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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務會議報告. 火災調查科. 一、請各分隊填寫出動途中觀察時除詳實記載值 班同仁接聽火災報案電話內容、火災現場火、煙冒出之位置及規模、顏色及強、弱聲音、臭味、爆炸之特殊狀況、搶救狀況外對延燒戶之門窗及電源之開閉情形亦請詳實填寫,再配合本科火調人員調查起火有關發火源之燃燒形態以利判定起火處。. 二、因火災調查資料涉及與刑事偵查犯罪有關,依內政部消防署函頒「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第四條規定縱火案、疑似縱火案或有人死亡案件,火災調查資料應不予公開請各分隊對上述案件依規定辦理。. 三 、 99 年 1 至 4 月份火災分析. ( 一 )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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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務會議報告 火災調查科
一、請各分隊填寫出動途中觀察時除詳實記載值 班同仁接聽火災報案電話內容、火災現場火、煙冒出之位置及規模、顏色及強、弱聲音、臭味、爆炸之特殊狀況、搶救狀況外對延燒戶之門窗及電源之開閉情形亦請詳實填寫,再配合本科火調人員調查起火有關發火源之燃燒形態以利判定起火處。 二、因火災調查資料涉及與刑事偵查犯罪有關,依內政部消防署函頒「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第四條規定縱火案、疑似縱火案或有人死亡案件,火災調查資料應不予公開請各分隊對上述案件依規定辦理。
三、99年1至4月份火災分析 (一)前言: 本縣最近火警有上升趨勢,本科就今年1至4月火警案件進行分析,並與去(98)年同期比較,發現今(99)年發生火災件數減少20件,其起火原因以電器設備起火居首位,次為縱火案件,但4月份縱火案件有上升趨勢,本科特進行分析,以了解其特性,提供火災預防上之參考,以有效防制火災發生。
(二)分析與比較: 1.99年火災發生數、起火原因及縱火件數與去年同期比較: 本(99)年1至4月共發生火災89件,其中電氣設備火災37件(佔總件數41.6%)最多,縱火案件20件(佔總件數22.5%)次之,與98年同期發生火災101件比較減少12件,電氣設備46件(佔總件數45.5%)減少9件(-3.9%);縱火案件18件(佔總件數17.8%)增加2件(+6.6%)。火災原因及火災(縱火)件數統計比較如表1、表2: 表1、99年1至4月與98年同期火災起火原因分析表
表2、99年1至4月火災及縱火件數與98年同期比較表表2、99年1至4月火災及縱火件數與98年同期比較表
2.99年縱火時段與去年同期比較: 本(99)年1至4月人為縱火案件計20件,縱火時段以夜間(21時至06時)14件為最多(佔70%),與98年同期比較縱火案件18件同時段13件(佔72%)增加1件(+2%)如表3: 表3、99年1至4月縱火時段與98年同期比較表
3.99年縱火對象、處所與去年同期比較: 本(99)年1至4月人為縱火案20件,建築物縱火12件(佔60%)、車輛縱火7件(佔35%),其他(室外)1件,與98年同期比較建築物縱火11件(佔61%)增加1件、車輛縱火7件(佔39%)無增減;建築物縱火處所以住宅8件最多、車輛縱火處所以路邊6件最多,如表4: 表4、99年1至4月縱火對象、處所與98年同期比較表
4.99年鄉鎮市縱火案件與去年同期比較: 本(99)年1至4月人為縱火案20件,平鎮市、楊梅鎮各4件最多、桃園市、中壢市各3件次之(合計佔70%),與98年同期比較,桃園市減少5件最多、龍潭2件次之;平鎮市增加4件最多、楊梅鎮3件次之,鄉市鎮縱火案件統計如表5:
表5、99年1至4月鄉鎮市縱火案件與98年同期比較表表5、99年1至4月鄉鎮市縱火案件與98年同期比較表
5.99年縱火手法與去年同期比較: 本(99)年1月至4月人為縱火案20件,以汽油、化學溶劑為縱火手段計10件(佔50%)、明火縱火計10件(佔50%),較98年同期以汽油、化學溶劑為縱火手段計5件(佔28%)增加5件、明火縱火計13件(佔72%)減少3件,縱火手法統計如表6: 表6、99年1至4月縱火手法與98年同期比較表
(三)防制措施: 1.電器設備火災居火災原因首位。依電業法規定電業應每年至少檢驗機器及線路一次,用戶對已裝置之用電設備每3年至少檢驗乙次,請各大分隊利用消防安全檢查及防火宣導等機會,宣導建築物室內配線定期檢查之重要性,以減少電器設備火災。 2.縱火仍為本縣主要起火原因之一,建議採取下列防制宣導措施,避免及減少縱火案件發生: (1)協調加油站業者請其員工對持容器加油者至設有監視設備之加油機加油,以協助縱火案件偵破。 (2)明火不像汽油或其他促燃劑易留下跡證或另先準備,犯罪者可能是就地取材,隨機引燃即有之可燃物以達縱火之目的,對於容易就地取材之場所可宣導勿推放雜物以減少隨機性縱火。
(3)召集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辦理防火、防縱火協調會,請其加強防火、防縱火措施及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3)召集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辦理防火、防縱火協調會,請其加強防火、防縱火措施及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4)規劃夜間營業場所,實施夜間車巡勤務,並教導其員工使用消防設備之初期滅火及通報、避難方法,以防制縱火發生或萬一發生火警時能於消防人員尚未到達前自行處理方法,以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5)火災調查科協調警察局刑警大隊長、鑑識課長、本縣火災鑑定委員會委員及本局各大隊長召開警消防縱火聯防協調會議暨火災鑑定委員會,請局長主持研討防縱火措施。
報告完畢 恭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