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 likes | 628 Views
性騷擾防治宣導.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婦幼警察隊 隊長 俞嘉賢. 個人簡介: 俞嘉賢 學歷:中央警官學校 ( 現警察大學 ) 交通警察學系畢業 經歷: 台灣省警務處直屬警察隊第一大隊組員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科員 台東縣警察局保防室主任 雲林縣警察局保防室主任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保防室主任、民防管制中心主任 現任: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隊長. 婦幼隊工作簡介 Brief Introduction. 婦幼被害防治 Women and Children Victims Protection
E N D
性騷擾防治宣導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婦幼警察隊隊長俞嘉賢
個人簡介:俞嘉賢 學歷:中央警官學校(現警察大學)交通警察學系畢業 經歷: 台灣省警務處直屬警察隊第一大隊組員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科員 台東縣警察局保防室主任 雲林縣警察局保防室主任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保防室主任、民防管制中心主任 現任: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隊長
婦幼隊工作簡介Brief Introduction • 婦幼被害防治 Women and Children Victims Protection • 性侵害防治 Sexual Assault prevention • 家庭暴力防治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 兒少性交易防制Child and Youth Sexual Transaction Prevention • 性騷擾防治 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 兒童保護 Children Protection
性騷擾概念 • 是一種非自願性、不受歡迎且是令人不愉快的(被害人感受) • 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身體的行為(內容與態樣) • 而且該行為的目的或結果,會影響正常生活之進行(結果) • 我們稱之為「性騷擾行為」
性騷擾態樣 A、身體行為 (1)抓、擠或捏或摸。 (2)接觸對方之髮、身體或衣物。 (3)緊抱,強吻,或不具善意的輕拍臀、頭或撫摸。 (4)在講話或指示時,不令人歡迎的強搭著肩或臂。 (5)假意按摩肩或臂或頸。 (6)靠在人身上。 (7)逼近或故意擦撞。 (8)尾隨追蹤。 (9)擋住去路。 (10) 過份殷勤被婉拒仍堅持
B、言詞行為 (1)吹口哨或貓叫。 (2)詳細述說「性」令人不快。 (3)常常把討論主題帶到性的方面。 (4)追問個人的性隱私。。 (5)追問個人性生活。 (6)對個人衣服或身材或外表予「性」方的評語。 (7)已明白被拒,但仍重複邀請外出約會。 (8)故意咂嘴作聲作出接吻的聲調、怪叫。 (9)散播關於別人的性隱私的謊言或謠言。 (10)喜好評議或諷刺「性」方面的主題。 (11)愛講黃免笑話或故事。 (12)電話騷擾。
C、其他 (1)用眼光上下打量。 (2)胡亂眨眼或飛吻或作出親唇的動作。 (3)身體或手的行動有性暗示。 (4)在辦公室牆上張貼暴露的人體海報。 (5)展示性暗示的幻燈片或掛圖或春宮照片。 (6)贈送與性有關的私人禮物。 (7)在別人面前作出撫慰自己身體不當動作
D、性別騷擾 指帶有性意涵、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以侮辱貶抑或敵視某一性的言詞或態度。 廣義的:嘲諷、差辱或貶抑被行為人的生理性、性別特質或性傾向之價值或尊嚴者均包括在內。如差辱對方的性、性別特質(像是「太平公主」、「娘娘腔」、「男人婆」等評語、性傾向等都是算性別騷擾。 例如:女人是情緒的動物,碰到事情只會哭。 女生都是花瓶,根本沒有什麼路用。
什麼是性騷擾 • 口頭或肢體上的侮辱、藐視,或與性和性別有關的不當騷擾行為,例如盯著別人的身體看;言語中帶有性別或性的歧視與侮辱;觸碰別人的身體等。 • 在不是你情我願的情況下,以交換利益為主的性活動,例如上司、老師利用權勢、考績或成績為理由要求私密的性服務。 • 公開展示宣傳品造成他人遭受冒犯,以致影響正常生活的行為,例如強迫別人看A片;寄送不當的色情圖片、文章等;要求異性同事陪同應酬。
性騷擾事件 性騷擾案件 法律構成要件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騷擾者,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以該他人順從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交換利益性騷擾)(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敵意環境性騷擾) 依據性騒擾防治法第25條之規定 相關內涵 1.性騷擾以被害人為主: (1)感受:是一種非自願性、不受歡迎且是令人不愉快的。 (2)內容與態樣: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身體的行為。 (3)結果:該行為的目的或結果,會影響正常生活之進行。 2.性騷擾事件並非僅以行為人主觀看法為準據,其成立與否 ,仍需綜觀客觀事實加以判斷。 屬於告訴乃論,被稱之為性騷擾罪或是強制觸摸罪。 擔負責任 行政責任(即使和解撤銷告訴仍有行政責政) 刑事責任 被害者救濟管道 可提出申訴 申訴及告訴 期間限制 申訴期限為一年 申訴期限為一年 告訴期限為六個月
強制觸摸罪 強制猥褻罪 法律依據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刑法第224條 法律構成 要件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法律效果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屬性 告訴乃論罪 公訴罪 案例 甲男騎機車趁乙女不及防備抗拒的情況下伸出鹹豬手觸摸乙女之胸部後逃逸屬強制觸摸罪。 甲男強硬拉著乙女的手觸摸乙女的胸部則屬強制猥褻罪。 保護範圍 保護範圍擴大及於工作、教育、訓練及公共場所之性騷擾,範圍較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廣。 未有犯罪地點限制規定。 被害人 救濟管道 申訴、調解、刑事告訴或自訴及提起民事訴訟。 提起刑事告訴或自訴及民事訴訟。 對加害人 處罰種類 民事責任、罰鍰、罰金、拘役及徒刑。 民事責任及徒刑。
小叮嚀 所有民眾遭受性騷擾都可以到最近的警察機關報案,受理的警察機關可以直接調查、或依刑事案件管轄原則移送或移轉案件予事件發生所在地警察機關調查處理。 性騷擾事(案)件其所有表格,有關當事人資料,一律使用代號(申訴書、詢問紀錄、調查筆錄、調查紀錄、陳報單、公文等)。簽名則簽代號並捺指紋印 受理性騷擾強制觸摸罪等案件時,應確實詢問告訴人是否告訴,以利檢察官或法官依法起訴、判處被告應有之罪刑。有關強制猥褻與強制觸摸要區分其不同,移送強制猥褻時要事先詢問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以免將來法院認定不同又逾六個月告訴時效。 如事件發生地不明時,如搭乘長程客運途中接收簡訊,被害人無法確定事發時地,則以被害人現住地或戶籍地之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性騷擾迷思 一、一定做了什麼(穿了什麼、說了什麼),才會被性騷擾。 二、他/她沒有當場言詞拒絕,所以不算性騷擾。 三、他/她事隔多日才申訴,內情恐怕不單純。 四、他/她是個好老師、好先生,怎可能騷擾別人。 五、會不會是誣告?為了報復或權力鬥爭? 六、男性會被性騷擾嗎? 七、同性之間也會性騷擾嗎? 八、他/她被性騷擾,怎麼還能笑?(能上學、吃得下飯?) 九、她長得這麼「安全」,你相信她被騷擾嗎? 十、這是女生太過敏感?缺乏幽默感? 十一又沒少塊肉,有這麼嚴重嗎? 十二他/她們本來關係那麼好(好朋友、男女朋友、得力幫 手)怎麼可能是性騷擾? 十三這是追求、挑逗、試探,怎麼算性騷擾?
性騷擾的界定 一切不受到歡迎,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被行為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在嚴重的情況下會影響到被行為者就學或就業的機會或表現者。 被害人舉證 一、詳細紀錄事(案)件發生之人事時地物。 二、試圖阻止性騷擾的所有嘗試。 三、做了什麼樣的抗議。 四、您的感受。 五、目擊者資料。 六、現場證物。 七、錄音蒐證。
性騷擾的防治與責任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有義務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如果知道有性騷擾的情形,應即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 • 組織成員達10人以上,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人數達30人以上,應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 • 違反前兩項規定者,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限期不改正者並得連續處罰。 • 如果同事、上司等藉由職務之便性騷擾,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協助,讓被害人得以回復名譽。 • 性騷擾他人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者,其罰鍰加重二分之一。
如何停(制)止性騷擾 1.意識覺醒(Awakening) 2.對性騷擾的本質(即權力差異),有正確的認知與敏銳的 覺察。 3.承諾(Commitment):承諾重視並護衛自己的身體控制權 及性自主決定權。 4.信心(Confidence):對自己身體及感覺的直覺要有信心。 5.溝通(Communication):以直接(如:面質、寫信等) 或間接(如:請他人轉告)的方式,讓對方知道(她)的 言行是不受到歡迎的,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該言行,最好 同時錄音,以便將來舉證之用。 6.控制(Control):若對方仍依然故我,蓄意騷擾,則可 考慮採取積極的因應策略,如:向督察室提出申訴等。
如果被性騷擾,該怎麼辦? • 莫急莫慌莫害怕--保持冷靜,不要驚慌,被性騷擾不是你的錯。 • 說清楚講明白—清楚明白的對性騷擾者表示抗議並要求停止情為。(容忍會讓性騷擾者得寸進尺) • 大聲呼喊性騷擾,使騷擾者意識到自己行為並停止。 • 清楚記下性騷擾發生的情境與保全事證。(當時的人事時地物) • 態度從容告知性騷者將承受的法律刑罰與社會輿論。 • 清楚記下性騷擾發生的情境與保全事證。(當時的人事時地物) • 當遇到無法獨自處理的性騷擾時,可以與各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聯絡,或透過機構內的申訴管道,應快速提供諮詢申訴與各階段的審理。
如何避免成為性騷擾者? • 尊重他人,檢視自己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建立平等的性別觀念。 • 注意自己的言詞和態度,如:不要貶抑女性與隨意講黃色笑話。 • 尊重他人身體的自主權,當你的行為讓他人覺得不舒服時要立即停止。 • 避免做出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如傳播情色信件、隨意對別人勾肩搭背等不當的身體接觸。
如何避免觸犯<性騷法>? • 注意言詞,不確定他人感受前,避免開黃腔。 • 避免不必要的肢體接觸或做不雅動作。 • 不以性或性別的話題開玩笑,例如:嘲笑對方胸部 太大或太小。 • 當對方告知你的言談舉止已讓她他不舒服時,應該 立即停止。 • 若與對方存有權力差異關係(如師生之間,主管部 屬之間,在上位者更應嚴守專業倫理。 • 不要將對方的「友善」誤解為「性趣」。 • 不要利用對方的「仰慕」,遂行性騷擾行為。 • 慎選場合以避嫌,如上司單獨與部屬談時,應選公開場合。
被害人救濟途徑 (一般)性騷擾事件申訴及調查流程1、被害人1年內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單位提出 申訴2、加害人所屬單位於7日內開始調查3、14日內通知補正 4、如不受理,20日內通知5、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通知當事人) 6、被害人或加害人對申訴結果不服,得於30日內,得向社會處提出再申訴
調解管道 性騷擾事(案)件當事人(指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社會處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成立者,應製作調解書;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向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司法機關,且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 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12條、第24條(媒體責任及違反之處罰)、第25條(強制觸摸罪)外,不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諮詢單位及電話 1、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2、新竹縣政府社會處:(03)-5518101*3146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03)55389774、代婦女基金會新竹工作站:(03)532-0184 相關宣導資訊若有團體欲申請婦幼安全宣導服務者,可來函申請本隊前往宣導,或來電(03)553-8977洽詢。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網址:www.hchpb.gov.tw。
結論: 兩性之間應互相尊重,而性別尊重,是兩性之間,最安全與最正確的相處方式;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24小時服務專線Toll Free Phone call(24/7Hotline) • 113婦幼保護專線for Women and Children Protection • 110警察報案專線for Criminal Case Report • 119救災救護專線for Fire Fighting, Emergency and Rescue • 165反詐騙專線 Anti-Fraud Hotline • 1995生命線專線 Life-line Hotline • 0800-013-999男性關懷專線Male-Care Hotline
交流討論敬請指教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