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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2014 年 4 月. 提纲. 一、 概述 二、 制度构架 三、 3C 产品通关实务. 一、概述. 1. 定义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制度(简称 CCC 认证或者 3C 认证),是中国政府为 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一、概述. 2. 主要内容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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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2014年4月
提纲 一、概述 二、制度构架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一、概述 1.定义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制度(简称CCC认证或者3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一、概述 2.主要内容及作用 它要求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通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得到检测和审核,以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注:自2002年5月1日起,中国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
一、概述 ◆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 •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 • 促进产品安全质量的提高 • 保护人体健康或安全 ◆产业转型升级调整的抓手 ◆进口产品安全质量控制的技术性措施
一、概述 3.CCC认证的发展历程 1978年 我国恢复ISO的成员国地位,按照国际规范建立了中国产品认证制度 • 对104种国内产品实施了产品安全认证; • 对107种进口商品实施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涉及到60多个国家和地区; • 对76种出口商品实施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 重复认证 重复收费 内外不同
一、概述 2001年 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影响:根据国际通行规则,统一认证制度,对强制性产 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 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措施: —组织保障。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监委),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建立制度。12月正式对外公布(质检总局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被2009年117号令替代))。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 ,也可简称“CCC”标志。
一、概述 —公布目录。第一批包括家用电器、汽车、摩托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照明设备、电线电缆等19大类132种产品(已扩大到现在的20大类,149种)。 —指定机构。先后指定9家认证机构和76家检测机构承担第一批强制性产品的认证和检测工作(目前分别为13家与160家)。 2002年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开始 正式实施。 2003年 5月1日起,原有的“CCIB”和“长城”标志停止使用。 8月国务院颁布《认证认可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地方质检行政部门 监督管理机构 认证机构 检查机构 检测机构 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实施机构 咨询机构 认证代理申办机构 相关机构 二、制度构架 1.机构设置:
二、制度构架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 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 • 审核批准,并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简称《目录》;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 拟定、调整并与AQSIQ联合发布《目录》; • 制定和发布与《目录》中产品相关的《强制性产品实施规则》,简称《实施规则》,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 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 • 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2.CCC认证法律文件框架: 《产品质量法》《商检法》《标准化法》 《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有关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定》
二、制度构架 3.原则: • 统一目录 • 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 统一标志 • 统一收费标准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1. 确定CCC产品是否在范围内 ◆目录不断有调整和变化(关注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 ◆目录产品与HS编码不完全对应,但产品进口时按HS编码设定检 验检疫条件(L)-目录内、外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目前认证种类共20大类149种: 15、17类产品,质检总局、食药局、认监委2013年52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6号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2015年9月1日起实施,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委托人可提出委托。 质检总局 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3C认证,2015年9月1日起实施,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委托人可提出委托。(由7种增至15种) 根据质检总局、标准委、认监委2004 年44 号联合公告,该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后延。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3C证书 目录外界定证明 无需办理的认定 3C免办证明 特殊认证程序 入境验证核查书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2. 办理CCC产品入境相关手续: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 3C证书的获得 认证程序 • 1.产品认证申请 • 2.产品型式试验 •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 4.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 5.产品认证标志的购买及使用 • 6.获证后的监督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认证模式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认证标志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 • 印刷、模压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明显或规定的位置。 • 在相关获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的,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 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 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 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 • 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 申请人持证书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申请书向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 印刷、模压标志需提供四份铭牌样品,经审批后自行制作,标明工厂代码(7位)或证书编码 • 使用标志应缴纳费用
证书有效期为5年,为了维持证书的有效性,按照每个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的监督频次定期实施工厂监督审查和产品监督检验。证书有效期为5年,为了维持证书的有效性,按照每个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的监督频次定期实施工厂监督审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认证证书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 无需办理:对于特殊人群携带和自用产品,可以无需办理3C认证: •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 4)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 5)ATA单证册项下产品; • 6)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及自用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7)境外企业申请3C认证的送样产品; 8)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货物。国内生产的专供出口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时不适用本款。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 3C免办:对于目录中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进口产品,可以免于办 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 • 品); •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 • 件; • 9)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 确因特殊用途或原因,目录内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认监委[2008]第38号公告)进行处理。 • 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以上需省部级政府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和最终用户使用(必须是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商)。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不同类别产品有不同数量限制: 电工产品≤1200 汽车安全玻璃≤50片 机动车轮胎≤100 条 摩托车及其 产品 ≤10/批,20/年 汽车安全带≤50条 汽车整车≤5辆 背负式喷雾喷粉器(机) ≤ 20台 入侵探测器≤ 10个 防盗报警控制器≤ 2个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防盗保险柜≤ 5个 防盗保险箱≤ 5个 心电图机≤ 5台 瓷质砖≤ 200平方米 以下产品必须获CCC(免办除外),不得少量进口: 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 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消防水带 洒水喷头 湿式报警阀 水流指示器 消防用压力开关 溶剂型木器涂料 混凝土防冻剂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3. CCC认证执法 1.谁负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117号令第三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117号令第四十条)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2.地方质检两局现场执法权限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117号令第三十八条)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3.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与内容 1)进口设限数据库 2)口岸货证核查10-50%:货证符合、标志加贴、标签铭牌与证书符合性、产品一致性(必要时抽样送实验室) 3)口岸进口产品抽查检测:按认监委计划执行 4)免办审批与免办产品的监管 5)出口企业3C获证情况监管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4.委托人哪些行为会受到117号令规定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原规定3万以下,现5-20万)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新增)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新增)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新增)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原规定按有关法规处罚,模糊,现明确) 第五十四条(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第五十五条(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擅自销售、使用验证不合格进口商品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商品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查验和检验中发现有产品未申请验证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