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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日電子商務合作協議簡介. 經濟部經貿 談判代表辦公室 102 年 11 月 5 日. 簡報大綱. 洽簽背景 協議重點內容 整體效益. 洽簽背景. 打造 臺 日數位商品與服務發展之無障礙環境 網際網路的普及與便利,促使全球電子商務活動與服務的蓬勃發展 ,臺、日 雙方政府創造安全與穩定之網路交易環境、提供有利創新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確保網路資訊流通,將數位商品與服務之跨境障礙減到最低。 繼「 臺 日投資協議」後之第 2 塊重要「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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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日電子商務合作協議簡介 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102年11月5日
簡報大綱 • 洽簽背景 • 協議重點內容 • 整體效益
洽簽背景 • 打造臺日數位商品與服務發展之無障礙環境 網際網路的普及與便利,促使全球電子商務活動與服務的蓬勃發展,臺、日雙方政府創造安全與穩定之網路交易環境、提供有利創新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確保網路資訊流通,將數位商品與服務之跨境障礙減到最低。 • 繼「臺日投資協議」後之第2塊重要「積木」 臺日雙方持續以「堆積木」方式,選擇有利雙方之經貿議題,簽署協議,逐步為洽簽經濟合作協議(ECA)鋪路。繼101年「臺日投資協議」生效後,臺日雙方自101年6月開始就「臺日電子商務合作協議」進行諮商,於本(102)年3月間就協議文本內容達成共識,為雙方朝向臺日ECA目標邁進之第2塊重要積木。 • 政府各機關通力合作完成談判 本案在亞東關係協會及日本交流協會之架構下,經由外交部、法務部、財政部關務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本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國際貿易局、工業局、智慧財產局與商業司等機關之參與及合作下,順利完成談判工作。
協定重點內容(1/5) • 促進數位商品與服務之貿易(1/2) • 維持數位商品免關稅 遵循WTO部長會議決議,臺日雙方均不對以電子方式傳輸之數位商品(例如在網路上下載音樂、影片等)課徵關稅。 • 保障數位商品不會遭受歧視性待遇 雙方有關另一方進口數位商品之相關規範,例如內地稅之課徵或網路內容之審查等,應與本國及他國之數位商品一致,享有相同競爭條件。
協定重點內容(2/5) • 促進數位商品與服務之貿易(2/2) • 合理減輕或免除網路服務業者的侵權責任 為保護智慧財產權,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業者)與智慧財產權人合作,適時刪除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網路內容,雙方政府應各自依據其國內法規定(我國為著作權法),提供ISP業者豁免侵權責任之機制。 • 透過電子方式提供之跨境服務仍維持雙方在WTO之既有承諾 維持雙方在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市場開放之既有承諾,透過電子方式跨境傳輸提供服務(例如線上金融服務等)並未再進一步開放。
協定重點內容(3/5) • 創造穩定與資訊自由流通之發展環境 • 法規透明與合理 雙方電子商務相關規範與措施應透明、客觀、合理及公正,並減少雙方數位產業的跨境貿易障礙。 • 確保電子交易雙方當事人自由選擇電子簽章方式之權利 電子交易雙方當事人可自由選擇電子簽章方式,並有機會在法庭或行政主管機關前,證明其電子交易符合相關電子簽章法規。已獲一方授權或承認之電子簽章認證服務提供者,在對方境內取得認證或承認之程序宜較為簡便。
協定重點內容(4/5) • 合作防止網路詐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 採取透明及有效之措施,防杜網路上之商業詐欺行為,並依各自之國內法規保護電子商務使用者個人資料。 • 鼓勵無紙化貿易及接受電子證明文件 推動貿易無紙化,鼓勵主管機關以電子方式向大眾提供進、出口通關申請文件,並承認以電子方式提供之進、出口文件與紙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
協定重點內容(5/5) • 未來雙方主管機關可能的合作議題 • 協助中小企業克服進行電子商務交易之困難與障礙。 • 分享電子商務法規資訊及執行經驗(如消費者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網路安全等)。 • 合作維持雙方之間網路與資訊的自由流通。 • 鼓勵業者採取自律措施(例如訂定共同行為準則與契約範本等)。 • 合作查處雙方共同關切之電子商務網路詐欺行為案件。
整體效益 • 經貿利益 透過減少數位商品及服務之貿易障礙,為業者及消費者創造穩定與安全之交易環境,促進電子商務之蓬勃發展,為我國經濟帶來成長與機會。 • 累積動能 延續臺、日間「堆積木」作法,繼「臺日投資協議」之後,進一步完成「臺日電子商務合作協議」,為雙方未來持續洽簽經貿協議奠定良好基礎。 • 深化合作 提供臺、日未來合作方向,雙方可在亞東關係協會及日本交流協會之年度臺日經濟貿易會議,進行電子商務相關議題之資訊分享、經驗交流與合作,深化雙邊經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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