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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底线 (一通三防部分). 湖南煤监局执法监督处 田红波. 矿井通风十条底线. 瓦斯防治十条底线. 防尘防火十条底线. 主要内容. 矿井通风十条底线. 是 1 .矿井供风量必须充足,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 检查方法: 查测风报表;查设计需风量;计算实际所需风量;利用风表和粉笔现场测定风量、风向。 违反规定: 《 规程 》 第 103 条、 《 双七条 》 、 446 号令第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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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底线(一通三防部分) 湖南煤监局执法监督处 田红波
矿井通风十条底线 瓦斯防治十条底线 防尘防火十条底线 主要内容
是1.矿井供风量必须充足,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 检查方法:查测风报表;查设计需风量;计算实际所需风量;利用风表和粉笔现场测定风量、风向。 • 违反规定:《规程》第103条、 《双七条》、446号令第8条。 • 处罚依据:4号令第22条: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4号令第11条:煤矿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处罚要求: • 情节较轻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22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1.8万元。 • 情节较严重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11条,责令停产整顿。 • 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446号令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对单位罚款50-60万元,对负责人罚款3-5万元。
是一通三防检查必须随身携带的基本装备 • 风表(高、中、低速各一只) • 秒表 • 皮尺(也是顶板检查必须的) • 粉笔 • 瓦斯检查仪 • 记录本 • 笔 • 必要时,应带测尘仪下井。
是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完整独立,严禁与其它矿井贯通通风或利用采空区漏风通风。是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完整独立,严禁与其它矿井贯通通风或利用采空区漏风通风。 • 检查方式:查通风系统图、查测风报表、利用风表和粉笔现场测定风量、风向。 • 违反规定:《规程第107条和116条 • 处罚依据:4号令第11条:煤矿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处罚要求: • 情节较轻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11条,责令停产整顿。 • 情节严重的,依据446号令第10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单位罚款50-60万元,对负责罚款3-5万元。
是3.风井必须专用于矿井回风,严禁风井出煤或未经批准进行提升运输。是3.风井必须专用于矿井回风,严禁风井出煤或未经批准进行提升运输。 •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所有风井状况。 • 违反规定:《规程第107条和121条 • 处罚依据:4号令第11条:煤矿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处罚要求: • 情节较轻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11条,责令停产整顿。 • 情节严重的,依据446号令第10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单位罚款50-60万元,对负责罚款3-5万元。
是4.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连续运转,严禁无计划、无措施停风。是4.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连续运转,严禁无计划、无措施停风。 •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运行情况。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和129条 • 处罚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第22条: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要求: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1.8万元。
是5.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选用非煤矿许用风机或彩条布风筒、高压风管通风。是5.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选用非煤矿许用风机或彩条布风筒、高压风管通风。 •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局部通风机和风筒。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27条和128条 • 处罚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国家局令第4号10条:煤矿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处罚要求: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警告,对单位处1.5-2.0万元罚款,对负责人处0.5万元罚款。 • 前次检查己提出整改要求但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10条,责令停产整顿。
是6.控制风流的设施必须齐全、完好,严禁风流短路。是6.控制风流的设施必须齐全、完好,严禁风流短路。 •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进回风之间巷道是否按规定设置了风门、风桥或调节风窗,是否存在应设未设、打开不关或设施损坏、漏风严重的现象。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09条和118条 • 处罚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国家局令第4号10条:煤矿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处罚要求:存在应设未设、打开不关或设施损坏、漏风严重情况的,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警告,对单位处1.5-2.0万元罚款,对负责人处0.5万元罚款。 • 前次检查己提出整改要求但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10条,责令停产整顿。
是7.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在采区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严禁开掘生产巷道或进行回采。是7.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在采区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严禁开掘生产巷道或进行回采。 • 检查方式:地面查通风系统图,井下检查生产水平、采区和石门开采布置情况。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 • 处罚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国家局令第4号11条:煤矿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处罚要求:情节较轻的,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警告,对单位处1.5-2.0万元罚款,对负责人处0.5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11条,责令停产整顿。(注:也可依446号令第10条进行处罚)
是8.必须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保证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是8.必须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保证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 采区专用回风巷定义? • 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巷道。在突出矿井中,专用回风巷还不得行人。(现状:大部分矿没做到) • 哪些采区必须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的每一个采区,开采容易自然煤层的采区。
是8.必须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保证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是8.必须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保证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 检查方式:查通风系统图,现场检查采区进、回风巷。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 • 处罚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国家局令第4号11条:煤矿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处罚要求:情节较轻的,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警告,对单位处1.5-2.0万元罚款,对负责人处0.5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11条,责令停产整顿。
是9.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是9.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 哪些是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方式? • “一条龙”串联、多头(面)串一头、一头串多头、突出煤层之间串联等。 • 哪些是规程允许的串联通风方式? •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采区的掘进,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中。 • 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采区在非突出煤(岩)层中,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中。 • 非突出煤层之间相临两个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串联通风1次。 •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串联通风1次。
是9.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是9.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 检查方式:查通风系统图,现场检查各采掘工作面的通风情况。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 处罚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第22条: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国家局令第4号第11条:煤矿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处罚要求: • 情节较轻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22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1.8万元。 • 情节较严重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11条,责令停产整顿。
是10.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反向风门,严禁在回风侧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是10.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反向风门,严禁在回风侧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 事故案例一:土朱煤矿“3.17”较大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案例二(衡阳市霞流冲煤矿“10·2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9人死亡)事故案例二(衡阳市霞流冲煤矿“10·2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9人死亡) 瓦斯爆炸源点(非防爆绞车) 为控制东回风量,违规在回风巷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煤与瓦斯突出地点( -250m岩石穿煤上山掘进工作面)
是10.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反向风门,严禁在回风侧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是10.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反向风门,严禁在回风侧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 检查方式:查通风系统图,现场检查上述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18条、第209条 • 处罚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国家局令第4号10条:煤矿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处罚要求: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警告,对单位处1.5-2.0万元罚款,对负责人处0.5万元罚款。 • 前次检查己提出整改要求但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10条,责令停产整顿。
是矿井通风其它检查重点 • 风井:同等能力风机、反风设施、反风演习、防爆门。 • 通风系统:下行通风、角联通风、辅助通风机的安设、回风巷失修、共用回风道等。 • 局部通风:小局扇、小风筒、风裤通风、局扇接力通风。 • 风门:联锁装置、强度、反水沟、木板或风筒布风门。 • 气候条件:高温作业。
是11.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工撤人,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是11.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工撤人,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 检查方式:查瓦斯日报表、监控日报表、监控系统记录,井下现场检查。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第138条、第139条 • 处罚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第22条: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国家局令第4号第11条:煤矿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处罚要求: • 情节较轻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22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9万元。 • 情节较严重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11条,责令停产整顿。 • 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446号令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对单位罚款50-60万元,对负责人罚款3-5万元。
是12.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空班漏检。是12.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空班漏检。 • 空班漏检含义:应检未检、检查次数不够。 • 检查方式:查生产安排台帐、瓦斯日报表、井下现场检查。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 处罚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第17条:煤矿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要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1.5万元。
是13.未通风的巷道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是13.未通风的巷道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 检查方式:井下现场检查未通风巷道处理情况。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 处罚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国家局令第4号10条:煤矿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处罚要求: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警告,对单位处1.5-2.0万元罚款,对负责人处0.5万元罚款。 • 前次检查己提出整改要求但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10条,责令停产整顿。
是14.必须确保监控有效,严禁随意停止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14.必须确保监控有效,严禁随意停止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 检查方式: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和运行记录。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 • 处罚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处罚要求:情节较轻的,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警告,对单位处1.5-2.0万元罚款,对负责人处0.5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依据446号令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对单位罚款50-60万元,对负责人罚款3-5万元。
是15.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报警时必须停工撤人,严禁继续作业。是15.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报警时必须停工撤人,严禁继续作业。 • 检查方式: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记录、井下现场检查。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169条、第170条。 • 处罚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处罚要求:采掘工作面没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警告,对单位处1.5-2.0万元罚款,对负责人处0.5万元罚款。 • 甲烷传感器报警时没有停工撤人,继续冒险作业的,依据446号令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对单位罚款50-60万元,对负责人罚款3-5万元。 • (耒阳市瓦斯治理的三道防线:瓦检员、便携式、传感器)
是16.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做到先抽后采,未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是16.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做到先抽后采,未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 检查方式:查防突专项设计、台帐、报表,现场检查钻场布置情况。 • 检查切入点:区域措施-查消突报告和成果图,局部措施-是否超采超掘。 • 违反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6条 • 处罚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国家局令第4号11条,国务院446号令10条。 • 处罚要求:情节较轻的,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警告,对单位处1.5-2.0万元罚款,对负责人处0.5万元罚款。 • 情节较严重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11条,责令停产整顿。 • 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446号令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对单位罚款50-60万元,对负责人罚款3-5万元。
是17.突出矿井石门揭煤必须先探后掘,严禁误穿突出煤层。是17.突出矿井石门揭煤必须先探后掘,严禁误穿突出煤层。 • 检查方式:查探钻记录,现场检查钻孔布置情况。 • 违反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61条 • 处罚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 • 处罚要求:警告,对单位处2.5-2.8万元罚款,对负责人处1.0万元罚款。 • 注:底板或顶板巷掘进接近突出煤层时,也必须先探后掘。
是18.突出预测或效检指标达到临界值时必须实施防突措施,严禁继续采掘作业。是18.突出预测或效检指标达到临界值时必须实施防突措施,严禁继续采掘作业。 • 检查方式:查防突记录、台帐和报表。 • 违反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9条、第60条 • 处罚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国家局令第4号11条。 • 处罚要求:情节较轻的,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警告,对单位处1.5-2.0万元罚款,对负责人处0.5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11条,责令停产整顿。
是19.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必须坚持放“出班炮”,严禁班中放炮。是19.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必须坚持放“出班炮”,严禁班中放炮。 • 什么叫“出班炮”? • 检查方式:查防突专项设计、作业规程、放“出班炮”记录、调度记录,现场检查放炮作业地点停电、撤人、警戒情况。 • 违反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5条。 • 处罚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 • 处罚要求:警告,对单位处2.0-2.5万元罚款,对负责人处0.8万元罚款。
是20.突出煤层必须实行正规开采,严禁前进式和放顶煤开采。是20.突出煤层必须实行正规开采,严禁前进式和放顶煤开采。 • 为什么不允许前进式或放顶煤开采? • 检查方式:查作业规程、现场检查回采工作面开采方式。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183条。 • 处罚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国家局令第4号11条。 • 处罚要求:情节较轻的,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警告,对单位处1.5-2.0万元罚款,对负责人处0.5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11条,责令停产整顿。
是21.必须建立矿井防尘(消防)供水管路系统,严禁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进行采掘作业。是21.必须建立矿井防尘(消防)供水管路系统,严禁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进行采掘作业。 • 检查方式:地面检查防尘水池,下井现场检查防尘措施实施情况。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154条 • 处罚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23条, 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要求: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并处罚款1.0-1.5万元。 • 注:掘进综合防尘措施: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 • 回采综合防尘措施:煤层注水、水炮泥、喷雾装置、湿式钻孔、净化水幕等
是22.岩巷掘进必须采取湿式钻眼,严禁干打眼。是22.岩巷掘进必须采取湿式钻眼,严禁干打眼。 •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岩巷、半煤岩巷施钻工具和供水管路。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7条。 • 处罚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23条, 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要求: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1.8万元。
是23.必须定期冲洗、清扫积尘,严禁煤尘堆积。是23.必须定期冲洗、清扫积尘,严禁煤尘堆积。 • 什么叫煤尘?能够较长时间悬浮在空中,粒径1mm以下的煤炭颗粒。 • 什么叫煤尘堆积?井下巷道堆积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 •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运输巷道和采掘工作面煤尘堆积情况。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 • 处罚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23条, 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要求:责令改正,出现煤尘堆积的,并处罚款1.5-1.8万元。
是24.必须定期检测煤尘,严禁煤尘浓度超限作业。是24.必须定期检测煤尘,严禁煤尘浓度超限作业。 • 测尘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规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 • 煤尘浓度最高允许值:10mg/m3 • 检查方式:查测尘仪器和测尘报表,携带测尘仪器井下现场检测。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739条、740条。 • 处罚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23条: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局令第4号22条: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要求:责令改正,对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并处罚款1.5-1.8万元。(未测尘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23条处罚,煤尘浓度超限作业的,依据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22条处罚。)
郭家湾煤矿“11.22”瓦斯煤尘爆炸事故(15人死亡)郭家湾煤矿“11.22”瓦斯煤尘爆炸事故(15人死亡)
是25.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严禁无煤尘隔爆设施组织生产。是25.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严禁无煤尘隔爆设施组织生产。 • 井下煤尘隔爆设施设置要求: • 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是25.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严禁无煤尘隔爆设施组织生产。是25.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严禁无煤尘隔爆设施组织生产。 •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设情况。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 • 处罚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国家局令第4号第10条。 • 处罚要求:依据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警告,对单位处1.5-2.0万元罚款,对负责人处0.5万元罚款。 • 前次检查己提出整改要求但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10条,责令停产整顿。
是26.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是26.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 检查方式:地面查防火措施的编制,井口和井下抽查下井人员,井下察看是否有烟头。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15条、第10条。 • 处罚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第17条:煤矿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要求:责令改正,其中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并处罚款1.8万元。
是2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严禁前进式开采是2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严禁前进式开采 • 为什么不允许前进式开采? • 检查方式:地面查作业规程设计,井下查回采工作面开采方式。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30条。 • 处罚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第20条: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要求: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1.8万元。 • 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第11条,责令停产整顿。
是2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必须对采空区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等措施,严禁无防灭火设计和防灭火系统不完善进行生产。是2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必须对采空区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等措施,严禁无防灭火设计和防灭火系统不完善进行生产。 • 检查方式:地面查防灭火设计,掌握该矿煤层的自然发火期,井下查采空区的处理方式。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32条。 • 处罚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第20条: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要求: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1.8万元。 • 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第11条,责令停产整顿。 • 注意事项: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32条规定,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是2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对风流中火灾气体浓度及温度进行监控,严禁火灾气体浓度超限作业。是2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对风流中火灾气体浓度及温度进行监控,严禁火灾气体浓度超限作业。 • 检查方式:地面查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监控记录和报表。井下现场检查CO和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41条和第100条 • 处罚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第20条: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要求: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1.8万元。 • 其中出现火灾气体浓度超限作业的,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第11条,责令停产整顿。
是30.发现煤层自燃必须立即撤人停工,严禁火灾隐患未消除前进行生产。是30.发现煤层自燃必须立即撤人停工,严禁火灾隐患未消除前进行生产。 • 检查方式:地面查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监控记录和报表。井下现场检查煤层自然情况。 • 违反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44条 • 处罚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第11条: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 处罚要求:依据国家局令第4号第11条,责令停产整顿。 • 情节严重的,依据446号令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对单位罚款50-60万元,对负责人罚款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