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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家事事件案例解析: 多元文化觀點

新移民家事事件案例解析: 多元文化觀點. 任課教師:陳竹上 組員名單: 95412023  郭衣若 95412035  廖青虹 95412036  劉正閔 95412040  鍾志君 95412098  傅致維 95412128  簡毓瑩. 目錄. 新移民家事案例判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 年度婚字第 162 號 新移民時事、多元文化觀點分析 - 越妻拋夫棄子 男火大縱火 參考資料. 事件概要 <1>. 原告為大陸地區人民,於 89 年 8 月 16 日與被告結婚,並育有一子乙○○,婚後原告來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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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家事事件案例解析: 多元文化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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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新移民家事事件案例解析: 多元文化觀點 任課教師:陳竹上 組員名單:95412023 郭衣若 95412035 廖青虹 95412036 劉正閔 95412040 鍾志君 95412098 傅致維 95412128 簡毓瑩

  2. 目錄 • 新移民家事案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162號 • 新移民時事、多元文化觀點分析- 越妻拋夫棄子 男火大縱火 • 參考資料

  3. 事件概要<1> • 原告為大陸地區人民,於89年8月16日與被告結婚,並育有一子乙○○,婚後原告來台生活。 • 原告主張93年5月10日,被告動手毆打原告,造成原告下巴受傷並縫合數針等情。惟被告辯稱係兩造吵架,原告跑到樓下,被告追逐原告要將原告拉回來,原告自己跌倒而造成下巴受傷等情。 • 原告主張93年5月之衝突事件縱信屬實,惟前開事件距今已逾4年,原告自承其後撤銷告訴,且仍繼續與原告共同生活,依客觀情狀可認原告已於該次事件後宥恕被告,則兩造婚姻共同生活仍可期待,應認虐待尚未達於不堪同居之程度,原告自不得再以此事由請求離婚。

  4. 事件概要<2> • 原告97年3月19日上午5點回家時,被告因原告徹夜未歸而將原告的所有物丟在庭院,原告便騎車前往警局報案,並帶警察返回住處。 • 然被告已將物品收拾完畢,原告欲再騎機車離開時,被告卻跳上原告所騎乘之機車,原告因為害怕,想騎往警察局,被告反推開原告之手,抓住機車把手,在被告要轉彎調頭時,原告因而摔下車,而受傷。此有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護字第61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

  5. 事件概要<3> • 然兩造已於97年8 月15日就97年3月10日所發生之衝突事件簽訂和解書,約明為維持夫妻關係而願互相讓步息事,此後被告不得對原告有騷擾情事。 • 被告願補償原告毀損所受損害,原告對被告放棄刑事、民事或起訴等一切活動,前開事件已動搖兩造婚姻維繫之基礎,原告據此主張受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訴請離婚。 • 原告認為被告年紀已大,工作不穩定,不善於照顧子女,家中雜亂不堪,原告攜帶子女在外購屋居住工作,兩造處於分居狀態,雙方感情已無回復希望,無法共同生活在一起,然而被告否認此說法。

  6. 雙方主張

  7. 主要爭議點 • 被告認為原告在不當場所上班,外面亦有男人,天理難容;被告之憤怒以及暴力行為均是為此,情有可原。 • 被告認為原告有過失在先,不應由其提出離婚。 • 原告說被告沒工作,被告表示以前專任物理治療工作,現從事按摩,有正當職業。 • 雙方在之前有簽訂和解書。

  8. 法院判決及其主要理由 • 法院判決:宣告判決不離婚。 • 主要理由:原告應就兩造婚姻之破綻負主要之責,已如前述,從而,原告自不得本於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之規定訴請離婚,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9. 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 求離婚: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10. 本案與多元文化相關之處 • 當事雙方一為大陸籍配偶,一方為台灣本地人。 • 於案例中可以發現,相對大陸配偶,台方對台灣本地的法律較為熟悉。

  11. 可連結資源   據案例中,此家庭具家庭暴力之事實,故可用的 社會資源有以下: • 可撥打家庭暴力防治專線113。 • 家事調解委員會。 •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法律諮詢服務。 • 國小針對學童的課後輔導服務。

  12. 心得感想與是否贊同判決 • 我們並不同意法官的判決,但我們能夠理解法官為何做此判決。由此案例可見,懂法律的人站在法律前的確占有相當大的優勢,身為一個社工人員,若能擁有相當的法律知識,無論是自身安全或是案主的權益保障,都能有良好的助益。 • 姑且不論雙方的目的,家庭的安穩與和諧需要雙方共同的尊重與維護,家庭的分裂往往不是一次或兩次的突發事件,而是在生活之中不斷地小摩擦產生而成,因此,我們覺得最大的過錯,不是互相的利益以及背叛行為,而是無法達到夫妻間的平等尊重。 • 特別是在雙方於不同的文化背景中成長的情境下,對立、衝突更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故而二人之間需要更多的傾聽和同理來面對,如此,才能讓家庭的生活在一個相互理解的動態變化中,過得平穩而和諧。

  13. 新移民時事、多元文化觀點分析 越妻拋夫棄子 男火大縱火

  14. 新聞內容<1> • 「老婆不要我跟兒子,把我當舊拖鞋丟棄!」個性內向的36歲橡膠工廠盧姓作業員,與黎姓越南女子結婚6年,去年在妻子堅持下離婚,昨天盧某前往探望,卻發現前妻已與外籍男子同居,憤而縱火燒前妻安全帽,卻延燒4輛機車,讓警員相當同情。 • 盧某說,他到30歲都沒有結婚,雖然月入3萬4000元,卻變成「不婚宅男」,92年在親友介紹下,花60萬元娶回小他10歲的越南女子,並生下兒子,今年已是小一生。不料去年(2008年)8月黎女拿到身分證後性情大變,常夜不歸營,開始鬧離婚,還有陌生男子打電話到家裡嗆聲,讓他在親友面前抬不起頭。

  15. 新聞內容<2> • 盧某說,黎女連孩子都不要,執意離婚,去年11月26日他簽字後,黎女就從兩人北市住處搬到北縣縣民大道1段,他因為思念前妻,多次帶著孩子前往,卻被擋在門外,見到前妻與外籍勞工出雙入對,心中悲憤卻無人知。 • 盧某說,昨天凌晨3點,他再到前妻住處,卻不得其門而入,前妻也不接電話,憤而用打火機點燃前妻停在樓下的機車安全帽內襯,結果卻引燃前妻機車,還波及其他3台機車,驚慌之餘躲回父母家中,前妻還配合警方將他約出逮捕,讓他啞口無言。 • 警方昨天將盧嫌依公共危險、毀損罪嫌移送法辦,盧嫌涕淚縱橫抱怨越籍妻子無情,即使再婚也不要找外籍配偶。黎氏在同鄉男友陪同下到派出所作證,指前夫屢屢騷擾,還曾說「親熱才能看小孩」,希望兩人不再有瓜葛。

  16. 相關法律<1> • 中華民國刑法 第174條: <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禁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7. 相關法律<1> • 中華民國刑法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 第239條:<通姦罪> •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18. 多元文化觀點分析

  19. 婚姻價值觀 • 由於雙方之間的婚姻並非建立在感情、激情和承諾上。因此當黎女一旦取得身分證,不再受到法律「依親居留」的限制時,可能會萌生離婚的念頭。 • 台灣夫家的婚姻價值觀,大多是希望藉由娶妻來增加家庭勞動力、生兒育女、照料家務事等等,卻沒有思索到如何維持婚姻夫妻雙方的感情,這樣的觀念在跨國婚姻上更甚。偏差的婚姻觀念,難以經營良好的家庭。

  20. 文化差異 • 婚姻中的雙方來自不同的國家,文化、風俗也不盡相同,彼此在共組家庭上也有更多需要調適和磨合的地方,若是雙方對彼此的文化沒有多做瞭解,那麼將來在相處上勢必會有許多摩擦和誤解發生。

  21. 語言隔閡 • 文化差異再加上語言不同,容易會有溝通不良的情況發生,雙方若沒有投注更多的耐心去做溝通時,便容易會有溝通障礙、誤會,導致感情生惡。 • 另外,東方人在溝通的面向上,比較不擅處理事情,而傾向和平解決事件,降低或者逃避衝突,導致最後事件的暴發。

  22. 參考資料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162號。法源法律網。線上檢索日期:2010/05/04,網址:http://www.lawbank.com.tw/index.php • 越妻拋夫棄子 男火大縱火。自由時報電子報。線上檢索日期:2010/05/05,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an/11/today-so6.htm

  23. 報告到此結束 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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