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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营造依法统计环境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宣讲 海淀区统计局队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2009-2010 年的全国执法大检查工作,我区规模以上 10282 家单位进行了自查,在此基础上北京市统计局队进行了抽查。 2010 年日常检查 1080 家,立案 169 家。 今年, 海淀区统计局队 共对 1919 家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其中,对出现违法情况的 280 家单位进行立案处理,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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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营造依法统计环境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宣讲 海淀区统计局队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2009-2010年的全国执法大检查工作,我区规模以上10282家单位进行了自查,在此基础上北京市统计局队进行了抽查。 • 2010年日常检查1080家,立案169家。 • 今年,海淀区统计局队共对1919家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其中,对出现违法情况的280家单位进行立案处理,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案例一:新统计法实施后的第一张罚单 某企业是一家房地产业企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该企业2010年1-2月《房地产业财务状况》到期未报。为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我局队对该企业下达了《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要求企业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前补报统计资料。在规定期限内,该企业的委托代理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局队办理补报手续。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案例二:新统计法实施后罚款额最高的一案 某企业到期未报统计表,按新《统计法》我局队采用查询书的形式要求该企业填报,但该企业仍未按要求上报,我局队对此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然而该企业仍置之不理,直至我局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3万元另加处11.7万罚款,共14.7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案例三:2011年执法的典型案例 2010年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当年对该企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在2011年的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仍未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聘请、任用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1、统计法律意识不强。 • 2、对统计工作认识不到位。 • 3、对统计指标理解有误。 • 4、统计基础工作不扎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在“六五普法”的启动之年,我们要更进一步学习统计法,全面领会其原则、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增强统计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切实做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统计法》第1条 一、数据质量的四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7条 二、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法》第21条 二、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法》第36条 二、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2条 三、从事统计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6条 三、从事统计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每年5月中旬开始报名,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考试。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7条 •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8条 三、从事统计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报送的统计资料有保密义务 •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 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 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法》第9条 •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 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 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法》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五、统计调查对象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五、统计调查对象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五、统计调查对象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五、统计调查对象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 •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25条 •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需要每个单位和个人的 配合和大力支持! 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统计工作的 默默奉献和大力支持!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