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 likes | 718 Views
歡 迎. 各位蒞臨. 黃 明 生. 現 任 中華民國記帳報稅代理人公會 - 全聯會 副理事長 高雄市記帳報稅代理人公會 理 事 長 高雄市總工會 常務理事. 課程安排. 一、 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 。 二、罰 則。 三、 補充保費計收 「 對 象 」 及「範圍」。 四、 免扣取補充保費「範圍」及 「 對 象 」 。 五、 補充保費計算 。 六、免扣取對象查詢管道。 七、案列分析。 八、補充保險費扣取方式 。 九、表單提供及申報方式。
E N D
歡 迎 各位蒞臨
黃 明 生 現 任 中華民國記帳報稅代理人公會-全聯會 副理事長 高雄市記帳報稅代理人公會 理 事 長 高雄市總工會 常務理事
課程安排 一、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 二、罰 則。 三、補充保費計收「對象」及「範圍」。 四、免扣取補充保費「範圍」及「對象」。 五、補充保費計算。 六、免扣取對象查詢管道。 七、案列分析。 八、補充保險費扣取方式。 九、表單提供及申報方式。 十、以報稅代理人公會成立投保單位會員在公會加保
二代健保於民國100年1月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0年1月26日經總統公佈施行。二代健保於民國100年1月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0年1月26日經總統公佈施行。 行政院衛生署 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衛署健保字第1012600179號 發佈 令 於中華民國102年01月01日施行
罰則-健保法第85條 規定 • 第85條 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 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 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 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 繳者,處三倍之罰鍰。
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 •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所稱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 規取得執業資格之人員。 • 第六十六條 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本法中 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得以第二 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一、其取得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項目,屬八十四年 三月一日後始列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關法規 者。 二、取得前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及本法一百年一月 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均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於 該類職業工會參加本保險。 三、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
補充保費計收對象-分為 • 一、投保單位 (雇主) • 二、被保險人 (員工或所得人)
雇主補充保險費收繳方式 投保單位負擔-(雇主) (即雇主) 每月實際支付薪資總額 (扣繳憑單代號50) 與每月投保金額的差額 按 2%計算補充保費,不設上限 連同一般保費,應負擔之部份,按月繳納。 (當月支付薪資總額-投保金額總額)×補充保費之費率(2%)
扣費義務人(給付單位)須辦理事項 • 給付日之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1) • 扣費義務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後,應通知保險對象(扣繳辦法草案§9) • 溢繳退費、短繳補扣(扣繳辦法草案§9) • 向保險人(健保局)申報扣費明細,無扣費不用申報(扣繳辦法草案§10) • 提供保險對象扣費憑單(扣繳辦法草案§10)
案例(一)未超過-雇主補充保險費收繳 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案例1: ○○公司僱用員工100名,102年1月投保金額 總額為300萬元,當月支付薪資總額290萬元。 說明:當月支付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 額,所以無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費之費率(2%) • 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雇主自行計算後按月繳納
雇主保費計算 雇主(投保單位)保費計算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 二代保費 一般保費 • 投保金額×費率5.17%×負擔比率60%×(1+0.7依附眷屬人 數)(公司負擔) 明年預計調降為 (5.17%-5%-4.91%) • 計費眷屬人數最多3口 (員工負擔) 補充保費 •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費之費率(2%) • 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雇主自行計算後按月繳納
案例(二)已超過-雇主補充保險費收繳 當月薪資總額已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案例1: ○○公司僱用員工100名,102年1月投保金額 總額為300萬元,當月支付薪資總額320萬元。 說明:當月支付薪資總額,已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 額,所以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 明:當月支付薪資總額-當月投保總額=補充保險費 (3,200,000-3,000,000)× 2%= 4,000)
投保單位負擔 Q1:「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計算方式。 A1:是指於投保單位之受僱員工(不包含雇主及 代辦第6類投保者),當月有計收一般保險 費,其計費基準之投保金額總額。
投保單位負擔 Q2:雇主每月在公司領有薪資,雇主的投保金額是 否?列入受僱者月投保金額總額。 A2: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與其「受僱者」當月 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為補充保險費的費基。 雇主所支領之薪資應列入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 總額計算;又因雇主非「受僱者」,故不可列 入受僱者月投保金額總額計算。
保險對象(所得人)-補充保險費負擔範圍 保險對象計收補充保費之範圍 ◎獎 金: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 ◎兼職薪資: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 ◎ 執行業務收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稱執行業 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 ◎ 股利所得:公司給付予股東之股利總額。 ◎ 利息所得: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個人將財產出租給公司之租金收入。
補充保險費收取項目-保險對象 給付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應扣繳補充保費2%,彙繳健保局(所得人)。
補充保險費計收方式-保險對象 補充保費=費基× 費率(2%) 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方式(§31) 費率:第一年 2% 第二年,依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33) 就源扣取:由給付時扣取,並於次月底前向繳納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19
民眾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 就源扣繳 由扣費義務人於單次給付時扣取補充保費。 扣取補充保險費上、下限規定。 補充保費 單次給付達5,000元時,由扣費義務人就源扣繳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免扣取補充保費之範圍 •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 •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一定金額者。 註:(5,000元以下) • 獎金:全年未超過4個月的投保金額之部分 •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 以執行業務身份為投保單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如律師、會計師等) •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 未滿18歲、中低收入戶及符合健保法所定經濟困難者,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所得。
補充保險費-獎金 獎金:分為(應列入與不列入)應列入的累計超過投保金額 4倍以上的部分,必須扣取補充保費。 獎金: 1.應列入投保金額項目: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 獎金、節金、紅利等。 2.不列入扣繳補充保費獎金項目: 結婚補助、教育補助費、旅遊補助、喪葬補助、學分補 助、醫療補助、保險費補助、交際費、差旅費、差旅津 貼、工作服代金、作業用品代金、慰問金、補償費等。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1/3) Q1:獎金-(全年累計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 王先生為一般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 說明:101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如下表: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2/3) • Q2: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的部分,其計算補充保費公式如下。
補充保險費-獎金 Q3:投保金額若有調整以及員工離職獎金,應 如何計算補充保費? 例:某單位員工,投保金額為36,300元,於1月15日、6月1日 及9月5日各領到1筆獎金,金額分別為126,000元、12,000 元及12,000元。該員工於同年10月加薪,投保金額調整為 40,100元,11月30日離職,並於12月15日領到紅利 185,000元。 (計算如下)
A3 1.截至101年9月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15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 額 4倍部分為4,800元(費基),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96元。 2.截至101年12月15日雖已離職,獎金仍需累計,累計金額為35,000 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40,100元×4=160,400元)部分為 174,600元(費基參考值),由於當次發放之獎金為185,000 元, 因此以費基參考值174,600元為費基,扣取3,492元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獎金-雇主 Q4:雇主、自營作業主(行號負責人)或專技人員(律師、會計師)自行執業者(若在投保單位領有薪資,且領有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若需扣取,其投保金額是否以雇主的投保金額為基準?
補充保險費-獎金-雇主 Q4:二代健保法第31條所訂應扣取獎金項目之 補充保險費對象並未排除雇主等負責人, 因此上述人員若領取高額獎金,仍應扣取 補充保險費,並以投保身分之投保金額為 基準計算補充保險費。
Q5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1) 案例:某醫師在某醫院受僱並加保,每月薪資20萬 元,另在某診所看診,每月領到執行業務收 入5萬元。 說明:某診所給付王醫師執行業務收入時,應扣取 2%補充保費。 (50,000元 x 2%= 1,000元)。
Q5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2) 案例:某醫師受僱於醫院,每月收入為10萬元,另 外投稿發表文章,稿費報酬3萬元。 說明:某醫師為受僱醫師,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 額,另外有執行業務收入(稿費)3萬元,應扣 取補充保險費 600元。 (30,000元×2%=600元)。
Q6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案例 案例:某教授在大學任教,獲邀至校外演講,邀請單 位給付演講酬勞20,000元,應繳補充保費多少 ?(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 說明:林教授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在大學加保,其 在校外領取(代號為50) 薪資所得,非屬原投 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應扣取補充保費400元。 (補充保險費=20,000元 × 2% = 400元)。
Q7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案例 案例:某先生是某公司之董事,赴該公司開會獲得 車馬費5,000元(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 50),應繳納多少補充保險費? 說明:董事會的成員非公司的受僱員工,因此某先 生在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應扣取補 充保險費100元。 (補充保險費= $5,000 × 2% = $100)。
Q8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股東) 案例:某先生是某公司的股東,某公司在102年8月 發給某先生一萬元的股利(含可扣抵稅 額),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算扣繳? 說明:某公司在發給該股東一萬元的股利時,即須 扣取2%的補充保費,即200元。 (補充保險費=1萬元 x 2% = 200元)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雇主1/2) 案例:○○先生是○○公司股東及負責人,自公司成立 以來,○○先生皆以該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2 年○○先生皆以18萬2千元投保全民健保。103年 8月○○公司發給○○先生500萬元的股利總額 (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先生的補充保險 費應如何扣繳?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雇主2/2) 說明: 1.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某先生的補充保 險費可於扣除102年投保金額總額後,按費率2%計算。 2.算式:(1)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18萬2千元 x 12個月 = 218萬4千元 (2)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500萬元-218萬4千元= 281萬6千元 (3)補充保險費=281萬6千x2%=5萬6,320元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海外所得) 案例: 楊先生持有○○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103年9月 楊先生收到該公司配發的2萬元股利,楊先生的補充保 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明: 由於臺灣存託憑證發給的股利為海外所得,不是健保法 第31條規定的股利所得,因此,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扣繳規定 • 利息所得: 1.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所取得的利息 (分離課稅) 。 2.存款利息(含軍公教退休優惠存款、郵局存簿儲金存 款) 。 3.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 • 外幣計價之利息:兌換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 免扣取對象: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案例(多筆存款) 案例: ○○先生在○○銀行有多筆定存,其中三筆均在102年6 月20日到期,利息分別為1,500元、2,500元及6,800元, 傅先生的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取? 說明: 1.不同存單之利息,分別計算補充保險費。 2.給付1,500元及2,500元因未達5,000元銀行不扣取,另 外6,800銀行在給付利息時,扣取2% 補充保費(6,800元 x 2%=136元) 。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案例(中途解約1/2) 案例: 錢小姐102年1月1日在○○銀行存入一筆360萬元的1年期 定存,利率2%,約定按月取息,○○銀行依約每月給付 6000元的利息,並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102年7月2日錢小姐中途解約,銀行依合約按實存期間八 折計息,解約當時6個月定存利率為1%,故實際利息為每 月2,400元,錢小姐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案例(中途解約2/2) 說明: 1.102年1月1日至102年7月1日每月應扣取之補充保險 費:120元(6,000元x2%=120元) 2.因實際每月利息2,400元,未達5千元,不需扣取補充 保險費,已收的補充保險費720元 ($120 x 6個月)應 予退還。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1/2) 案例: ○○人將房子租給○○企業社,月租10萬元,雙方約定 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別給付半年租金,○○的補 充保險費要如何扣繳? 說明: ○○企業社在1月1日及7月1日付租金給○○人時,就要 先扣除1萬2千元的補充保險費後,再繳交租金給○○。 補充保險費=(10萬元/月 x 6個月 x 2% = 1萬2千元)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2/2) 案例: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費用 優良公司向高先生租了二個停車位,月租1萬元,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 優良公司於102年1月1日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給高先 生,優良公司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明: 1.補充保險費=10,000元 x 2%=200元。 優良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扣除補充保險費後 的金額,即9,800元。 2.繳納時點: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
免扣取對象查詢管道 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身分證明,扣費義務人於必要時得向保險人查詢確認,作為免扣取之依據(扣繳辦法草案§5) 。 免扣取對象查詢管道 網路查詢 連結至健保局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單位憑證專區,使 用單位憑證,進行單筆線上查詢或上傳檔案批次查詢(限 60,000筆以內) 。 媒體交換批次查詢(無傳輸容量限制) 查詢資料產製光碟,郵寄或親送健保局進行查詢。
補充保險費扣取方式(1/2) 扣取時點: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 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 之時,以非即期支票之實際給付, 為支票所載發票日。 繳納時點: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得寬限15日。