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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與外交雙重危機下 的 制度變遷. 邱澎生 ( 2013/03/13 ). 流民與動亂: 15 世紀各類民眾起事. (一)正統、景泰年間: 1. 正統 12 年 (1447)9 月,浙江處州慶元礦徒葉宗留之亂; 2. 正統 13 年 (1448)2 月,福建沙縣佃農鄧茂七(鏟平王)之亂; 3. 正統 13 年 (1448)9 月,廣東南海縣海商黃蕭養(山海盜)之亂; 4. 景泰 7 年 (1456) 廣西大藤峽瑤族、壯族、傣族之亂 (二)天順、成化年間:荊襄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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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與外交雙重危機下的制度變遷 邱澎生(2013/03/13)
流民與動亂:15世紀各類民眾起事 • (一)正統、景泰年間:1. 正統12年(1447)9月,浙江處州慶元礦徒葉宗留之亂;2.正統13年(1448)2月,福建沙縣佃農鄧茂七(鏟平王)之亂;3.正統13年(1448)9月,廣東南海縣海商黃蕭養(山海盜)之亂;4.景泰7年(1456)廣西大藤峽瑤族、壯族、傣族之亂 • (二)天順、成化年間:荊襄流民 • (三)正德年間:1.正德4年(1509)12月,四川保安縣農民藍廷瑞、鄢本恕(括地王) 、廖惠(掃地王)之亂;2.正德5年(1510)10月,河北霸縣農民劉六、劉七之亂;3.正德12年江西南贛地區農民起事 • 《明史新編》第5章〈正統到正德年間的社會變遷〉
內政危機下的制度改革 • 一、隆慶、萬曆初年的政治與軍事改革:整頓吏治,萬曆元年(1573)修訂更嚴格的「考成法」;邊防軍事改革 • 二、嘉、隆、萬的財政改革:1. 清理田賦與清丈土地 2. 一條鞭法徭役改革 • 《明史新編》第6章〈從政歸內閣到朋黨樹立〉第3節〈張居正改革與一條鞭法〉頁223-
賦役黃冊與里甲制度 • 《諸司職掌》戶部〈民科‧戶口〉:「每十年,本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縣,攢造黃冊,編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遇有差役,以憑點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須窮究所逃去處,移文勾取赴官,依律問罪,仍令復業」 • 《大明律》〈戶律〉編〈戶役〉章〈人戶以籍為定〉條:「凡軍、民、驛、竈、醫、卜、工、樂,諸色人戶,並以籍為定。若詐冒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板籍者,罪同…」
清丈田畝與一條鞭法 • 嘉靖、隆慶年間,許多地區做為田賦與徭役根據的魚鱗圖冊與黃冊,都已廢棄不用。不少地區的土地兼併現象也更加嚴重,政府實際掌握的人丁、田地數量大幅下降。有志之士開始努力改革,改革焦點逐漸集中在清丈土地與推行一條鞭法兩方面 • 嘉靖9年(1530)桂萼建請清丈土地核實田賦,此後直至嘉靖末年、隆慶初年,陸續在江西、河南、江南、安徽都有官員推動清丈 • 嘉靖9、10年間,桂萼、傅漢臣與梁材提出一條鞭法的徭役改革,此後即陸續有各地官員推行
一條鞭法:整併差役,改徵白銀 • 「將十甲丁糧總於一里,各里丁糧總於一州一縣,各州縣丁糧統於一府,各府丁糧總於一布政司。布政司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內量除優免之數,每糧一石,編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斟酌繁簡,通融科派,造定冊籍,行令各府州縣,永遠遵行」(《古今圖書集成》〈食貨典:賦役部〉) • 「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派募…悉併為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故謂之條鞭」(《明史》〈食貨志二〉
何以用銀不用銅? • 元至正21年(1361)吳國公朱元璋在南京置寶源局,鑄「大中通寶」銅錢,洪武元年鑄「洪武通寶」。洪武8年(1375)改行「大明寶鈔」,以為民間「去鼓鑄之害」,永樂、宣德曾鑄錢,但皆不成功,但民間仍流通各種「私錢」成化元年(1465)承認銅錢可以繳納鈔關稅項,但私鑄銅錢問題越益嚴重,政府銅錢無法流通。成化末年,已是「各處有司,(寶鈔與銅錢)廢格不用,一切徵銀」(明孝宗實錄,成化23年11月庚子) • 張瑞威〈一條鞭法的開端:論明憲宗一朝的貨幣政策〉(2007)
北虜南倭:16、17世紀的外交危機 • 朝貢互市制度下的「北虜南倭」外交危機: • 一、北虜:1. 北方茶、馬貿易下的蒙古侵擾;2.東北地區貂皮、人參與綢緞、棉布交易下的女真人興起 • 二、南倭:1. 嘉靖年間倭寇擴大侵擾; 2.萬曆年間豐臣秀吉入侵朝鮮與明朝馳援交涉; 3.亞洲既有海商/海盜,加上萄、西、荷的「暴力經濟學」(《貿易打造的世界》)
「北虜」中的蒙古諸部興衰 • 土木堡之變(正統14年,1449),明英宗雖遭俘,但因于謙主持京城保衛戰,蒙古瓦剌部首領也先退回塞外,送回英宗而遭景宗軟禁 • 景泰6年(1455),也先遭刺死,瓦剌勢衰。韃靼部興起,統一河套地區,達延汗(小王子)於弘治14年(1501)領導蒙古各部落,此下直至正德、嘉靖初年,屢屢攻入中國北方邊區。小王子死,蒙古一度分裂。但嘉靖中期,小王子的孫子俺答汗再次統一各部,嚴重威脅中國;嘉靖29年(1550)攻入北京近郊,擄掠嚴重,史稱「庚戌之變」。終嘉靖朝,問題皆未解決。隆慶初年情勢稍緩,隆慶5年(1571)雙方議和
南倭:內因與外因(貢舶/商舶/寇舶) (內)1. 海防的漸趨鬆弛:「國初防海,規劃至為精密…海島便近去處皆設水寨,以據險伺敵。後來將士憚於過海,水寨之名雖在,而皆是海島移置海岸。聞老將言:雙嶼、列(烈)港、峿嶼諸島,近時海賊據以為巢者,皆是國初水寨故處」(唐順之《荊川先生外集》卷2〈三沙賊遯疏〉)。2. 鄭和下西洋的民間效應:「華人習知東夷金寶之饒」(黃俁卿《倭患考原》頁316) (外)1. 倭寇長期侵擾:由元末明初、嘉靖到萬曆的長時段;由沿海各地突襲到集中掠奪福建與江、浙精華區(陳懋恒〈明代倭寇考略〉, 1934)。15世紀後期,為日本的戰國時代,部份領主支持「海盜」活動。2. 1520-1567年,東亞海商與葡萄牙、西班牙、荷蘭海上貿易規模的不斷擴大 「日本之民有貧有富、有淑有慝。富而淑者或登貢舶而來,或登商舶而來。凡在寇舶,皆貧與為惡者也」(鄭若曾《籌海圖編》)
常防劫奪:由海商而海盜 嘉靖初年的1520年代,政府雖加強打擊閩、浙兩省干犯海禁者,但卻走私規模更大,嘉靖26年 (1547)派朱紈整治嚴禁,結果「倭夷」問題在嘉靖 30年代(1550s)轉趨激烈(鄭樑生,《中日關係史研究論集(五)》頁160) 寧波府定海縣雙嶼、漳州府海澄縣月港,成為十六世紀中國規模最大的兩個海貿走私基地(陳文石《明洪武嘉靖間的海禁政策 》頁128) 明朝人的分析: 1. 「海商初不為盜,然盜從海商起,何也?許二、王直輩,通番渡海,常防劫奪。募島夷之驍悍而善戰者,蓄於舟中」(鄭若曾《籌海圖編》卷11)。 2. 「中國亡命者,多跳海聚眾為舶主,往來行賈閩、浙之間,又以財物役屬勇悍倭奴自衛。而閩、浙奸商猾民,瞷其利厚,私互市違禁器物,咸托官豪庇引,有司莫敢誰何」(《明經世文編》卷332〈倭志〉)
朱紈故事:嚴禁派的登場與受挫 嘉靖26-28年(1547-1549),朱紈整治海寇與閩浙士民「通番」的「悲壯」故事:受壓力而辭職,後又有御史彈劾「擅殺無辜」入獄,飲鴆自殺。《明史》〈朱紈傳〉悼詞:「吉凶禍福,命而已矣!命如之何?丹心青史。一家非之,一國非之。人孰無死,維成吾是」 朱紈「農本主義」的社會理想 (山崎岳〈巡撫朱紈與嘉靖「海寇」〉,《日本東方學》1輯) 浙江巡撫兼管福建海道提督軍務朱紈:「治海中之寇不難,而難於治窩引接濟之寇;治窩引接濟之寇不難,而難於治豪俠把持之寇」(《甓餘雜著》)→朱紈與林希元的政治角力
倭寇/海賊問題的加劇與平復 嘉靖31年(壬子, 1552),海盜與倭寇問題加劇,特別是「王直勾倭為亂」,海上武裝商販與「倭夷」大肆侵擾沿海各省,中國海盜集團「不下六、七十起」:蕭顯、許二、王直、徐海、許朝堅、洪迪珍、曾一本、林道乾、林鳳…,皆其中著名者 明政府「集兵四方,轉輸天下,募鄉勇,召豪俠,懸重賞,徵奇謀,調狼兵、苗兵,選用少林寺僧,搏戰二十餘年,始告平定」,共「殉難文臣29人、武官205人」(陳文石, 1966:159) 結局:明穆宗隆慶元年(1567)局部開放海禁。萬曆初年(1570s) ,胡宗憲、俞大猷、譚綸、戚繼光剿平倭亂,林鳳逃至「西洋呂宋」 後續:萬曆20,25年(1592, 1597)明朝兩次兵援朝鮮,協助抵抗豐臣秀吉日本侵略
取自:華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中國古代史網路課程」(http://jpkc.scnu.edu.cn/zggds/wlkc/ziliao/xingshitu/yuanqing.htm)取自:華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中國古代史網路課程」(http://jpkc.scnu.edu.cn/zggds/wlkc/ziliao/xingshitu/yuanqing.htm)
不由日本來的假倭寇 • 「賊半為漳州土人。凡有名士大夫及巨室,悉素知之;拘繫一大寺,命以金帛贖身。各限以數,不如數者,腰鋸解之」(引陳懋恒,〈明代倭寇考略〉, 1934:121-122) → 《明代倭寇考略》(1957) • 「預籍富室姓名,而次第取之,故多獲」、「獲鄉官太守姚汝舟,刼其家眾,用千金贖還」(陳文石, 1966:160) • 真正倭寇「不過十之二、三」(陳文石,1966:160),但真倭的戰力則不可小看
血與錢:「倭寇」的殘酷故事 浙、閩受災嚴重,興化府城被占長達三個月,而江南城鎮菁華地帶,也是重災區: 「犯蘇門,掠竟日,載輜重百餘舟」 「硤(石)鎮值年節,男皆酣飲,婦皆粧飾,不虞寇至。燹忽四發,煙塵蔽天;經三宿,燼猶未熄,死水火者無算」「犯湖州市,大肆燬掠…殺人無算。城邊流血數十里,河內積貨滿千船」(引陳懋恒,1934:121-122)
殘酷的條件:蝴蝶陣與倭刀的登場 鄭若曾《籌海圖編》: 「倭夷慣為蝴蝶陣。臨陣,以揮扇為號,一人揮扇,眾皆舞刀而起;向空揮霍,我兵倉皇仰首,則從下砍來」 「手舞雙刀,刀長五尺餘,手腕運動,開鋒甚長。其刀飛舞,通身如雪,無間可擊」「倭法:左手持刃,挺而前;右手刃才數寸,人不虞其右也。近則舒之,長五六尺,削鐵如泥」;「我兵攢鎗刺之,賊斫一刀,十數鎗齊斷」(轉引陳懋恒,1934:125)
中國「奸民」與尖底船的加入 1. 「日本造船與中國異…大者容三百人,中者一二百人,小者四五十人…其底平,不能破浪;其布帆懸於桅之正中,不似中國之偏桅;機常活,不似中國之定…故倭船過洋,必月餘不可。今若易然者,乃福建沿海奸民買舟於外海,貼造重底,載之而來;其船底尖,能破浪,不畏橫風、鬥風,行使便易,數日即至」(鄭若曾《籌海圖編》 ) 2. 「寧、紹姦人,通同吏書,將起解錢糧物料,領出雙嶼賊船,私通貿易…往年夷使入貢,遨遊各姦之家,飲酒題詩,真同兄弟,中有不忍盡言者」(朱紈《甓餘雜著》)
西洋佛朗機加入「中日戰爭」 • 葡萄牙帆船抵達東亞(1510s),耶穌會士赴日傳教(1543) • 日本仿製「佛朗機」,並於中國「測試」: • 「賊發佛朗機,誤中山巔…賊發佛朗機,又誤焚其火藥簏,賊遂不復舉火器」(《崑新合志稿》)
一代名將戚繼光 • 戚繼光(1528-1588),17歲承祖職任登州衛僉事,管屯田。嘉靖34至隆慶2年(1555-1568),援浙、閩、粵,與倭八十餘戰,皆捷,「戚家軍」名聞天下。嘉靖38年(1559)在浙江義烏募礦工與農民,嚴格訓練 • 〈凱歌〉:「上報天子兮下救黔首,殺盡倭奴兮覓個封侯」 • 「予督兵過甌…時大雨如注,地方耆民懇請入人家避雨。予曰:千人露立,不從」(《止止堂集》頁313)
孤獨的將領?由征南倭到討北虜 • 嘉靖42年12月(1564.01)福建的仙遊戰役,戚繼光大敗倭軍,「日本各島來犯者至此才承認在中國的冒險沒有便宜可占,因而逐漸放棄繼續騷擾的念頭。剩下的海盜絕大多數已屬中國人,他們在浙江、福建一帶至此也難以存身,乃流竄到廣東境內」(黃仁宇《萬曆十五年》頁195) • 譚綸(1520-1577)積極支持戚繼光的募兵與訓練計劃,並推薦其擔任福建總兵 • 隆慶2年(1568),戚繼光調北邊軍鎮,任薊州等處防務,修城牆、置火器、精練兵,達16年。萬曆10年(1582)張居正卒,朝臣彈劾,隔年調廣東總兵,再一年多罷官返鄉,萬曆15年冬(1588)過世
海禁爭議:嚴禁派的堅持 嚴禁派的根據 1. 法律:《大明律》〈兵律〉編〈關津〉章〈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律:「凡將馬牛、軍需、鐵貨、銅錢、段匹、紬絹、絲錦,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 2.主要推理:危害國家/地方安全,以及貪污敗壞官箴。「官府抽分,公為貿易,遂使奸民數千,駕巨船,私置兵器,縱橫海上,勾引外夷,為害地方」(《明武宗實錄》卷113,正德九年(1514)六月丁酉)
弛禁派的主要理據 • 三項理據:1. 「夷夏」互通有無是市場需要,難以禁絕;2. 海商本可自保並清除「小寇」;3. 商與寇,兩害擇其輕 • 「備倭之法,防海之禁,斤斤明於國初。然寇未嘗絕,何也?夷夏有無之互以通也…凡商於海者,武具而力齊,雖有小寇,無所容於其間…嘉靖初,市舶罷,流臣嚴其私請,商市漸阻…乃有朱都御史紈之出視撫設,而盜愈不已,何也?寇與商同是人也,市通,則寇轉而為商,市禁,則商轉而為寇。始之禁,禁商;後之禁,禁寇」(鄭若曾《籌海圖編》卷11)
「海禁」的結構性難題 1. 地方貿易利益所在:「漳、潮乃濱海之地,廣、福人以四方客貨預藏於民家,倭至,售之。倭人但用銀置買,不似西洋人載貨而來,換貨而去」(《武備志》卷214) 2. 「禁」其實就是不禁:「我朝書生輩,不知軍國大計,動云禁絕通番以杜寇患。不知閩、廣大家正利官府之禁,為私佔之地。如嘉靖間,閩、浙遭倭禍,皆起於豪右之潛通島夷。始不過貿易侔利耳,繼而強奪其寶貨,勒不與值,以故積憤稱兵,撫臣朱紈談之詳矣」(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12)
閩廣大家與總督巡撫的「有志一同」 • 沈德符約於1606年的評論:「不知閩、廣大家,正利官府之禁,為私佔之地」 • 清康熙皇帝在1684年的評論:「上曰:向雖嚴海禁,其私自貿易者何嘗斷絕?凡議海上貿易不可行者,皆總督、巡撫自圖射利故也」( 《清聖祖實錄》卷116, 康熙23(1684)年7月乙亥) • 明穆宗隆慶元年(1567)採納塗澤民的建議,局部開放「海禁」(鄭樑生, 1997:168)
都是「國家安全」:海貿制度變革 • I.明前期(1368-1566)「海禁」時鬆時嚴(esp.1530-1560)+貢舶貿易 (for 國家安全)。 • II. 明後期(1567隆慶元年-1644)開放「海禁」(for借用商船武力協助平定海盜)。 • 參:陳國棟《東亞海域一千年》(台北:2005)
軍費與財政需求下的鹽法改革 官專賣到商專賣;引法(明初繼承「開中制」)、票法(嘉靖8年,1529)到綱法(1617) 萬曆45年(1617)兩淮鹽法道按察使袁世振獲准採行「綱法」,編定「聖、德、超、千、古、皇、風、扇、九、圍」之「十字綱冊」, 誕生了有資格寡占「根窩」的「綱商」或「總商」 袁世振〈綱冊凡例〉:冊上無名者,不得「鑽入而與之爭鶩」;有名者,「得永永據為窩本,每年照冊上舊數,派行新引」 (徐泓,1977:309)
鹽凱子:揚州鹽商的發展與影響 全國11個鹽區:總商→散商(場商/垣商、水商、運商)參考:徐泓〈明代後期的鹽政改革與商專賣制度的建立〉《台大歷史學系學報》4(1977):299-311 鹽商結交地方軍政大員,甚至日後招待康熙、乾隆多次「南巡」 →號稱「鹽凱子」 徽州商人、山西/陝西商人長期聚集揚州,政府特為晉商、徽商子弟科舉應試專設「商籍」 加速「士商相雜」與「品味區分」的現象;商人藏書家的出現
鑄錢以「賤銀」:新貨幣政策的擬成與中挫 • 隆慶3年(1569)3月,薊遼總督譚綸奏上〈理財疏〉:「足國必先富民;欲富民,必重布帛菽粟而賤銀;欲賤銀,必制為錢法,增多其數,以濟夫銀之不及而後可」(《明經世文編》卷322頁13) • 張居正〈答閩撫龐惺庵(尚鵬)〉:「錢法原以足民,非為興利,然足國之道,亦不外此。蓋世間銀少銅多,公私之費,皆取足於銀,故常患不足,今化銅為寶,則民用益饒,則上供易辦,故足民亦所以足國也」→萬曆4年(1576)各省鑄錢,萬曆10年停鑄。 • 李樂:「鑄錢,便民行使,貧人受益,不可謂其無策,但地方自有錢處,則不必開局費事」(《續見聞雜記》卷10頁60) • 張瑞威〈足國與富民?江陵柄政下的直省鑄錢〉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