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 likes | 752 Views
霧社事件. 社事件是發生於 1930 年日治臺灣的原住民抗暴及出草行動,地點在臺中州能高郡霧社(今屬南投縣仁愛鄉)。事件是由於當地賽德克族馬赫坡等部落,因為不滿總督府的壓迫而聯合起事,在霧社運動會上殺死 134 名日本人,隨即遭到總督府攻討,原住民犧牲人數近千人,僅次於西來庵事件。事件重要人物莫那 · 魯道自殺外,參與行動的部落幾遭滅族,餘生者被強制遷至川中島(今清流部落)。
E N D
霧社事件 社事件是發生於1930年日治臺灣的原住民抗暴及出草行動,地點在臺中州能高郡霧社(今屬南投縣仁愛鄉)。事件是由於當地賽德克族馬赫坡等部落,因為不滿總督府的壓迫而聯合起事,在霧社運動會上殺死134名日本人,隨即遭到總督府攻討,原住民犧牲人數近千人,僅次於西來庵事件。事件重要人物莫那·魯道自殺外,參與行動的部落幾遭滅族,餘生者被強制遷至川中島(今清流部落)。 霧社事件是臺灣人日治期間最後一次武裝抗日行動。臺灣總督府理蕃政策遭到挑戰,且於此事件之處理方式遭日本帝國議會強烈質疑,臺灣總督石塚英藏與總務長官人見次郎等人遭撤換。多年來,臺灣有許多以霧社事件為題材的藝文與影視作品,以紀念這場戰役的人們。
事件近因 • 由於日本殖民政府自大正十四年(1925年)調整統治政策,裁撤臺灣地區的駐衞軍警人數,霧社地區的駐蕃地警察人數減少了約五分之一;伴隨而來的是大量經驗不足的新任警察的進駐。另一方面,自昭和四年(1928年)至六年(1930年)間,日方為了進行霧社城鎮與林業資源的開發先後九次動員霧社群、道澤群原住民進行工程,頻繁的「奉公」不但影響了原住民自身的農獵時程與收獲,所得薪資更受到層層剝削(以1928年進行的霧社神社工程為例,參與伐木與興建工程的原住民所得不但被扣除工程時期的便當費,事後還被強制捐獻了部份薪資作為興建神社的捐款)[1]。至事件發生前半年,娶鄰近泰雅族部落公主為妻的資深山地警察佐塚愛祐就任霧社分室主任,然而佐塚素有發放薪資不實的傳聞,其他山地警察也多少有以日薪計酬之方式侵吞原住民薪資的問題,再加上當時開始進行的霧社小學校擴建工程發生木材搬運方式糾紛[2]等事件,在當地原住民間已引起不滿情緒。當地警察也已發現拒絕出工之人數開始增加,但似乎僅視為「蕃人」反覆性格之表現而未加警戒。 • 一般被視為事件導火線的,是發生在1930年10月7日的「敬酒風波」:根據日本警方紀錄,當時馬赫坡社正舉行婚宴,適逢當地駐警吉村克己巡查與同僚路過,頭目莫那魯道長子塔達歐·莫那想向吉村敬酒,卻被吉村以「討厭那不潔的筵席而欲加以拒絕,要將被握住的手甩開。」(原文:「其ノ不潔ナル宴席ヲ嫌ヒ、拒絶セントシテ握ラレタル手ヲ払ヒタル拍子。」[3])為由拒絕,並以警棍敲打塔達歐·莫那敬酒的手,因而引發與族內男子的鬥毆,吉村也因此負傷。 • 事後,雖然頭目莫那·魯道親自率眾攜酒往吉村處謝罪,但吉村不肯接受道歉,並呈報上級。當時毆警之罪相當之重(諷刺的是,由於吉村在申報書中堅稱自己未在糾紛中受傷,郡守與霧社分室的回覆公文中僅要求予以口頭申誡即可)[4],族人心懷新仇舊恨外,亦深恐日警報復,終而決定起事
起義之準備 • 與比荷·沙波為堂兄弟關係,且均為日本警察登記在案的「不良蕃丁(對警察持反抗態度,不配合出工的原住民)」,兩人都有家人因與日本警察起衝突而遭到殺害的經歷(比荷·瓦里斯更因父親擅自出草而全家七口被害),成年後的婚姻生活亦都不圓滿,屬於對生活與現況懷有不滿的人物。莫那·魯道則為霧社群賽德克屈指的有力人物,年輕時即有勇名的莫那·魯道是少數靠能力而非血緣取得頭目地位的智勇雙全之士,同時也靠着獵補的山產品的買賣擁有當地最多的肉牛[5](肉牛被賽德克人視為財產的計算單位),在當地擁有很高的威望。由於莫那·魯道曾於1920年與1925年兩度參與當地未遂的起義計劃,日方亦將之視為危險人物,出於安撫與威嚇之雙重目的,日本理蕃當局乃以「以番制番」之方式,於1920年及1929年要求莫那·魯道率眾參與對其他番社的討伐行動以示忠順(即「薩拉矛事件」(1920年,薩拉矛社)與「青山事件」(1929年)[6][7]),但參加討伐時日本軍警倚賴蕃丁於前線戰鬥的表現反而令莫那·魯道對日本人的武力產生輕視;同時薩拉矛事件時莫那·魯道曾遭非敵對勢力的白狗社蕃丁的狙擊,莫那·魯道始終相信這是受到當時的駐白狗社巡查佐塚愛佑的指使,因此早已對日本警察懷有敵意[8]。 • 10月25~26兩日,起義原住民開始進行秘密的聯絡與串連活動,比荷·沙波似乎在此階段扮演了主要連絡人的角色,向霧社群的十一個社[9]進行遊說的動作。最後共獲得賽德克族霧社群(即德奇達雅群)之馬赫坡社(Mehebu)、塔羅灣社(Truwan)、波阿崙社(Boarung)、斯庫社(Suku)、荷戈社(Gungu)及羅多夫社(Drodux)[10]等6部落的支持,然而,各社中人口最多的巴蘭社卻因為頭目瓦力斯·布尼的反對而未參與起義[11],最後僅有少數男子以個人身份加入。另一方面,由於決定起事的過程倉促,各社並未作出相應的備戰與儲糧行為,僅有馬赫坡社駐在所曾回報莫那·魯道將所種陸稻搬進倉庫的行為。另26日傍晚波阿隆社駐在所小谷巡察有接獲原住民將起事之密告,但卻未加重視。 • 最後參與的賽德克族計六社1,236人(其中具戰鬥力的青壯年男性共300餘人),打算利用10月27日,總督府為紀念乙未戰爭期間死於臺灣的北白川宮能久親王而舉行臺灣神社祭。於霧社公學校舉行聯合運動會,警備鬆弛的機會,襲殺日本人,舉行大出草。
事件經過 • 日本昭和五年(1930年)10月27日凌晨,起義賽德克族自馬赫坡社開始行動,首先殺死了馬赫波駐在所與製材所(原木廠)的駐警三人,之後沿路集結各社人馬並襲擊往霧社鎮方向的波阿隆、櫻、荷歌三座駐在所(殺死全部日警及家屬,奪取駐在所內槍彈並焚毀駐在所)後朝霧社前進。期間雖有自道澤群前往霧社的原住民籍警察發現事態並趕回部落駐在所回報,但由於道澤至霧社段的電話線因預算刪減而裁撤,而未能作出及時之通報。起義原住民於接近八點時攻抵霧社,對霧社警察分室、學校、郵局、官吏宿舍展開攻擊。 • 最嚴重的攻擊事件發生在霧社公學校,賽德克族人一反不獵取女人小孩首級的出草習俗,對參加運動會的日本人展開不分年齡、性別的砍殺,前來參加典禮的臺中州理蕃課顧問菅野政衞、郡守小笠原敬太郎均死於襲擊[12]。混亂中,霧社公學校校長新原重志曾打開宿舍供日本人進入避難,自己持武士刀在外與賽德克族人搏鬥,族人見不能近新原之身,改從遠處擲竹槍擊殺,新原死後宿舍攻破,校長宿舍隨成為攻擊事件中死傷最密集之處(44人死亡,其中36人為兒童),在霧社診療所擔任醫師多年的志柿源次郎,亦在宿舍內遭賽德克族人以步槍伸入牆縫槍殺;志柿之妻則在花岡二郎之妻初子的幫助下逃過一劫。[13]佐塚愛祐以下多數日本籍警察也在數量懸殊的混戰中死亡。 • 稍後起義塞德克繼續對霧社週邊的日警駐在所展開襲擊,不過由於各地駐警已陸續從逃出者與騷動聲獲知事態,多半得以事先逃離或進行對抗而生還,但距霧社鎮較遠的屯巴拉、尾上、能高三處駐在所仍在情報中斷的狀況下被攻擊,僅有一名警察殺出重圍逃生,起事原住民的攻擊行動約持續到下午三點左右才告一段落,但賽德克族人仍在霧社鎮上進行了一整天的日人住宅物品的搶奪與補殺日本生還者行為[14]。 • 賽德克族起事部落表現出很強的針對性,明確的以日籍人士為攻擊對象,當天共造成共134名官員、家長、學童等日本人死亡、重傷26名[15],誤殺2位著和服的漢人李彩雲與劉才良[16][17],一名著和服的泰雅族女性也遭刺傷(後來死於傷口感染)。起事賽德克族人並從警察分室及駐在所等單位,獲得槍枝180支和彈藥23,037發,同時切斷通往外地的電話線與輕型鐵路軌道,形成中斷對外交通的固守之勢。
事件中的賽德克族警察 • 當時霧社鎮上有兩名擔任警察兼任當地教師的賽德克族人花岡一郎與花岡二郎,由於賽德克族人起事之規劃縝密,政府曾一度懷疑,教育程度較高的兩人為事件領導者;但在日方軍警進入霧社地區進行救護作業時,卻發現兩人皆已自殺身亡,其中花岡一郎不但攜妻兒同死,更以武士道傳統切腹方式自殺。 • 花岡兩人同時留日文草書之遺書於壁上,說明族人因不堪苦役而起事,兩人無能為力, • 在事後的口述歷史與傳言中,有花岡一郎於事發幾天前表現出顯著的不安情緒,在運動會當天負責彈奏日本國歌時雙手發抖,以及花岡二郎在族人湧入霧社市街時身穿傳統服裝打開警察局軍械室的說法,另外依花岡二郎之子之轉述,二郎在警局中負責電話接線之工作,而霧社遭到襲擊時也湊巧未發出電話向外求救。雖然上述傳言之真偽難以求證,但兩人在事件中之行動確有諸多疑點,其是否知情、採取何種立場等隨成為本事件中主要的謎團之一。
日方之動員與救援行動 • 襲擊發生後約一小時,僥倖自公學校逃出的日籍教職員菊川氏抵達距霧社約四公里處,尚未遭襲擊的眉溪屯駐所,報告霧社發生「蕃人大出草,內地(當時對日本本土的稱呼)人全滅」的事態,消息經由電報於當天下午傳至台中州與台北的總督府。由於當時盛傳起事原住民下一步將進攻埔里,因此日方當日即動員警察與在鄉軍人於埔里展開防備,並將當地日本人集中至埔里糖廠進行保護。 • 事件爆發,總督震驚,立即進行軍事行動。下令緊急調派臺灣各地之軍警部隊進攻霧社。除派屏東第八飛行連隊之飛機,到霧社山區實施偵察和威嚇飛行外,並調派臺北州、臺中州、臺南州、花蓮港廳之駐軍及警察編成隊往埔里、霧社前進,進攻發起事件之原住民。同時,基於「以夷制夷」的策略,亦積極驅使其他和莫那魯道敵對的原住民,如:屯巴拉社(今臺十四線道路終點,能高越嶺道起點,屯原。)擔任第一線鎮壓武裝部隊。 • 遭攻擊後霧社鎮內仍有數百名漢人居民存在,由於起義族人早已決定僅以日本人為敵,故全部漢人居民於當天下午即被護送至巴蘭社方面下山,至此鎮上僅剩下若干孤立待援的日籍生還者。最早的救援活動是由未參與起義的巴蘭社展開;該社頭目瓦里斯·布尼私下命令數位族人前往霧社搜救日本人,至日軍抵達為止共收容十多人,巴蘭社與瓦里斯·布尼因此舉日後被日方尊稱為「仁俠」而加以褒揚。與霧社群處於相反方向而未遭攻擊的萬大社方面駐警雖同樣被阻斷往埔里方向之交通,但仍在接獲消息後編成救援及偵察隊,不過終因無法掌握起義賽德克人之動態最後僅推進至巴蘭社一帶。日方的主要救助活動則與軍警單位的收復霧社街行動一同於28日展開,但因當天傍晚時於霧社近郊河畔遭到起義者的狙擊造成漢人軍伕一死五傷而暫停推進,僅在夜間收容了兩名日籍女服務生。29日白天日軍在未遭抵抗的狀況下進入霧社市街,隨即展開收容生還者與回收遺體的工作,收容的生還者中最大的一群為躲在校長宿舍廁所中的小島源治巡察之妻松野與她所保護的十七名兒童,最後在宿舍及鎮內總計救出48名生還者(其中三人後來因傷重或感染不治)。另外與小島夫人在襲擊中失散的三名5歲、3歲與未足歲幼兒則在兩名道澤社女傭的保護下於同日在三十公里外的馬利巴社獲救。 • 被日方收容的死者遺體稍後被集中在霧社小學校操場進行火化。
雙方交戰 • 雖然日軍在進入霧社後曾遭到原住民的騷擾性攻擊,但抗日六部落族人的主要戰略系利用山區天險,分成「塔洛灣」及「馬赫坡」二條戰線與日軍對抗。塔洛灣戰線由荷歌社頭目塔達歐·諾干率領,馬赫坡戰線由莫那·魯道率領,然而彼此間似乎並未建立明確的指揮系統。昭和五年(1930年)10月31日,日軍以各部族村落為目標發起總攻擊,雖遭到起義原住民有力之反擊,但至11月1日除馬赫坡社外其他各社均為被軍警佔領,達歐·諾干亦戰死。抗日主力退到馬赫坡社,其餘散在各溪溪谷。11月2曰馬赫坡社亦被軍警佔領(日方同時在村中發現了大量原住民私下儲存的黑色火藥),起事原住民完全退入山中,大部份退至馬赫坡、塔羅灣兩溪溪谷,利用懸崖絕壁的有利地勢與日方作戰。 • 昭和五年(1930年)11月5日,臺灣軍臺南安達大隊在馬赫坡社東南方高地附近與賽德克族人爆發激戰,兩小時的戰鬥中受到15人戰死,10(另有16,21諸說)人負傷之大損傷。原住民方亦有傷亡,莫那·魯道次子巴索·莫那於此戰受重傷,最後由族人為之斬首。由於此戰傷亡過大,且起義原住民已退至素有天險之稱的馬赫坡絕壁,日方因此改變策略,改以防線封鎖、炮兵炮擊及以飛機投擲炸彈的方式對岩窟進行圍攻。期間並以山炮發射疑似「糜爛性毒氣彈」(路易斯毒氣彈)之瓦斯彈,及讓飛機投擲白磷燃燒彈等違反國際公約的『科學的攻擊法』,對躲藏在密林中的原住民進行攻擊[22][23][24][25][26][27][28][29]。同時,日人利用「以夷制夷」的策略,以提供賞金和槍枝彈藥為條件,利用週邊原本即因爭奪獵場、既有糾紛而與起義各社存有嫌隙之道澤、土魯閣、萬大、馬力巴、白狗諸族群[30],組成「味方蕃」襲擊隊,協助日人軍警部隊作戰。 • 由於起事時秋季農作大多尚未收穫,村落也遭日軍攻佔,起義原住民很快就陷入糧食不繼的狀態,對日方的反抗活動自11月中旬規模日漸縮小及喪失組織性,許多起事各部落男子之妻小家眷不願托累戰士,於起事及包圍期間循傳統於巨木下自縊,殘存者則在日方飛機投下勸降傳單的宣傳攻勢下陸續向日方投降。至當月下旬起義原住民僅剩下數十人仍潛伏以游擊戰方式苦撐,日方也在月底宣布任務達成並撤走大部份軍隊,進入殘敵掃蕩階段。 • 參與起義之主要人物多半於事件中死亡:莫那·魯道見大勢已去。令妻巴幹·瓦利斯(BakanWalis)在耕作小屋自縊身亡,槍殺兩名孫子,棄屍於耕作小屋,連同妻子的屍體一同放火燃燒。然後帶着三八式騎銃,獨自進入深奧內山,在大斷崖飲彈自殺,四年後才為人所發現。莫那·魯道長子塔達歐·莫那帶領最後的五、六名戰士,在回絕了妹妹馬紅·莫那及熟識日警樺澤重次郎警部的勸降後,於12月8號在山中自縊,比荷·瓦里斯於包圍期間因毒氣傷害自縊,比荷·沙波則於12月12日為味方蕃補獲,隔年三月死於日方看守所。
死亡人數 • 發動事件之初,抗日六部落的族人共計1,236名,至事件結束後的統計:戰死者85名、被飛機轟炸死者137名、砲彈炸死34名、被「味方蕃」襲擊隊獵首級者87名、自縊身亡者296名、俘虜者265名,另外有約500名原住民投降。 • 總督府出動包含臺灣軍司令部、守備隊司令部、臺北步兵第一聯隊等等軍隊,約軍人1194員,另外還有警察部隊1,306員。根據事後日方戰報顯示,日本平民遭屠殺134人,受傷215人,陸軍陣亡22人戰傷25人,警察6人陣亡4人戰傷,協助日軍的原住民兵勇22員陣亡、19員受傷,隨軍漢人軍夫1人死亡7人受傷。另外在深秋的山區作戰也令日軍飽受凍傷、恙蟲病及痢疾之苦,霧社野戰醫院留有高峰期一天治療超過200名各類患者之記錄,另外也有傳出漢人軍夫被凍死的狀況
第二次霧社事件 • 第二次霧社事件是指隔年4月發生,第一次事件時擔任味方蕃的道澤群對賽德克族生還者進行攻擊的事件。 • 道澤群包括基茲卡、布凱本、魯茲紹、屯巴拉四社,原本相較於白狗、萬大群,屬於與霧社群較為友好的部落,但自1910年代開始兩者發生耕地與獵場之爭,霧社事件前數年莫那·魯道甚至曾計劃動員全族圍殺擅入獵場的五十名道澤狩獵隊,因此兩者日漸交惡。 • 第一次霧社事件發生時,道澤群內曾為是否參加起事而浮動,莫那·魯道之妻也曾於10月28日拜訪道澤諸社,以提供槍支為條件進行勸誘,但擁有全群領袖地位的屯巴拉社頭目鐵木·瓦力斯(TemuWalis)立場親日,協助社內日警避難,任道澤巡查部長,擔任山地巡察20年而素有「番通」之稱的小島源治也對部落進行遊說,最後利用日軍偵查機造成社內恐慌的機會成功拉壟道澤群支持日方。並於29日日軍收復霧社後,加入日方編制之「味方蕃」,自10月30日起開始從事偵查、勸降、破壞抗日方農作、補殺抗日方原住民之工作。由於過去素有恩怨,味方蕃襲擊隊又貪圖獎賞而對婦孺一律殘殺[31],據說起義賽德克對味方蕃之仇恨更甚於日軍。 • 1930年11月11日,道澤群襲擊隊於在哈奔(Habun溪,眉溪上游)溪谷中被抗日原住民埋伏,導致鐵木·瓦力斯以下十餘人戰死,道澤群因總頭目戰死而到16日才返回戰場。29日時又於圍補兩名負隅頑抗之有力人士時遭受5死7傷之損失,道澤群死傷人數居於各味方蕃之冠,總頭目之死更被視為奇恥大辱,都令道澤群憤恨不平,自然產生亟欲復仇之心態,而為日方所利用。
經過 • 於第一次事件期間投降之賽德克人共514人,之後被集中於鄰近原部落的五處「保護蠻收容所」內,並在處份不明之情況下滯留至1931年春。期間各收容所道澤群原住民不時發生衝突,收容所內原住民在未獲日方許可下,依時節開始種植小米之舉動,令道澤群產生擔心人口仍眾之霧社群日後進行報復之心理。 • 出於嚴懲起事部落之動機,當時的台中州警務部長三輪幸助、警察課長寶藏寺虎一共謀利用事件期間之部族仇恨對投降者進行清算,秘令小島源治挑撥道澤群情緒攻擊起義賽德克餘眾。小島的居中煽動很快得到迴響,並巧立「因族人正舉行婚禮酒宴」之名目暫緩回收第一次時間時發配道澤群之槍支,使道澤群報復隊擁有絕對之優勢。1931年4月25日深夜,道澤群的壯丁200餘人組隊夜襲位於羅多夫、西巴烏兩地的四處收容所(同樣位於西巴烏的塔羅灣社收容所因人數稀少未被視為目標)。被殺死及自殺者共216人(一說214人或218人)。日方之警衞僅在西巴烏收容所方面進行過名目上之開槍喝止,道澤群則僅有1人死亡,5人重傷,10人輕傷,且多半是賽德克族人以弓、竹槍等武器反擊造成。 • 事件當天與日人較為友好之賽德克人(如花岡二郎之妻初子與阿威赫拔哈),都曾被日本警察邀請留宿或暗示不要返回收容所,可見負責看守之日本警察大多知情。
後續與真相大白 • 事件隔日日方前往回收道澤群之槍支,且留下和出草首級與道澤壯丁之合照,後將首級集中掩埋。事件後當地警方隨即以澤群欲報頭目被殺之仇為口實,宣稱第二次霧社事件為部落間的惡鬥、道澤群害怕霧社群殘存者事後報復等理由做為表面報告,道澤群除部分與事族人擅自為參與馘首之事進行紋面遭到沒收番刀與服勞役五天之懲罰外,未被追究任何責任。小島則為「未事先察覺道澤群報仇行動」之責任被調離山地警察職務,轉任平地水利警察。 • 事件多年後的1970年代,小島源治才在與歷史學家之通信中承認參與煽動一事,令事件的真相明朗。不過由於小島當時之身份不高,因此仍無法釐清事件之主謀為臺中洲警務部亦或有更高層級之指示、授意。
殖民政府部份 • 日本殖民政府不當情事舉例如下: • 提升治安事件為戰爭。出動軍隊、大砲、戰機等處理治安事件,且事後無任何應有之法律審判程序。 • 違反自己所訂立之出草禁令、並鼓勵出草:日本政府利用賽德克族群間因為爭奪獵場等產生的敵對,以夷制夷,鼓勵味方藩出草,定出獎金以獎勵親日部落去殺害起事的部落:殺掉頭目可得二百元;殺壯丁得一百元;殺婦女得三十元;幼兒二十元(當時一位山地巡察月薪約三十五元上下);莫那.魯道之首級更被懸賞為特別獎。 • 就在霧社事件之前,莫那魯道也曾經因為日方的威脅利誘而攻打(出草)過周遭的社。日軍並利用馬赫坡社和他社爭奪獵地的嫌隙,脅迫利誘霧道澤、德魯固、萬大、馬力巴、白狗諸等社的原住民,以提供賞金和槍枝彈藥為條件,強制或利誘諸社組成「味方蕃」襲擊隊以協助日人軍警部隊參與戰鬥,對當時大肆出草的泰雅族原住民進行報復。對原住民極盡分化,使其自相殘殺。但也有「味方蕃」聲稱並非受到威脅利誘,而是主動向日軍要求參與戰鬥,目的是為了報仇。 • 殘殺戰俘:武裝鎮壓後,日人更以注射毒針的方式讓受傷的族人中毒身亡。[來源請求] • 斷裂原住民傳統成長文明:以集中管理方式,將霧社事件倖存的298名生還者,「集體遷村」,移居到北港溪與眉原溪交會處之川中島(今南投縣仁愛鄉清流部落),最終導致霧社部落傳統成長文明的斷裂。 • 屠殺平民,攻擊不設防村落:日軍採取對未參戰平民與起事族人間無差別的屠殺、攻擊不設防村落(undefended towns, villages, habitations and buildings) • 可能使用化武毒氣(毒ガス):使用化武毒氣等手段進行鎮壓,已經嚴重違反1899年海牙公約、1907年第二次海牙公約(The Hague Convention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Hague Convention)等規範作戰手段、維護人道的國際法、國際戰爭法(The Laws of War)相關條文規定,因而引發國際,甚至日本國會的強烈譴責。日軍違反人道使用毒氣彈,證據之一霧社小學校出草事件後6天(1930年11月3日),臺灣軍司令即發電給陸軍大臣的「有關兵器送附之文件」中有「有鑒於叛徒的躲藏區域為有斷崖的森林地帯,希望能使用腐蝕性投下弾及山砲弾並請儘快交付」的記錄。 • 「掩蓋」使用毒氣、瓦斯等化學物質之實:霧社事件發生後,臺灣總督和臺灣軍司令商量是否派軍隊鎮壓,經過行政程序,最後決定派兵鎮壓,並於來往文書中明定,毒氣、瓦斯等化學物質以代號表示(1930年11月5日台灣軍參謀長宛 副官發「糜爛性彈藥的使用對外會遭非議,將來瓦斯彈有關事項要用暗號表示之。」。,三日後,參謀部《陣中日誌》即開始顯示毒瓦斯加註代號的使用記錄。]致日後部分研究學者試圖以日本官方文件否定使用毒氣之事實。不過也有學者表示:究竟有沒有使用毒氣,真相如何,學者間莫衷一是。 • 未將莫那魯道遺體人道安葬,數度公開展示,當成標本:依據學者戴寶村〈莫那魯道與台灣原住民的反抗運動〉一文的調查,莫那魯道他們退到馬赫坡後面的洞穴之後,日本人炸不到那個洞穴,但是他們實在沒有辦法反抗,最後全部自殺。賽德克族人都以上吊的方式自殺,從當時日本人所拍下來的照片可以看到,一棵樹吊了很多人,以至於樹枝都彎曲下垂。有的婦女為了讓男子沒有後顧之憂而勇敢作戰,自己便先自殺。莫那魯道後來看到大勢已去,就在山上洞穴自殺。由於他的屍體沒有完全腐化,有一半變成木乃伊,1934年才被尋獲。1934年6月13日能高郡役所新落成紀念展,公開展示,日當局亦要求霧社部落代表下山觀賞。同年7月「警察展覽會」上,莫那的遺骸,第二度被公開展示,地點轉至臺北。之後送到臺北帝國大學當作人類學標本,1973年才被送回霧社安葬。
紀念活動 • 中華民國政府在戰後將臺灣總督府於霧社(今南投縣仁愛鄉)所設立的日本人殉難紀念碑拆除,改立原住民抗日紀念碑。1973年將莫那魯道遺骸歸葬於紀念碑後方,當地設有霧社事件紀念公園及莫那魯道之墓。 •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在2001年7月發行以莫那魯道為肖像的新臺幣硬幣以示紀念,面額為20元,但流通不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