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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 一、 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 、根据 《 合同法 》 第 381 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 1 )保管人是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2 )仓储物为动产 3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4 )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二、仓单的概念和性质 (一)仓单的概念和内容 1 、概念:仓单 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 的有价证券。 2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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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 一、 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根据《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1)保管人是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物为动产 3)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4)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二、仓单的概念和性质 (一)仓单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 的有价证券。 2、内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二)仓单的效力 1、提取仓储物的效力 2、转移仓储物的效力 3、以仓单出质的效力
第二节 仓储合同的效力 一、 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仓单 2、验收仓储物 3、妥善保管仓储物 4、同意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 5、通知和催告义务 6、返还仓储物
二、 存货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交存仓储物入库 (二)支付仓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三)按时提取仓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