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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長,在中國大陸稱首席執行官,香港稱行政總裁,是在一個企業集團或財閥中最高行政負責人。 • 企業的老闆是大小股東,股東選出董事組成董事會監管負責執行的企業員工(「董」字指監察之意),董事會之首為董事長(董事會主席)。而執行長是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公司治理改革創新時的產物。此前,美國公司的最高行政負責人是president,相當於中國的總經理職位,公司的經營決策權在董事會,而president的職責就是貫徹執行董事會的經營決策。而執行長這一職位的出現,代表著將原來董事會手中的一些決策權過渡到經營層手中。執行長身兼公司經營決策與貫徹執行的雙重任務。執行長的助手(executive officers)是分管公司某一方面任務,具有一定經營決策權力的負責人,如業務發展總監(CBDO), 財務總監(CFO), 運營總監(COO), 市場總監(CMO), 信息總監(CIO), 首席溝通官(CCO), 首席法律顧問(CLO), 首席技術官(CTO), 風險總監(CRO), 創意總監(CCO), 合規總監(CCO, chief compliance officer), 審計總監(CAE), 人事總監(CHRO)。因此一般不設立「副執行長」。公司總裁(president)往往由執行長兼任;或者作為執行長的副手負責公司日常事務處理,類似於運營總監COO的職能。美國公司的副總裁往往是一大批高層及中層管理人員的頭銜(而不是專設的職位),自高到低細分為高級執行副總裁(Senior Executive Vice President),執行副總裁(Executive Vice President), 高級副總裁(SVP, Senior Vice President),副總裁(VP). 不同級別的副總裁組成的會議是公司相應的辦公會議,對諸如經費分配、獎懲、績效考核等事務做討論決策。公司下屬的各級部門內部,往往也有部門內部的副總裁(VP)頭銜。
許多企業的董事長也兼執行長或總裁出現監察、決策與執行功能混合,這特別出現在公司第一代創始人身上。德國法律設有多位監察人組成監事會監督董事會,美國董事會不設監察人但設有不在同一公司任職平時與公司較無關聯的外部董事。 • 近代企業裏高層執行主管分工細名稱眾多,有社長(日韓企業)、總裁、總經理(企業集團中,大型企業部門或分公司的最高執行人員;通常是中小企業的最高執行人員)、財務長、營運長、資訊長、管理總監(大型企業集團的子公司領導人)等等,故設立首席執行主管一職,代表眾執行主管之首,位階僅次於董事長,高於總裁、總經理等執行主管。 • 行政總裁必須直接向公司的董事會(股東代表)負責,而且往往可能就是董事會的成員之一。在公司或組織內部擁有最終的執行權力(最高決策者為董事會或董事局)。在比較小的企業中執行長可能同時又是董事長和公司的總裁,但在大企業中這些職務往往是由不同的人擔任的,避免個人在企業中扮演過大的角色、擁有過多的權力,同時也可以避免公司本身與公司的所有人(即股東)之間發生利益衝突。以往只有大型企業集團或跨國企業才會設置執行長的職位,但現在許多中小企業的總經理職缺也改稱為執行長或總裁,形成三者混用現象。三者的共同點是,皆由董事會或董事長直接任命授權,執行並負責企業的實際營運,是公司內部最高階的專業經理人。
國際用法 •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察機構。股東會議決定公司重大事項,制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和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董事會貫徹實施股東會的決議,聘免公司經理和由經理提名的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對股東會負責,監事會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和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要求糾正董事和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 在一些歐盟國家,有兩個分開的管理層,負責日常行政事務的董事會和負責監督監察的監事會(一般為股東選舉出來)。在這些國家裡,執行長主持董事會,而主席則主持監事會,這兩個職務一般為不同的人擔任。 • FROM: http://zh.wikipedia.org/wiki/C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