluation • 依据检验结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其等级的活动。 • 2.0.3 关键项目 dominant item • 分项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实测项目。 • 2.0.4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 分项工程中除关键项目以外的实测项目。 • 2.0.5 外观(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 2.0.6 权值 weight number • 对工程项目或检测指标根据其重要程度所赋予的数值。
3 工程质量评定 • 将原1.02、1.03、1.04、1.05等四条调整充实为“工程质量评定方法”,单独作为一章,以进一步明确质量评定的作用、方法和程序。 • 去掉了原标准中第1.0.7关于工程管理的内容 • 修订过程中普遍认为本标准应淡化工程管理的内容而突出技术特色 • 关于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监督部门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和要求,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中已做了要求
修订后的条目 3 工程质量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工程质量评分 • 3.3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3.1 一般规定 • 3.1.1 建设项目划分将原标准中1.0.3条第一段及其他各条的概述部分等扩充,单独作为一节 •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 3.1.2 工程质量检验评分程序 • 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采用100分制进行。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评分值。 • 3.1.3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程序 • 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 • 3.1.4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由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和监督部门逐级进行
3.1 一般规定 • 3.1.3 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 • 新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 交工验收…按施工合同段分别组织验收。 •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3.1 一般规定 • 3.1.4 各相关部门职责 • 施工单位 自检 • 监理单位 独立抽检,签认,质量评定 • 建设单位 审定 • 质量监督部门 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 • 质量检测机构 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价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根据验收检查情况得分权值为0.2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基本要求检查 实测项目计分 工程质量评分 分项工程质量评分 外观缺陷扣分 资料不全扣分 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分 合同段、建设项目质量评分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 检验评定程序
3.2 工程质量评分 • 3.2.1 分项工程质量评分 • 3.2.2 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分 • 3.2.3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 • 3.2.4 质量保证资料(6条)
3.2.1 分项工程质量评分 关键项目和返工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实测项目为关键项目(在项目名称前以“△”标识),其合格率不得低于90%(属于机械或金属工厂加工制造的不小于95%,机电工程为100%),否则必须进行返工处理。
分项工程的得分满分为100分,按实测项目得分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外观缺陷或资料不全时,须予扣分,计算分项工程评分值。 分项工程的得分满分为100分,按实测项目得分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外观缺陷或资料不全时,须予扣分,计算分项工程评分值。
加权平均法计算分项工程得分 将原规定分改为权值 与《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的评定方法一致 增强检评过程中的可操作性,针对具体实测项目可增加或减少
3.2.2 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分 • 附录A所列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区分为一般工程和主要(主体)工程,分别给以1和2的权值。 • 进行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评分时,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法确定相应的评分值。
3.2.3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 •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值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算。 • 取消单位工程优良率指标 •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 • 工程项目质量评分值
3.3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 3.3.1 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 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 3.3.2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 所属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
3.3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 3.3.3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 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 • 3.3.4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质量等级评定 •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和建设项目为不合格。
3.3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 取消了原评定优良等级的内容。 • 评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返工或进行整修,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应扣减其得分。 • 去掉了原“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查” • 按90%计算(原“只可复评为合格”),鼓励认真修复
4 路基土石方工程 • 1 对具备条件的二级公路适当提高质量标准 • 2 重新表述路床填料CBR值要求 • 3 压实度检查频率改为按延米确定 • 4 弯沉改为“不大于设计要求值” • 5 平整度改为“测2处x10尺” • 6 增加软土地基观测要求
4 路基土石方工程 • 4.1 一般规定 • 4.2 土方路基 • 4.3 石方路基 • 4.4 软土地基处治 • 4.5 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
4 路基土石方工程 4.1 一般规定 • 4.1.1 土方路基和石方路基的实测项目技术指标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他公路(指二级及以下公路)两档设定,其中土方路基压实度按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四级公路三档设定。 • 实测项目中除压实度指标外仍维持原来的两档 • 压实度指标按三档评定 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订
4 路基土石方工程 4.1 一般规定 • 4.1.2 本章规定的实测项目的检查频率,如果检查路段以延米计时,则为双车道公路每一检查段内的最低检查频率。 • 原标准规定的检查频率未区分按每xx延米和每xx平方米所定频率与车道数的关系,在文字表述中一律“按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相应增加检查数量”,而按平方米定的频率是不需再按车道数增加检查数量的。故本次修订明确为只对按延米计的检查频率才相应增加检查数量。 • 4.1.5 服务区、停车场、收费广场的土方工程压实标准可按土方路基要求进行监控。 • 新增加内容,满足实际的需要
4 路基土石方工程增加的内容 4.2 土方路基 • 4.2.1 基本要求 • 2)路基填料应符合规范和设计的规定,经认真调查、试验后合理选用。 • 98标准规定路基填料CBR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规定,并严格规定了不得采用设计或规范规定的不适用土作为路基填料。 • 鉴于标准执行中路床填料CBR值不一定均能满足规范要求,部分地区的高塑限高液限土规范规定不能使用,而又难于寻找替代填料,实际上是在“违背基本要求”下使用这些不适用填料,说明本条规定不尽合理,故本次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