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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人权与公民权利. 第 4 讲 人权的基本原理与价值. 讲 授: 肖 明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一、相关的概念. (一)公民和国籍 1 、公民是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2 、 “ 公民 ” 在宪法学上的意义:臣民 —— 国民 —— 公民 3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4 、国籍的取得方式 ( 1 )原始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二者兼采 ( 2 )继有取得:申请取得;发生法定事实取得 5 、国籍的丧失 ( 1 )自愿丧失 ( 2 )非自愿丧失. (二)公民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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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人权与公民权利 第4讲 人权的基本原理与价值 讲 授: 肖 明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一、相关的概念 (一)公民和国籍 1、公民是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2、“公民”在宪法学上的意义:臣民——国民——公民 3、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4、国籍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二者兼采 (2)继有取得:申请取得;发生法定事实取得 5、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 (2)非自愿丧失
(二)公民与人民 1、范畴不同。公民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与敌人相对。 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 3、公民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三)人权与公民权 1、人权:英文表述为the human rights; the rights of man。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2、人权思想来源: (1)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提倡人权和个性解放,反对神权和教会的蒙昧主义; (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观:洛克、卢梭等人 3、人权思想的发展: (1)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宣传 (2)资产阶级共和国建立后,人权的两面性和虚伪性 (3)二战以后,人权事业的蓬勃兴起 4、公民权利与人权:法律上的权利和道德上的权利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 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 •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任何政治联盟的目的,都是保护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对压迫的抵抗。” ——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 决心要保全后世以免再遭我们这一代人类两度身历的惨不堪言的战祸,重申对于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和大小国家平等权利的信念。 ——《联合国宪章》 •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 ——《世界人权宣言》
二、人权:宪政的基石 (一)宪政的核心是人权 宪法的产生奠基于法治传统,不同时期的法治传统体现了不 同的支撑力量。现代法治是人权和自由的保障 • 享金: 宪政事实上已经成为保护个人权利的同义语 • 1.人权的内涵 • 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人作为人而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权利,此一权利与生俱来,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 • 实体法意义上的人权: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 2、宪政是人权的保障机制 •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 • 私权利是公权力的源泉和目的
(二)人权的内容与分类 1、人权具有层次性 • A.自然权利—关于人身自由的权利:非法定方式公民不得被逮捕、搜查、拘留,公民有居住自由、迁徙自由以及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 B.关于个人生活的权利: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通讯自由等; • C.关于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选举、罢免、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等; • D.关于社会生活的权利:劳动、受教育、平等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医疗保障等
2、关于人权分类的各种理论学说: (1)按照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划分(德国法学家 耶里涅克《公权论》) A、公民对国家的被动地位,公民的义务 B、公民对国家的消极地位,公民的自由权 C、公民对国家的积极地位,公民的受益权,比如诉讼权、请愿权 D、公民对国家的能动地位,公民的参政权 (2)按照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划分(英国 柏林《两种自由的概念》) A、消极自由:消极权利,要求国家权力消极不作为的权利; B、积极自由:积极权利,要求国家权力作为的权利。 (3)按照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划分 (台湾 宪法学者 许宗力) A、消极要求国家不作为、不干预的防御权; B、积极要求国家提供给付或服务的受益权; C、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以保护基本权利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保障权; D、要求国家提供适当程序以落实基本权利保障的程序保障权
3.人权内涵的变迁 • A.第一代人权:主要形成于美国和法国革命时期,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自由免受国家专横行为之害.此时形成的人权又称为消极人权,主要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B.第二代人权:主要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主要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目的在于强调国家应主动采取行动促进公民福利,又被称为是积极权利 • C.第三代人权:主要形成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主要涉及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如维护和平,保护环境,少数民族的特定权利,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生存权、发展权以及民族自决权。
(三)人权保障的基本途径 • 1、人权保障的主要途径 • A.通过宪法直接规定基本权利与自由来保障基本人权 • B.通过权力的分立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与专断 • C.以专门的宪法保障机制保障人权,违宪审查
2、各国的具体规定 • A.英国:以专门的宪法性法律保障人权----<人身保护法>(1679),<权利法案>(1689);<王位继承法> • B.美国:宪法确认人权的基本原则,宪法修正案落实人权的具体规定----<独立宣言>确立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1787年宪法并未规定人权的内容和保障人权的起码原则;1791年生效的宪法修正案正式规定十条修正案,规定国会国会不能以立法的形式限制基本人权 • C.法国:人权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1789年的<人和权民权利宣言>;1791年制宪会议通过的<人权宣言>作为整个宪法的序言
3、人权内涵的变迁与宪政设计原理的差异 • (1)第一代人权与美国和法国宪法的设计原理:宪政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防止国家权力专断地侵害人权.因此,必须通过分权与制衡的制度安排来防止权力的专断,以确保政府的行动被限定的宪法规定的范围以内. • (2)第二代人权与苏联宪法的设计原理:宪政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维护和保障个体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更在于促进和改善人民整体的社会经济福利.因此,宪法赋予政府以推动和促进经济社会权利的能力. • (3)第三代人权的形成与宪法设计的原理:权力的分立与制约是人权保障的基本制度安排;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促进各机构之间的合作是促进人权的有效制度 • 两种人权比较: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中的人权问题 • (一)中国宪法的人权保障条款 • 1.1954年宪法: • 关于公民权利:人身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关于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申诉和控告 • 关于经济社会权利: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 • 关于文化权利:通信自由 • 1954宪法的特征:无人权语词而有人权内容;个体权利的虚置与集体权利的强化
2.1975年宪法 • 第26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 第27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信仰宗教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 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 特征:高度的政治权利;权利与义务的混用
3.1978年宪法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 宗教信仰自由 • 人身自由和住宅 • 劳动的权利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受教育的权利 • 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4.1982年宪法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 宗教信仰自由 •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通信自由和秘密 •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宪法修正案的人权补充规定 • 1988年: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1993年: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合法权利和利益. • 2004年:第13条,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6.结论 • (1)个体人权观念的新发展 • 国际组织的人权观念:<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2)中国人权价值发展的特点 • 新中国宪法的制定时间与第二代人权观念的深入影响; •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提出与第一代人权内容的补充; • 第三代人权观念的形成与中国宪政的新发展; • 宪政制度层面强化对权力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