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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 2012 年 4 月 南通. 内 容. 第一部分:银行结售汇业务准入管理 第二部分:银行结售汇业务合规管理. 第一部分:银行结售汇业务准入管理. 一、银行即期结售汇准入管理 (一)审批权限、管理方式及申请次序 1 、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外汇局总局审批。 2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行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所在地外汇局支局、中心支局初审,分局审批。 3 、银行分支机构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由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4 、银行外汇业务申请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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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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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 2012年4月 南通

  2. 内 容 • 第一部分:银行结售汇业务准入管理 • 第二部分:银行结售汇业务合规管理

  3. 第一部分:银行结售汇业务准入管理 一、银行即期结售汇准入管理 (一)审批权限、管理方式及申请次序 1、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外汇局总局审批。 2、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行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所在地外汇局支局、中心支局初审,分局审批。 3、银行分支机构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由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4. 4、银行外汇业务申请次序: (1)向银监部门申请外汇业务资格。 (2)向外汇局申请外汇资本金的本外币转换。 (3)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4)向外汇交易总中心申请参加外汇交易员培训,拿到交易员资格后申请加入银行间外汇市场。 (5)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要求在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之前采用“零头寸”管理方式)。

  5. (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2)具有健全完善的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3)如申请单位为银行分支机构应取得上级行授权; (4)具备结售汇统计数据报送条件; (5)如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 (6)如申请单位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还应具备银监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6. (三)银行准入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经营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当地的金融、经济环境;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内控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培训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场地、设备、系统准备情况)。 3、合作金融部门还需提交银监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银行分支机构准入备案不适用)

  7. 4、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银行分支机构准入备案不适用),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操作规程(应按照最新相关政策法规制定);(2)单证管理制度(应明确区分代客和自身业务单证分别保存,且存期不低于5年); (3)统计报告制度(应明确报表报送岗位责任、数据采集渠道、报表报送方式和时间); (4)头寸管理制度(应说明本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管理模式和平盘方式); (5)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应告知独立的结售汇会计科目设置,并注明科目代码); (6)内部审计制度(应注明负责结售汇专项审计的部门和审计频率)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7)授权管理制度(指结售汇业务的责任权限)。

  8. 5、所有项目填写完整、准确的《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正本两份。(银行总行准入申请不适用)5、所有项目填写完整、准确的《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正本两份。(银行总行准入申请不适用) 注意:向外汇局提交任何请示或备案,所有材料一式两份正本行发文,一份交办公室收文用,一份由办理部门存档。

  9. (四)外汇局审批流程及时限要求 1、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如所在地外汇局为支局、中心支局应逐级初审,最后报分局审批)。收到银行开办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材料,外汇局经办人员首先应仔细审核材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审核无误后,再要求银行将另一份材料送交办公室收文,由办公室上传至OA系统。

  10. 2、科室负责人在OA上对此材料做出“已阅”后,外汇局业务经办人员需要制作并打印“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的“银行申请日期”和“落款时间”以科室负责人在OA上签字时间为准,最晚不超过1天。2、科室负责人在OA上对此材料做出“已阅”后,外汇局业务经办人员需要制作并打印“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的“银行申请日期”和“落款时间”以科室负责人在OA上签字时间为准,最晚不超过1天。 如果在材料已上传至OA后发现问题,应请银行对材料进行修正,并向银行制发“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待银行材料完善后重新提交,再次将材料送至办公室, 进入流转程序。

  11. 3、在第2个流程结束后,外汇局经办人员制作并打印“行政许可内部审核表”,由经办人员、复核人员、科室负责人签字。3、在第2个流程结束后,外汇局经办人员制作并打印“行政许可内部审核表”,由经办人员、复核人员、科室负责人签字。 此外,如果银行所申请结售汇业务包括对私结售汇,“审核表”还需经常项目部门会签。

  12. 4、上述程序全部完成表示初审工作结束,向上级局行文“关于****的请示”,并将已审核通过的银行申请材料附后。4、上述程序全部完成表示初审工作结束,向上级局行文“关于****的请示”,并将已审核通过的银行申请材料附后。 如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准入备案,根据属地原则,各外汇局支局、中心支局在《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上加盖“结售汇业务专用章”确认备案即可。备案表一份存档备查,另一份退备案银行保存。 5、将该笔业务录入“银行结售汇信息管理系统”。

  13. 注意:自收到银行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局请示或予以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将核准期限延长10个工作日,但需事先告知银行。注意:自收到银行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局请示或予以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将核准期限延长10个工作日,但需事先告知银行。

  14. (五)银行结售汇业务退出管理 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应提前20个工作日,由停办业务行或者授权其开办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持《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银行总行应逐级报分局备案。

  15. 1、银行应提交的材料: (1)停办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2)两份正本《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材料审核无误后,在《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上加盖“结售汇业务专用章”确认备案,一份存档备查,另一份退备案银行保存。 3、将该笔业务录入“银行结售汇信息管理系统”。

  16. (六)银行结售汇信息变更管理 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金融许可证修改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新的金融许可证上日期为准),持备案报告、银监部门批复、新的金融许可证和《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正本两份,在所在地外汇局支局、中心支局办理备案。

  17. 1、银行应提交的材料: (1)经营结售汇机构信息变更的备案报告; (2)两份正本《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 2、材料审核无误后,在《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上加盖“结售汇业务专用章”确认备案,一份存档备查,另一份退备案银行保存。 3、将该笔业务录入“银行结售汇信息管理系统”。

  18. 二、银行远期结售汇准入管理 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首先其法人应具备银监部门核准的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若其分支机构办理业务,凭其法人书面授权文件或具备资格的上级行授权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按规定对该机构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经营合规性进行确认。 

  19. (一)银行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如未到两年应为开办业务以来)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2、总行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3、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在B及以上。

  20. (二)银行应提交的材料: (1)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应说明所具备的条件、近两年或开办业务以来未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及银行年度考核情况); (2)外汇局核发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或批复); (3)银监会核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文件;(银行分支机构准入备案不适用) (4)银行分支机构还需上级行的授权文件及授权行所取得的外汇局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外汇局核发的备案回复通知书或批复)。

  21. 注意:该业务“行政许可内部审核表”由经办人员、复核人员、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应送本局外汇检查部门会签,确认其近两年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有没有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方可制作并打印一式两份“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由外汇局“结售汇业务专用章”确认备案,一份存档备查,另一份退备案银行保存。注意:该业务“行政许可内部审核表”由经办人员、复核人员、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应送本局外汇检查部门会签,确认其近两年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有没有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方可制作并打印一式两份“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由外汇局“结售汇业务专用章”确认备案,一份存档备查,另一份退备案银行保存。 行政许可业务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2. 三、银行申请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按照远期结售汇准入规定的程序向外汇局备案。

  23. 四、银行申请开办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 银行备案期权业务参照执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程序。

  24. 五、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该业务是为了提高不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地方银行,为其所服务的中小企业提供规避汇率风险的能力,与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合作,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25. (一)办理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外汇局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业务2年(含)以上; (2)近2年(含)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3)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 (4)近2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 (5)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26. 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合作远期业务除需取得其总行(或总社)授权外,还需满足上述1、2、4条。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合作远期业务除需取得其总行(或总社)授权外,还需满足上述1、2、4条。

  27. 2、具备资格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总行应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掉期做市商或综合做市商资格; (2)近2年(含)结售汇业务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3)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4)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

  28. (二)银行准入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报告。 (内容至少应包括申请业务的目的和意义;办理业务的可行性;逐条对比合作银行应具备的条件,说明已满足的业务条件;与几家资格银行合作;各资格银行所满足的条件) 2、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应具有对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签约和履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的内容,应有逐笔与资格银行平盘的内容)、内部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应包括配合资格银行履行统计义务和每月向外汇局报送的报表日期及内容)、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制度(应明确独立的会计核算科目设置等)等。

  29. 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资格银行的做市商资格证明文件。 5、资格银行总行统一制定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6、三方合作协议范本。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总表、季度资产负债表。 8、申请人为分支机构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其总行(或总社)获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其总行的授权文件。

  30. (三)外汇局审批权限及时限要求 1、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支局、中心支局初审后,报分局审批。 2、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由支局、中心支局初审后,报分局审批。 3、外汇局自收到银行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局请示;省局收到中心支局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31. 注意: 1、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别纳入对具备资格银行和合作银行的年度考核。 2、合作银行在经营结售汇业务中如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或年度考核为C级的,外汇局将暂停其业务资格。 3、具备资格银行在经营结售汇业务中如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年度考核为C级或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外汇局应及时通知合作银行与其终止业务合作。 4、合作银行可与江苏省内三家银行机构进行合作;新增、变更、终止合作对象应提前20个工作日逐级向省分局报备。

  32. 第二部分:银行结售汇业务合规管理 一、结售汇业务合规管理要求 1、银行开办即期、远期(含合作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黄金汇率敞口平盘业务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备案,不得自行办理。 2、银行办理结售汇及相关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的,应暂停办理并报所属外汇局备案。 3、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含合作远期)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含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应进行真实性审核。

  33. 4、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备案。4、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备案。 5、银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3号)执行。 6、银行办理代债务人结售汇应逐笔报外汇局审批。 7、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应向所属外汇局备案,得到外汇局备案回复同意,方可办理代兑业务;且应要求代兑点设置外汇局规定的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和牌价牌,对外币代兑机构尽到相关管理职责。

  34. 8、银行挂牌汇价应符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对汇价制定和浮动幅度的管理规定,且与优惠客户的实际结算价也不能超出浮动幅度管理规定。8、银行挂牌汇价应符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对汇价制定和浮动幅度的管理规定,且与优惠客户的实际结算价也不能超出浮动幅度管理规定。 9、银行应对全行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统一管理核算,所属外汇局应按日监测。银行应将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头寸限额范围内,未经外汇局许可不得超过头寸上限,若超过头寸限额范围,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平补。 10、银行应按照规定在每个工作日10:00前,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地向所属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不得漏报、迟报和错报。

  35. 二、结售汇数据核查要求 1、结售汇统计数据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 2、结售汇统计报表数据应与本行资金部门上报的收付实现制头寸一致。 3、结售汇统计报表数据应与本行上报外汇局其他部门报表中相关结售汇数据一致。 4、非美元货币的结售汇统计应按照实时汇率或一日一价折算成美元进行统计。 5、结售汇统计严格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指标说明,不但要求总数准确,还要求分项及主体归属准确。

  36. 三、银行内控制度及其他方面要求 1、银行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应落实到位; 2、外汇管理内控制度应随着外汇管理政策的变化而不断完善(至少每年完善一次); 3、应做到外汇政策传导渠道顺畅,外汇管理规定宣传、培训到位,内部控制与监督有力; 4、对外汇局要求完成的工作认真落实,对外汇局的检查、核查、回访主动配合,对外汇局组织的政策、业务培训积极参加,对外汇局的新政策、新系统情况及时反馈,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积极、及时整改。

  37.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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