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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项目八 商品检验、索赔、 不可抗力与仲裁. 本项目简要介绍有关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的相关知识。在进出口合同中,这四个条款通常是所谓的“格式条款”。. 【 知识目标 】. 理解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意义及检验证书的作用。 掌握索赔及其处理。 掌握不可抗力的认定、范围和处理办法 了解仲裁的性质、仲裁协议的作用及仲裁机构。. 【 技能目标 】. 学会规定合同中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加以分析和解决各种争议。.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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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项目八 商品检验、索赔、 不可抗力与仲裁
【知识目标】 理解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意义及检验证书的作用。 掌握索赔及其处理。 掌握不可抗力的认定、范围和处理办法 了解仲裁的性质、仲裁协议的作用及仲裁机构。
【技能目标】 学会规定合同中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加以分析和解决各种争议。
案例 • 1990年美国A公司授权B贸易公司与我国C公司签订FOB广州合同,购买280吨金属硅,信用证结算。货物在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检验,货到目的港(合同规定为美国港口)后,买方可委托SGS对货物复检,如发现质量与合同不符,则买方有权索赔,期限是货到目的港后45天。 • 1990年9月11日,A公司开立了以C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10月10日,C公司在广州装船,经中国商检正常。11月4日货物抵达美国。11月19日-26日期间货物陆续到达目的地伯明翰。12月21日,受A公司委托检验的SGS提交报告:该货物品质和合同不符。当日B公司向C公司提出异议,要求索赔。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成,提交仲裁。 • 经仲裁,索赔有效,C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并承担仲裁费。
模块1 商 品 检 验 定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买方的货物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确定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以明确事故起因和责任归属;还包括根据一国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进出口货物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 定义
一、买方的检验权 • 买方“收到货物”与“接受货物” • 各国法律(包括《公约》)都授予买方检验权 • 但是,买方的检验不是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 • 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情况下,买方的检验权称为“复验权”,复验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复验期限,也就是索赔期限。
案例分析 8 我出口A 公司向新加坡B 公司以CIF 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 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C 公司。货到新加坡后,B 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 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A 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 --“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Quantity ▲否定买方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货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如在对货物进行复验, 即使发现问题,也无权在表示拒收获提出异议和索赔。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Weight/Quantity)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卖方承担到岸货物的品质、数量或重量的责任,对卖方极为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承认卖方检验有效,可及时议付 保留买方复验权 •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复验,如复验证明在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时已存在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卖方应负责任。 • 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基本上都采用这一做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大宗商品交易
案例分析 13 有一份CIF合同,日本一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规定在日本装船。装船时,经公证行检验证明洋葱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并出具证明。但货物抵达澳大利亚港口时,货物已经腐烂,不可食用,买方因而拒收货物,并要求退回货款。 买方要求合理否? 为什么? 怎样才能避免此状况?
三、检验机构 (一)国外的检验机构 官方: 1.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 2.美国动植物检疫署 3.美国粮谷检疫署 4.日本通商省检验所 非官方: 1.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2.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 3.劳氏船级社 4.英之杰检验集团IITS 半官方: 1.美国保险人公会试验室 2.日本的谷物鉴定协会。
三、检验机构 (二)我国的检验机构 1.我国目前的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名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2.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基本任务: • 实施法定检验 • 办理鉴定业务 • 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检验证书 • 品质检验证书 • 重量检验证书 • 数量检验证书 • 收益检验证书 • 价值检验证书 • 产地证书 • 卫生检验证书 • 消毒证书 • 验残证书 • 熏蒸证书 • 船舱检验证书 • 货载衡量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的作用 1.公证证明 2.交接货物依据 3.结算货款依据 4.索赔理赔依据 5.通关计税凭证
案例分析 17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议付。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1) 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 (2) 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五、检验依据与方法 • 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检验 • 未规定强制性标准的,按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办理;凭样成交的,按样品检验 • 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 国际通用标准 商品进口 生产国现行标准 进口国标准 出口商品 国家标准 部颁标准 企业标准
案例分析 19 某年10月,我国A公司从美国B公司进口一批美国东部黄松,6942干板英尺(折合35404立方米),价值数百万美元。原合同规定,按美国西部标准检验。但在开L/C前,美国B公司提出另一个标准即东部标准也可以作为验收条款,我方同意。货抵达上海后,我国检验机构按通用的西部标准检验,发现短少3948干板英尺,短少率达57%,价值100多万美元。原因在于东部与西部标准计算方法完全不同,B公司正是利用此,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 谈谈你对该案例的认识。
六、检验条款 • 有关检验权的规定 • 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 • 检验机构 • 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 • 检验标准和方法 双方同意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前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总局进行检验,签发的质量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作为L/C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货抵目的港后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复验。如发现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并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20天内。
案例分析 21 某公司从国外采购一批特殊器材,该器材指定由国外某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才能收货,后接到此检验机构的报告,报告称质量合格,但在其报告附注内没有说明,此项报告的部分检验记录由制造商提供。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能否以为质量合格而接受货物?
模块2 索赔 • 1.定义: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 • 货物买卖索赔 • 运输索赔 • 保险索赔 2.理赔则是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 定义
轻微的违约(Minor Breach of Contract) 指债务人在履约中尽管存在一些缺陷,但债权人已经从合同履行中得到该交易的主要利益,例如履行的时间略有延迟,交付的货物数量和品质与合同略有出入等。 一、违约责任 美国法律 重大的违约(Material Breach of Contract) • 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
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 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中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条款。按英国法,买卖合同中关于履约的时间、货物的品质和数量等条款都属于合同的要件。 一、违约责任 英国法律 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 • 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中次要的、从属于合同的条款。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一、违约责任 《公约》 非根本性违约(Non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 指不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况。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又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
案例分析 江苏海事学院 27 有一美国公司A 向外国一贸易商B 购买一批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 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到10 月7 日才装船。结果圣诞节销售时机已过,火鸡难以销售。因此,买方A 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
案例分析 28 有份CIF 合同,出售矿砂5 000 公吨,合同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2007年2 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卖方于2 月15 日装运了3 100 公吨,余数又在3 月1 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买方有无拒收全部货物的权利?
二、索赔相关知识 1、索赔权 2、索赔期限 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 > 1.约定的索赔期限 2.法定的索赔期限 <<公约>> 2年
二、索赔相关知识 • 3.索赔依据 • A事实依据:(违约的事情节及其书面证明) • 卖方:不交货、不按时交货、交货与合同不符等 • 买方:不付款(不开信用证)、不按时付款(不按时开立信用证)、不收货等 • 承运人:由地船舶不适航或作业疏忽造成货损货差等 • 保险人: 保险项下或人力不可抗拒造成的损失. • B法律依据:(买卖合同和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索赔相关知识 4.索赔金额 (1)索赔金额应等于因违约造成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 (2)应该以可以预料的合理损失为准 (3)由于受害方未采取合理的措施使有可能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案例分析 32 某进出口公司向香港某公司进口20台精密仪器,每台30000 港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0000 港元。事后卖方只能交货12台,余下8台不能交货。当时市场价格上涨,每台价格为40000 港元。卖方企图赔付违约金10000 港元了结此案。但买方不同意。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应向卖方索赔的金额是多少港元?为什么?
三、索赔条款 • 1.异议与索赔条款 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 针对交货数量、质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而订立 • 2.罚金条款 penalty clause • 针对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或延期付款。
案例分析 34 我国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用电器,经检验,发现质量严重缺陷,因买卖合同中没有订立索赔条款,所以,有人认为无法向外商提出索赔。 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模块3 不可抗力 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疏忽,而是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也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约/不能如期履约。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定义 江苏海事学院 35
案例分析 36 • 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致取消”。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 • 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一、认定 1、在签约后发生 2、不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 构成条件 3、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发生之后是不可控制的 自然力量 两类原因 社会力量
二、不可抗力的处理 延迟履行(变更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仅暂时或部分阻碍了合同的履行 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使履行合同不可能
案例分析 39 某年波兰某公司向英国某公司出口一批食糖。合同规定11-12月交货。还规定“如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消。”该年8月波兰降大雨,甜菜严重减产。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禁令持续到次年7月。英国公司因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提出索赔,但波兰公司认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波兰公司以此为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分析 40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9月15日以前装船,8月1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但卖方储存货物的仓库距地震中心较远,因此未受到严重损害,仅因为交通受到严重破坏,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出口。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消合同,但买方不同意。 卖方能否撤消合同?为什么?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1.通知 • 及时通知对方 • 合同中应明确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2.证明 • 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关出具。 • 在我国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会分会出具。
四、不可抗力条款 • 不可抗力的范围 • 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 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 • 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
模块4 仲裁 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定义 43
贸易纠纷的解决途径 争议或纠纷 友好协商 调 解 仲裁 诉讼
一、仲裁的特点 1、当事人自愿 2、事先签订仲裁协议 特点 3、程序简单,快速 4、终局性
二、仲裁协议 形式 争议发生之前,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常见) 争议发生之后, 提交仲裁协议书
二、仲裁协议 作用 双方只能以仲裁方式处理争议(约束性) 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的管辖权(强制性) 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排它性)
案例分析 48 我国A 公司与B 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北京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品质发生争议,B 外商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A 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A 公司出庭应诉。 对此,你认为A 公司该如何处理?简述理由。
三、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1.地点 • 仲裁地点不同,所使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导致仲裁的结果也有可能不同 • 在本国仲裁,当事人对本国的仲裁机构和有关程序规则比较了解,且没有语言障碍,还可以节省费用。 2.机构 • 临时仲裁机构 • 常设仲裁机构 •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
四、仲裁程序五、仲裁裁决的效力 • 裁决的效力: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 裁决的执行: 1、当事人应依照裁决书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 2、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